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已经一路批准引渡,为什么最后却没有公开的“交人结果”?
这宗案件最容易让人误解的地方,就是看起来引渡程序早已经结束。
2022年1月19日,葡萄牙科英布拉上诉法院批准向中国引渡一名中国女子。
2月24日,葡萄牙最高法院驳回她的上诉。
5月3日,葡萄牙宪法法院又驳回相关申诉。
如果只按照通常的新闻逻辑:
一审批准。
最高法院维持。
宪法救济也失败。
似乎接下来只剩下把人送上飞机。
但几年以后再回头看,这宗案子却留下了一个非常特殊的结尾:
公开资料至今没有可靠确认她已经被实际移交中国。
原因在于,在引渡司法程序基本走完以后,另一套完全不同的法律机制介入了:
庇护和不遣返。
这也让这宗案件成为理解跨境引渡特别有价值的案例。
因为它告诉我们:
法院说“符合引渡条件”,和国家最后“可以合法把这个人送走”,并不永远是同一道法律问题。
二、中国为什么要求葡萄牙交人?
葡萄牙法院对当事人进行了匿名处理,判决中主要使用 HZ 或 ZH。
根据科英布拉上诉法院转述的中国引渡请求材料,中国方面指控她涉嫌实施中国刑法第192条规定的:
集资诈骗性质犯罪——fraude para arrecadação de fundos / obtenção de fundos por meios fraudulentos。
相关行为被指发生于:
2013年10月至2018年8月。
地点主要在上海。
中国请求材料称,她曾负责一家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并组建销售团队,向社会公众推广私募股权基金产品。
这些产品被宣传具有:
7.5%至16%的投资回报。
中国方面进一步指称,相关企业没有吸收公众资金及销售相关私募产品的必要资格,部分产品没有完成应有登记,而且大量所谓投资项目实际并不存在。
但是这里必须特别强调:
这些是中国方面向葡萄牙提出引渡时描述的刑事指控。
不是葡萄牙法院经过完整刑事审判后认定她确实实施了诈骗。
引渡法院处理的是:
“这些指控是否足以支持国际移交?”
而不是:
“她最终有没有罪?”
三、20.98亿元和6.12亿元,到底分别是什么?
这宗案件的金额非常大,因此特别容易在新闻标题里被混淆。
葡萄牙法院转述中国请求材料称:
相关销售团队累计吸收资金约:
20.98亿元人民币。
涉及:
超过414名投资者。
中国方面进一步指称:
最终产生约:
6.12亿元人民币未兑付或损失。
葡萄牙法院当时按汇率换算,约为:
7900万欧元。
所以不能写成:
“她卷走20.98亿元。”
也不能直接写:
“她个人骗走6.12亿元。”
法院原文没有作出这样的个人犯罪认定。
准确写法应该是:
中国请求材料指称,相关业务累计吸收20.98亿元人民币,并造成6.12亿元未兑付损失。
至于这些资金中究竟多少由她本人控制、她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个人刑事责任如何,属于基础刑事案件需要解决的问题。
四、她为什么会在葡萄牙被抓?
葡萄牙法院资料确认,她于:
2021年4月19日
因执行中国方面发出的拘捕命令而被葡萄牙警方控制。
之后她曾处于临时羁押状态。
6月16日以后,拘押措施被替换为:
定期报到,以及禁止离开葡萄牙等非羁押措施。
但是:
法院没有明确写这份中国拘捕信息是不是INTERPOL Red Notice。
也没有明确写:
Diffusion。
这一点不能靠猜。
Safeguard Defenders后来认为,从跨境拘捕的程序来看,很可能涉及INTERPOL Red Notice或Diffusion。
但它自己使用的也是推断语气。
所以这宗案件目前能够确认的是:
中国存在国际追查和拘捕请求;
葡萄牙警方据此将她控制;
随后中国正式推动引渡。
但不能确认:
她属于已经得到一手资料确认的“红色通知案件”。
这也是为什么本文虽然会覆盖“国际刑警”“红色通知”等SEO搜索词,但不会在案件事实里把两者强行画等号。
五、中葡之间到底有没有引渡条约?
