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3个窝点同时收网:这不是Red Notice机场抓人,而是一场中西联合行动
2016年12月13日,中国和西班牙警方展开了一场规模罕见的联合收网。
行动代号:
Operación Wall——“长城行动”。
按照西班牙政府后来的官方说明,诈骗集团从2016年3月左右开始,在西班牙多座城市租用住宅、别墅和其他场所,建立电话诈骗中心。
这些窝点分布在包括:
马德里、
阿利坎特、
巴塞罗那、
马拉加、
萨拉戈萨
等地。
警方最后一次性拆除了:
13个诈骗中心。
中国公安机关后来的官方通报则称,中西警方从2016年起组成联合专案组,并于2016年12月13日实施集中抓捕,在西班牙境内捣毁13个窝点,现场控制237名犯罪嫌疑人。
所以,从一开始就必须把这宗案件和典型Red Notice案件区分开。
这批人并不是:
先被中国列入红色通知,
然后陆续在欧洲机场被系统发现。
公开资料显示的核心路径是:
中国发现境外诈骗网络 → 中西警方联合侦查 → 西班牙境内搜查和集中抓捕 → 中国随后正式提出引渡请求。
这是一场跨境联合执法行动。
二、诈骗团伙是怎么运作的?
根据西班牙政府对中国请求案情的公开介绍,诈骗中心大量使用:
IP电话技术。
核心目的是伪装电话来源。
拨通中国境内受害人电话以后,诈骗人员会假冒:
银行工作人员;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
检察官;
甚至法官。
随后告诉受害人:
“你的银行卡涉嫌洗钱。”
“你的身份资料被犯罪集团使用。”
“你已经卷入刑事案件。”
“如果要证明清白,需要把资金转入指定账户。”
受害人随后被要求向团伙控制的账户支付资金。
西班牙政府称,这些诈骗窝点被查获时,相关网络被指已经涉及839宗诈骗,金额约1.2亿元人民币,当时折合超过1600万欧元。
中国公安机关2019年的总结同样使用了约1.2亿元人民币这一涉案规模。
但这里仍然要注意一个法律边界。
这些是:
西班牙政府根据中西联合调查所公布的整体案件情况,以及中国方面提出的刑事指控。
不是说每一个被请求引渡的人,都个人骗取了1.2亿元。
数百人在团伙里的角色、参与时间、具体诈骗金额以及个人责任,都可能不同。
三、为什么有的资料说269人,有的却说237人?
这是这宗案件最容易把数据库写乱的地方。
不存在一个可以无条件套用到所有阶段的单一人数。
西班牙部长会议在2017年2月17日的官方文件中说:
中国针对269人提出引渡请求,政府同意让这些请求继续进入司法程序。
一个月以后,2017年3月24日,西班牙政府又另外同意3名相关人员的中国引渡请求继续进入司法阶段。
但是中国公安机关2019年的官方回顾则称:
2016年12月13日集中行动共抓获并在西班牙羁押:
237名嫌疑人。
联合国人权专家2018年的文件又采用:
269名嫌疑人,其中219人为台湾人士
这一统计。
为什么不同?
现有公开资料不足以把所有人员逐一做成一张统一名单,所以不能强行解释。
可能涉及:
不同抓捕批次;
后续增加的引渡请求;
人员当时是否已经被羁押;
不同机关统计的是“被捕”“被请求引渡”还是“进入司法程序”。
因此本文统一采用:
“200余人”“数百宗请求”
描述总体规模。
涉及具体程序时,再用对应官方数字。
这是比挑一个最大的数字反复使用更严谨的做法。
四、2017年2月,西班牙政府做的并不是“批准269人引渡”
这一点特别重要。
引渡通常不是行政机关一句话就完成。
2017年2月17日,西班牙部长会议决定的是:
让中国针对269人的引渡请求继续进入司法程序。
这只是西班牙引渡制度中的一个阶段。
真正决定法律上是否符合引渡条件的,仍然是西班牙法院。
所以不能写:
“2017年2月,西班牙政府批准269人全部引渡中国。”
这种说法把行政阶段和司法阶段混在了一起。
真正值得作为节点记录的是:
2017年12月15日。
西班牙司法委员会正式公布:
国家法院批准“长城行动”中121人向中国引渡。
这是首批非常大规模的司法批准。
之后其他个案继续分别推进。
五、为什么这个案件会让西班牙法院压力这么大?
