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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高等法院正式判决分析:法院为何同时批准UWO与临时冻结令?
英国高等法院现已公布本案的正式核准判决。
案件名称采用匿名形式:
National Crime Agency v A Limited and B Limited
案件编号:
AC-2026-LON-002398
判决的Neutral Citation Number为:
[2026] EWHC 1935 (Admin)
案件于2026年6月3日在英国高等法院King’s Bench Division的Administrative Court审理,由Mr Justice Bourne作出判决。听证通过视频方式进行,并在不公开及匿名令保护下审理。NCA派出律师出庭,两家被申请公司没有出庭,也没有律师代表。
这份判决首次正式确认:
徐海卡是两家被申请公司的董事及唯一实际控制人;
两家公司共持有16套伦敦公寓;
物业购入总价为24,716,000英镑;
NCA申请的是Unexplained Wealth Order;
法院同时批准了Interim Freezing Order;
现阶段法院并未作出最终民事没收令;
徐海卡本人亦未被英国或新加坡法院定罪。
一、NCA申请了哪两项命令?
NCA在同一程序中申请了两项相互配合、但法律功能完全不同的命令。
1. Unexplained Wealth Order
第一项是:
Unexplained Wealth Order,无法解释财富令,简称UWO。
UWO是一种调查命令。
它要求被申请人就特定资产提供资料,包括:
被申请人对资产拥有何种权益;
资产是如何取得的;
购买资金来自何处;
涉及哪些公司、账户或第三方;
以及法院命令要求解释的其他事项。
本案中,NCA表示,其目的是查明两家公司名下大额房地产的来源和融资情况,并协助NCA决定是否根据POCA第五部分启动民事资产追缴程序。
UWO本身不是定罪,也不是没收令。
英国政府对UWO的官方解释同样明确指出:
UWO是一项调查工具,本身并不具有直接追缴资产的效力;但被申请人的答复可以用于后续民事追缴程序。(GOV.UK)
2. Interim Freezing Order
第二项是:
Interim Freezing Order,临时冻结令,简称IFO。
IFO的作用,是在被申请人回答UWO以及NCA分析相关资料期间,禁止有关资产被出售、转让、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
法院只有在认为不冻结资产可能导致未来的Recovery Order落空时,才能批准IFO。
本案中,法院认为:
16套物业没有按揭负担;
徐海卡已将两家公司的股份转移至其实际拥有的一家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
公司股份可以进一步转移给其他公司或个人;
如果物业价值被套现,资金可能被转往更难追踪或执行的司法辖区。
因此,法院认定冻结措施是必要和适度的,并同时批准UWO与IFO。
这意味着,本案并不是“先发UWO,等被告不回应后才冻结”。
更准确的程序状态是:
法院已经在批准UWO的同时冻结了16套物业。
二、法院确认了哪些房地产信息?
NCA向法院提交了由其金融调查员Katie Mann于2026年5月22日作出的证人陈述。
根据该证据:
第一家被申请公司在2023年3月至8月期间购买了10套租赁产权公寓;
这10套公寓总价值为14,587,250英镑;
第二家被申请公司在2023年3月购买了6套租赁产权公寓;
这6套公寓总价值为10,128,750英镑;
16套物业合计价值为24,716,000英镑;
每套物业的永久产权均由GHL (TCRW) Limited持有;
两家被申请公司持有的是leasehold interests。
法院还记录,两家公司的物业权益目前没有抵押负担。
这也解释了为什么法院特别担心资产被迅速转让或套现:没有按揭负担的物业更容易释放净资产价值。
三、法院如何认定徐海卡与两家公司的关系?
法院引用的材料显示,最初似乎由徐海卡本人计划购买有关物业,并由他支付了订金。
随后,卖方的过户律师被告知,买方改为两家英国公司。
Companies House登记则显示,徐海卡是两家公司的:
Director;
唯一Person with Significant Control;
即唯一实际控制人。
法院因此认为,有合理依据将两家公司、物业及徐海卡之间的控制关系联系起来。
判决还记录,徐海卡其后将两家公司的全部股份转入一家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而NCA认为徐海卡仍是该离岸公司的唯一受益所有人。
法院认为,该安排可能具有掩盖实际所有权或制造股份已经脱离徐海卡控制之表象的效果。
不过,“可能具有掩盖效果”仍然是现阶段法院基于NCA材料作出的初步判断,并非最终认定徐海卡实施了隐匿资产或洗钱犯罪。
四、为什么法院认为UWO的法定门槛已经满足?