有。
而且案件发生时已经生效十多年。
中国与葡萄牙于:
2007年1月31日
在北京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葡萄牙共和国引渡条约》。
葡萄牙议会于2009年批准,随后由总统批准。
葡萄牙检察机关官方国际条约数据库明确记录:
条约自2009年7月25日起正式生效。
所以这宗案件与那些“没有条约、只能依靠国内法或互惠原则”的引渡完全不同。
中国拥有非常清晰的双边法律通道。
但还是那句话:
有引渡条约,不等于一定交人。
条约本身同时规定了:
哪些犯罪可以引渡;
什么时候必须拒绝;
什么时候可以拒绝;
刑罚与葡萄牙基本法律原则冲突时怎么办。
而本案最大的障碍,恰恰就写在这一套规则里面:
无期徒刑。
六、双重犯罪这一关,中国为什么顺利通过?
在正式引渡中,一个非常基础的原则叫:
双重犯罪。
简单说:
中国描述的行为,不仅要在中国构成犯罪;
如果完全相同的行为发生在葡萄牙,也必须属于刑事犯罪。
葡萄牙法院认为:
这一条件成立。
中国方面使用的是中国刑法第192条的集资诈骗犯罪。
葡萄牙方面则认为,请求所描述的行为可以对应本国的:
加重诈骗罪(burla qualificada)
以及:
非法吸收存款或者其他可偿还资金的金融犯罪。
葡萄牙法院列出的相关最高刑分别可达到:
8年和5年监禁。
法院同时认为,无论按照中国还是葡萄牙法律,本案当时都没有超过刑事追诉时效。
因此:
双重犯罪没有成为障碍。
时效也没有成为障碍。
真正困难的是:
如果葡萄牙把她交出去,中国最重可以判什么?
七、中国刑法最高可以判无期,而葡萄牙不能接受
按照中国向葡萄牙提交的法律资料,中国刑法第192条当时规定:
如果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可以判处: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甚至:
无期徒刑。
而这在葡萄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葡萄牙法律体系不接受无期徒刑。
科英布拉上诉法院明确指出:
如果被请求人可能因为本次引渡涉及的犯罪遭到无期徒刑,那么这原则上属于必须拒绝国际刑事合作的重要障碍。
所以,如果中国只提交原始刑事请求:
这宗引渡本来可能直接停在这里。
但中国随后做了一件非常关键的事情。
给保证。
八、中国连续给了两份外交照会:不会判她无期徒刑
第一份外交照会日期是:
2021年6月16日。
随后,中国驻葡萄牙使馆又提交了第二份外交照会。
葡萄牙政府和法院把两份照会的日期概括为:
2021年6月16日和6月22日。
中国方面在文件中引用《中国引渡法》第50条,并说明相关保证是建立在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决定的基础上。
核心内容可以用一句话概括:
如果HZ被葡萄牙引渡中国,并最终因为本次引渡所针对的事实被中国法院定罪,中国审判法院不会对她判处无期徒刑。
中国方面随后还进一步告诉葡萄牙:
如果排除无期徒刑,按照相关中国刑法规则,她可能面对的有期徒刑最高为:
15年。
这样一来,最直接的刑罚障碍看起来就被解决了。
但辩方马上提出了另一个问题:
这份保证到底算不算数?
九、真正有争议的不是“保证写了什么”,而是“谁有权保证”
这是整宗案件最值得法律研究的部分之一。
辩方的质疑非常具体。
中国《引渡法》第50条规定,如果被请求国对引渡附加条件,中国外交部可以代表中国政府提出保证;
而涉及刑罚方面的保证,还与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决定有关。
问题来了。
葡萄牙法院手里拿到的是什么?
中国驻葡萄牙使馆发出的外交照会。
那么:
使馆有没有权代表中国政府保证?
