一、红色通知已经取消,为什么人还在监狱里?
这宗案件最反常的地方,可以用三句话讲完。
2021年7月,一个被中国通过INTERPOL追查的人,在摩洛哥卡萨布兰卡机场刚入境就被捕。
2021年8月,INTERPOL取消了针对他的红色通知。
2021年12月,摩洛哥最高法院却仍然裁定:
可以把他引渡给中国。
如果把“红色通知”和“引渡”理解成同一件事,这个结果几乎无法解释。
但这恰恰是这宗案件最值得研究的地方。
因为当INTERPOL渠道被关闭以后,中国并没有失去所有国际追查手段。
中国还有第二条路:
国家对国家的正式引渡。
而且就在这个人被捕前三个月,中摩引渡条约已经正式生效。
于是,一场原本由Red Notice触发的国际警务追查,很快变成了一场持续三年多的引渡、人权、不遣返和国际法争议。
二、被中国追查的人是谁?
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正式决定使用的姓名是:
Yidiresi Aishan,也称Idris Hasan。
他是中国公民,出生于新疆,属于维吾尔族,信奉伊斯兰教。联合国决定记载,他后来曾在土耳其生活,并公开谈论新疆地区的人权问题。
这里必须马上划清一个事实边界。
中国方面对他的刑事指控,与他本人、辩护团队和人权组织对这些指控的解释完全不同。
中国方面不是以普通经济犯罪追查他。
而是以:
涉嫌参加恐怖组织
为核心理由。
根据INTERPOL红色通知中载明的中国方面说法,他涉嫌违反中国刑法第120条。中国请求材料还称:
他2012年离开中国以后涉嫌加入“东突厥斯坦伊斯兰运动”;
曾管理一个名为Sadik/Siddiqlar的网络平台;
曾前往叙利亚,之后又前往土耳其;
并从事所谓网络宣传活动。
中国方面还把相关活动与2014年新疆轮台发生的暴力事件联系起来。红色通知显示,中国国内针对他的逮捕令日期为2014年7月10日,他面临的最高刑罚包括无期徒刑。
但是:
这些都是中国方面的指控。
摩洛哥最高法院没有审理这些恐怖主义指控究竟是真是假。
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同样没有宣布他在基础刑事案件中有罪或者无罪。
引渡法院真正审查的是:
中国有没有法律基础要求交人;
摩洛哥法律是否允许交人;
以及交回中国以后,会不会产生国际法禁止的严重人权风险。
三、整个案件的时间线,其实非常清楚
时间 | 事件 |
|---|---|
2014年7月10日 | 中国方面称针对其发出国内逮捕令 |
2017年3月13日 | 应中国方面请求,INTERPOL发布Red Notice |
2021年4月16日 | 中摩引渡条约按摩洛哥政府向联合国说明的时间正式生效 |
2021年7月19—20日 | 抵达卡萨布兰卡机场后被捕 |
2021年7月20日 | 被置于等待引渡的羁押状态 |
2021年8月11日 | INTERPOL取消Red Notice |
2021年8月13日 | 中国方面向摩洛哥提出临时逮捕请求 |
2021年8月24日 | 中国正式引渡请求文件注明这一日期 |
2021年9月 | 摩洛哥最高法院继续审理引渡 |
2021年10月21日 | UNHCR摩洛哥办公室向其发出寻求庇护者证明 |
2021年12月15日 | 摩洛哥最高法院第1799号裁定支持引渡 |
2021年12月20日 | 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要求摩洛哥采取临时措施,不得将其交给中国 |
2022年2月22日 | 摩洛哥通知联合国,确认遵守临时措施 |
2024年7月15日 | 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作出最终决定,认定引渡中国将违反《禁止酷刑公约》第3条 |
2025年2月12日 | 摩洛哥释放Aishan |
2025年2月14日 | 据国际特赦组织后续确认,其抵达美国 |
这条时间线最重要的不是日期多。
而是能看出三套程序是同时存在、彼此独立又互相影响的:
INTERPOL程序;
摩洛哥国内引渡程序;
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的人权程序。
四、第一步:一张Red Notice让他在机场被捕
2021年7月19日至20日夜间,Aishan抵达摩洛哥卡萨布兰卡机场。
他随即被捕。
