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5名台湾人士被送上飞往中国的飞机
2016年6月24日,一批涉嫌跨境电信诈骗的人员从柬埔寨被送往中国。
其中:
25人为台湾人士。
台湾法务部门后来公开确认,中国公安机关和柬埔寨警方此前共同追查位于金边的电信诈骗设备,并从6月13日起抓获39名中国大陆及台湾嫌疑人。
台湾方面得知其中25人为台湾人士后,曾要求中国大陆方面不要直接将他们带回大陆,希望依据两岸司法互助机制共同侦办。
结果没有改变。
25人最终被送往浙江温州。
中国公安部同一天公布的口径则是:
中国警方当天从柬埔寨、老挝押解回国81名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其中大陆56人、台湾25人,涉及中国大陆十多个省区市的150多宗案件,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必须强调:
“犯罪嫌疑人”仍然是刑事程序身份。
被押解回中国,不等于这些人已经被柬埔寨或者中国法院判定有罪。
二、中国为什么坚持把人送到大陆?
台湾法务部门披露了当时非常关键的一点:
按照中国公安机关向台湾方面提供的信息,这批案件的受害人全部位于中国大陆,而且大陆公安人员此前已经派出工作组前往柬埔寨,与当地警方共同调查。
这成为中方主张案件由大陆处理的重要基础。
从刑事管辖角度看,这并不是一个毫无法律逻辑的问题。
跨境电信诈骗可能出现:
诈骗人员在柬埔寨;
服务器在第三国;
银行账户跨越多个司法辖区;
但电话拨向中国大陆;
受害人在大陆;
财产损失也发生在大陆。
因此,请求国往往会根据犯罪结果地、被害人所在地以及整体犯罪网络调查所在地主张刑事管辖权。
但另一个问题也随之出现:
嫌疑人是台湾人士时,应该由谁接收、谁调查、谁审判?
这正是这些案件争议最大的地方。
三、台湾方面为什么反对?
台湾方面并不是主张:
“涉嫌电信诈骗就不应该追究。”
台湾法务部门当时明确表示支持打击跨境电信诈骗。
真正争议的是:
人应该被送到哪里,以及两岸之间是否应该先进行司法协商。
台湾法务部门表示,在获知25人即将被送往中国大陆后,曾要求大陆方面依据既有两岸司法互助机制共同调查,并希望让相关台湾人士返回台湾处理。
但没有成功。
台湾方面因此对柬埔寨在没有先与其协商的情况下,按照大陆方面要求把25人送往中国表示遗憾。
所以这宗案件不能简单写成:
“台湾反对打击诈骗。”
更准确的是:
两岸都主张打击电信诈骗,但对台湾嫌疑人应由哪一方取得人员、证据和刑事管辖权存在明显分歧。
四、更关键的是:中国和柬埔寨其实早已有引渡条约
如果中柬之间根本没有引渡条约,这些案件走行政遣返或其他合作渠道,还比较容易理解。
问题在于:
两国明明有正式引渡条约。
中国和柬埔寨于1999年2月9日在北京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柬埔寨王国引渡条约》。
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0年3月批准。
中国司法机关公布的条约资料显示:
条约于2000年12月13日正式生效。
也就是说,到2016年这批台籍嫌疑人被送往中国时,中柬引渡条约已经有效超过15年。
按理说,中国完全拥有提出正式引渡请求的法律通道。
但公开资料呈现出来的程序却没有那么简单。
五、这些人究竟是被“引渡”,还是被“遣返”?