最高人民法院到底有没有真的作出相关决定?
葡萄牙有没有看到这份最高人民法院决定的原件?
如果没有看到,怎么确定中国法院未来真的受到约束?
这不是一个小程序问题。
它直接决定:
葡萄牙能不能相信“不会判无期”这句话。
十、葡萄牙法院给出的答案很明确:没有必要替中国核查内部授权程序
科英布拉上诉法院最终站在了中国一边。
法院认为,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一国驻外使馆的馆长本身就承担代表本国政府的外交职能。
因此,中国驻葡萄牙使馆可以通过外交照会向葡萄牙转达、承担中国政府的正式承诺。
法院进一步认为:
即使按照中国国内法,这项刑罚保证内部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相应决定,
葡萄牙也没有义务进一步要求中国提交那一份内部决定的原件,并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内部程序到底是否完成。
法院采用的是国家间外交关系中的:
善意原则和相互信任。
换句话说:
既然中国政府通过正式外交渠道告诉葡萄牙: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决定已经存在,这项承诺能够约束中国法院。”
葡萄牙法院原则上可以相信。
科英布拉上诉法院甚至明确表示,外交照会的真实性和诚意享有一种可反驳的推定。
它的逻辑可以概括成一句非常关键的话:
国家之间的正式外交承诺,原则上应当被认为是真诚作出的。
十一、连第二份照会没有严格的签字、日期形式,法院也没有因此拒绝
辩方还提出:
其中一份照会在形式上存在问题。
例如签字、日期等细节并不完整。
法院依然没有接受这一反对理由。
原因是:
外交照会不是普通私人合同。
国家外交照会本来就具有自己的沟通形式。
只要能够确认:
是谁发出的;
发给谁;
内容是什么;
属于正式外交沟通,
法院认为不能因为缺少某些普通文书形式,就自动宣布保证无效。
所以到这一阶段:
中国最大的刑罚障碍——无期徒刑——被葡萄牙法院认为已经通过外交保证解决。
这也是为什么这宗案件特别值得放进引渡数据库。
因为它展示的是一种与后来很多欧洲案件明显不同的外交保证审查方法:
葡萄牙法院当时给予了国家正式外交承诺相当高程度的信任。
十二、但这里千万不能写成“中国对所有人权问题都作出了外交保证”
没有。
这点尤其重要。
本案可以明确确认的外交保证核心内容,是:
不判无期徒刑。
以及由此将实际可判的固定期限监禁上限控制在相应范围内。
这不等于中国同时具体保证:
不会遭受酷刑;
不会被秘密羁押;
指定关押在哪个看守所;
允许葡萄牙外交人员定期探视;
允许自由选择律师;
律师会见绝对保密;
保证公开审判;
提供独立医疗检查;
允许独立第三方监督拘留条件。
所以,如果把这宗案件写成:
“中国作出全面人权外交保证,葡萄牙法院全部接受。”
是不准确的。
法院真正详细审查并接受的是:
针对无期徒刑这一特定法律障碍的刑罚保证。
外交保证永远要问:
保证了什么?
而不能只问:
有没有保证?
十三、最高法院后来有没有改变这个判断?
没有。
HZ随后向葡萄牙最高法院上诉。
2022年2月24日,葡萄牙最高法院一致决定:
驳回上诉。
维持科英布拉上诉法院批准引渡的结果。
最高法院继续认可:
中国提供的“不判无期徒刑”保证具有法律效力。
同时,它也没有接受家庭生活因素足以阻止引渡的主张。
因此,到2022年2月底:
葡萄牙普通司法体系的核心引渡审查,已经基本对中国请求开了绿灯。
十四、她在葡萄牙还有丈夫和三个孩子,为什么家庭因素仍然挡不住引渡?