第二天,摩洛哥刑事调查部门告诉他,系统中存在一份由中国方面请求的INTERPOL红色通知。
这份通知已经存在四年多。
发布日期:
2017年3月13日。
所以,这宗案件和很多只能确认“国际追查”却无法确认到底是不是红色通知的案件不同。
这里确实有Red Notice,而且它实际触发了跨境拘捕风险。
但这同时也提醒了另一个问题。
Red Notice不是法院签发的全球逮捕令。
INTERPOL明确说明,它没有权强迫任何成员国逮捕某个人。各成员国自己决定,一份Red Notice在本国法律体系中具有何种效力以及是否采取行动。
所以准确的说法不是:
“INTERPOL逮捕了他。”
而是:
摩洛哥依据本国法律及其所接收到的INTERPOL信息,对他采取了拘捕措施。
五、不到一个月,INTERPOL自己取消了这份红色通知
事情很快出现了第一个大转折。
2021年8月11日,INTERPOL取消了针对Aishan的Red Notice。
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决定对此写得非常明确:
取消的原因涉及这份数据不符合INTERPOL《组织章程》第2条和第3条,以及数据处理规则。
这两个条款非常重要。
INTERPOL《组织章程》第2条要求国际警务合作在《世界人权宣言》的精神下开展。
第3条则规定:
INTERPOL严格禁止进行具有政治、军事、宗教或者种族性质的介入或活动。
INTERPOL现在的官方合规说明也明确表示,它在审查Notice和Diffusion时,会同时检查第2条的人权要求和第3条的政治、军事、宗教、种族中立原则。
所以,这不是一个普通的:
“案件信息过期,所以撤下。”
而是涉及INTERPOL最核心的合规规则。
但这里又必须防止走向另一个极端。
六、INTERPOL取消红色通知,是否等于认定中国指控是假的?
不等于。
这是这宗案件最容易被营销式文章夸大的地方。
INTERPOL不是刑事法院。
它不会像刑事法官一样,通过证人、物证、交叉询问和完整庭审去判断:
这个人究竟有没有参加恐怖组织。
INTERPOL检查的是:
这项国际警务数据能不能继续由INTERPOL系统处理和传播。
而它自己的官方规则明确说:
如果Notice或Diffusion因为违反第2条或第3条被拒绝或删除,就不得再通过INTERPOL渠道继续合作;
但这个决定不会自动影响请求国国内刑事程序的效力,也不会阻止相关国家使用INTERPOL之外的国际合作渠道。
这句话几乎就是Aishan案后面所有事情的法律答案。
INTERPOL告诉中国:
这条路不能继续走。
但它并没有告诉摩洛哥:
你们依据本国法律和中摩条约也绝对不能处理中国请求。
于是,中国换了一条路。
七、红通取消两天后,中国又从另一条渠道提出临时逮捕请求
INTERPOL在8月11日取消Red Notice。
但根据联合国决定记录,中国方面于8月13日又向摩洛哥提出临时逮捕请求。
正式引渡请求的文件日期则是8月24日。
其中包括:
逮捕授权;
逮捕令;
以及与相关网站有关的截图等材料。
这一步非常关键。
因为从这里开始,继续关押Aishan的核心法律基础,逐渐不再是那份已经消失的Red Notice。
而是:
中国和摩洛哥之间的双边引渡条约。
所以这宗案件形成了一个极为典型的结构:
Red Notice启动了第一次拘捕。
Red Notice后来被INTERPOL取消。
但正式引渡程序凭借另一套法律基础继续运行。
这就是为什么:
删除红色通知,并不必然等于立即释放。
八、中摩引渡条约为什么如此关键?
中国和摩洛哥于2016年5月11日在北京签署引渡条约。
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21年1月22日批准这份条约。摩洛哥后来向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说明,根据条约关于生效的规定,在双方完成必要程序和外交通知后,条约于2021年4月16日正式生效。
而Aishan是在:
2021年7月20日
被捕。
也就是说,从摩洛哥政府最终向联合国给出的法律解释看:
被捕时条约已经生效。
辩方曾提出另一个问题:
这份条约直到2022年4月5日才刊登于摩洛哥《官方公报》,而这已经是在Aishan被捕和最高法院批准引渡之后。
因此,辩方质疑:
一份后来才正式公布的条约,能不能作为此前剥夺自由和引渡的依据?
