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3日,北京首都国际机场。
公安部赴境外工作组从意大利押回一名潜逃近十年的中国女子。
当时新华社没有公开她的完整姓名。
只写:
“张某”。
她原本是河北一家证券公司的工作人员。
中国方面指控,从2000年1月至2005年1月,她利用工作便利,从客户证券账户中盗取资金:
140余万元。
2005年10月,她逃往意大利。
石家庄检察机关随后以:
涉嫌职务侵占罪
批准逮捕。
公安部通过INTERPOL发布:
红色通报。
十年以后,人终于回来了。
更特别的是:
当时中国和意大利之间还没有一份已经生效的双边引渡条约。
二、先把姓名纠正过来:她不是永远“匿名的张某”
2015年刚完成引渡时,新华社、公安机关相关新闻主要称其为:
张某。
所以如果只看当年新闻,很容易把这一案件长期记录成:
“匿名中国籍女性”。
但之后官方资料已经公开了她的身份。
2017年,中国公安部在介绍国际警务合作成果时明确写道:
张超俗。
公安部同时确认:
她于2015年被从意大利引渡回国,并将其称为中国在与欧洲国家没有生效引渡条约情况下,成功引渡回国的首名犯罪嫌疑人。
中国纪检监察系统后续追逃总结同样使用:
张超俗
这一姓名。
因此,这宗案件已经没有必要继续匿名化为“张某”。
三、主表里写“诈骗”也不够准确
这又是一个容易被二手案例库简化的地方。
2015年新华社报道记录得非常具体:
张超俗原为河北某证券公司工作人员。
中国方面指控,在2000年1月至2005年1月间,她利用职务便利:
盗取客户证券账户资金140余万元。
随后:
石家庄市检察机关以:
涉嫌职务侵占罪
批准逮捕。
所以,正式文章不能简单写:
“因诈骗被中国通缉”。
更准确的程序性表述是:
中国检察机关以涉嫌职务侵占罪批准逮捕,指控其利用证券公司职务便利侵占客户账户资金140余万元。
至于基础刑事案件最终如何判决,本文没有检索到足够可靠的公开生效刑事裁判,因此不会把当年的“涉嫌”直接写成已经法院终局认定的犯罪事实。
四、这宗案件的Red Notice可以明确确认
这一点也没有必要模糊。
新华社2015年的报道明确写道:
在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后,
公安部:
“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红色通报”。
因此,与很多只能确认:
“国际追查”
“国际警务协作”
却无法确认Notice种类的案件不同,
张超俗案属于:
有明确INTERPOL Red Notice背景的案件。
但Red Notice真正做了什么?
这需要继续拆开。
五、Red Notice并没有自动把她从意大利送回中国
2005年:
张超俗进入意大利。
Red Notice存在以后:
她也没有立即被送走。
直到:
2014年10月
意大利警方才将其抓获并通知中国公安机关。
也就是说:
从出逃到被抓,
接近十年。
这本身就已经说明:
Red Notice不是一份世界统一执行的引渡命令。
它可以帮助外国警方:
识别;
定位;
临时拘捕;
并为后续正式引渡创造条件。
但真正决定:
意大利能不能把人交给中国
的,并不是INTERPOL。
而是:
意大利法律和意大利司法程序。
六、真正特殊的问题来了:中意当时不是已经签过引渡条约了吗?
签了。
但:
还没有生效。
中国和意大利于:
2010年10月7日
在罗马签署双边引渡条约。中国方面后来完成了国内批准程序。
问题在意大利。
意大利直到:
2015年9月24日
才通过第161号法律批准并执行这份条约。
意大利司法部官方国际条约数据库目前明确记录:
该条约真正的:
生效日期是2015年12月13日。
而张超俗什么时候已经被送回中国?
2015年2月3日。
足足早了十个月。
所以:
签署条约 ≠ 条约已经具有法律效力。
张超俗被引渡时,中意之间确实不存在已经生效的双边引渡条约。
七、那没有生效引渡条约,意大利凭什么还能交人?