这是整宗案件最需要纠正的地方。
一些二手报告把柬埔寨历年来向中国移交台湾人士统称为:
extradition——引渡。
例如Safeguard Defenders在其《中国引渡状况》报告中总结,柬埔寨在2011、2012、2016和2017年多次把台湾人士送往中国,并认为中柬引渡安排被用于这些人员的跨境移交。
但是如果回到2016年的一手资料,措辞明显不同。
台湾法务部门使用的是:
deported——遣送。
Reuters同样报道:
Cambodia deported 25 Taiwanese nationals to China。
中国公安机关使用的表述则是:
“押解回国”。
最重要的是:
目前没有找到与这25人相对应的、可以公开核验的柬埔寨法院正式引渡判决。
所以最严谨的说法不是:
“柬埔寨法院批准引渡25名台湾人士。”
而是:
柬埔寨根据与中国的执法合作,将25名涉嫌电信诈骗的台湾人士遣送至中国大陆;公开资料同时提到中柬引渡条约,但无法确认这25人逐一经过了传统意义上的公开司法引渡审查。
六、为什么“引渡”和“遣返”差别这么大?
因为两条程序解决的问题不同。
正式引渡通常会要求审查:
请求国究竟指控什么犯罪;
是否满足双重犯罪;
请求材料是否符合条约要求;
是否已经超过追诉时效;
是否属于政治犯罪;
是否存在身份迫害;
是否存在死刑等禁止引渡理由;
当事人能否通过律师提出抗辩及上诉。
中柬引渡条约本身也规定了犯罪条件以及若干拒绝引渡情形。
但行政遣返通常从另一个问题开始:
这个外国人有没有权继续留在本国?
如果依据移民法处理,程序可能集中在:
非法入境;
非法居留;
签证失效;
行政驱逐
等问题。
最终结果看起来都一样:
人被送走了。
但法律过程可能完全不同。
七、这不是一次偶发事件
2016年6月的25人并不是最后一批。
同年9月,中国公安部公布,另外13名台湾人士连同50名大陆人士从柬埔寨被送往中国。Reuters同时引用柬埔寨移民部门官员的话称,这些人员在警方突击行动中被捕,涉嫌网络和电话诈骗;柬方表示案件受害人位于中国。
到了2017年7月,又有4名台湾人士因涉嫌电信诈骗被柬埔寨送往中国。
2017年10月,台湾陆委会又公开确认:
19名在柬埔寨涉嫌电信诈骗的台湾人士被送往中国大陆。
所以,25人案件不是一次程序上的特殊处理。
它属于一套持续多年的跨境执法模式。
八、到底有多少人被柬埔寨送往中国?
这一数字必须谨慎。
Safeguard Defenders的汇总报告称,2011年柬埔寨曾有两批、合计约200名台湾人士被送往中国,2012年另有一批49人;2016、2017年又陆续出现新的案件。
2012年,Radio Free Asia当时也报道,柬埔寨政府宣布准备把49名涉嫌网络敲诈的台湾人士送往中国,并表示柬埔寨没有与台湾建立外交关系,奉行一个中国政策。
到了2017年8月,Reuters根据柬埔寨警方和移民机关的数据报道:
近年来,柬埔寨已经把600多名涉嫌电信诈骗的中国大陆和台湾人员送往中国;仅2017年7月的一次行动,就有105名大陆及台湾嫌疑人被遣送中国。
这里不能把“600多人”理解成“600多名台湾人”。
它包括大陆和台湾嫌疑人。
而且不同年份、不同批次的统计口径并不完全一致。
九、柬埔寨为什么选择把台湾嫌疑人送往大陆?
公开资料至少显示出三个因素。
首先是案件连接点。
2016年柬埔寨移民官员对Reuters表示:
“受害人都在中国。”
这显然支持中国大陆方面主张管辖。
其次是中柬之间存在正式刑事合作关系和引渡条约。
台湾法务部门自己的2016年声明也明确提到,中国大陆与柬埔寨已经签署引渡条约,而大陆方面积极推动人员遣送。
第三是柬埔寨的一个中国政策。
在2012年的案件中,柬埔寨内政部门官员公开表示,柬埔寨与台湾没有外交关系,并坚持一个中国政策,因此相关台湾嫌疑人将被送往中国。
这些都是公开能够确认的因素。
但不能再往前一步写成:
“柬埔寨法院判决台湾属于中国,因此必须交给北京。”
没有找到这样的法院裁判。
十、那双重犯罪、证据、人权风险,柬埔寨法院有没有审?