摩洛哥政府没有接受这个论点。
它坚持认为:
条约的国际生效日期是2021年4月16日,并不是2022年在官方公报刊登的日期。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最终也记录了这一生效时间。
所以这宗案子再次说明:
分析一份引渡条约时,至少要分开看四个日期:
签署、国内批准、外交通知、正式生效。
不能只看到一张官方公报,就认定那一天才是条约真正开始存在。
九、恐怖主义指控在摩洛哥能不能满足“双重犯罪”?
中国说:
涉嫌参加恐怖组织。
摩洛哥法院接下来必须问:
如果把中国描述的行为放到摩洛哥,这是不是同样属于刑事犯罪?
这就是:
双重犯罪原则。
摩洛哥政府在联合国程序中明确表示,中摩引渡条约第2条要求相关行为在双方国家都属于可以判处至少一年监禁或更重刑罚的犯罪。
中国方面援引中国刑法第120条。
摩洛哥方面则指出,其本国刑法同样对参加恐怖组织等行为规定刑事责任,因此认为双重犯罪条件得到满足。
这里一定要理解:
双重犯罪成立,不等于中国指控已经证明。
法院不是在这个阶段回答:
Aishan到底有没有参加那个组织。
它回答的是:
中国请求书描述的这类行为,如果是真的,在摩洛哥也属于犯罪吗?
摩洛哥的答案是:
是。
所以,和某些经济犯罪引渡案卡在“双重犯罪”不同,这一关没有挡住中国请求。
十、中国请求不是法院发出的,为什么摩洛哥仍然接受?
辩方还提出过一个很专业的程序争议:
中国的引渡请求来自政府机关,而不是一名独立法官。
那么:
能不能视为有效的司法引渡请求?
摩洛哥政府向联合国解释,最高法院没有接受这一反对理由。
法院认为,中摩引渡条约相关条文并没有要求请求必须由“独立司法机关”发出,而是由双方按照自己的制度确定谁属于有权提出请求的机关。
换句话说:
不能把欧洲内部“司法机关签发”的概念,直接套到所有第三国双边引渡条约上。
这和我们此前看到的其他中国引渡案件很相似。
处理跨境请求时,最重要的不是:
“这个文件看起来像不像英国法院的逮捕令?”
而是:
具体条约写的究竟是judicial authority,还是competent authority。
一个词的差别,可能决定整个程序抗辩能不能成立。
十一、2021年12月,摩洛哥最高法院最终同意交人
2021年12月15日,摩洛哥最高法院作出第1799号裁定。
结论:
支持中国的引渡请求。
根据摩洛哥政府后来向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所作的说明,最高法院认为,Aishan没有提出足够严重的理由,能够确认:
中国请求基于种族、宗教或者政治因素;
他回到中国后不会获得公平审判;
他会遭受酷刑;
中国会在引渡后改用其他罪名追诉;
或者他会因为性别、种族或宗教而遭到审判。
这里特别值得注意法院的思路。
最高法院不是说:
“中国绝对不存在酷刑。”
也没有说:
“新疆的人权争议不存在。”
法院的逻辑更接近:
你有没有把这些一般性问题和这个具体人的实际风险证明到足够程度?
当时摩洛哥法院认为:
没有。
这也是后来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和摩洛哥最高法院出现分歧的核心。
十二、同一个人、同一套中国指控,联合国后来为什么得出完全不同的答案?
2021年12月15日,最高法院批准引渡。
但案件没有就此结束。
Aishan的家属以他的名义向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提交个人申诉。
仅仅五天后,2021年12月20日,委员会依据程序规则向摩洛哥发出临时措施要求:
在委员会审理案件期间,不要把Aishan交给中国。
2022年2月22日,摩洛哥正式通知委员会:
会遵守这项要求。
于是,摩洛哥最高法院虽然已经说:
可以交。
但真正的飞机没有起飞。
因为摩洛哥还有另一项国际法义务:
《禁止酷刑公约》第3条。
这条规则非常简单:
如果有充分理由相信一个人被送往某国后会面临酷刑危险,缔约国不得把他驱逐、遣返或者引渡到那里。
这就是non-refoulement——
不遣返原则。
十三、为什么难民或庇护程序在这里非常重要?