因为人数实在太多。
西班牙宪法法院后来在 Cheng Jiun Liu 案中专门记录:
由于“长城行动”带来的中国引渡案件数量巨大,西班牙国家法院甚至安排额外法官加入刑事庭,以处理这一批集中出现的引渡案件。
换句话说,这不是:
一个法官审一个普通引渡请求。
而是一场同时涌入接近200宗甚至更多个案的司法工程。
但这里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
案件来源可以相同,法律审查仍然应该针对个人。
这也是后来部分宪法法院不同意见最担忧的问题:
当数百人来自同一个行动,法院会不会过度使用统一模板,而忽视每一个人的具体角色、身份和风险?
六、要看清西班牙法院为什么同意引渡,最好看两个人的案件
大量国家法院底层裁定并没有全部以方便公众检索的方式集中公开。
但后来有两宗案件一路进入了西班牙宪法法院。
一宗是:
Yu Yen Yun。
另一宗是:
Cheng Jiun Liu。
西班牙宪法法院分别在2019年1月29日和2月14日作出 Auto 4/2019 和 Auto 10/2019。
这两份官方裁定虽然最终都没有受理宪法申诉,却完整记录了国家法院此前采用的很多关键理由。
因此,它们几乎成了今天还原“长城行动”司法逻辑最重要的一手窗口。
七、以Cheng Jiun Liu为例:中国的正式请求写得非常具体
中国驻西班牙使馆于:
2017年1月17日
通过外交照会正式提出 Cheng Jiun Liu 的引渡请求。
中国方面称,他在马德里 Cantos Negros街7号 的诈骗中心活动。
其角色包括与其他人员合作,冒充:
银行员工;
海关工作人员;
公安人员;
检察官。
受害者则被告知自己卷入刑事案件,需要付款解决。
西班牙宪法法院记录,仅这一处呼叫中心,中国请求材料就列出:
22宗诈骗,金额90,838欧元。
这也再次说明:
整个“长城行动”可以很大。
但引渡到了法院以后,理论上仍然要落回某一个人的:
地点、
行为、
案件、
金额
和法律责任。
八、中国和西班牙有正式引渡条约,而且当时已经生效近十年
中西两国于:
2005年11月14日
在马德里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引渡条约》。
条约于:
2007年4月4日正式生效。
所以2017年“长城行动”进入引渡程序时:
双方已经拥有一条非常成熟的正式法律通道。
条约第2条规定:
只有相关行为在中国和西班牙都构成犯罪,并满足最低刑罚条件,才能引渡。
而且特别说明:
两国不需要使用相同罪名,也不要求把行为归入完全相同的犯罪类别。
这就是:
双重犯罪原则。
九、电信诈骗在“双重犯罪”这一关,并没有成为中国请求的障碍
在 Yu Yen Yun 和 Cheng Jiun Liu 的案件中,国家法院都认为:
中国所描述的持续性、有组织电信诈骗行为,如果发生在西班牙,同样属于刑事犯罪。
而且刑罚明显超过中西引渡条约要求的最低门槛。
所以:
双重犯罪成立。
这一点和我们前面分析的某些中国经济犯罪引渡案有很大不同。
有些案件会卡在:
中国称为犯罪的公司行为,在外国刑法下究竟是不是犯罪?
而“长城行动”这种:
冒充公检法人员;
虚构刑事案件;
骗受害人转钱
的行为,在西班牙刑法下对应诈骗,并不存在根本障碍。
因此,中国的请求首先跨过了非常重要的一关。
十、诈骗明明是在西班牙窝点实施的,为什么西班牙不自己审?
这是整宗案件最值得普通读者问的问题。
电话是在西班牙打的。
诈骗窝点在西班牙。
设备在西班牙。
人也是西班牙警方抓的。
那为什么还要把人交给中国?
中西引渡条约其实给了西班牙选择空间。
条约第4条规定:
如果西班牙本身对该犯罪具有管辖权,并且已经或者准备对被请求人开展刑事程序,
西班牙可以拒绝引渡。
注意:
是“可以”。
不是“必须”。
所以国家法院需要判断:
西班牙自己审,
还是中国集中审,
哪个更适合这宗跨境案件?
十一、西班牙法院最后为什么认为“中国更适合审”?