这是整宗案件最值得理解的地方之一。
很多人把“引渡条约”理解成一个开关:
有:
可以引渡。
没有:
绝对不能引渡。
实际上,并不是所有国家的制度都这样设计。
意大利的刑事诉讼体系本身就设有:
estradizione per l'estero——向外国引渡
的国内程序。
在没有适用的特别国际条约时,意大利仍可能根据自己的刑事诉讼规则、国际法原则以及国家之间的互惠条件处理外国提出的引渡请求。
后来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关于国际司法合作的规则也明确体现这一结构:
国际条约和国际法规则优先;
在相关规则不存在或没有另行规定时:
适用意大利国内刑事诉讼规则。
所以“没有生效双边条约”真正意味着的是:
不能直接依那份尚未生效的中意条约要求交人。
并不当然意味着:
意大利法律绝对禁止任何对华引渡。
八、不过,没有条约时,法院就更需要自己判断风险
这也是为什么张超俗案非常有研究价值。
如果没有已经生效的双边条约把:
罪名范围;
材料要求;
临时拘捕;
拒绝理由;
死刑;
专一原则;
交人程序
全部提前约定好,
意大利法院就需要更多依赖:
本国刑事诉讼法以及一般国际法原则
作出判断。
而张超俗一方确实提出过人权方面的反对理由。
Safeguard Defenders后来对2015年意大利最高法院裁判的整理显示,辩方曾提出的主要问题包括:
中国刑事侦查和审判阶段是否具有足够司法保障;
羁押中是否存在强迫劳动风险;
以及中意引渡条约当时尚未完成批准生效。
但这些抗辩:
最终没有阻止引渡。
九、2015年的意大利最高法院为什么愿意让案件继续?
这里必须特别说明资料边界。
截至本文核验,没有找到可以公开完整核验、并能够确定张超俗姓名的2015年意大利最高法院原判决全文。
目前关于该裁判理由较完整的公开整理,主要来自Safeguard Defenders的欧洲中国引渡判例数据库。
该资料称,当时意大利最高法院没有接受辩方关于:
缺乏司法保障;
中国羁押中的强迫劳动风险;
以及中意引渡条约尚未完成批准
等理由。
Safeguard Defenders对法院当时思路的概括是:
中意两国已经签署条约,而且意大利立法机关正推进批准程序,这被法院视为国家之间司法合作和相互信赖的重要背景;法院没有认为当时提交的材料已经足以证明引渡会违反基本人权。
因此,本文不会把二手数据库里的几句话冒充成意大利判决原文。
但可以确定的是:
2015年的司法审查最终没有挡住引渡。
十、2015年1月16日,意大利正式批准交人
时间线非常清楚。
2014年10月:
意大利警方抓获张超俗。
中国收到消息后:
立即提出正式引渡请求。
2015年1月16日:
意大利正式批准将张超俗引渡中国。
2015年2月3日:
中国公安部赴境外工作组把她实际押解回国。
所以主表中“公开资料未确认是否实际移交”这一项,需要彻底修改。
实际移交不仅确认,而且有新华社机场报道和公安部后续官方总结。
十一、中国后来为什么把它称为一个“第一”?
