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3个窝点、数百人被捕:中国和西班牙联手端掉一条跨境电诈链
这不是一个人在机场被国际刑警系统拦下,然后中国再慢慢启动引渡程序的故事。
恰恰相反。
这是一场规模罕见的中西警方联合行动。
2016年,中国警方根据多宗针对中国境内居民的电信诈骗案件展开调查。随后,中西警方展开联合侦查。
同年12月,行动进入集中收网阶段。
西班牙政府后来在官方文件中披露,犯罪团伙在西班牙多个城市租用房屋、别墅和办公地点,建立电话呼叫中心,通过互联网电话技术伪装来电号码。
拨通电话后,有人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公安人员、检察官甚至法官。
套路并不陌生:
“你的身份信息被盗用了。”
“你的银行卡涉嫌洗钱。”
“你卷入了一宗刑事案件。”
“如果要证明清白,需要把资金转入指定的安全账户。”
钱一旦转出去,就进入团伙控制的账户体系。
西班牙官方称,这个网络从2016年3月起在当地运作,2016年12月联合行动中一共拆除了13个诈骗中心,涉及马德里、阿利坎特、巴塞罗那、马拉加和萨拉戈萨等地。
中国后续通报则称,相关案件涉及800多宗诈骗,金额约1.2亿元人民币。
这时候,问题已经不再只是:
“谁实施了诈骗?”
而是另一个更复杂的问题:
这些人在西班牙被抓,中国要人,到底应该在哪里审?
二、269、237还是225?先把这宗“大案”的人数说清楚
关于“长城行动”到底涉及多少人,不同官方资料使用了不同数字。
西班牙内阁2017年2月17日的官方公告称,中国针对269名人员提出引渡请求,并且西班牙政府决定允许这些案件进入司法程序。西班牙当时把他们统一称为“中国公民”。
联合国人权专家后来则称,这269名嫌疑人中有219人为台湾人士。
中国公安系统2019年的通报采用了另一个统计口径:2016年12月联合行动中抓获237名嫌疑人;到2019年6月,已有225人被西班牙移交中国,其中218人为台湾人士。
因此,最稳妥的理解是:
269人,是西班牙政府当时进入引渡司法程序的总体官方数字;237人,是中国后续通报所称2016年集中行动抓获人数;225人,则是中国方面截至2019年6月统计的实际移交人数。
三者不能互相替代。
这也是跨境刑事案件研究中经常出现的问题:
媒体喜欢找一个最大的数字做标题。
但法律分析必须问清楚:
这是被调查人数、被捕人数、被请求引渡人数、法院批准人数,还是最后实际移交人数?
完全不是一回事。
三、2017年12月,西班牙国家法院一次批准121人
这宗案件真正进入司法史,是在2017年底。
2017年12月15日,西班牙司法委员会官方宣布:
国家法院同意向中国引渡“长城行动”中121名被拘捕者。
官方特别说明,这是涉及269人的大规模案件中第一批作出的司法裁定。
但必须注意:
这不是普通意义上的“121个人一起接受一次刑事审判”。
引渡本质上仍然是围绕具体被请求人进行的司法审查。
只是因为案件来源相同、诈骗模式相同、请求国相同、证据结构高度类似,大量案件在短时间内进入西班牙国家法院,甚至因为工作量巨大,国家法院专门安排增援法官处理这些案件。西班牙宪法法院后来在Cheng Jiun Liu案中明确记录了这一程序背景。
其中两个人的案件尤其重要:
Yu Yen Yun
和
Cheng Jiun Liu。
因为他们一路把案件推到了西班牙宪法法院。
这让今天的人能够看到:
当年西班牙法院为什么会认为这些人可以被交给中国。
四、中国正式引渡时,到底拿出了什么?