国家法院给出的理由非常现实。
首先:
受害人大量位于中国。
其次:
财产损失主要发生在中国。
第三:
中国已经对整个诈骗组织进行较大规模调查。
第四:
法院认为诈骗网络具有明显的跨国、有组织犯罪特点。
如果西班牙只把当地呼叫中心部分切出来审,而中国再处理组织层、其他窝点以及受害人案件,就会把整个犯罪网络拆成若干碎片。
Cheng Jiun Liu案中,国家法院明确认为,中国在整体审判上处于更好的位置:
西班牙境内的行为只是整个跨境犯罪网络的一部分,受害人在中国,整个案件的复杂性也更适合由已经掌握主要前因后果的一方集中处理。
Yu Yen Yun案里也强调:
跨国有组织犯罪如果被分散到不同国家分别处理,可能不利于对整体犯罪结构进行完整评价。
所以:
犯罪部分发生在西班牙,并不当然意味着西班牙必须留下来自己审。
十二、台湾人士为什么会成为案件里如此大的争议?
因为大量被请求人来自台湾。
联合国2018年的资料称:
269名相关嫌疑人中,
219人为台湾人士。
台湾方面认为,这些人员应被送回台湾处理,而不是移交中国大陆。
台湾法务部门后来公开表示,曾尝试通过相关司法合作和外交渠道争取案件材料及人员处理,并对西班牙将台湾人士移交中国大陆表示遗憾或反对。
但西班牙法院面对的核心问题不是:
“谁在两岸政治争议中说得对?”
而是:
中国是否根据有效的中西引渡条约,对具体诈骗案件拥有足以支持引渡的刑事管辖权。
十三、西班牙法院有没有“判决台湾属于中国”?
不能这样写。
这是这宗案件非常容易被政治化的一点。
在 Cheng Jiun Liu案中,国家法院确实讨论过当事人的身份、中国和台湾的争议以及中国提出引渡的管辖基础。
但是:
引渡法院没有必要、也没有在本案中全面解决两岸主权的国际法争议。
法院最终接受的是:
中国依据中西引渡条约提出的请求;
诈骗受害人在中国;
中国已经开展整体刑事调查;
请求所涉罪行属于普通诈骗犯罪;
没有证明请求本身是为了因为台湾身份进行迫害。
因此,更准确的描述是:
西班牙法院接受了中国在这些具体电信诈骗案件中的引渡请求及刑事管辖主张。
而不是:
“西班牙法院通过这宗案件对整个台湾地位作出了法律判决。”
没有这么简单。
十四、台湾身份能不能成为“政治迫害”的证据?
中西引渡条约第3条非常明确:
如果西班牙有充分理由认为,中国提出引渡是为了因为:
种族、
性别、
宗教、
国籍、
政治观点
而迫害或者处罚被请求人,
或者其司法地位会因此受到损害,
就必须拒绝引渡。
所以台湾人士完全可以提出:
自己的身份会不会导致特殊风险?
但是当时西班牙国家法院和宪法法院多数意见认为:
仅仅因为一个人来自台湾,
不足以自动证明这一次诈骗引渡请求具有政治目的。
法院特别强调:
基础罪名是普通诈骗犯罪。
并不是:
政治活动;
危害国家安全;
分裂国家;
或者其他直接具有政治内容的罪名。
因此,法院要求更多与个人相关的风险证据。
十五、辩方真正提出的,是一个更大的问题:中国司法和羁押体系安全吗?
辩方并没有只争论台湾身份。
在 Yu Yen Yun案中,当事人主张:
如果被交给中国,可能面临:
辩护权不足;
不公平审判;
酷刑;
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
以及刑罚过重等问题。
这已经触及西班牙宪法和《欧洲人权公约》中最重要的人权保护之一。
问题不是:
中国国内法有没有写“禁止酷刑”。
真正的问题是:
西班牙是否有充分理由认为,这个具体的人被送回去以后会面临真实风险?
而当时的多数法院采用了一个非常严格的标准。
十六、当时西班牙法院为什么认为这些人权材料“不够”?
西班牙宪法法院多数意见的核心逻辑可以概括成一句话:
不能只批评一个国家整体有问题,还要把风险和这个具体的人连接起来。
法院认为,Yu Yen Yun关于中国司法、公平审判及酷刑风险的主张过于:
笼统;
抽象;
缺少个体化证据。
它要求至少存在合理迹象,能够说明:
这个人本人如果被交给中国,确实面临真实、现实而有效的人权侵害风险。
法院进一步认为,如果一套论点实际上可以原封不动用于:
任何一个被中国请求引渡的中国公民,
而没有说明为什么该申请人本人特别面临风险,那么其证明力不足。
这就是当时的多数标准。
十七、所以西班牙法院是不是认定“中国不存在酷刑”?
不是。
这两句话一定要分开。
法院没有说:
“我们查明中国绝不存在酷刑。”
它说的是:
当事人提交的材料没有达到阻止这宗具体引渡所需要的个体化风险证明门槛。
这完全不同。
法院审查的是:
“你有没有证明这宗移交不能执行?”
