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有龙红色通知为何被删除?关键不是直接申请CCF?而是法国法院先否决中国引渡请求
黄有龙案件中,国际刑警组织最终移除红色通知,最关键的原因并不是申请人单纯向CCF提出了“案件具有政治性”的主张,而是法国司法机关已经在先行的引渡程序中,对中国政府提出的正式引渡请求进行了实质审查,并认定案件存在明显的政治动机和严重人权风险。
换句话说,这个案件的核心顺序是:
中国发出红色通知并提出正式引渡申请
→ 法国波尔多上诉法院审查并拒绝引渡
→ 法国判决认定案件存在政治因素和人权风险
→ CCF核实法国判决内容
→ CCF据此认定继续保留红色通知不符合国际刑警规则
→ 红色通知被删除
这一先后顺序,是理解黄有龙成功移除红色通知的关键。
一、法国法院判决在先,CCF删除决定在后
黄有龙一方在法国法院作出判决之前,已经向国际刑警组织档案控制委员会,即CCF,提交了删除申请。
案件主要时间线如下:
2021年3月,黄有龙在法国波尔多因中国申请发布的红色通知被扣留;
2021年5月,黄有龙一方向CCF提交删除红色通知申请;
中国政府随后向法国提出正式引渡请求;
2021年7月,波尔多上诉法院拒绝中国的引渡请求;
2021年11月,国际刑警系统暂时阻断成员国对争议数据的访问;
2022年1月,CCF作出最终决定,认定相关数据不符合国际刑警规则,应当删除。
需要说明的是,法国的引渡案件由具有管辖权的上诉法院审查。因此,这里的“波尔多上诉法院判决”,并不一定意味着黄有龙先在一个初级法院败诉后再上诉,而是法国司法结构下,由上诉法院相关审判部门对中国提出的正式引渡请求进行司法审查。
最终对CCF产生决定性影响的,正是这份在先作出的法国法院判决。
二、法国法院没有把案件仅仅看成普通洗钱案
中国方面向国际刑警提交的案件被描述为洗钱案件,涉及与“团贷网”有关的资金流转。
CCF决定书显示,中国国家中心局提交了一定数量的刑事案件材料,包括:
国内批准逮捕文件;
相关刑事法律规定;
证人陈述;
银行账户及资金流向资料;
对黄有龙与有关企业、账户关系的说明;
涉案资金约人民币6.3289亿元的指控。
因此,CCF并没有认为中方提交的案件完全没有刑事基础。洗钱在性质上也显然属于普通刑事犯罪,而不是天然具有政治属性的罪名。
但是,法国法院审查的重点并没有停留在“洗钱”这个罪名表面,而是进一步追问:
中国政府为什么如此迫切地要求黄有龙回国?
红色通知和引渡请求的真实目的,是否确实是追究团贷网相关洗钱责任?
法国法院结合引渡程序以外发生的一系列劝返、施压和承诺撤销案件的行为,最终认为,这项引渡请求背后存在不能忽视的政治动机。
三、政治动机与孙力军案件有关
根据法国法院材料及ICIJ调查,黄有龙一方提出,中国政府希望其回国的真实目的之一,是要求他在原公安部副部长孙力军案件中提供证言或配合调查。
黄有龙所面对的红色通知,表面理由是团贷网相关洗钱指控。但是,据其律师向法国法院提交的材料,在黄有龙被法国警方扣留以后,有关人员向他传递的信息却是:
如果愿意回国并配合孙力军案件,可以考虑撤销红色通知;
可以放弃或者减轻对其洗钱案件的追诉;
如果拒绝回国,可能面临资产、家庭成员和商业利益方面的进一步压力;
其回国配合作证,与红色通知及引渡申请的处理结果被联系在一起。
这就产生了一个非常严重的法律问题:
如果红色通知确实只是为了追究洗钱犯罪,那么是否回国配合另一个政治敏感案件,不应当成为撤销红色通知或者放弃刑事追诉的交换条件。
一旦两者被联系起来,红色通知就可能不再只是普通刑事司法合作工具,而是被用作迫使境外人员回国、作证或者配合政治案件的压力手段。
四、马云被要求致电黄有龙劝返
这个案件中最受关注的细节,是马云也被卷入了劝返过程。
根据ICIJ取得的通话记录和法国法院材料,黄有龙在法国等待引渡听证期间,接到了多年好友及商业伙伴马云的电话。
ICIJ报道认为,马云并不是单纯以私人朋友身份主动劝说,而是受到中国有关方面要求,代表或者协助有关人员劝黄有龙自愿返回中国。
通话记录显示,马云向黄有龙传递的信息包括:
中国有关方面找到了马云;