以Cheng Jiun Liu案为例,西班牙宪法法院留下了非常完整的程序记录。
中国驻西班牙使馆于2017年1月17日通过外交照会向西班牙外交部门正式提出引渡请求。
请求依据就是:
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引渡条约》。
中国方面称,Cheng Jiun Liu在马德里Cantos Negros街7号的一个电话诈骗中心活动,与其他人员合作,冒充银行员工、海关工作人员、公安人员和检察官,向中国境内受害人谎称他们卷入刑事案件,并要求他们付款。
西班牙宪法法院记载,仅这个呼叫中心涉及的案件就包括:
22宗诈骗,金额合计90,838欧元。
2017年2月17日,西班牙部长会议决定允许其引渡案件进入司法阶段。
之后,案件进入国家法院。
2017年12月15日,国家法院刑事庭第一庭批准其引渡。
2018年2月26日,国家法院刑事庭全体法官驳回进一步复议。
最终,Cheng Jiun Liu向西班牙宪法法院提出宪法申诉,宪法法院于2019年2月14日决定不予受理。
Yu Yen Yun的程序类似。
她的引渡在2017年12月22日获得国家法院刑事庭第二庭批准,2018年2月16日复议失败,最终宪法法院于2019年1月29日不予受理其宪法申诉。
所以,这宗案件如果只写成:
“2017年西班牙法院批准269人引渡”
其实太粗糙了。
真正发生的是一连串政府决定、国家法院司法裁定、复议,以及后续宪法申诉。
五、中国和西班牙有引渡条约吗?有,而且当时已经生效近十年
这一点和之前的意大利旧案完全不同。
中国与西班牙于2005年11月14日在马德里签署引渡条约。
西班牙于2006年完成批准程序,条约于:
2007年4月4日正式生效。
因此,2017年中国正式提出“长城行动”相关引渡请求时,双方之间已经存在接近十年的有效双边条约。
而条约第一条非常直接:
双方同意按照条约规定,就可以引渡的犯罪相互移交在本国境内的被请求人。
但还是那句话:
有引渡条约,不代表收到请求就必须交人。
条约同时设置了一系列门槛和拒绝理由。
包括:
双重犯罪;
政治犯罪;
因国籍、政治观点等原因进行迫害的风险;
追诉时效;
一事不再理;
缺席审判;
死刑;
人道因素等。
所以真正的问题是:
中国的请求能不能逐项通过这些门槛?
六、第一个门槛——双重犯罪,西班牙法院认为成立
中西引渡条约第2条要求:
被请求引渡的行为,必须在中国和西班牙同时构成刑事犯罪。
如果是为了起诉而要求引渡,两国法律对相关行为规定的刑期还需要达到条约要求。
但是罪名不需要完全一样。
中国叫“诈骗”,西班牙不需要找到一个中文字面完全相同的罪名。
法院真正比较的是:
如果把请求书描述的行为放到西班牙,它是不是同样属于犯罪?
在“长城行动”案件中,国家法院给出了明确答案:
是。
Yu Yen Yun案中,国家法院认为请求所描述的持续性、有组织的电信诈骗行为在西班牙同样构成犯罪,并超过条约规定的最低刑罚门槛。
Cheng Jiun Liu案中,法院得出了相同结论。
这一点和后来2024年易仁涛案形成了非常鲜明的对比。
同样是西班牙。
同样是中国提出引渡。
但易仁涛案最后就卡在了双重犯罪上。
而“长城行动”中的电话诈骗模式,在西班牙刑法下并不存在这样的困难。
这一关,中国通过了。
七、明明诈骗电话是在西班牙打的,为什么不直接在西班牙审?
这是这宗案件最有意思的问题之一。
呼叫中心在西班牙。
人是在西班牙被抓的。
设备在西班牙。
很多具体实施行为也发生在西班牙。
那为什么不直接让西班牙法院审?
中西引渡条约其实给了西班牙选择空间。
条约第4条规定,如果西班牙自己对犯罪拥有管辖权,而且已经或者准备启动刑事程序,西班牙可以拒绝引渡。
注意:
是“可以”。
不是“必须”。
国家法院最终认为,中国在整个案件中处于更适合审判的位置。
法院列出的理由很具体:
诈骗调查最初在中国启动;
法院认为网络核心组织和部分头目位于中国;
西班牙主要承担呼叫中心、设备和人员等执行环节;
受害人位于中国;
诈骗电话产生的财产处分和损失也主要发生在中国;
中国还在调查同一组织从其他国家设置呼叫中心的类似行为。
所以西班牙法院认为:
如果把案件拆开,由西班牙只审当地呼叫中心人员,而中国再审组织者和其他地区案件,反而会把一宗跨国犯罪网络切成几个碎片。
因此,法院没有选择自己保留案件,而是认为:
中国是“更适合”集中审理的司法辖区。
这也是为什么:
犯罪发生地在西班牙,并不自动阻止引渡。
八、台湾人士为什么不能要求“送回台湾,而不是中国”?
