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安“远洋捕捞”调查:跨省执法、亿元罚没与趋利性办案风险 | JURIFY

中国公安“远洋捕捞”调查:跨省执法、亿元罚没与趋利性办案风险 | JURIFY

2026年09月20日 英国法律管家 23 分钟阅读

中国基层公安“远洋捕捞”:从跨省办案到趋利性执法,谁来保护企业的财产权?

副标题:从上海企业家“亿元买自由”争议案,看异地执法、查扣冻、罚没收入与地方财政之间的制度风险

近日,一宗涉及上海企业家与湖南邵阳县公安机关的案件,再次将“远洋捕捞”推到舆论中心。

据巫英蛟、刘虎2026年9月20日发表的调查报道,上海麦丝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郑帅因公司曾参与开发带有VPN功能的软件,于2024年被湖南邵阳县警方从上海带走。报道进一步援引当事人、家属及相关监控资料称,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曾出现要求其缴纳巨额资金以及讨论案件处理结果的情况,其中涉及金额高达1亿元人民币

必须强调,目前关于有关公安人员“敲诈1亿元”等说法属于调查报道提出的严重指控,并不等同于已经获得生效刑事判决确认的犯罪事实。

但这宗案件真正值得关注的,已经不只是一个企业家、一亿元或者两个基层公安领导干部。

它指向的是近年来中国民营企业界和法律界越来越关注的一个问题:

什么是“远洋捕捞”?

“远洋捕捞”并不是中国刑法或者刑事诉讼法中的正式法律术语。

它通常被用来描述这样一种现象:

部分地方执法机关跨越本地行政区域,到经济较发达地区对企业、企业负责人或者资金账户采取刑事立案、异地抓捕、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而案件办理又可能与罚没收入、涉案财物处置以及地方财政利益产生联系。

需要特别区分的是:

跨省办案本身并不等于“远洋捕捞”。

在网络犯罪、电信诈骗、洗钱、网络赌博等案件中,犯罪行为天然具有跨地域特征,公安机关依法异地调查、抓捕犯罪嫌疑人完全正常。

真正值得警惕的是:

当异地刑事执法与经济利益结合,正常的“跨省办案”是否可能异化为“趋利性执法”?

这才是所谓“远洋捕捞”的核心。


从上海到湖南:一个县公安局为什么能够办理上海企业案件?

根据目前公开的调查报道,郑帅经营的上海麦丝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从事软件开发业务。

2019年,该公司接受境外客户委托,参与开发一款具有VPN功能的软件。

2024年1月8日,郑帅在上海虹桥机场被湖南邵阳县警方带走,并被带往湖南接受调查。

随后案件的发展引发巨大争议。

调查报道援引相关监控资料称,办案过程中出现了“尹县长给你定的是1亿元”等谈话内容,并涉及缴纳资金、退赃以及案件处理方式等问题。

报道称,郑帅最终筹集并缴纳1亿元,并于2024年4月22日获得取保候审。

这就产生了第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问题:

一家注册和经营于上海的科技公司,其经营活动为什么最终由湖南一个县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在网络犯罪案件中,管辖确实可能存在多个连接点。

但也正因为如此,刑事管辖权是否被不当扩张,已经成为防止“远洋捕捞”的第一道防线。


“远洋捕捞”真正的问题不是距离,而是利益

假设湖南公安依法到上海侦办一起真实存在的刑事案件。

这本身没有任何问题。

因此判断一起案件是否具有“远洋捕捞”性质,不能简单看:

警察跨越了多少公里。

真正需要观察的是:

为什么立案?
为什么由这个地方管辖?
为什么冻结这些资金?
冻结范围与涉嫌犯罪金额是否相称?
涉案资金最终流向哪里?
办案地区是否能够从案件罚没中获得财政利益?

这才是问题所在。

如果刑事执法与地方经济利益形成联系,就可能出现一个非常危险的激励结构:

立案 → 异地抓捕 → 查封、扣押、冻结 → 追缴所谓违法所得 → 罚没 → 地方财政收入

司法机关原本应该首先考虑:

有没有犯罪?

一旦受到经济利益影响,极端情况下却可能逐渐变成:

有没有可以被追缴的资产?