法院分析了POCA第362B条规定的几项核心要求。
1. 持有资产要求
两家被申请公司在法律上持有16套物业的租赁产权,因此满足持有资产要求。
2. 价值要求
UWO所针对财产的最低价值门槛为50,000英镑。
本案资产价值超过2,470万英镑,因此这一条件显然满足。
3. 合法收入或违法行为要求
NCA表示,没有发现徐海卡或两家公司具有足以解释有关购房资金的合法收入来源。
判决记录:
徐海卡在英国没有PAYE就业收入;
没有英国自雇收入;
徐海卡及两家公司均没有英国银行账户;
两家公司虽向HMRC申报了物业出租收入;
但没有能够解释最初购房资金的营业收入。
法院因此认为,现有材料足以构成合理怀疑,即购买物业的资金可能来自英国境外的违法行为。
4. 严重犯罪联系要求
法院认为,现有材料构成合理理由,怀疑徐海卡曾涉及POCA第362B条意义下的严重犯罪。
NCA依赖的材料包括:
新加坡大规模洗钱调查;
徐海卡仍受新加坡警方调查的公开确认;
与相关人员及公司的关联;
有关东南亚非法赌博、诈骗、人口贩运及强迫劳动网络的资料;
英国物业的购买时间和资金来源问题。
但法院采用的法律标准是:
reasonable grounds for suspecting——有合理理由怀疑。
这一标准低于“相信”,更远低于刑事案件中的“排除合理怀疑”。
法院明确引用判例说明,怀疑可以存在于证据尚不足以形成证明的阶段。
因此,这份判决不能被表述为:
英国高等法院已经认定徐海卡犯有洗钱罪。
准确的表述应当是:
英国高等法院认为,NCA已经提出足以达到UWO低门槛的材料,存在合理理由怀疑相关资产可能与严重犯罪或违法所得有关,因此有必要要求被申请公司解释资金来源。
五、法院是否考虑了对徐海卡有利的因素?
考虑了。
由于案件最初以不通知被申请人的方式审理,徐海卡及两家公司没有到庭答辩。为保证程序公平,NCA律师有义务向法院提出可能对被申请人有利的反面观点。
法官在判决中专门列出了以下问题:
徐海卡尚未在英国或新加坡被定罪;
他没有在新加坡主动放弃资产;
他可能正在对新加坡方面的追缴主张提出争议;
NCA尚未向办理物业交易的过户律师进行完整查询;
尽管相关物业早已被媒体报道,但没有发现实际转移或处置物业的行为;
房产所有权并非完全隐藏;
NCA依赖的部分材料来自公开媒体,可能存在错误或媒体偏见;
部分境外赌博行为是否满足双重犯罪原则,可能存在法律争议;
两家公司或徐海卡未来仍可能提出NCA目前并不知道的合法收入来源。
法院没有忽略这些问题。
但法官最终认为,UWO只是为了取得资料并决定是否展开下一阶段追缴,且法律对特权资料、刑事自证其罪及程序比例性设有保障,因此现阶段发出UWO是合理和适度的。
下一步会发生什么?