这是案件中最敏感,也最容易被写偏的一部分。
台湾方面明确反对西班牙把台湾人士移交中国大陆。
台湾法务部门后来公开表示,从2016年底案件发生后,台湾方面曾多次向西班牙提出司法互助,希望取得案件证据,也通过相关渠道提出应该将台湾嫌疑人交由台湾处理。
但西班牙最终仍然按照国家法院裁定以及中西引渡条约,把部分台湾人士移交给中国大陆。台湾法务部门对此公开表示遗憾。
在西班牙法院内部,这个问题也被明确提出。
Cheng Jiun Liu案的国家法院复议裁定认为,两岸之间的政治争议超出了这一引渡案件本身的法律审查范围;法院最终仍以中西引渡条约、中国刑事管辖以及案件受害人和主要犯罪后果所在地等因素来处理请求。
因此,不应把这宗案件简单概括成:
“西班牙法院裁定台湾属于中国。”
这并不是引渡法院在本案中真正需要解决的国际法命题。
更准确的说法是:
面对中国与台湾方面对这些嫌疑人应由谁追诉的不同主张,西班牙司法机关最终接受了中国依据中西引渡条约提出的请求,并认为中国在具体诈骗案件的刑事追诉上处于更合适的位置。
这是法律结果。
不是对所有两岸政治与主权问题作出的全面司法判决。
九、真正决定时代差异的,是法院如何看“中国人权风险”
到了这里,这宗案件最值得研究的部分出现了。
被请求人的辩护团队提出:
如果被送往中国,他们可能面临:
公平审判保障不足;
司法独立问题;
律师权利问题;
羁押中的酷刑和不人道待遇;
以及台湾身份可能带来的额外风险。
今天看,这些问题并不陌生。
但2019年的西班牙宪法法院多数意见给出的答案非常明确:
这些主张太笼统。
法院认为,仅仅指出请求国不是民主国家、司法独立受到质疑、辩护权保障存在问题,还不足以阻止引渡。
被请求人必须拿出与自己本人及具体处境相联系的材料,使法院能够看到一个:
真实、现实、有效,而不是抽象的个人风险。
法院还特别指出:
台湾出身本身,也不足以自动证明这个人在中国一定会因为身份而遭受不人道待遇。
这句话非常关键。
因为它几乎完整展示了Liu v. Poland之前欧洲处理中国引渡人权抗辩时的一种典型模式:
你不能只证明“这个国家有问题”。
你还要证明“为什么这些问题会真实地发生在你身上”。
几年以后,这个标准发生了非常重要的变化。
十、联合国都要求西班牙停下来,为什么法院还是没有接受?
2018年5月,这宗案件出现了一个非常戏剧性的转折。
两名台湾人士已经被移交中国。
台湾法务部门后来确认,这两人于2018年5月17日被西班牙交给中国大陆。
第二天,联合国人权专家公开要求西班牙:
暂停继续向中国引渡这批人员。
联合国专家表示,他们担心被移交者可能面临酷刑、其他不当待遇,甚至死刑风险,并特别提及这批269名嫌疑人中包括219名台湾人士。
但是,后来Yu Yen Yun的案件来到西班牙宪法法院时,多数意见仍然没有把这份联合国材料视为足以改变结论的决定性证据。
为什么?