因为在中国官方的国际追逃历史中,这件事有很强的象征意义。
新华社2015年称:
这是:
欧洲国家首次批准向中国引渡经济犯罪嫌疑人。
2017年,公安部进一步把这一历史地位说得更加精确:
张超俗是中国在与欧洲国家:
没有生效引渡条约
情况下成功引渡回国的:
首名犯罪嫌疑人。
所以,这不是遣返。
不是劝返。
不是她自己买票回中国。
也不是警方私下移交。
法律性质很清楚:
正式引渡。
十二、这宗案也说明:Red Notice和引渡是两层完全不同的法律工具
在张超俗案件中,两者刚好连续出现。
第一层:
Red Notice。
作用是跨国寻找和促成拘捕。
第二层:
正式引渡请求。
作用是说服意大利:
依法把这个人交给中国。
如果只有第一层,没有第二层:
意大利抓到人以后,也不意味着她一定会被送往中国。
如果第二层被法院拒绝:
Red Notice同样不能越过法院自己完成交人。
因此,这个案件最适合用一句话解释:
红色通知可以把人带到引渡法庭,但不能替引渡法庭作出判决。
十三、如果故事停在2015年,会让人产生一个很强的印象
这个印象就是:
意大利对中国引渡相当开放。
没有生效条约:
也能成功。
被请求人提出中国司法保障问题:
也没有挡住。
甚至在双方正式条约生效之前:
欧洲国家就已经愿意把一名中国经济犯罪嫌疑人送回中国。
从2015年的视角看:
这似乎预示着中意引渡合作未来会越来越容易。
结果:
历史走向了完全相反的方向。
十四、2015年12月13日,中意引渡条约终于真正生效
张超俗已经被送回中国十个月以后,
中意双边引渡条约终于进入正式生效状态。
意大利司法部官方资料明确记录:
2015年12月13日。
理论上来说:
从这一刻起,
中国以后再向意大利申请引渡:
法律基础应该更清楚。
材料要求应该更明确。
双方程序应该更稳定。
似乎:
引渡应该更容易。
但事实却再次相反。
十五、真正改变欧洲中国引渡格局的,不是条约,而是“人权风险”
2015年以后,欧洲法院越来越频繁面对一个问题:
即使请求国:
有逮捕令;
有刑事案件;
满足双重犯罪;
甚至有正式引渡条约,
被请求国能不能因为:
移交后的待遇
拒绝交人?
对于欧洲国家而言,《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是非常重要的一道底线:
任何人都不得遭受酷刑或不人道、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这项义务不是:
“如果没有引渡条约才适用”。
即使有条约:
也一样适用。
十六、2022年10月6日,Liu v. Poland改变了欧洲对华引渡的讨论方式
欧洲人权法院在:
Liu v. Poland
中面对的正是一宗向中国引渡案件。
2022年10月6日,欧洲人权法院判决认为,根据联合国机构及其他可靠来源关于中国拘押环境的大量资料,酷刑和其他虐待在中国拘押及监狱系统中被持续、可信地报告,其严重程度足以构成该案中的一般性风险背景。
法院最终认为:
如果将Liu引渡中国,他将面临《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意义上的现实虐待风险。
2023年1月30日,判决成为终局。
这时距离张超俗被意大利送回中国:
已经过去八年。
十七、然后轮到意大利最高法院自己重新面对中国引渡
2023年3月1日:
意大利最高法院第六刑事庭审理另一宗中国向意大利提出的引渡案。
案件当事人是:
Zhao Chunxia。
意大利安科纳上诉法院此前已经允许中国的引渡请求。
最高法院则重新审查了:
如果把人送往中国,
是否存在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风险。
2023年5月17日:
第21125号判决正式公布。
这一次:
结果和2015年完全不同。
十八、意大利最高法院2023年说了什么?
意大利最高法院官方公布的判决摘要非常直接。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
法院认为存在:
现实的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风险。
最高法院明确援引:
Liu v. Poland。
并指出,多项可靠国际资料记录了:
中国系统性人权侵犯;
对酷刑使用的容忍;
以及独立机构和组织难以有效核实被羁押人员真实拘押条件。
这已经和2015年司法态度形成巨大反差。
十九、中国说“法律禁止酷刑”为什么不够了?
2023年的最高法院原判决把这个问题讲得尤其清楚。
中国方面向意大利提供了补充材料,介绍:
中国法律如何保障律师协助;
羁押人员有哪些法定权利;
实施酷刑或虐待会受到什么处罚。
但是意大利最高法院认为:
仅仅证明法律文本中存在保障,不足以证明这些保障在现实中真正有效。
法院真正关心的是:
这些规则现实中有没有被遵守?