有关人员认为马云是能够说服黄有龙回国的人;
黄有龙如果配合回国,相关问题可能获得解决;
如果拒绝回国,可能面临非常严重的后果。
ICIJ援引通话记录称,马云表示,有关方面认为只有他能够劝黄有龙回来。报道还称,中国高级反腐机构有关人员曾要求马云承担这项劝返任务。ICIJ中文调查全文
不过,在正式法律文章中,应当准确区分以下三个层次:
马云致电黄有龙劝返,有通话记录和法国法院材料作为报道依据;
马云表示自己是应有关方面要求打电话;
“马云被强迫”是ICIJ根据当时背景、通话内容以及马云本人所承受压力作出的调查性描述,并不是一份公开刑事判决对马云受胁迫事实作出的独立定罪式认定。
因此,更准确的表达是:
根据ICIJ查阅的法国法院材料和通话记录,马云是在中国有关方面要求和压力下致电黄有龙,劝其自愿返回中国。
马云没有回应ICIJ就此提出的置评请求,中国有关机关也没有就这些具体通话内容作出公开回应。
五、为什么马云的电话能够证明案件具有政治因素?
一通私人电话本身,通常不足以证明引渡案件具有政治性。
真正重要的是,这通电话并不是孤立证据,而是与其他证据形成了一条相互印证的证据链:
马云称自己是应中国有关方面要求致电;
其他朋友和有关官员也先后联系黄有龙;
劝返内容不只涉及团贷网或者洗钱案,而是涉及孙力军案件;
有关人员被指把撤销红色通知、放弃引渡或处理洗钱指控,与黄有龙回国配合作证联系起来;
黄有龙的家人被指受到压力;
中国驻法国机构被报道曾多次联系波尔多检方,推动引渡程序;
红色通知中的洗钱指控与实际劝返过程中提出的要求并不完全一致。
ICIJ报道称,在黄有龙被扣留后的数周内,除马云外,另有朋友及有关安全官员致电,传递类似信息:如果黄有龙回国并配合孙力军案件,中国方面可以撤销红色通知、放弃引渡申请,甚至处理或撤销相关洗钱指控。ICIJ英文调查报道
这些证据使法国法院有理由认为:
中国提出引渡申请的实际目的,可能并不只是依法追究洗钱责任,而是利用国际刑警红色通知和引渡程序,迫使黄有龙返回中国并在孙力军案件中提供证言。
这就是本案所称“政治动机”或者“政治目的”的核心。
六、法国法院对中国引渡申请作出的判断
波尔多上诉法院在审查中国正式提出的引渡申请后,最终拒绝执行引渡。
根据CCF决定书及公开调查材料,法国法院重点考虑了三个方面。
第一,双重犯罪问题
法国检方及法院认为,中方引渡材料所描述的具体行为,未能充分构成法国法律下可执行引渡的犯罪。
这不等于法国法院宣告黄有龙无罪,而是中方所描述的行为与法国法下犯罪构成和引渡标准之间,存在实质性问题。
第二,引渡请求具有政治目的
法国法院认为,黄有龙被要求回国配合的事项,与孙力军这一高度政治敏感案件有关。
特别是,将以下事项捆绑在一起的做法,使案件明显超出了普通洗钱追诉范围:
返回中国;
配合孙力军案件;
提供有关证言;
撤销红色通知;
放弃或者处理洗钱指控;
停止引渡程序。
法国法院因此接受了案件存在政治目的的辩护。
第三,存在严重人权风险
法院还审查了黄有龙被引渡回中国后可能面临的待遇,包括: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长期与外界隔绝;
无法及时与家人联系;
无法获得自行选择的律师;
缺乏独立医疗探视;
被迫提供证言;
酷刑或者不当待遇风险;
无法获得符合《欧洲人权公约》标准的公正审判。
法国法院据此认为,执行引渡可能违反法国依据《欧洲人权公约》承担的人权义务。
七、法国法院拒绝引渡后,红色通知并没有自动消失
这是本案最容易被误解的地方。
一个国家法院拒绝引渡,并不会自动导致国际刑警删除红色通知。因为不同国家拒绝引渡的理由可能只是:
没有引渡条约;
文件提交逾期;
翻译或者认证不完整;
不符合双重犯罪原则;
申请人具有被请求国国籍;
请求国没有满足某项程序要求。
这些技术性或者程序性理由,并不必然说明红色通知违反国际刑警规则。
黄有龙案件之所以不同,是因为法国法院没有仅以程序问题拒绝引渡,而是对案件的政治性质和人权风险作出了实质性判断。
因此,对CCF真正重要的不是:
“法国拒绝了引渡。”
而是:
“法国法院为什么拒绝引渡。”
八、CCF如何使用法国法院判决?