法院的理由仍然是:
太笼统。
宪法法院认为,这份联合国专家沟通是一项预防性的紧急呼吁,并没有针对Yu Yen Yun本人提供足够具体的个体风险事实。
这就是这宗案件最值得记住的一幕:
联合国已经发出警告。
西班牙法院却仍然认为,对具体被请求人而言,证据不够“个人化”。
几年以后再看,这恰恰成为理解Liu v. Poland变化有多大的最佳参照物。
十一、但西班牙宪法法院内部,其实已经有人强烈反对这种标准
这部分尤其重要。
因为如果只看多数裁定,会觉得2019年的西班牙法院内部意见非常统一。
其实并不是。
Yu Yen Yun案有法官发表不同意见。
其中Juan Antonio Xiol Ríos法官提出了一个当时非常前沿的观点:
如果已经存在足够资料显示请求国存在结构性或系统性的人权保障缺陷,法院就不能仍然把全部压力放到个人身上,要求他进一步证明:
“为什么我一定会成为受害者。”
相反,司法机关应该进一步核查:
这种系统性风险是不是真的存在;
如果存在,能不能采取措施排除;
如果排除不了,就应考虑阻止移交。
他还特别指出,国际条约和一国纸面法律原则上承诺尊重基本权利,并不必然足以证明实际待遇安全;如果可靠来源反映出与这些原则明显相反的实践,法院有义务调查现实情况。
这段不同意见出现在:
2019年。
而欧洲人权法院的 Liu v. Poland 是:
2022年10月6日判决,2023年1月30日成为终局。
所以不能说西班牙不同意见“依据了Liu”。
时间完全不对。
但回头看会发现:
这个不同意见所提出的问题,实际上已经非常接近几年以后Liu判决处理中国羁押体系时采用的核心思路。
十二、Liu v. Poland之后,这宗西班牙案件还能原样判吗?
这个问题不能简单回答“不能”。
法院不会对历史案件进行这种假设性重审。
但是法律标准之间的变化确实非常明显。
Liu v. Poland 中,欧洲人权法院审查大量有关中国拘留场所和监狱的国际资料后认为,关于酷刑及其他严重虐待的可靠、持续记录,已经严重到可以构成一种一般性的风险环境。
欧洲人权法院因此认为,在确认当事人引渡后会进入中国羁押体系的情况下,并不一定仍要求其证明:
自己因为政治、民族、宗教或者其他个人特征,而具有超出普通被羁押者的特殊危险。
法院最终认定,将Liu引渡中国将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
把两案并排看:
2019年西班牙多数意见:
国家情况问题不能只泛泛而谈,个人需要提供具体、个体化风险。
2022年的Liu:
当一个羁押体系本身已经被可靠资料证明存在足够严重的一般性风险时,普通刑事嫌疑人未必还需要再证明自己为什么“特别危险”。
这就是标准的变化。
所以“长城行动”今天最大的研究价值之一,就是:
它保存了Liu之前欧洲法院面对中国人权抗辩时的旧标准。
十三、这批人还可能面临无期徒刑,法院为什么也没有阻止引渡?
除了酷刑和公平审判,Yu Yen Yun案还有另一个重要争点:
无期徒刑。
西班牙宪法法院记录显示,中国法律对当时所涉严重诈骗行为可能适用的刑罚范围,可以达到: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无期徒刑。
辩方认为:
一个财产犯罪如果可能面临无期徒刑,这样的刑罚是否过度?
是否构成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处罚?
西班牙国家法院当时没有因此拒绝引渡。
多数意见认为,中国刑法存在减刑机制,无期徒刑并非绝对、不可改变地意味着“关到死亡”,因此按照当时其采用的欧洲人权法院判例标准,这种刑罚具有可审查、可减轻的可能,并不当然构成《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意义上的不人道处罚。
中西引渡条约本身也有一个很有意思的设计:
如果所涉犯罪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中国需要向西班牙提供有关减刑制度的法律规定。
注意这里的区别:
条约没有写:
“只要可能无期徒刑就绝对禁止引渡。”
它写的是:
请求国要提供减刑制度的法律规则。
反而是死刑,条约设置了明确的强制拒绝原则:
如果犯罪在请求国可能判死刑,除非请求国提供西班牙认为充分的保证,确保不判死刑,或者即使判处也不执行,否则必须拒绝引渡。
而在Yu Yen Yun这份公开裁定里,法院具体讨论的刑罚范围是十年以上至无期徒刑,而不是已经确认她面临死刑。
因此也不能把联合国专家对“酷刑或死刑风险”的总体警告,写成:
“西班牙法院确认这些被请求人会被判死刑。”
完全不是一回事。
十四、这宗案还有一个更复杂的问题:有人到底是诈骗犯,还是人口贩运受害者?