这个部分也很值得看。
葡萄牙法院确认:
HZ已经结婚。
丈夫是中国公民。
夫妻共有三个孩子。
大儿子当时约15岁,中国籍;
另外两个孩子是约3岁的双胞胎,而且:
出生在葡萄牙,具有葡萄牙国籍。
她的丈夫还患有糖尿病和严重血脂异常,需要家庭照顾。
辩方因此提出:
如果母亲被引渡中国,会对整个家庭造成极严重影响。
尤其是两个葡萄牙籍幼儿。
这涉及的不只是普通感情问题,还触及《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
私人和家庭生活权。
但葡萄牙法院仍然没有因此拒绝。
十五、法院为什么认为“家庭被拆散”还不够?
中葡引渡条约允许葡萄牙在某些特殊人道情形下酌情拒绝引渡。
例如:
年龄;
健康;
其他特别严重的个人情况。
但是科英布拉上诉法院认为,HZ本人没有因为年龄或健康处于一种使引渡特别残酷的状态。
真正困难的是她的丈夫和孩子。
法院承认:
引渡当然会造成家庭生活不稳定甚至分离。
但它认为,这种分离在一定程度上是任何跨境引渡都会产生的固有效果。
如果仅凭“引渡会让一家人分开”就足以拒绝,那么大量已经在国外建立家庭的被请求人都可能因此获得事实上的引渡豁免。
法院最终认为,本案家庭影响的严重程度还没有高到足以压倒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程度。
这是一种非常典型的比例衡量:
家庭生活权很重要。
但它不是任何情况下都绝对阻止引渡的权利。
十六、两个孩子是葡萄牙公民,也没有自动让母亲获得“不可引渡”身份
这一点对很多跨境家庭尤其有现实意义。
孩子具有葡萄牙国籍,并不意味着外国父母从此获得一项绝对的:
“不能被引渡”
权利。
法院会考虑:
孩子年龄;
谁实际照顾孩子;
另一名家长是否存在;
健康状况;
家庭能否继续维持;
引渡到底对未成年人造成多严重后果;
以及请求国追诉犯罪的公共利益。
在HZ案中,法院详细审查了家庭情况,最终仍然认为不足以启动人道理由拒绝引渡。
所以:
有本国籍子女,是重要因素;但不是自动豁免。
十七、到了宪法法院,引渡为什么仍然没有被挡下来?
最高法院败诉以后,案件继续进入葡萄牙宪法法院。
2022年5月3日,葡萄牙宪法法院作出 Acórdão 335/2022。
案件编号为310/22。
当事人试图从葡萄牙宪法权利、刑罚、程序保障等角度继续挑战此前裁判。
但宪法法院最终:
驳回了相关申诉,没有推翻此前允许引渡的司法结果。
这里需要特别注意表述。
更严谨的说法不是:
“葡萄牙宪法法院重新实体审查以后批准了中国引渡。”
而是:
此前允许引渡的决定在宪法救济阶段没有被推翻。
这两个说法法律意义不同。
十八、到这里,看起来中国已经赢了
如果文章写到2022年5月,故事几乎已经结束。
中国有正式引渡条约。
双重犯罪成立。
没有超过时效。
无期徒刑问题通过外交保证解决。
家庭和人道抗辩没有被接受。
科英布拉上诉法院批准。
最高法院维持。
宪法法院也没有阻止。
从纯粹的引渡司法程序来看,中国已经取得非常有利的结果。
可是接下来出现了一个特别值得研究的问题:
引渡司法程序获批之后,当事人还能不能从另外一条法律路线阻止被送走?
答案是:
有可能。
这就是庇护。
十九、庇护程序和引渡程序,到底是什么关系?
很多人会把两者理解成同一个问题:
法院既然批准引渡,为什么还能申请庇护?
其实它们回答的是两套不同问题。
引渡程序主要问:
中国的请求符不符合条约?
行为是否满足双重犯罪?
文件是否完整?
有没有追诉时效?
刑罚是否违反葡萄牙基本原则?
有没有法定拒绝理由?
庇护和不遣返程序主要问:
如果把这个具体的人送到目的地,
她是否因为政治观点、宗教、身份或其他法定原因面临迫害?