有没有独立机构能够进入拘押场所核查?
外国法院怎么确认承诺不是只停留在纸面?
这就是2023年标准与早期案件之间最明显的变化。
二十、所以“外交保证”也不能只是告诉法院:中国法律很好
2023年最高法院进一步认为:
面对大量具体国际资料对中国拘押状况提出的严重疑问,
请求国需要给出的不能只是:
抽象法律介绍;
原则性声明;
或者一句:
“我们会依法办案。”
意大利法院要求的是:
更加具体、个案化并能够现实验证的保障。
而在Zhao Chunxia案中:
法院认为中国提交的信息仍然过于一般,
不足以消除现实风险。
最终:
意大利最高法院否定了向中国引渡。
二十一、这是不是“2023年最高法院推翻了张超俗2015年的引渡”?
不是。
这是文章必须特别避免的误解。
张超俗:
2015年已经实际被送回中国。
那宗引渡早就执行完毕。
2023年的意大利法院不可能让时间倒流,再把她送回意大利。
所以准确说法是:
意大利最高法院后来改变了处理中国引渡人权风险的判例方向。
Safeguard Defenders也把2023年的裁判描述为意大利最高法院对自己2015年较宽松立场的重要转向。
但它不是:
张超俗本人案件的再审。
更不是:
法院宣布2015年的移交无效。
二十二、这也是为什么张超俗案今天反而比2015年更值得研究
2015年看它:
是一宗中国国际追逃的成功案例。
2026年再看:
它已经变成一个非常有价值的历史坐标。
因为同一个国家出现了几乎相反的两种司法时代:
2015年的意大利
即使中意条约还没有正式生效,
法院仍允许把中国经济犯罪嫌疑人送回中国。
2023年后的意大利
即使中意正式引渡条约已经存在,
最高法院仍认为:
只要中国羁押风险无法被可靠排除,
就不能交人。
这说明:
引渡条约从来不是高于人权义务的一张“必须交人令”。
二十三、为什么“有条约”反而没有2015年那么容易?
因为法律环境变了。
不是中意条约自己突然消失。
而是:
欧洲人权法院关于中国羁押风险的判例出现了;
可靠国际人权资料进一步积累;
意大利最高法院对外交保证实际可验证性的要求也变得更严格。
所以引渡分析不能只查:
“两国有没有条约?”
还要查:
“这个国家今天的法院怎样解释条约?”
同一份条约:
在不同年份,
完全可能遇到不同司法标准。
二十四、张超俗案发生在Liu之前,绝对不能用Liu倒推2015年法院
这一点必须严格保持时间顺序。
张超俗:
2015年2月已经被引渡。
Liu v. Poland:
2022年10月6日才作出判决。
所以不能写:
“2015年意大利法院没有遵守Liu。”
当时根本不存在这份判决。
同样也不能把今天的2023年意大利最高法院标准直接倒过来评价:
2015年法院当时一定违法。
历史案件必须按照:
当时存在的法律和判例环境
理解。
真正能说的是:
后来欧洲和意大利自己的司法标准发生了明显变化。
二十五、张超俗案有没有死刑问题?
从目前能够确认的中国公开罪名看:
她被批准逮捕的罪名是:
涉嫌职务侵占罪。
现有公开案件材料没有显示她面临死刑指控。
因此:
死刑外交保证不是这宗案件的核心争议。
这与一些中国腐败、毒品或严重暴力犯罪引渡案件不同。
张超俗案真正具有历史意义的问题是:
没有生效双边引渡条约;
Red Notice;
意大利对中国司法保障的早期判断;
以及后来欧洲人权判例如何改变对华引渡标准。
二十六、法国、意大利这些欧洲国家后来为什么越来越重视“实际执行”,而不只是法律条文?