“长城行动”还有一层比引渡本身更复杂的争议。
在西班牙警方进入部分窝点进行搜查时,有人员称自己被限制自由、被扣留证件,并表示是被迫参与诈骗活动。
西班牙因此一度启动了单独的人口贩运调查。
在Cheng Jiun Liu相关裁定中,多数意见记录,确实有少数人员声称自己从台湾被带到西班牙后遭受控制并被强迫诈骗;但是国家法院认为,Cheng Jiun Liu本人并没有证明自己是人口贩运受害者,而且警方监控材料显示部分被请求人可以自由进出相关地点。
但不同意见对此明显不满意。
Xiol Ríos法官指出,搜查过程中确实有人被发现处于明显非自愿受控制状态,并有人员提出人口贩运指控;这些情况曾促成西班牙司法机关启动相关调查,而联合国专家后来也特别提醒西班牙注意可能存在人口贩运受害者未被正确识别的问题。
这再次说明一个非常重要的实务原则:
同一批被捕的人,法律身份不一定相同。
一个呼叫中心里可能有:
组织者;
管理者;
主动参加者;
普通执行人员;
也可能存在受到控制、威胁甚至人口贩运的人。
因此,大规模行动最危险的地方,就是把数百个人全部按照一个模板处理。
这也是为什么引渡在法律上必须回到:
个人。
十五、为什么“我是人口贩运受害者”不能只在最后一句话提出来?
Cheng Jiun Liu案的法院处理方式非常具有实务意义。
国家法院认为,他本人在此前引渡程序中并没有真正把自己作为人口贩运受害者提出具体事实和证据。
他更多是利用西班牙存在人口贩运调查这一事实,主张:
既然西班牙正在调查与同一网络有关的严重犯罪,那么西班牙就应该保留全部案件的司法管辖权。
法院没有接受这一逻辑。
这说明:
在跨境引渡案件中,一个理论上非常强的法律理由,如果没有和当事人的个人事实及时连接起来,也可能失去力量。
如果确实存在:
护照被没收;
行动受到监控;
被限制离开住所;
受到暴力威胁;
被债务控制;
被强迫实施犯罪;
家属曾经报警或寻找;
那么这些材料需要在案件早期就被整理成完整证据链。
不能等到引渡程序快结束时,才简单说:
“这个团伙里有人是被强迫的,所以我也是。”
法院会问:
你本人呢?
这就是个案化证据的重要性。
十六、中国的逮捕文件来自公安机关,不是法院签的,为什么西班牙也接受?
这是“长城行动”里另一个非常实务化的问题。
部分辩方提出:
中国请求材料中的拘捕命令由公安机关作出,并不是西班牙或者欧盟语境里典型的“法官签发逮捕令”。
那么,它能不能成为引渡依据?
西班牙国家法院的答案是:
可以。
理由来自中西引渡条约本身。
条约第7条并没有要求请求国必须提交一份由“法官”签发的命令,而是要求提供由请求国有权机关签发的逮捕命令。
在Cheng Jiun Liu案中,相关拘捕决定由宁波公安机关作出,并有当地检察机关批准。西班牙法院认为,这已经满足条约关于“主管机关”的要求。
法院还特别拒绝直接套用欧盟内部欧洲逮捕令制度下对“司法机关”的更严格定义,因为中国不是欧盟成员国,中西之间适用的是双方自己的引渡条约,而不是欧盟内部互认制度。
这给跨境引渡案件一个非常现实的提醒:
不能只看请求文件是不是外国法院签的。
要先看具体条约到底要求:
“judicial authority”,
还是:
“competent authority”。
一个词的区别,就可能改变结果。
十七、中国提交的材料有翻译错误,为什么还是没把引渡打掉?
辩方还攻击了中国提交材料中的一系列形式问题。
包括:
翻译错误;
文件印章;
日期错误;
部分金额相似;
文件内容被指存在不准确甚至“虚假”之处。
但国家法院认为,这些问题没有严重到使整份引渡请求失去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现有材料仍然能够识别:
谁被请求引渡;
涉嫌什么犯罪;
主要事实是什么;
适用什么法律;
由什么机关提出请求。
一些日期和翻译上的错误并没有妨碍当事人理解指控,也没有造成足以否定整个程序的实质性损害。
更重要的是,法院再次强调:
引渡程序不是有罪审判。
西班牙法院此时并不是要判断:
“中国的每一笔诈骗金额到底有没有证明到排除合理怀疑。”
它判断的是:
这份国家间请求是否达到启动和批准引渡所需的法律门槛。
所以:
材料有错误,不等于引渡一定失败。
真正重要的是:
这些错误究竟是形式性瑕疵,还是已经动摇了身份、罪名、逮捕依据、双重犯罪或者基本事实基础。
十八、这宗案件有没有外交保证?