公开资料无法证明。
电信诈骗显然并不是一种只有中国才存在的特殊犯罪。
从犯罪性质看,跨境诈骗一般并不难满足传统意义上的双重犯罪要求。
但是:
“大概率符合”与“法院已经依法审查确认”不是同一件事。
目前没有找到这几批人员的公开柬埔寨法院判决,因此不能替法院补写:
“法院认定双重犯罪成立。”
同样,也没有可靠公开材料证明柬埔寨法院逐项审查了:
中国羁押条件;
酷刑风险;
律师权;
公平审判;
无期徒刑;
外交保证;
或者台湾身份是否会影响司法待遇。
所以这宗案件真正值得关注的,恰恰是:
公开、可核验的司法审查非常有限。
十一、中国有没有为这些人提供外交保证?
目前没有找到可靠公开资料。
至少现有一手资料没有显示,中国针对2016年的25人向柬埔寨作出一套类似欧洲引渡案件中常见的具体保证,例如:
不判死刑;
限定最高刑期;
指定羁押地点;
允许外交探视;
保证律师会见;
禁止秘密羁押;
提供独立医疗监督。
因此不能写:
“柬埔寨接受中国外交保证后决定交人。”
没有这个事实基础。
如果存在未公开的外交沟通,那是另一回事。
但网站文章只能写公开能够核验的内容。
十二、有没有Red Notice?
目前也没有确认。
这些案件公开能够看到的路径主要是:
中国警方调查案件
→ 中柬警方合作
→ 柬埔寨境内搜查、抓捕
→ 人员被直接遣送至中国
中国公安部2016年的官方通报明确提到,中国警方曾赴柬埔寨开展案件调查和侦办。
但没有可靠资料证明:
这些台湾嫌疑人是因为INTERPOL Red Notice被定位或者逮捕。
因此:
不能因为案件是跨国抓捕,就自动叫“红通”。
Red Notice、国际警方合作、正式引渡和行政遣返,是四个不同概念。
十三、如果不是Red Notice,CCF还有没有意义?
至少针对这一批已经发生的人员移交,CCF不是案件核心。
CCF处理的是INTERPOL系统中的个人数据。
如果某一名具体嫌疑人另有Red Notice或者Diffusion,当然可以另行核查。
但是目前没有证据确认这些群体案件存在这样的INTERPOL数据。
所以这类案件真正需要分析的并不是:
“怎么删红通?”
而是:
“当地移民及执法机关有没有可能不经过传统引渡程序,就直接把人送往请求国?”
这是完全不同的风险模型。
十四、这类案件对今天面对跨境刑事风险的人意味着什么?
最重要的一点是:
不要只做“引渡条约地图”。
很多人判断旅行安全时只问:
“这个国家和中国有没有引渡条约?”
如果没有,就觉得安全;
如果有,就觉得危险。
现实远比这复杂。
真正应该查的是:
这个国家Red Notice如何执行?
是否允许基于国际警务信息临时拘捕?
正式引渡是否必须经过法院?
移民机关能不能行政遣返?
当事人是否有上诉或司法复核权?
如果存在庇护或不遣返理由,能否及时阻止实际移交?