或者:
是否面临酷刑、不人道待遇以及其他触发不遣返义务的严重风险?
所以完全可能出现这种情况:
刑事引渡法说:原则上可以交。
但:
难民法或人权法说:这个人现在不能被送到那个国家。
这不是两个机关互相“打脸”。
而是它们在回答不同的法律问题。
二十、这也解释了本案最大的反转:庇护申请被拒以后,上级程序又要求重审
这一部分目前没有找到能够公开检索的葡萄牙行政法院完整裁判文本,因此必须严格区分来源。
Safeguard Defenders于2023年6月更新称:
在引渡司法程序获批之后,HZ又提出庇护申请。
庇护申请最初遭到葡萄牙移民和边境部门SEF拒绝。
但是她提出上诉后,上级程序撤销了这份拒绝决定。
根据Safeguard Defenders的报道,撤销的重要理由在于:
原庇护决定没有充分考虑她所提出的、如果被送往中国可能面临的人权风险。
案件因此需要重新处理。
这一点特别重要。
因为它意味着:
“最高法院批准引渡”并没有让所有其他保护程序自动失效。
二十一、为什么庇护机关不能简单说:“引渡法院已经审过了”?
因为庇护机关承担的是自己的法律责任。
即使刑事法院已经看过一部分材料,负责国际保护的机构仍然需要独立判断:
这个人有没有资格获得国际保护?
送回目的地会不会违反不遣返原则?
她提出的风险有没有被真正调查?
是否存在新的国家情况资料?
是否存在引渡法院当时没有充分处理的问题?
这些问题不会因为:
“另一套法院已经批准引渡”
就自动消失。
所以,对于已经进入正式引渡程序的人来说:
引渡抗辩和国际保护程序,有时需要同步进行,但法律依据必须分别搭建。
不能只是把同一份材料复制两遍。
二十二、中国“不判无期”的保证,能不能同时解决酷刑和公平审判风险?
不能自动解决。
这一点非常关键。
中国在本案提供的保证很具体:
不判无期徒刑。
它解决的是一个刑罚层面的问题。
但假设当事人另外提出:
羁押中存在酷刑风险;
律师接触受限;
无法获得独立审判;
或者其他不遣返风险,
法院或者庇护机关仍然需要单独分析这些主张。
因为一句:
“最多判15年。”
不能逻辑上证明:
“羁押期间一定不会受到虐待。”
也不能证明:
“审判一定公平。”
更不能证明:
“外交人员具有独立、持续的监督权。”
所以外交保证真正应该拆开来审查:
它究竟解决了哪一个风险?
而不是看到“有保证”三个字,就认为所有人权问题全部消失。
二十三、葡萄牙法院当年真正接受的是一种怎样的“国家互信”?
这宗案件特别值得研究的一个原因,就是它对外交保证表现出很强的国家互信。
法院认为:
中国驻葡萄牙使馆代表中国政府。
外交照会属于正式国家沟通。
中国政府称最高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相关决定。
葡萄牙没有必要越过外交照会,再去检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内部档案是不是真的存在某一份特定决定。
法院依据的是:
国家间交往中的善意原则。
这套逻辑的核心是:
被请求国不是请求国司法体系的内部监察员。
但另一方面,这也正是外交保证案件里最具争议的问题:
如果请求国保证的履行最终依赖多个不同机关,
被请求国究竟应该相信到什么程度?
只看外交部或使馆的声明够不够?
要不要确认真正负责审判的法院受到约束?
要不要建立移交后的监督机制?
这些问题,并没有因为本案法院接受了保证,就获得一个适用于所有案件的永久答案。
二十四、这里有没有“指定看守所”“外交探视”等更具体保证?