从目前公开能够核验的国家法院及宪法法院材料看,没有找到一套像后来一些中国引渡案件那样,被法院详细列明并逐项审查的外交保证。
没有看到法院把结果建立在这样一套明确承诺上:
指定某个羁押地点;
西班牙外交人员定期探视;
自由选择律师;
独立医疗检查;
禁止单独羁押;
保证公开审判;
确保不得酷刑;
由特定机关承担监督责任。
本案多数意见的核心路径并不是:
“中国提供了足够外交保证,所以风险被消除。”
而是:
“被请求人没有提出足够具体、个体化的风险,因此没有达到阻止引渡的门槛。”
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逻辑。
也正因为如此,这宗案件和Liu之后欧洲越来越强调的“如何真正消除已经被证明存在的系统性风险”之间,形成了非常明显的时代差异。
十九、这里到底有没有INTERPOL红色通知?
目前不能确认。
中西引渡条约第9条确实明确规定:
在紧急情况下,一国可以在正式引渡请求到达以前要求另一国临时拘捕被请求人,而这种请求可以通过外交渠道、INTERPOL或者双方同意的其他渠道传递。
但是:
“条约允许通过INTERPOL”不等于“本案实际使用了Red Notice”。
“长城行动”的公开司法记录显示的是:
中西警方已经开展联合调查;
西班牙警方进入多个窝点搜查并实施拘捕;
中国随后发出国际拘留令和正式引渡请求。
目前没有一手资料明确说:
某一名核心被请求人因为INTERPOL Red Notice在机场或者边境被发现并逮捕。
因此,这宗案子最准确的定位是:
跨国联合侦查 + 西班牙境内执法抓捕 + 中国正式引渡请求。
而不是:
“红色通知一次抓了269个人。”
INTERPOL自己也明确说明,Red Notice只是请求其他国家定位并考虑临时拘捕某人的国际警务通知,不是国际逮捕令。各国是否采取拘捕措施,仍然按照本国法律决定。
二十、法院批准之后,真的有人被送到了中国吗?
这宗案件和很多只有“拒绝/批准裁定”的案例不同。
这里确实有后续实际移交记录。
台湾法务部门确认:
2018年5月17日,两名台湾人士被西班牙移交中国大陆。
中国公安系统2019年6月则公布:
又有94名台湾籍嫌疑人从西班牙被押解至北京。
中国方面同时表示,截至当时,西班牙已经向中国移交225名嫌疑人,其中218人为台湾人士。
因此,这宗案件不是:
“法院虽然批准,但最后有没有交人不知道。”
而是:
司法批准最终在相当大规模上转化成了实际跨境移交。
这也使“长城行动”成为欧洲对华引渡历史上非常值得研究的一宗案件。
二十一、但是“被引渡”仍然绝对不等于“西班牙法院认定他们有罪”
这一点必须单独说。
西班牙国家法院没有对这225个人进行电信诈骗罪的实体刑事审判。
它没有逐一判断:
每个人到底拨了多少个电话;
骗了多少钱;
在团伙中是什么角色;
有没有主观故意;
是否存在免责或者减责事由。
它主要判断的是:
中国请求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是否满足双重犯罪;
是否达到最低刑罚门槛;
有没有条约规定的拒绝理由;
西班牙是否应该保留司法管辖;
引渡是否会造成不能接受的基本权利风险。
因此:
引渡批准 ≠ 有罪。
实际移交 ≠ 有罪。
最终刑事责任仍然应由有管辖权的刑事法院依证据和法律决定。
这个边界,在任何跨境引渡文章里都不能模糊。
二十二、如果这宗案件今天发生,最重要的变化会是什么?
答案不是:
“今天西班牙一定拒绝。”
不能这么武断。
但至少有一个核心问题,今天会以完全不同的方式被提出:
中国羁押体系的一般性风险,到底还可不可以被简单称为‘过于笼统’?