这两种逻辑之间只有几个字的区别,却涉及刑事司法目的的根本变化。


官方已经承认:“远洋捕捞”等问题确实存在

因此,“远洋捕捞”并不仅仅是民营企业家的抱怨或者网络流行语。

湖南省公安厅在官方发布的法治政府建设材料中曾明确提到:

“部分基层公安机关变相下达罚没指标,‘远洋捕捞’等行为仍然存在,涉及违规‘查扣冻’投诉举报居高不下。”

这句话尤其值得关注。

因为这意味着,相关问题已经进入公安机关自身的执法整改范围。

湖南省公安厅后来在针对《关于遏制远洋捕捞式刑事司法的提案》的正式答复中进一步披露:

2025年2月27日,湖南部署开展集中整治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问题专项行动

重点针对:

违规跨辖区立案管辖;
违规异地执法;
违规冻结资金账户;
违规处置涉案财物。

随后又开展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

官方披露的数据尤其值得注意:

起底问题案件3496起,涉及4240个趋利执法问题。

同时挂牌整治部分市州、县市区公安局,并约谈相关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

这说明今天讨论“远洋捕捞”,已经不需要停留在“这种现象到底存不存在”的争论上。

至少从公安机关自己公布的信息看,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和违规处置涉案财物,确实已经成为需要专项治理的问题。


为什么“远洋捕捞”容易盯上民营企业?

如果执法行为受到不当经济利益驱动,那么最有“价值”的目标自然不会是一个没有财产的普通犯罪嫌疑人。

相反,一家拥有:

数千万现金流、银行存款、支付账户、房地产、厂房、虚拟资产以及持续经营收入

的企业,其经济价值完全不同。

而互联网企业、跨境电商、游戏、支付、虚拟货币、软件开发、网络营销等行业又具有一个共同特点:

业务天然跨地域。

服务器可能在一个地方;

公司注册在另一个地方;

客户来自全国;

支付发生在不同省份;

软件用户甚至遍布全球。

这就产生了一个重要的刑事程序问题:

究竟哪里具有刑事案件管辖权?

如果对于“犯罪地”的解释不断扩大,那么理论上,一个偏远县城只要能够找到一个用户、一笔交易、一个IP地址或者某种业务联系,就可能主张案件与当地存在连接。

这也是近年来司法机关不断强调规范涉企案件管辖的重要背景。


对企业而言,最可怕的可能不是逮捕,而是“查扣冻”

很多普通公众看到刑事案件,最先想到的是“抓人”。

但对于企业而言,真正具有毁灭性影响的往往是:

查封、扣押、冻结。

一家正常经营的企业,如果核心银行账户突然被冻结,可能在几天之内出现:

工资无法支付;

供应商货款无法结算;

银行贷款违约;

客户终止合作;

投资人停止投资;

企业现金流断裂。

一家企业甚至可能在法院最终判断老板有没有犯罪之前,就已经倒闭。

而刑事案件从侦查到最终判决可能持续数年。

因此,在涉企案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法治原则应当是:

不能把企业全部财产简单等同于涉嫌犯罪所得。

涉嫌犯罪多少钱,就应当围绕相应财产依法调查和采取必要措施。

企业正常经营资产、其他股东资产、员工工资以及与犯罪无关的合法财产,都应当受到保护。


郑帅案件最值得追问的是:1亿元到底去了哪里?

根据目前调查报道,郑帅案件中的资金问题可能比“抓人”本身更加重要。

报道援引家属说法称,郑帅方面最终筹集并缴纳了1亿元人民币

其中至少:

6480万元

据称后来进入:

“邵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这一说法目前仍需要银行流水、财政凭证以及完整司法卷宗进一步验证。

但如果相关情况最终得到确认,就会产生几个极其重要的问题:

第一,这1亿元的法律性质究竟是什么?

是扣押?

退赃?

违法所得?

罚没款?

还是其他性质?

第二,在案件尚未形成生效判决的情况下,相关资金依据什么法律程序被处置?

第三,如果6480万元进入财政账户,剩余资金如何处理?

第四,也是最重要的:

办理刑事案件的地方政府,是否可能因为这个案件获得直接或者间接财政利益?