从公开判决看,没有。
至少没有看到这宗案件围绕以下内容形成一套完整、具体的外交保证:
指定关押地点;
葡萄牙外交人员定期探视;
无预警探视;
律师会见;
律师会见保密;
独立医疗检查;
不得秘密羁押;
出现投诉后的独立调查;
定期向葡萄牙反馈案件进展。
所以这宗案件非常适合用来说明:
“刑罚外交保证”和“羁押人权外交保证”不是一回事。
中国在这一案中主要解决的是:
无期徒刑不能接受怎么办。
它并不是一套覆盖整个刑事司法过程的全面监督方案。
二十五、为什么这宗案件不能简单写成“葡萄牙相信中国,所以批准引渡”?
因为法院并不是完全没有做法律审查。
它确认:
中葡条约有效;
双重犯罪成立;
没有超过时效;
无期徒刑本来确实构成障碍;
中国需要提供保证;
保证必须具有足够法律效力;
家庭和健康因素需要单独衡量。
最后法院才认为:
已经满足引渡条件。
所以准确的法律描述应该是:
葡萄牙法院对中国提交的无期徒刑外交保证采取了较高信赖度,并认为该保证足以消除本案特定的刑罚障碍。
而不是:
“葡萄牙法院什么都不查,直接相信中国。”
后者虽然更适合情绪化传播,但不是准确的判决分析。
二十六、另一方面,也不能把人权组织的批评写成葡萄牙法院认定
Safeguard Defenders对这宗案件的评价非常强烈。
它认为:
葡萄牙法院没有充分审查中国刑事司法体系中的酷刑、公平审判以及外交保证执行问题;
并批评法院过度依赖国家间善意和信任。
这些批评可以写。
而且对于理解案件争议非常重要。
但是必须标明:
这是人权组织对葡萄牙判决的评价。
不是葡萄牙法院自己说:
“我们没有审查人权。”
也不是后来某个葡萄牙法院已经认定:
“中国的外交保证无效。”
恰恰相反。
2022年的公开引渡判决结果是:
法院接受了保证。
这就是为什么事实主体一定要分清。
二十七、那么,她最后到底有没有被送回中国?
这是目前最需要克制的问题。
截至本次公开资料核验:
没有找到可信的葡萄牙官方记录,能够确认HZ已经被实际引渡中国。
2023年6月可以确认的最新公开进展,是Safeguard Defenders报道其庇护拒绝决定被上级程序撤销,需要重新考虑相关人权风险。
本次检索没有找到后来公开的:
最终庇护批准决定;
最终庇护拒绝决定;
葡萄牙政府执行移交公告;
中国官方接收通报;
或者足以证明实际交人的其他一手记录。
因此,本案截至目前最严谨的状态只能写成:
葡萄牙引渡司法程序曾批准向中国移交,但后续庇护程序重新开启;公开资料尚不能确认最终是否实际引渡。
这比为了让故事有一个漂亮结尾,擅自补一句:
“最终她没有被引渡”
或者:
“最终中国把人带回去了”
都要可靠。
二十八、这宗案件真正告诉我们:引渡“赢了”以后,案件可能还没赢
对于请求国来说:
拿到一份有利的最高法院引渡判决,并不永远等于已经拿到人。
对于被请求人来说:
输掉引渡司法程序,也不永远等于所有救济已经结束。
如果案件同时涉及:
庇护;
难民身份;
酷刑风险;
不遣返;
家庭生活;
严重健康问题;
或者新的国家情况变化,
就可能存在其他独立法律程序。
但这些程序也绝不能被当成:
“引渡输了以后随便再申请一个庇护拖时间。”
真正有效的庇护或不遣返主张,必须建立在:
具体事实;
可靠国家情况;
个人风险;
以及相关国际保护标准
之上。
两条程序可以交叉,但不能互相冒充。
二十九、这宗案件对外交保证的实务意义尤其大
对涉及中国的国际引渡来说,这一案至少留下四个值得逐项检查的问题。
第一,保证到底解决什么?
本案主要解决:
无期徒刑。
它没有自动解决全部羁押和审判风险。
第二,谁有权作出保证?
使馆?
外交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
必须结合请求国自己的法律结构分析。
第三,被请求国要不要核查请求国内部授权?