2019年,西班牙宪法法院多数意见仍然认为,关于中国整体公平审判、司法制度和酷刑状况的批评,如果没有进一步和当事人本人建立联系,就不足以阻止引渡。
2022年的 Liu v. Poland 则明显改变了欧洲人权法院分析中国羁押风险的方式。
最有意思的是:
西班牙宪法法院2019年的不同意见,其实已经提前提出了类似疑问:
当可信资料已经显示一个司法或羁押系统存在结构性缺陷时,是否还应该要求一个身在国外的被请求人承担几乎全部举证责任?
这就是这宗旧案为什么今天仍然值得研究。
它不只是一个“大规模电诈引渡案”。
它实际上站在欧洲对华引渡司法标准发生转折之前。
二十三、这宗案件对中国红色通知和跨境引渡当事人有什么实际意义?
首先,不要把所有跨境风险都理解成Red Notice。
“长城行动”就是最明显的例子。
警方联合侦查、司法互助、国际拘留请求、国内搜查、正式引渡,都可能让一个人在海外进入拘捕程序。
公开INTERPOL数据库查不到姓名,绝对不等于没有跨境执法风险。
其次,大案也必须做个人化抗辩。
几百个人来自同一个行动,不代表每一个人的:
角色、
证据、
资金、
主观状态、
是否受到控制、
健康状况、
司法风险
都相同。
一个人的强抗辩理由,对另一个人可能完全不存在。
第三,如果涉及强迫犯罪或人口贩运,一定要尽早固定证据。
护照被扣、被限制行动、受到威胁、家属寻找记录、报警资料、聊天记录、债务控制、暴力痕迹,这些都可能改变一个人在案件中的法律身份。
第四,国家情况证据也有时代性。
2019年被法院认为“太笼统”的一些中国羁押风险论点,到了Liu之后,其法律评价方式已经发生重大变化。
因此:
不要用五年前的反引渡意见书判断今天的案件。
二十四、如果这批人当时另有Red Notice,法院批准引渡是不是意味着红通当然合法?
不是。
而且再次强调:
目前并没有确认这批人存在Red Notice。
即使假设某一个具体人员同时存在INTERPOL数据,西班牙法院批准引渡和INTERPOL CCF审查仍然是两条不同路线。
国家法院解决的是:
西班牙能不能把这个人交给中国。
CCF解决的是:
INTERPOL系统继续处理和传播这项国际警务数据是否符合INTERPOL自己的规则。
一份国家法院批准引渡的决定,可以成为CCF考虑案件性质、国际合作目的等因素的材料。
但它不会自动替CCF完成独立审查。
同样,如果另外一宗案件中某国拒绝引渡,也不会自动删除Red Notice。
INTERPOL官方说明,Red Notice被删除后会从INTERPOL数据库中移除;如果删除源于其违反INTERPOL宪章第2条或第3条等合规问题,请求国国家中心局还会被告知不要继续通过INTERPOL渠道处理该事项。
但是:
CCF删除INTERPOL数据,也不会自动取消中国国内逮捕令或基础刑事案件。
两条路线必须分开理解。
二十五、西班牙“长城行动”真正告诉我们什么?
很多人看到这宗案子,第一反应可能是:
“西班牙以前这么容易向中国交人?”