而不是:
“我们要不要给整个中国司法制度发一张永久安全证书?”
所以正式文章里不能把2019年判决写成:
“西班牙宪法法院确认中国监狱安全。”
没有这样的结论。
十八、连联合国都出来要求暂停引渡,法院为什么还是没有改变?
2018年5月,这批案件出现了非常重要的一幕。
联合国多名人权专家公开要求西班牙:
暂停向中国移交这批人员。
他们特别提到:
269名相关人员中有219名台湾人士,并表达了对酷刑、其他不当待遇以及死刑等风险的担忧。
但是到了 Yu Yen Yun 的宪法申诉中,多数意见仍然认为:
联合国专家的这份紧急呼吁是针对整个群体和中国总体风险的警示,
并没有针对Yu本人提供足够具体、个体化的风险事实。
所以法院没有因此推翻引渡结果。
这并不意味着联合国“说错了”。
而是:
联合国专家和西班牙法院当时采用了不同层面的风险判断。
十九、但是西班牙宪法法院内部其实并不完全同意
这部分特别值得写。
Yu Yen Yun案并不是所有法官一致认为“这些人权问题毫无价值”。
宪法法院内部出现了重要的不同意见。
Juan Antonio Xiol Ríos等法官认为:
如果已经存在足够可信的资料显示请求国的司法或羁押体系出现结构性、系统性缺陷,
就不能永远要求一个身在外国监狱中的被请求人独自证明:
“为什么我一定会成为下一个受害者。”
不同意见认为,法院应该更深入调查国家层面的风险到底是真是假,而不能仅以:
“这不是专门针对你个人的”
为由结束审查。
这个不同意见在今天回头看非常有价值。
因为它证明:
即使在2019年,西班牙司法系统内部对于中国人权风险到底应该怎样证明,已经存在明显分歧。
二十、另一个大问题:诈骗罪可能判无期徒刑
“长城行动”还有一个非常实在的刑罚问题。
Yu Yen Yun案的材料显示,中国方面所涉诈骗犯罪在严重情况下,刑罚范围可能达到: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无期徒刑。
辩方因此主张:
一宗财产犯罪可能被判到无期,
是不是过于严厉?
会不会构成不人道处罚?
西班牙法院当时仍然没有因此拒绝引渡。
二十一、中西引渡条约本身是怎么处理“无期徒刑”的?
很有意思。
条约对于死刑设置了非常严格的规则。
如果请求国犯罪可能判死刑,中国必须提供西班牙认为充分的保证,确保:
不判死刑,
或者即使判了也不执行。
否则必须拒绝。
但对于无期徒刑,条约没有规定:
“一律不能引渡。”
第7条只是要求:
如果请求犯罪可能判无期徒刑,请求国必须向西班牙提供关于减刑制度的法律规定。
所以西班牙法院真正需要判断的是:
中国的无期徒刑到底是不是事实上绝对没有释放可能的终身监禁?
二十二、西班牙法院当时为什么认为中国无期徒刑可以接受?
Yu Yen Yun案中,法院参考中国刑法有关减刑的规定。
当时法院认为:
中国无期徒刑存在法律上的减刑机制;
并不是一经判处就绝对、必然终身关押至死亡。
宪法法院多数意见因此认为,从当时适用的欧洲人权法标准来看,该刑罚具有一定的可审查和减轻可能,并不能仅凭“可能判无期”就认定引渡一定违反禁止不人道处罚原则。
这里同样不能夸大:
法院没有说“中国无期徒刑和西班牙刑罚完全一样”。
它只是说:
这个问题在当时没有达到必须禁止引渡的程度。
二十三、联合国提到死刑,是不是代表这些人真的面临死刑?
不能这样写。
联合国专家2018年的紧急声明确实表达了:
酷刑、
虐待、
死刑
等风险担忧。
但在我们能够核验的 Yu Yen Yun 具体法院裁定里,真正讨论的明确刑罚范围是:
十年以上至无期徒刑。
所以不能把联合国对整个群体的预防性担忧,改写成:
“西班牙法院确认Yu回国会被判死刑。”
法院没有这样认定。
这就是为什么:
联合国警告、辩方主张、中国指控和法院查明事项必须分别写。
二十四、还有一个非常专业的问题:中国拘捕令是公安机关发的,不是法官签的
在Cheng Jiun Liu案里,辩方提出了一个非常典型的欧洲法律问题。
中国用于支持引渡的拘捕决定来自:
公安机关。
并不是一名独立法官签发的欧洲式司法逮捕令。
那这样的文件能不能支持引渡?