这才是理解“远洋捕捞”现象的关键。


当基层财政压力遇上刑事司法权

如果一个地方财政长期面临压力,而办理一起涉企刑事案件可能产生数千万甚至数亿元罚没收入,就必须警惕制度上的利益冲突。

因为公安机关掌握的是国家赋予的刑事侦查权。

这种权力可以:

限制人身自由;
搜查住宅和办公场所;
冻结银行账户;
扣押财产;
查封房地产;
调取企业商业数据。

它本应服务于一个唯一的核心目的:

依法打击犯罪。

如果这种国家强制力同时能够成为某些地方增加财政收入的手段,就可能产生严重的道德风险。

因此治理“远洋捕捞”不能只停留在:

“禁止警察违规跨省抓人。”

更深层的问题应该是:

如何从制度上切断办案机关、办案地区与罚没收入之间的不当利益联系?


“远洋捕捞”最终伤害的是营商环境

企业家并不应该拥有刑事豁免权。

如果企业涉嫌诈骗、洗钱、非法经营或者其他犯罪,公安机关当然应当依法调查。

真正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也从来不是:

“企业家不能抓。”

而是:

无论一个人有没有钱、是不是企业家,国家强制权力都必须按照同样明确、透明、可审查的规则运行。

对于企业而言,最重要的是可预期性

一个企业家应该能够知道:

谁有权对我立案?

为什么是这个地方?

冻结多少资金?

为什么冻结?

冻结多久?

哪些属于涉嫌违法所得?

哪些属于企业合法经营财产?

谁来监督办案机关?

最终罚没资金进入哪里?

如果这些问题无法获得清晰答案,企业面对的就不仅仅是正常商业风险。

而是一种:

无法定价、无法预测、无法通过商业保险解决的制度风险。

资本最害怕的,恰恰就是这种风险。


中国已经开始系统整治“远洋捕捞”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中央和地方司法机关已经越来越明确地意识到这一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强调:

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

防止利用行政或者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

防范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

并对出于趋利目的扩张案件管辖、人为制造异地管辖等问题加强规范。

公安系统也持续开展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

湖南更提出防止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相关制度要求,并加强对异地办案协作、账户冻结以及涉案财物处置的监督。

这至少说明一个非常积极的变化:

“远洋捕捞”正在从一个企业界私下讨论的问题,变成公开进入执法监督和制度改革议程的问题。


但专项整治之外,还需要解决一个根本问题

一次专项行动可以查处一批案件。

一次内部整顿可以处分一批干部。

但如果导致趋利性执法的经济激励仍然存在,类似问题就可能以另外一种形式再次出现。

因此治理“远洋捕捞”最终绕不开一个根本问题:

罚没收入与办案利益必须真正脱钩。

一个地方公安机关依法追缴100万元犯罪所得,与依法追缴10亿元犯罪所得,在办案机关自身利益上不应该存在区别。

换句话说:

办案归办案,财政归财政。

国家当然应该依法追缴犯罪所得。

但一个地区不应该因为自己办理了一宗案件,就产生扩大执法范围、增加罚没金额的财政激励。

只有真正切断这条利益链,才能从经济逻辑上减少“为了钱办案”的可能性。


JURIFY观察:一个亿元案件背后,是刑事司法的边界问题

郑帅是否构成犯罪,应由法院依据事实、证据和法律作出判断。

报道中关于相关公安人员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行为、1亿元的性质以及资金最终去向等严重指控,也需要进一步的官方调查和司法材料确认。

但是,无论这一具体案件最终如何判决,它所提出的制度问题都值得重视。

中国过去几十年经济快速发展的一个重要基础,是企业家形成了一个基本预期:

只要依法经营,就可以安心创造财富。

如果一个企业家除了考虑产品、市场、融资、技术和竞争之外,还必须担心:

几千公里之外的某个基层公安机关,会不会突然以某个业务连接点为理由对企业立案?

那么受到影响的就不仅仅是一个企业家。

受到影响的是整个社会的长期投资预期。

今天,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公安机关,再到湖南省公安厅自己的公开文件,都已经开始正面处理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以及违规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资产的问题。

因此,现在真正需要回答的已经不是:

“远洋捕捞存在不存在?”

而是:

如何确保刑事司法永远以依法追究犯罪为目的,而不能成为任何地方获取财政收入的工具?

这可能才是郑帅“亿元案件”留给中国法治化营商环境最值得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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