其实如果只得出这个结论,就浪费了这宗案件。
它真正告诉我们的,是三个更重要的问题。
第一:
条约非常重要。
中国和西班牙之间已经生效十年的引渡条约,使中国能够把一次跨国警务行动迅速转化为正式司法引渡程序。
第二:
法院采用什么人权风险标准,比有没有人权争议本身更重要。
2018年,联合国专家已经公开警告。
2019年,西班牙宪法法院多数意见依旧认为这些材料对具体被请求人而言不够个体化。
不是因为“完全没有人权问题被提出”。
而是因为法院当时判断这些材料的方式不同。
第三:
法律标准真的会改变。
西班牙宪法法院内部的不同意见已经提出:
如果存在系统性缺陷,就不应该永远要求个人证明自己为什么特别危险。
几年后,Liu v. Poland把中国羁押风险问题推到了欧洲引渡法的一个新阶段。
所以,从今天回头看“长城行动”,最重要的不是记住269、237、225这些数字。
而是记住:
同一类中国引渡案件,在不同时间进入欧洲法院,可能面对完全不同的法律门槛。
跨境红色通知与引渡法律服务
涉及中国国内刑事案件、INTERPOL国际警务信息以及海外引渡风险时,通常不能只处理其中一个环节。
英国法律管家 / Jurify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初步风险分析,并在需要时协调相关司法管辖区律师,就以下问题提供或协调法律支持:
INTERPOL数据核查;
Red Notice及Diffusion;
CCF数据访问、纠正及删除申请;
海外临时拘捕;
保释;
正式引渡程序;
双重犯罪;
请求材料及证据问题;
追诉时效;
死刑及无期徒刑风险;
酷刑及不人道待遇;
公平审判;
任意拘押;
外交保证及其可执行性;
庇护与不遣返原则;
多国旅行及转机风险评估。
对于已经在一个国家获得拒绝引渡决定的当事人,也需要进一步评估INTERPOL数据是否仍然存在、请求国是否继续寻求引渡,以及前往第三国可能产生的新风险。
任何INTERPOL、CCF或反引渡程序的结果,都取决于具体案件事实、证据、目的地国家法律以及当时适用的最新判例。
其他案件的结果不能被视为对个案结果的保证。
法律及资料声明
本文核心司法资料主要依据西班牙国家法院相关裁定经西班牙宪法法院官方判决数据库所披露的内容,以及西班牙宪法法院 Auto 4/2019(Yu Yen Yun) 和 Auto 10/2019(Cheng Jiun Liu)。两份文件均为西班牙宪法法院官方公开司法资料。
中西引渡条约的签署、生效、双重犯罪、拒绝理由、无期徒刑材料、临时拘留和专业性原则等内容,以西班牙《国家官方公报》公布的《西班牙王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条约》为依据。该条约于2005年11月14日签署,于2007年4月4日正式生效。
“长城行动”中269人的总体司法程序、犯罪模式、13个窝点以及联合行动等信息,以西班牙政府2017年2月17日部长会议官方公告为主要依据。
关于人数存在不同公开口径:西班牙政府称269人进入相关引渡司法程序;联合国资料称其中219人为台湾人士;中国公安系统2019年通报称2016年联合行动抓获237人,并称截至2019年6月已有225人被移交中国,其中218人为台湾人士。本文没有把这些不同阶段的数据强行合并为同一个统计口径。
台湾人士身份及台湾方面反对移交中国大陆的情况,以台湾法务部门官方公开资料为依据。这属于台湾方面的官方立场及行动记录,不应被描述成西班牙法院已经认定中国请求具有政治迫害目的。
关于酷刑、公平审判、司法独立和台湾身份风险,属于辩方在引渡程序中提出的主张。西班牙宪法法院多数意见当时认为这些主张过于抽象和一般化,缺少与具体被请求人相联系的现实风险证据。这是法院当时采用的法律评价,并不等于法院对中国整个司法制度作出永久性的事实认证。
联合国人权专家于2018年公开要求西班牙暂停有关移交,担心相关人员可能面临酷刑、其他不当待遇或死刑风险。该内容属于联合国专家的风险判断和预防性呼吁。西班牙宪法法院后来在Yu Yen Yun案中认为相关材料对该具体申请人而言仍较为一般化。
关于部分人员可能属于人口贩运受害者的问题,西班牙司法资料确认曾出现相关指控并启动调查,但不同当事人的事实不同。多数意见没有认定Cheng Jiun Liu本人属于人口贩运受害者;宪法法院不同意见则认为相关线索应得到更深入审查。因此本文严格区分多数法院结论与不同意见。
本文目前没有找到能够确认“长城行动”相关被请求人存在INTERPOL Red Notice的官方记录。因此,正文没有把该案描述为已经证实的红色通知案件。条约允许临时拘捕请求通过INTERPOL传递,并不等于具体案件实际存在Red Notice。
Liu v. Poland 判决作于2022年10月6日,并于2023年1月30日成为终局。因此,本案2017—2019年的国家法院和宪法法院裁定不可能依据Liu作出。本文仅将Liu作为后来的欧洲司法标准进行比较。
最后需要再次强调:
批准引渡不等于有罪判决。
实际移交也不等于外国引渡法院认定基础刑事指控成立。
删除INTERPOL数据不等于中国国内刑事案件或国内逮捕令自动消失。
本文仅用于介绍一般跨境刑事、INTERPOL及引渡法律问题,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个人或案件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