西班牙法院回答:
可以。
为什么?
因为中西引渡条约第7条要求的是:
由请求国的**“主管机关 / competent authority”**签发拘捕令。
它没有要求:
必须由一名法院法官签发。
具体案件中,中国的拘捕决定来自宁波公安机关,并有当地检察机关授权或批准。
西班牙法院认为,这符合中国内部法律分工,也满足双边条约对“主管机关”的要求。
二十五、为什么不能把欧盟内部“司法机关”的标准直接套给中国?
因为法律基础不同。
欧盟成员国之间使用欧洲逮捕令,建立在高度司法互认机制上。
中西之间则适用:
两国自己的双边引渡条约。
中国也不是欧盟内部欧洲逮捕令制度的一部分。
因此,西班牙法院认为:
不能因为中国公安机关不符合欧盟内部对“司法机关”的某些定义,就直接宣布中西引渡文件无效。
首先要看:
中西条约具体要求什么。
这给实际反引渡案件一个非常重要的提醒:
不要先拿英国、欧盟或者美国的文件形式去评价一份中国请求。
先打开适用条约。
看它写的是:
judicial authority
还是:
competent authority。
一个词就可能决定整个抗辩方向。
二十六、中国请求材料里真的有翻译错误甚至被指“虚假”,为什么也没把案件打掉?
辩方还攻击过中国提交的文件。
包括:
日期错误;
翻译问题;
盖章问题;
材料内容不准确;
甚至有人直接使用“falsedades”——虚假——来形容其中某些信息。
国家法院承认材料存在一些问题。
但它认为:
这些错误并不是系统性的,也没有达到让整个请求失去识别能力的程度。
法院能够看清:
谁被请求;
涉嫌什么犯罪;
主要行为是什么;
中国依据什么法律;
拘捕文件来自什么机关。
部分日期错误还被认为可能来自短时间内需要处理大量案件资料所产生的技术问题。
所以:
请求材料有错 ≠ 引渡必然失败。
真正要问的是:
错误有没有伤到案件的“骨架”。
二十七、真正棘手的另一个问题:有人到底是诈骗嫌疑人,还是人口贩运受害者?
“长城行动”里最复杂、也最容易被忽略的争议,其实不是台湾身份。
而是:
人口贩运。
西班牙警方进入部分诈骗窝点搜查时,有人声称:
自己被限制自由;
护照被扣;
无法离开;
是从台湾被带到西班牙后,被迫参与诈骗。
一些搜查现场甚至出现人员向司法人员表示自己遭到非自愿控制的情况。
这些线索后来导致西班牙另行启动了人口贩运相关调查。
联合国专家2018年也特别提醒西班牙:
部分被请求人可能存在明显人口贩运迹象,而这些身份是否已经被正确识别值得调查。
二十八、西班牙多数法院为什么仍然没有因此停止全部引渡?
因为法院没有认为:
“只要这个窝点里有一个人可能被强迫,所有人都是人口贩运受害者。”
在Cheng Jiun Liu案中,法院特别指出:
他本人并没有在引渡程序中主张并证明自己是人口贩运受害者。
国家法院还根据警方监控等材料认为,一些被请求人能够自由出入诈骗地点,是自愿来到西班牙加入诈骗组织。
因此:
人口贩运调查本身,没有自动把所有引渡案件全部冻结。
这也是非常重要的个体化原则。
二十九、但宪法法院不同意见认为:这个问题远没有多数意见说得那么简单
Juan Antonio Xiol Ríos法官的不同意见对此明显更加担忧。
他梳理案件材料后指出:
确实有人在搜查现场处于明显的非自愿控制状态;
确实有人举报自己被强迫;
确实存在家属此前从台湾方面提出的相关人口贩运线索;
西班牙法院也确实因此启动过专门调查。
联合国专家后来同样表示:
存在明显的人口贩运迹象。
不同意见因此认为:
如果一个人实施诈骗的背景本身可能是:
被胁迫、被控制、被贩运,
那么在没有把这一问题真正查清楚之前就把他送到中国接受诈骗指控,风险很大。
这个不同意见没有成为最终多数裁判。
但它对今天处理“诈骗园区”“强迫犯罪”类案件具有非常直接的现实意义。
三十、为什么“我是被迫诈骗的”必须在案件早期就建立个人证据链?
Cheng Jiun Liu案给出的教训非常明显。
只说:
“这个行动里有人被贩运。”
还不够。
法院会继续问:
你本人呢?
你的护照是谁拿着?
你能不能自由离开?
有没有人威胁你?
家属有没有找过你?
有没有聊天记录?