根据本案判决和英国POCA程序,接下来通常会沿着以下路径发展。
第一步:NCA正式送达UWO及IFO
本案最初采取without notice程序,即NCA在申请前没有通知两家公司。
法院采用这一程序,是为了避免提前泄露调查和冻结安排。
判决同时规定,在NCA确认UWO和IFO已经向两家公司送达之前:
关于不公开审理的命令不应在司法网站发布;
法院卷宗继续保密;
两家公司的身份继续匿名。
送达后,被申请公司才会正式获得命令全文,并知道:
需要回答哪些问题;
需要提交哪些文件;
回答期限为何;
哪些行为受到IFO禁止;
如何申请变更或撤销命令。
公开判决没有披露本案UWO中规定的具体答复期限,因此不能仅凭这份判决确认两家公司必须在哪一天前回复。
第二步:被申请人可以申请撤销或修改命令
由于最初命令是在两家公司缺席、没有得到通知的情况下作出,被申请人可以在获知命令后申请:
set aside,即撤销命令;
vary,即修改命令;
discharge,即解除命令;
对部分问题、文件范围或时间要求提出异议;
申请允许使用冻结资产支付合理法律费用。
法官本人也明确指出,徐海卡或两家公司日后可能申请撤销without notice命令;届时法院将获得其他证据和双方陈词,再重新审视案件。
英国民事追缴程序规则也允许任何受Part 8命令影响的人申请变更或解除命令。(司法部)
第三步:两家公司提交UWO答复
被申请人如果选择遵守UWO,通常需要提交一套完整的资金来源证据,例如:
物业买卖合同;
律师客户账户记录;
汇款凭证;
银行流水;
公司账目;
股权或资产出售协议;
借款协议;
股东注资文件;
境外收入和税务记录;
受益所有权资料;
离岸公司架构;
资金从原始来源流入英国物业交易的完整路径。
仅仅声称“资金来自商业经营”通常不够。
核心在于建立一条可以核验的证据链:
合法经济活动 → 收入形成 → 纳税或会计记录 → 银行账户 → 跨境汇款 → 英国律师账户 → 房产购买。
第四步:NCA审查答复
收到UWO答复后,NCA会分析:
解释是否完整;
文件是否真实;
资金来源是否可核实;
海外收入是否与购房金额相符;
是否存在代持、循环转账或离岸公司遮蔽;
是否需要向银行、律师、会计师或境外执法机关取证;
是否存在启动民事追缴程序的充分基础。
英国政府公布的UWO制度说明显示,IFO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持续最多186天,以便执法机关审查UWO答复,同时防止物业被处置。具体期限仍取决于POCA规定、答复时间以及法院是否批准延长。(GOV.UK)
第五步:NCA决定是否提起Civil Recovery Claim
审查结束后,大致可能出现三种结果。
结果一:解释被接受
如果两家公司能够提出完整、可信且可独立核实的合法资金来源,NCA可能决定不启动追缴。
在这种情况下,IFO应当被解除,物业恢复正常处置状态。
结果二:资料不充分,但继续调查
NCA可能要求进一步资料,或使用其他POCA调查工具,包括:
Production Order;
Disclosure Order;
Customer Information Order;
Account Monitoring Order;
向境外执法机关提出司法协助请求。
结果三:NCA提起民事追缴诉讼
如果NCA认为物业属于recoverable property,就可能根据POCA第五部分提起正式的Civil Recovery Claim,请求法院作出Recovery Order。
根据Civil Recovery Proceedings Practice Direction,Recovery Order诉讼应通过CPR Part 8程序启动,NCA必须在Claim Form中:
明确列出拟追缴财产;
说明每项资产被主张为recoverable property还是associated property;
指明资产持有人;
陈述支持追缴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司法部)
进入这一阶段后,案件性质会从“要求解释财富来源的调查程序”,转变为“是否最终收归资产的实体诉讼”。
被告不理会UWO,会不会直接冻结和没收?