柬埔寨这些案件说明:
有时候真正决定人最终去哪里的,不是引渡法院,而是警方和移民机关。
十五、这组案件最值得记住的四句话
第一:
中柬有正式引渡条约,但公开资料并不能证明这些台籍嫌疑人全部经过完整的法院引渡程序。
第二:
2016年25人案件的官方资料更明确使用“遣送”“押解回国”,而不是一份公开司法引渡判决。
第三:
没有证据确认这些案件由INTERPOL Red Notice触发。
第四:
跨境追查真正需要防范的不只有红色通知和正式引渡,还有行政遣返。
这也正是柬埔寨与前面西班牙“长城行动”最大的不同。
西班牙案件留下了大量法院裁判:
法院审双重犯罪;
审管辖权;
审中国刑罚;
审人权抗辩;
还有宪法申诉。
柬埔寨这批案件则完全是另一种面貌:
警方合作非常清楚,人员实际移交也非常清楚,但公开、可核验的司法审查却少得多。
对跨境刑事案件来说,这种差别本身,就值得警惕和研究。
跨境红色通知与引渡法律服务
涉及中国国内刑事案件和海外跨境追查时,风险分析不应只停留在“有没有Red Notice”或者“有没有引渡条约”。
英国法律管家 / Jurify可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初步分析,并在需要时协调相关司法管辖区律师,就以下事项提供或协调法律支持:
INTERPOL数据核查;
Red Notice及Diffusion;
CCF数据访问、纠正和删除;
海外临时拘捕;
警方跨境合作产生的风险;
保释;
正式引渡程序;
双重犯罪;
请求材料及证据;
追诉时效;
行政遣返及驱逐出境;
政治犯罪及政治目的;
死刑和无期徒刑;
酷刑及不人道待遇;
外交保证;
庇护及不遣返;
多国旅行及转机风险评估。
对于已经在第三国被捕的案件,需要尽早确认:
当地政府究竟准备走正式引渡,还是移民遣返。
两条程序的抗辩方式、期限和救济渠道可能完全不同。
任何INTERPOL、CCF或反引渡案件的结果,都取决于具体事实、证据、所在国法律和适用国际条约,不存在可以保证成功的固定模式。
法律及资料声明
本文以台湾法务部门、中国公安部、中国司法部公开资料以及Reuters等报道作为主要事实来源。
2016年6月24日25名台湾人士被送往中国的事实,由台湾法务部门和Reuters明确确认;台湾法务部门同时确认,中国大陆与柬埔寨警方曾联合调查有关电信诈骗案件,且大陆方面依据受害人位于大陆等因素主张处理案件。
中国公安部官方资料确认,2016年6月中旬,中国公安人员曾赴柬埔寨调查,并抓获39名相关嫌疑人,其中包括25名台湾人士;公安部随后将有关跨境案件描述为中柬执法合作成果。
中国和柬埔寨确有正式引渡条约。条约于1999年2月9日签署,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0年批准,官方司法条约汇总显示于2000年12月13日生效。
但是,目前没有找到2016年25人、同年13人以及2017年相关批次人员逐一对应的公开柬埔寨法院正式引渡判决。因此本文没有把这些案件写成“柬埔寨法院认定可以引渡”,也没有虚构法院已经审查双重犯罪、酷刑、公平审判或外交保证。
Safeguard Defenders将2011年以来柬埔寨多次向中国移交台湾人士总体归入中国跨境引渡与“disguised extraditions”研究,并认为中柬引渡关系在这些案件中发挥作用。该内容属于人权组织的案件归纳和评价,并非柬埔寨法院的司法认定。
2012年的49人案件,目前较可靠的一手同期报道确认的是柬埔寨政府宣布准备遣送49名台湾人士至中国;本文没有在缺乏更强一手材料的情况下,把每一名人员的最终实际移交状态逐一写成法院确认事实。
2017年Reuters报道,柬埔寨近年来已向中国遣送600多名涉嫌电信诈骗的中国大陆及台湾人员。该数字包括大陆和台湾嫌疑人,并非“600多名台湾人”。
目前没有可靠资料确认本文涉及的这些群体案件存在INTERPOL Red Notice、Diffusion或CCF程序,因此本文没有将其包装成红色通知案件。
最后需要强调:
被遣送中国不等于已经被判有罪。
中国方面提出刑事指控,不等于柬埔寨法院已经认定犯罪成立。
存在中柬引渡条约,不等于每一次人员移交都是经过法院完成的正式引渡。
台湾方面、中国大陆方面以及柬埔寨方面对于人员应由谁接收、谁拥有刑事管辖权存在不同立场,本文仅按来源分别呈现,不对相关政治地位争议作独立判断。
本文仅用于介绍一般跨境刑事、国际警务合作、引渡及行政遣返法律问题,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个人或案件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