有没有债务控制?
有没有暴力?
有没有报警记录?
你的行动轨迹是什么?
如果确实是人口贩运或者强迫犯罪受害者,这些证据需要在:
被捕、
第一次律师会见、
保释、
引渡听证
阶段就尽快固定。
否则,一个理论上非常强的法律身份,到了法院可能只剩一句:
“这个团伙里有人是受害者。”
法律效果会弱很多。
三十一、2017年国家法院一次批准121人,代表所有案件完全一样吗?
不代表。
2017年12月15日,西班牙司法委员会官方宣布:
国家法院批准向中国引渡“长城行动”中的121人。
这是一个非常罕见的大规模数字。
但法律上仍不能理解成:
121个人被“一张集体判决”认定有罪。
每个人原则上仍有自己的:
引渡案件号;
请求文件;
具体事实;
律师;
复议程序;
甚至宪法申诉。
Yu Yen Yun和Cheng Jiun Liu之所以重要,就是因为两人的程序后来进入宪法法院,留下了可以公开核验的详细理由。
所以:
大规模司法处理,不等于集体有罪判决。
三十二、后来真的有人被交给中国吗?有,而且不是少数
与很多“法院批准但最终交没交不知道”的案件不同,
“长城行动”有明确的实际移交记录。
台湾法务部门确认:
2018年5月,两名台湾人士被西班牙依国家法院裁定及中西引渡条约移交中国大陆。
台湾法务部门对此表示遗憾,并说明此前曾寻求相关合作。
到2019年6月7日:
西班牙又将94名台湾人士移交中国。
台湾大陆委员会当天对此公开回应。
中国公安机关的官方统计则称:
截至2019年6月,
西班牙已经分批向中国移交:
225名嫌疑人。
其中:
218人为台湾人士。
所以这宗案件的确不是只停留在纸面的批准。
大量司法裁定最终变成了实际跨境移交。
三十三、为什么225又和前面的269、237对不上?
还是那句话:
不要强行把不同阶段的数字拼成一个数学公式。
西班牙政府:
269宗请求进入司法阶段。
中国公安机关:
237人在2016年集中行动中被抓。
后来的官方中国统计:
225人最终分批被移交。
联合国:
269相关人员中219人为台湾人士。
这些数据之间的差额可能涉及:
不同抓捕批次;
请求范围变化;
个案未批准;
程序未完成;
人员情况变化;
以及不同官方机关使用的统计定义。
目前公开资料没有提供一张完整的person-by-person终局名单。
因此,最严谨的做法就是:
每一个数字都跟着自己的来源和阶段走。
而不是为了文章整齐,把所有数字强行统一。
三十四、被引渡到中国以后,有没有后续刑事判决?
有部分公开后续。
中国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2021年公开表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当年4月对从西班牙押解返回的46名台湾居民电信诈骗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并称被告人认罪认罚。
但这里仍然不能倒推:
“因为后来有人被中国法院定罪,所以西班牙当初引渡一定就是正确的。”
也不能倒推:
“所有被移交的225人都被判有罪。”
现有公开资料没有支持这样的一揽子结论。
引渡法院处理的是:
能不能交。
中国刑事法院后来处理的是:
具体刑事责任。
仍然是两个法律阶段。
三十五、这宗案件有没有INTERPOL Red Notice?
目前没有足够依据把整个“长城行动”定义成Red Notice案件。
这点必须和我们的数据库其他案件分开。
中西引渡条约第9条的确规定:
紧急情况下,可以通过:
外交渠道;
INTERPOL;
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
传递临时拘捕请求。
但:
条约允许用INTERPOL,不代表本案就一定使用了Red Notice。
更关键的是,Cheng Jiun Liu在宪法申诉中甚至主张:
自己先在西班牙被捕、被识别,西班牙方面把资料提供中国,之后中国才发出国际拘留命令。
法院没有因此判引渡无效。
但是这一程序背景足以说明:
这至少不是一个典型的:
“中国先发Red Notice → 人在欧洲边境被系统自动发现”
案件。
它的核心是:
联合警方调查。
三十六、所以这一案和CCF几乎没有直接关系
既然现有资料没有可靠确认针对全部这些人的具体Red Notice状态,
就不能硬写:
“拒绝引渡后如何申请CCF删红通?”