需要分别回答“冻结”和“没收”。
一、冻结:本案已经发生,不需要等待被告不回应
本案中,法院已经在2026年6月3日同时批准:
UWO;
Interim Freezing Order。
所以并不是:
被告不理会UWO后,NCA才会申请冻结。
而是:
在被告收到并回答UWO之前,16套物业原则上已经受到IFO约束。
只要IFO有效,被申请人不能违反命令出售、转让或处置相关物业。
不回应UWO不会使物业“再次自动冻结”,因为冻结措施已经存在。
二、没收:不会在没有进一步法院程序的情况下自动发生
不回应UWO并不等于:
答复期限一过,16套公寓立即自动归英国政府所有。
UWO本身不是Recovery Order,也不是没收判决。
英国政府明确说明,UWO只是调查工具,本身没有直接追缴资产的效力。(GOV.UK)
NCA仍需要:
决定启动民事追缴;
提交正式追缴申请;
识别拟追缴资产;
向相关资产持有人送达程序;
由法院决定是否作出Recovery Order。
三、但是,不回应会产生极其严重的法律后果
如果被申请人在没有reasonable excuse的情况下不遵守UWO,POCA规定,在后续民事追缴程序中,相关资产将被推定为:
recoverable property,即可追缴财产。
英国政府2024至2025年度UWO报告明确说明:
被申请人无合理理由不回应UWO的,有关资产在民事资产追缴程序中将被推定为可追缴财产。(GOV.UK)
这是一项非常不利的法定推定。
其实际影响是:
NCA进入Civil Recovery程序时获得明显的证据优势;
两家公司将需要设法推翻“资产可追缴”的推定;
如果公司继续不出庭或不提交证据,法院可能依据NCA的单方面证据推进案件;
最终作出Recovery Order的风险显著增加。
因此,法律上不是“自动没收”,但实务上的结果可能非常接近:
不回应UWO,会令NCA更容易启动并赢得后续民事追缴程序。
四、不回应与提供虚假答复,法律后果不同
两种情况需要区分。
完全不回应
如果没有合理理由不回应:
资产在追缴程序中被推定为可追缴;
NCA可能直接推进Civil Recovery Claim;
IFO可能继续维持,以保证资产不会被处置。
提供虚假或误导性资料
如果被申请人提交明知虚假或误导性的答复,可能产生独立刑事责任。
英国政府的官方说明指出,虚假或误导性UWO答复可能导致罚款、监禁或两者并处。(GOV.UK)
因此,被申请人不能通过随意提供一套无法核实的资金来源说法来“形式上回应”UWO。
五、NCA最可能采取的程序路线
如果两家公司完全不回应,本案最可能的路线是:
UWO及IFO已经送达
↓
答复期限届满
↓
NCA认定没有合理理由不遵守
↓
相关物业在后续程序中被推定为可追缴财产
↓
NCA根据POCA第五部分提出Civil Recovery Claim
↓
IFO继续保护资产,或由法院作出其他财产冻结措施
↓
被申请公司仍有机会答辩并试图推翻推定
↓
法院最终决定是否作出Recovery Order
↓
若Recovery Order成立,资产由民事追缴受托人控制、出售或依法处置。
所以,最准确的总结是:
徐海卡相关公司不回应UWO,不会令16套房产在答复期限届满当天自动没收;但由于物业已经受到IFO冻结,不回应将触发资产属于可追缴财产的法定推定,使NCA更容易进入并完成下一阶段的民事追缴程序。
本案接下来最值得关注的四个节点
1. 两家公司是否申请撤销UWO或IFO
如果提出申请,法院可能举行双方参与的return hearing,并重新审查NCA在without notice阶段提交的证据。
2. 两家公司是否按时提供资金来源说明
这将决定案件是进入实质证据争议,还是因不回应而触发不利推定。
3. NCA是否正式提起Recovery Order诉讼
这是从调查冻结阶段转入最终资产追缴阶段的关键标志。
4. 是否出现和解
实践中,资产持有人与NCA可能通过和解解决争议,例如:
放弃部分物业;
支付一笔款项;
保留部分能够解释合法来源的资产;
在不承认刑事责任的基础上结束民事追缴程序。
最终结果不一定是全部没收,也可能是部分追缴、部分解除冻结或协商和解。
法律结论
英国高等法院此次没有判定徐海卡犯罪,也没有最终宣布16套伦敦公寓属于犯罪所得。
法院所作出的判断是:
NCA提出的材料达到“合理怀疑”门槛;
两家公司有必要解释2,471.6万英镑物业的购买资金;
为避免未来追缴程序落空,物业应在调查期间被冻结;
最终是否没收,仍取决于被申请人的答复、NCA后续调查以及法院是否作出Recovery Order。
但从程序风险而言,如果两家公司无合理理由完全不回应UWO,其法律处境将迅速恶化。
因为届时争议不再只是:
NCA能否证明资产来自违法行为?
而会转变为:
被申请人能否推翻法律上对资产属于可追缴财产的推定?
这正是UWO制度最具压力、也最具争议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