Aishan在被关押等待引渡后,向联合国难民署摩洛哥办公室提出庇护申请。
2021年10月21日,UNHCR给他签发了寻求庇护者身份的证明。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的案卷进一步记录了其国际保护程序及后续围绕难民身份的争议。
这条路线和引渡是平行的。
一个人可能:
在刑事引渡法下满足双重犯罪;
正式文件也齐全;
法院甚至认为可以引渡;
但与此同时,他仍然可能因为难民法或者禁止酷刑法上的不遣返义务,最终不能被送往请求国。
所以:
“可以引渡”与“可以合法遣返”并不总是同一个答案。
在涉及政治、宗教、族群、恐怖主义指控、庇护申请的案件中,这一点尤其关键。
十四、2024年,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真正审查了哪些风险?
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没有简单采用一种逻辑:
“中国有人权问题,所以任何人都不能送回中国。”
恰恰相反。
委员会明确重申:
即使某个国家存在严重、广泛的人权侵害,也不能单凭一般国家情况自动认定每一个人都会遭受酷刑。
仍然需要进一步证明这个当事人的风险是:
可预见的、现实的、个人化的、当前存在的。
然后,委员会开始逐项分析Aishan本人。
第一,他是维吾尔族。
第二,他面临的是恐怖主义性质的刑事指控,而不是普通民事或者轻微犯罪。
第三,中国在多年前已经对他发出国内逮捕令,并且长期跨境追查。
第四,他在中国和海外都有公开政治或人权活动的相关背景。
第五,申请人方面称他在2008至2009年读大学期间曾被中国警方拘留并遭殴打;委员会特别记录,摩洛哥方面没有反驳这一主张。
第六,联合国已经拥有大量涉及新疆地区拘押、酷刑、失踪和虐待风险的资料。
委员会最终认为,这些因素不能分别孤立来看,而必须叠加在一起。
十五、最终结论:如果交给中国,摩洛哥将违反《禁止酷刑公约》
2024年7月15日,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作出最终决定。
它认为Aishan面临的风险被以下因素进一步放大:
他的维吾尔族背景;
政治活动;
针对他的跨境追捕;
恐怖主义指控;
以及在没有足够保护安排的情况下可能进入中国刑事羁押系统。
委员会最终明确认定:
如果摩洛哥把Aishan引渡给中国,将违反《禁止酷刑公约》第3条。
这不是一句NGO评论。
也不是辩护律师自己的说法。
这是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个人申诉机制下作出的正式实体结论。
当然,它也不是对中国基础刑事案件有罪无罪的判断。
委员会审理的只有一个问题:
摩洛哥能不能合法把这个人送回去。
答案是:
不能。
十六、这个案件和Liu v. Poland有什么关系?
关系很大。
但绝对不能写成:
“摩洛哥最高法院根据Liu v. Poland拒绝引渡。”
事实上恰恰相反。
摩洛哥最高法院是在2021年12月15日批准引渡。
而欧洲人权法院的 Liu v. Poland 判决是在:
2022年10月6日
才作出,并于:
2023年1月30日
成为终局。
时间上根本不可能。
另外,摩洛哥并不是《欧洲人权公约》体系中的国家,因此欧洲人权法院的Liu判决本身也不像对波兰、意大利、西班牙那样具有同样的公约约束结构。
但是Aishan一方在2024年向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继续提交意见时,明确邀请委员会参考Liu v. Poland的分析逻辑。
两案之间真正值得比较的是:
欧洲人权法院和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都越来越重视:
请求国真实的羁押情况;
可靠国际报告;
酷刑风险;
以及请求国能不能真正消除具体个人的危险。
不过两者标准并不完全相同。
在Aishan案中,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仍然强调:
一般国家风险之外,还需要找到和本人相联系的个人风险因素。
而委员会最终认为,这些个人因素已经存在。
十七、中国有没有提供外交保证?
根据联合国最终决定:
没有足够的外交保证可以消除风险。
委员会在最终分析中专门提到,Aishan持续被羁押等待引渡,但并不存在足以保障其回国后公平审判以及免受酷刑、虐待风险的外交保证。
这一点很重要。
因为如果案件中存在外交保证,法院通常还要继续拆:
谁作出保证?
外交部还是公安机关?
具体关在哪里?
可不可以转移羁押地点?
律师什么时候见?
能不能自由选择律师?