因为本案的重点根本不在这里。
如果某一个具体人员后来确实存在Red Notice或Diffusion,
当然可以单独判断INTERPOL合规问题。
但是就“长城行动”这一群体案件而言:
最主要的跨境机制是中西联合侦查 + 双边引渡条约 + 西班牙国内引渡程序。
这一篇如果再把CCF硬塞成主要章节,反而会把案件研究做歪。
三十七、这宗案件最值得研究的,其实是“个体化”三个字
表面上:
几百个人。
同一个诈骗套路。
同一场联合行动。
同一个请求国。
同一个引渡条约。
很容易产生一种错觉:
这些人可以按同一个法律模板处理。
但真正拆开以后,会发现:
有人可能是组织者;
有人可能是现场管理人员;
有人可能只是负责打电话;
有人可能自愿加入;
有人却可能主张自己被扣押、被强迫;
有人有不同的涉案金额;
有人还提出不同的身份和人权风险。
所以:
大规模跨境行动越大,越需要把抗辩重新拉回个人。
否则,一个群体案件里真正不同的法律身份,很容易被淹没。
三十八、这宗案件对今天处理“海外诈骗园区”尤其有现实意义
虽然“长城行动”发生在2016年,但其中一个争议今天反而变得更容易理解:
如果一个人是在被控制、被胁迫的情况下实施诈骗,他到底是犯罪嫌疑人,还是人口贩运和强迫犯罪受害者?
近年来东南亚等地出现的大量诈骗园区案件,让这个问题变得更加现实。
一个人在诈骗窝点里工作,本身并不能自动回答:
他为什么在那里。
如果存在:
诱骗招工;
暴力拘禁;
扣押证件;
债务控制;
身体虐待;
威胁家属;
禁止离开;
那么他的刑事责任和国际移交都可能需要完全不同的分析。
“长城行动”的不同意见,实际上很早就触碰到了这个问题。
三十九、如果今天再处理同样的大规模案件,最应该避免什么?
第一:
不要把群体身份当成个人证据。
“他们都是台湾人士”
不能自动证明政治迫害。
同样:
“他们都在诈骗窝点”
也不能自动证明每个人都是自愿犯罪者。
第二:
不要把联合警方调查等同于Red Notice。
跨境抓捕的法律来源必须准确。
第三:
不要把引渡批准等同于有罪。
这一点在人数越多时越容易被媒体标题模糊。
第四:
人口贩运、庇护、人权风险必须尽早提出。
后期才第一次出现个人受害者主张,很容易受到程序和证据限制。
第五:
国家情况证据和个人证据是两层不同材料。
一般人权报告证明的是环境。
个人证据证明的是:
这个环境为什么会真实作用到我身上。
四十、这宗案件最值得记住的五句话
第一:
“长城行动”首先是一场中西联合执法,而不是一次典型Red Notice机场抓捕。
第二:
西班牙政府允许引渡程序继续,不等于法院已经批准交人。
第三:
西班牙法院认为中国对整体跨境电诈网络处于更适合集中审理的位置。
第四:
当时法院没有接受仅凭一般中国人权材料和台湾身份就阻止引渡,要求风险与具体个人建立联系。
第五:
最终确实发生了大规模实际移交:中国官方统计为225人,其中218人为台湾人士。
所以,如果只把这宗案件写成:
“西班牙把200多个台湾人送给中国。”
虽然抓眼球,却会漏掉真正的法律内容。
真正值得放进跨境引渡数据库的,是它展示了一条完整链条:
联合刑事调查
→ 境内抓捕
→ 中国正式引渡请求
→ 政府允许进入司法阶段
→ 国家法院审查双重犯罪、管辖权、人权、刑罚及请求文件
→ 宪法申诉
→ 大量人员最终实际移交。
而在这条链条里,
最大的争议并不是“有没有犯罪”。
而是:
由谁来审、为什么能交、哪些风险足以阻止交人,以及数百人的案件到底能不能真正做到逐人审查。
跨境红色通知与引渡法律服务
涉及中国国内刑事案件、海外警方调查及正式引渡风险时,并不是所有案件都会首先出现公开Red Notice。
一些案件可能源于:
跨国联合警方调查;
国际司法协助;
国内逮捕令;
国际拘留请求;
INTERPOL Red Notice或Diffusion;
以及请求国随后提出的正式引渡。
英国法律管家 / Jurify可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初步风险分析,并在需要时协调相关司法管辖区律师,就以下事项提供或协调法律支持:
INTERPOL数据核查;
Red Notice及Diffusion;
CCF数据访问、纠正及删除申请;
跨国联合调查产生的海外刑事风险;
海外临时拘捕;
保释;
正式引渡;
双重犯罪;
请求国和所在国管辖权冲突;
请求文件及证据;
追诉时效;
政治犯罪及政治目的;
死刑、无期徒刑及刑罚比例问题;
酷刑及不人道待遇;