葡萄牙在这宗案件中的答案比较宽松:
国家正式外交照会可以基于善意原则被信赖,不需要葡萄牙亲自去检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内部程序。
其他国家法院未必采取完全相同标准。
第四,保证能不能被监督?
本案公开裁判主要讨论保证的法律效力。
对于移交以后如何独立核查执行,则没有显示出一套非常具体的持续监督方案。
这可能在其他司法辖区成为非常重要的问题。
三十、对中国跨境引渡当事人,这宗案件有什么实际意义?
首先,不要只问“这个国家和中国有没有引渡条约”。
葡萄牙当然有。
但条约只是整个分析的第一层。
还要继续看:
罪名是否双重犯罪;
刑罚是否相容;
有没有强制拒绝理由;
外交保证能否解决问题;
有没有独立庇护或不遣返程序。
其次,最高刑罚必须尽早核验。
如果中国罪名可能涉及:
死刑;
无期徒刑;
或者其他与目的地国家基本法律原则冲突的处罚,
这往往会直接改变整个引渡案件的结构。
第三,外交保证必须逐字拆。
不要只看:
“中国已经保证。”
要看:
保证主体;
法律权限;
具体内容;
约束对象;
监督机制;
违约后果。
第四,有家庭和本国籍子女,也不要默认一定能阻止引渡。
HZ有三个孩子,其中两个还是葡萄牙公民。
法院依然认为家庭分离不足以阻止本案引渡。
第五,引渡和庇护一定要当成两条独立法律路线管理。
尤其是在实际移交还没有发生以前。
一份不利的引渡判决,并不必然预先决定国际保护程序。
反过来也一样:
提出庇护申请,也不会自动证明引渡请求违法。
三十一、这宗案件最值得记住的五句话
第一:
有引渡条约,不等于一定交人;但有条约确实让请求国拥有更清晰的法律通道。
第二:
可能判无期徒刑可以成为引渡障碍,但请求国有时能够通过外交保证尝试消除这一障碍。
第三:
葡萄牙法院在本案中接受了中国“不判无期”的正式外交承诺。
第四:
法院批准引渡,不等于实际移交一定发生。
第五:
引渡程序和庇护、不遣返程序,可以得出不同层面的法律答案。
这才是这宗葡萄牙案件真正值得放进数据库的原因。
它不是一个简单的:
“葡萄牙批准中国引渡”。
故事。
它展示了更复杂的跨境司法现实:
中国的刑事请求可以通过条约进入葡萄牙法院;
无期徒刑障碍可以通过外交保证被法院认为已经解决;
家庭生活可以被考虑,却不足以阻止引渡;
最高法院和宪法程序也没有把案件挡下来;
但是在真正实施跨境移交以前,国际保护和不遣返问题仍然可能重新改变局面。
法院说“可以交”,和最终“真的交了”,中间有时还有很长一段法律距离。
跨境红色通知与引渡法律服务
中国国内刑事案件一旦进入海外阶段,通常不会只有一个程序。
当事人可能同时面对国际警务信息、临时拘捕、正式引渡、外交保证、庇护及不遣返等多套机制。
英国法律管家 / Jurify可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初步风险分析,并在需要时协调相关司法管辖区律师,就以下事项提供或协调法律支持:
INTERPOL数据核查;
Red Notice及Diffusion;
CCF数据访问、纠正及删除申请;
海外临时拘捕;
保释及其他限制措施;
正式引渡程序;
双重犯罪;
请求材料和证据;
追诉时效;
死刑及无期徒刑风险;
刑罚比例及刑罚保证;
酷刑及不人道待遇;
公平审判风险;
外交保证的法律效力;
专业性原则;
庇护和难民保护;
不遣返原则;
家庭生活及健康因素;
多国旅行和转机风险评估。
尤其是在请求国已经提出外交保证的案件中,需要进一步分析保证究竟解决哪一项法律障碍,以及作出保证的机构是否具有相应权限、实际执行能否受到监督。
同样,即使外国法院已经批准引渡,也仍需确认是否存在尚未解决的庇护、不遣返或其他国际保护程序。