外国外交人员多久探视?
能不能私下交谈?
有没有医疗监督?
发生虐待之后谁调查?
保证违反以后有什么补救?
但Aishan案并没有走到这样一套完整的保证体系。
联合国委员会多数意见直接认为:
现实风险仍然存在。
有意思的是,一名委员会成员发表部分不同意见,认为多数意见的写法可能意味着摩洛哥本可以进一步向中国寻求外交保证,再评估保证是否足够。
但多数意见最终没有选择这条路线,而是直接认定:
按照已经存在的事实,引渡将违反第3条。
十八、红色通知取消后继续关了43个月,这本身又产生了一个新问题
这一案还有一个常被忽略的问题。
Aishan最初因为Red Notice被抓。
Red Notice不到一个月就取消了。
但他没有获得自由。
随后摩洛哥把继续羁押的法律依据转到中摩引渡条约和正式引渡程序上。
问题是:
联合国后来已经要求摩洛哥暂停引渡。
那么这个人究竟要在监狱里等多久?
2024年的禁止酷刑委员会决定特别关注到这一点。
委员会指出,虽然摩洛哥境内实际羁押条件本身没有被证明达到酷刑或虐待标准,但是他长期处于等待引渡的状态,而摩洛哥没有清楚解释:
这种没有明确终点的引渡羁押,法律上的出口在哪里。
这是一类跨境案件很现实的问题。
有时候,人最后没有被引渡。
但引渡程序本身,已经拿走三年、四年甚至更长时间。
所以“最后赢了”并不能完整描述当事人付出的代价。
十九、为什么INTERPOL取消红色通知,却不能自动命令摩洛哥放人?
现在可以把整个法律结构彻底讲清楚了。
INTERPOL处理的是:
它自己的数据库和国际警务合作渠道。
它可以决定:
这项数据是否符合INTERPOL规则;
Red Notice是否继续存在;
INTERPOL成员国还能不能继续通过INTERPOL网络围绕该数据合作。
摩洛哥法院处理的是:
摩洛哥是否依据本国法律和中摩引渡条约,把一个人交给中国。
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处理的是:
如果摩洛哥真的实施移交,是否违反摩洛哥承担的《禁止酷刑公约》义务。
三套系统解决三个不同问题。
因此:
INTERPOL取消红色通知 ≠ 引渡请求自动撤销。
法院批准引渡 ≠ 国际法一定允许实际移交。
联合国阻止移交 ≠ 中国国内刑事案件被撤销。
这三句话,就是整宗案件的核心。
二十、INTERPOL第2条、第3条删除,到底对CCF案件有什么实务价值?
非常有价值。
但不能夸大。
INTERPOL现在公开说明,如果一项Notice或者Diffusion因为不符合第2条或第3条而被拒绝,INTERPOL渠道不能再继续用于该项合作。
与此同时,INTERPOL也明确说:
这种决定不影响请求国自己的国内刑事程序,也不排除请求国使用INTERPOL以外的合作方式。
所以在实际案件里,如果已经取得INTERPOL删除决定,下一步通常不能只做一件事:
“拿着删除通知回家等。”
还要继续查:
请求国国内逮捕令还在不在;
是否已经向居住国递交正式引渡请求;
是否存在临时逮捕令;
是否通过外交渠道继续请求;
是否存在其他国家数据库记录;
当事人的移民、庇护或难民身份会不会受到影响;
前往第三国时,对方是否会依据自己的渠道重新采取行动。
尤其像Aishan案这样:
红通没了,中国直接切换到双边条约。
这就是为什么INTERPOL程序和反引渡程序必须同步考虑。
二十一、那么,这是不是一个“CCF删除红通成功案例”?