法国判决作出以后,黄有龙一方将判决及相关材料补充提交给CCF。
随后,CCF没有只依赖申请人律师对判决的解释,而是通过法国国家中心局核实:
波尔多上诉法院是否确实拒绝引渡;
法国法院认定了哪些事实;
法院是否认定案件具有政治性质;
法院是否认定存在酷刑或不公正审判风险;
判决内容是否被申请人准确引用。
这一核实步骤非常关键。
在法国判决作出前,“政治动机”“强迫作证”和“以撤销红色通知交换回国”等内容,主要是黄有龙一方的主张。
在法国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法国国家中心局向CCF确认判决内容以后,这些内容就不再只是申请人的单方陈述,而是获得了一个独立成员国司法机关的支持。
九、CCF明确表示:法国法院的政治性结论不能被忽视
CCF对案件进行了两个层次的审查。
第一层,CCF认为中国方面对洗钱指控提供了一定程度的具体材料,因此不能认定红色通知从一开始就完全没有刑事基础。
ICIJ取得的CCF决定显示,委员会认为东莞有关机关对黄有龙被指参与案件的情况,提供了达到一定程度的具体信息。
但在第二层审查中,CCF特别强调:
波尔多法院对案件“政治性质”作出的结论不能被忽视;
法国法院所确认的回国配合作证目的与洗钱指控之间存在明显错位;
黄有龙被遣返回国后可能面临的人权风险不能被忽视;
继续保留和传播相关数据,可能违反国际刑警组织的政治中立原则和基本人权原则。
ICIJ对CCF决定的报道也明确指出,CCF最终删除红色通知的重要原因,是波尔多法院关于案件政治性质和遣返风险的结论。ICIJ案件调查
十、最终删除红色通知的法律逻辑
黄有龙案件最终成功移除红色通知,可以概括为以下法律逻辑:
中国以涉嫌洗钱为由申请发布红色通知;
中国随后向法国提出正式引渡请求;
法国波尔多上诉法院对引渡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黄有龙一方提交了通话记录、官员劝返、家属受压及孙力军案件等证据;
证据显示,有关方面曾将回国配合作证与撤销红色通知、停止引渡及处理洗钱指控联系起来;
马云被要求致电黄有龙劝返,是这条证据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国法院认定案件存在政治目的及严重人权风险,因此拒绝引渡;
CCF通过法国国家中心局确认法国判决内容;
CCF认为法国法院关于案件政治性质和人权风险的结论不能被忽视;
继续保存并传播红色通知,不符合《国际刑警组织章程》第2条和第3条;
CCF最终决定删除黄有龙的相关数据和红色通知。
结论:真正改变CCF审查结果的是法国在先判决
黄有龙案不能被简单总结为“向CCF提出申请后,成功删除红色通知”。
更准确的说法是:
黄有龙先在法国引渡程序中,通过通话记录、劝返证据、官员联系、家属受压情况以及孙力军案件背景,证明中国提出引渡请求不仅是为了追究洗钱案件,还具有要求其回国配合政治敏感案件的目的。波尔多上诉法院据此拒绝中国的引渡申请。CCF随后核实并高度重视这份法国判决,最终认定继续保留红色通知违反国际刑警组织的政治中立和人权规则。
马云被要求致电劝返的重要性,不在于马云本人的商业身份,而在于这通电话反映出:
劝返并非正常的司法协助程序;
红色通知可能被作为谈判和施压工具;
洗钱追诉与孙力军案件之间存在非正常联系;
撤销红色通知被用作换取回国配合的条件;
案件背后的实际政治目的可能超过了普通刑事追诉目的。
因此,法国法院判决不是CCF程序中的普通辅助材料,而是最终改变案件结果的核心证据。没有这份在先的法国司法判决,仅依靠申请人对政治迫害和人权风险的陈述,CCF是否会删除红色通知,将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