任何INTERPOL、CCF、庇护或反引渡案件的结果,都取决于具体事实、证据、适用条约及所在国法律。
其他案件的成功或失败结果不能被视为个案结果的保证。
法律及资料声明
本文核心引渡事实以葡萄牙科英布拉上诉法院2022年1月19日、案号127/21.5YRCBR的公开判决为主要依据。该判决对被请求引渡人进行匿名处理,使用HZ/ZH等缩写,因此本文正文原则上沿用匿名方式。
Safeguard Defenders及葡萄牙媒体《Correio da Manhã》公开将当事人识别为 Zhang Haiyan。由于正式法院判决仍然匿名,本文没有将这一公开姓名作为标题或主要正文称谓。
本文所述20.98亿元人民币资金、超过414名投资者、6.12亿元人民币未兑付损失、7.5%至16%回报宣传及相关经营活动,均属于葡萄牙法院转述的中国引渡请求事实,并不意味着葡萄牙法院通过完整刑事审判认定HZ实施了这些犯罪。引渡批准同样不等于有罪判决。
本案中国请求所涉犯罪为中国刑法第192条规定的集资诈骗性质犯罪,当时请求材料显示最高可判无期徒刑。葡萄牙法律原则上不接受无期徒刑,因此中国通过2021年6月16日、22日两份外交照会作出不判无期徒刑保证。科英布拉上诉法院认定该保证有效,并认为中国驻葡萄牙使馆可以代表中国政府作出正式外交承诺;葡萄牙无需另外核实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内部相关决定是否已经按照中国国内程序正式作出。
上述外交保证主要针对无期徒刑问题。公开判决没有显示存在一套涵盖指定羁押场所、外交探视、律师会见、独立医疗及酷刑监督等全部问题的详细保证,因此本文没有把它称为“全面人权外交保证”。
葡萄牙最高法院于2022年2月24日驳回上诉,维持批准引渡的结果。葡萄牙宪法法院于2022年5月3日作出Acórdão 335/2022,最终驳回相关申诉,没有推翻此前引渡裁判。这里的宪法法院程序不应被错误表述为又一次完整的引渡实体审判。
中葡引渡条约于2007年1月31日在北京签署,葡萄牙检察机关官方国际条约数据库确认该条约于2009年7月25日开始生效。
本案法院判决只确认HZ于2021年4月19日执行中国方面拘捕命令时被葡萄牙警方控制,没有明确确认存在INTERPOL Red Notice或Diffusion。Safeguard Defenders后来推测拘捕可能经过INTERPOL渠道,但这属于该组织的分析,不能写成法院已经确认的事实。
关于后续庇护程序,目前没有找到公开可检索的葡萄牙行政法院完整判决。Safeguard Defenders于2023年6月报道,HZ在引渡获批后提出庇护申请,初步遭SEF拒绝;后续上级程序撤销该拒绝,认为有关机关没有充分考虑其提出的人权风险,需要重新审查。由于没有找到对应一手裁判全文,本文将这一内容明确标注为Safeguard Defenders的后续报道,而不是葡萄牙法院原始判决已经核验的具体理由。
截至2026年8月本次公开资料检索,没有找到足够可靠的官方资料确认HZ最终已经被实际引渡中国,也没有找到其庇护程序的最终公开结果。因此本文保留:
“引渡司法程序获批,但最终实际移交状态公开资料无法确认”
这一结论。
最后需要强调:
批准引渡不等于有罪。
引渡获得司法批准不等于实际移交已经完成。
庇护程序重新审查也不等于已经获得难民身份。
现有资料未确认Red Notice,因此不能把本案包装成红色通知删除或CCF案件。
本文仅用于介绍一般跨境刑事、国际刑警、引渡、外交保证及不遣返法律问题,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个人或案件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