严格来说:
现有公开一手资料不足以这样写。
我们能明确确认的是:
INTERPOL于2021年8月11日取消Red Notice,并认为其不符合第2条、第3条以及数据处理规则。
但是官方联合国材料没有说明:
Aishan本人是否向CCF Requests Chamber提出删除申请;
是哪一次CCF会议作出决定;
是否存在CCF decision number;
或者删除实际上来自INTERPOL Notice and Diffusions Task Force等内部合规审查机制。
因此,这篇文章可以把它列为:
INTERPOL红色通知被取消的真实案例。
但不能在缺乏证据时进一步包装成:
“CCF申请成功案例”。
对于真正准备CCF申请的人,这种区别非常重要。
二十二、2025年,他最终获释,但不是因为中国刑事案件被撤销
2024年7月,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已经明确认定:
向中国执行引渡将违反《禁止酷刑公约》第3条。
委员会还要求摩洛哥:
如果没有在摩洛哥本地对Aishan提出刑事指控,就应当释放他。
事情最终在2025年发生变化。
国际特赦组织于2025年3月发布结案更新,确认:
2025年2月12日,摩洛哥释放Aishan。
当时他已经被羁押:
43个月。
国际特赦组织进一步称,他于2月14日抵达美国。
因此,这宗案件最后的结果可以准确写成:
中国没有实现对Aishan的实际引渡。
但是不能写成:
“中国撤销案件。”
也不能写成:
“摩洛哥法院认定他无罪。”
更不能写成:
“INTERPOL证明中国的恐怖主义指控是虚假的。”
这些结论现有资料都不支持。
准确的法律结果是:
Red Notice被INTERPOL取消;摩洛哥最高法院一度批准引渡;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随后认定实际执行引渡会违反国际法上的不遣返义务;摩洛哥最终没有把他交给中国,并在长期羁押后将其释放。
二十三、这宗案件对中国红色通知当事人意味着什么?
第一,红色通知删除后,千万不要默认跨境风险已经结束
Aishan案是最直接的反例。
8月11日红通取消。
8月13日,中国又提出临时逮捕请求。
随后继续正式引渡。
两天。
这就是两条法律路线切换的速度。
第二,拿到INTERPOL删除决定后,要立即检查请求国有没有启动双边程序
特别是双方已经存在:
引渡条约;
司法协助条约;
警方直接合作协议;
或者成熟外交合作渠道时。
Red Notice被删除,未必能让这些程序一起消失。
第三,庇护和反引渡不能割裂
如果案件同时涉及:
政治活动;
宗教;
族群;
人权活动;
恐怖主义、国家安全类指控;
或者过去受到迫害的经历,
就必须评估:
引渡法;
难民法;
《禁止酷刑公约》;
不遣返原则
之间的交叉关系。
有时真正阻止移交的,不是引渡条约本身。
第四,长期引渡羁押也必须独立挑战
不能只想着:
“最后不交人就行。”
如果案件持续三年、四年,本身就可能产生:
羁押比例性;
程序拖延;
替代羁押措施;
心理健康;
家庭生活;
人身自由
等新的法律问题。
第五,一个国家不交人,不等于可以随便去第三国
中国国内逮捕令有没有撤销?
其他警务渠道还有没有信息?
另一个国家有没有中方引渡请求?
都需要重新评估。
一国成功阻止引渡,不是一张全球旅行安全证。
二十四、这宗案件最值得记住的四句话
第一:
红色通知可以启动拘捕,但它不能决定最终引渡结果。
第二:
红色通知被删除,也不代表国家间引渡程序自动终止。
第三:
法院批准引渡,也不等于实际移交一定合法。
第四:
拒绝或者阻止引渡,不等于基础刑事案件被认定不存在。
Aishan案之所以值得放进中国跨境追逃案例数据库,就是因为这四件事在同一个人身上全部发生了。
他先因为Red Notice被抓。
然后INTERPOL取消Red Notice。
中国改走双边引渡条约。
最高法院批准交人。
联合国再通过禁止酷刑机制把真正的移交挡下来。
最后,43个月以后,人被释放。
从国际警务,到国内法院,再到联合国条约机构——
这是一宗几乎把跨境引渡所有关键法律层次都串在一起的案例。
跨境红色通知与引渡法律服务
涉及中国国内刑事案件、INTERPOL数据及海外引渡风险时,通常不能只处理其中一个程序。
英国法律管家 / Jurify可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初步风险分析,并在需要时协调相关司法管辖区律师,就以下事项提供或协调法律支持:
INTERPOL数据核查;
Red Notice及Diffusion;
CCF数据访问、纠正及删除申请;
INTERPOL第2条、第3条合规问题;
海外临时逮捕;
保释及替代羁押措施;
正式引渡程序;
双重犯罪;
请求文件及证据问题;
追诉时效;