公平审判;
人口贩运及强迫犯罪受害者身份;
外交保证;
庇护及不遣返;
多国旅行和转机风险评估。
对于多人、团伙或同一警方行动产生的大规模案件,尤其需要进行个体化分析。
同一窝点、同一公司或同一个案件中的不同人员,其刑事角色、主观状态、人权风险以及是否属于人口贩运受害者,都可能完全不同。
任何INTERPOL、CCF或反引渡程序的结果,均取决于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条约和所在国法律。
其他案件的成功或失败结果不能被视为个案结果的保证。
法律及资料声明
本文关于“长城行动”总体规模、13个诈骗中心、诈骗方式、839宗案件及约1.2亿元人民币涉案金额等基本背景,主要依据西班牙政府2017年2月17日部长会议官方公告。该公告称,中国针对269人提出引渡请求,并由政府决定让相关程序继续进入司法阶段。
中国公安机关使用了另一统计口径。2019年公安部来源的官方通报称,2016年12月13日“长城行动”联合抓捕共控制237名嫌疑人;截至2019年6月,西班牙已分批向中国引渡225人,其中218人为台湾人士。本文没有把269、237和225错误地解释为同一个程序阶段的数字。
2017年12月15日,西班牙司法委员会公开宣布,国家法院首批批准“长城行动”中121人向中国引渡。本文因此使用“首批121人获司法批准”,而没有将2017年2月的西班牙政府决定错误写成“269人已由法院批准”。
本文对西班牙法院具体法律逻辑的分析,主要依据西班牙宪法法院 Auto 4/2019(Yu Yen Yun) 和 Auto 10/2019(Cheng Jiun Liu)。两案均记录了国家法院此前批准向中国引渡的理由以及后续宪法申诉。
本文所述诈骗犯罪、组织架构、受害金额及具体被请求人的行为,凡来自中国引渡请求的内容,均属于请求国提出的刑事指控。西班牙引渡法院没有替中国法院对全部被请求人实施诈骗罪有罪审判。
中西引渡条约于2005年11月14日在马德里签署,并于2007年4月4日正式生效。条约明确规定双重犯罪、政治或身份迫害、死刑保证、请求文件、无期徒刑减刑制度以及西班牙自身具有管辖权时可以酌情拒绝等规则。
关于中国羁押、公平审判、酷刑及台湾身份带来的风险,属于被请求人及辩方在相关案件中提出的抗辩。西班牙宪法法院多数意见当时认为,有关中国总体司法及人权情况的材料过于抽象,未充分证明具体申请人本人存在真实、现实和个体化的风险。该结论是法院当时采用的风险证明标准,不等于西班牙法院认定“中国不存在酷刑或司法问题”。
联合国人权专家于2018年5月公开要求西班牙暂停相关引渡,并称269名嫌疑人中219人为台湾人士,同时表达了对酷刑、不当待遇、死刑以及人口贩运受害者识别不足等问题的担忧。该内容属于联合国专家的风险判断和预防性呼吁,并非西班牙法院已经查明所有相关人员必然面临这些后果。
人口贩运问题在西班牙司法材料中确实存在。部分搜查现场有人称自己被限制自由、被强迫实施诈骗,并因此出现独立人口贩运调查;但国家法院多数意见并未认定所有被请求人均属人口贩运受害者,Cheng Jiun Liu本人也未在底层引渡程序中被认定为受害者。宪法法院不同意见则认为相关线索值得进行更深入审查。
本文没有确认“长城行动”全部人员存在INTERPOL Red Notice。现有一手资料更清楚地显示,这是中西警方联合调查和境内搜查抓捕后,再由中国推进正式引渡的案件。中西引渡条约虽允许通过INTERPOL传递临时逮捕请求,但这本身不证明具体案件存在Red Notice。
台湾法务部门确认2018年已有台湾人士被西班牙移交中国大陆;台湾大陆委员会也确认并反对2019年6月7日另外94名台湾人士被移交中国。有关两岸身份和应由哪一方处理刑事案件的不同主张,本文分别作为不同官方主体立场呈现,不自行作政治身份认定。
最后需要强调:
批准引渡不等于有罪。
实际移交也不等于西班牙法院对基础诈骗指控作出了有罪判决。
群体中存在人口贩运线索,也不等于每名被请求人都是人口贩运受害者。
本案没有可靠资料证明全部人员存在Red Notice,因此不能把整个“长城行动”包装成红色通知群体案件。
本文仅用于介绍一般跨境刑事、国际警务合作及引渡法律问题,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个人或案件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