政治犯罪及政治目的;
恐怖主义及国家安全类指控;
死刑或无期徒刑风险;
酷刑及不人道待遇风险;
公平审判;
任意拘押;
外交保证及其可执行性;
庇护、难民身份与不遣返原则;
多国旅行及转机风险评估。
特别是在Red Notice已经被删除的案件中,仍有必要进一步核查请求国是否已经或者准备通过双边引渡、外交渠道或其他国际合作方式继续追查。
同样,在外国法院拒绝引渡后,也应根据具体情况评估INTERPOL数据是否仍然存在,以及前往其他国家是否会重新触发拘捕风险。
任何CCF、INTERPOL或反引渡程序的结果,都取决于个案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不应把其他案件的成功结果视为自身案件必然获得相同结果的保证。
法律及资料声明
本文核心一手资料为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在 Aishan v. Morocco,Communication No.1111/2021 中于2024年7月15日通过的正式决定 CAT/C/80/D/1111/2021。该决定系统记录了中国请求、INTERPOL红色通知、摩洛哥程序、最高法院裁定、中摩引渡条约、当事人主张以及摩洛哥政府回应。
摩洛哥最高法院2021年12月15日第1799号裁定、案号16129/3/6/2021可以通过上述联合国正式决定确认。但目前没有找到可公开检索的该摩洛哥裁定全文,因此本文涉及最高法院具体理由的部分,以联合国决定中对摩洛哥政府陈述及案件程序的记录为依据,而没有自行补充法院未公开的事实认定。
本文所述涉嫌参加恐怖组织、加入相关组织、前往叙利亚、经营网络平台及与2014年暴力事件有关等内容,均属于中国方面通过Red Notice及引渡材料提出的指控,不是摩洛哥法院、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或本文对基础刑事责任作出的认定。
关于2008至2009年在中国被拘留、殴打,以及在海外从事人权或政治活动等内容,主要来自当事人及家属向联合国委员会提交的事实陈述。禁止酷刑委员会特别记录了摩洛哥政府并未反驳部分相关主张,但这与刑事法院经过完整证据调查后“查明事实”仍属于不同法律层次。
本案可以明确确认存在INTERPOL Red Notice,发布日期为2017年3月13日;INTERPOL于2021年8月11日取消该通知,理由涉及不符合其《组织章程》第2条、第3条及数据处理规则。但现有公开一手资料没有确认该取消决定来自CCF程序,因此本文没有把本案称为“CCF删除成功案例”。
INTERPOL官方规则同时明确,一项Notice或Diffusion被认定违反第2条或第3条后,不得继续通过INTERPOL渠道合作,但该决定本身不会取消请求国国内刑事程序,也不禁止国家通过INTERPOL之外的渠道进行国际合作。因此,本案Red Notice取消后,中国依据中摩引渡条约继续推进引渡,在法律机制上并不矛盾。
中摩引渡条约于2016年5月11日签署。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21年1月22日决定批准;摩洛哥政府在联合国程序中表示,条约在双方完成相关程序后于2021年4月16日正式生效。辩方则曾以摩洛哥《官方公报》到2022年才刊载条约等问题提出异议。本文对两种主张分别表述,没有把辩方意见写成法院已经接受的结论。
关于庇护程序,联合国决定确认UNHCR摩洛哥办公室于2021年10月21日向Aishan发出了寻求庇护者证明。由于同一联合国决定不同程序段落对后续难民身份进展存在表述上的张力,本文没有对其具体难民身份生效日期作超出可靠材料的断言。
2024年7月15日,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最终认定,如果摩洛哥执行向中国的引渡,将违反《禁止酷刑公约》第3条。该结论针对的是未来遣返或引渡所产生的酷刑风险,并不是对中国基础恐怖主义刑事指控作出无罪判断。
国际特赦组织于2025年确认,摩洛哥在2025年2月12日释放Aishan,当时其已经被羁押43个月,随后前往美国。这属于案件发生后的结果更新,也说明早期仍写着“正在等待引渡”的资料已经过时。
最后需要强调:
Red Notice被删除,不等于中国国内逮捕令自动消失。
引渡被国际法机制阻止,不等于当事人被宣告无罪。
摩洛哥最高法院批准引渡,也不等于最终实际移交必然发生。
本文仅用于介绍一般跨境刑事、INTERPOL、引渡及不遣返法律问题,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个人或案件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