原因很简单。
如果一个国家的刑法写:
“禁止酷刑”。
这当然是重要保障。
但在引渡案件里:
法院最终要决定的是:
这个具体人明天被送过去以后,会不会真的被虐待?
所以法院不能只问:
法律写了什么。
还必须问:
现实发生什么。
2023年意大利最高法院特别强调:
真正让法院担忧的不是中国“没有法律条文”,而是:
这些条文能否得到有效执行;
以及外部独立机构是否能够真正核查拘押条件。
这就是现代反引渡人权审查的核心之一。
二十七、如果今天再发生一宗和张超俗几乎一样的案件,会不会还能被意大利交给中国?
不能直接说:
一定不会。
每个引渡案件仍然取决于:
请求材料;
罪名;
具体羁押安排;
外交保证;
当事人情况;
以及最新司法判例。
但可以明确说:
今天面对的法律环境已经和2015年完全不同。
意大利最高法院2023年第21125号判决已经明确确认:
面对中国提出的引渡,应当认真评估Liu v. Poland指出的中国拘押体系风险。
因此,仅仅说:
“中国和意大利有引渡条约”
已经远远不足以预测结果。
二十八、张超俗被引渡以后,Red Notice会发生什么?
从逻辑上说:
当请求国已经实际取得被追查人员,
原来用于定位和临时拘捕的国际警务需求已经发生根本变化。
但本文没有取得张超俗个人后续INTERPOL或CCF档案。
因此不会声称:
她的Red Notice在某一天由CCF删除。
这里也顺便说明:
Red Notice停止、撤销或删除
与:
被引渡人是否有罪
仍然不是一个问题。
张超俗真正的基础刑事案件仍应由中国刑事程序处理。
二十九、如果意大利今天拒绝一宗中国引渡,Red Notice会自动删除吗?
同样不会。
意大利法院处理的是:
意大利是否交人。
INTERPOL处理的是:
国际警务数据是否继续保存和传播。
中国国内处理的是:
基础刑事案件和国内逮捕令是否仍然有效。
三套系统要分别分析。
所以即使一个当事人在意大利依据Liu成功阻止引渡:
也不能自动推导出:
全球旅行安全。
如果Red Notice仍然存在,进入另一个国家仍然可能重新面对拘捕和新的引渡程序。
三十、张超俗案最值得记住的七句话
第一,张超俗不是匿名案件。
后续中国公安部已经公开确认姓名。
第二,她确实是INTERPOL Red Notice对象。
2015年新华社明确确认公安部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红色通报。
第三,意大利确实完成了正式引渡。
2015年1月16日批准,2月3日实际送回中国。
第四,当时中意引渡条约尚未生效。
条约直到2015年12月13日才正式生效。
第五,没有生效引渡条约,并不意味着意大利绝对不能进行个案引渡。
国内引渡制度仍可提供法律程序。
第六,2015年的意大利司法态度不能代表今天。
2023年,意大利最高法院明确依据Liu v. Poland认定向中国引渡存在现实的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风险。
第七,2023年的变化不是重新推翻张超俗本人已经完成的引渡,而是意大利对中国引渡的人权审查标准发生了明显转向。
这七点,才是这宗案件真正值得收入中国Red Notice与跨境引渡案例数据库的原因。
跨境红色通知与引渡法律服务
跨境引渡案件最容易出现的误区之一,就是只查:
有没有双边引渡条约。
但张超俗案说明:
没有生效条约,也可能发生正式引渡;
而2023年后的意大利案例又说明:
即使有正式条约,也可能因为人权义务而拒绝引渡。
英国法律管家 / Jurify可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协助梳理国际刑事及INTERPOL风险,并在需要时协调意大利、英国、欧洲及其他相关司法辖区律师分析或处理:
INTERPOL个人数据核查;
Red Notice / Diffusion状态确认;
CCF数据访问、纠正及删除;
请求国国内逮捕令;
临时拘捕;
正式引渡;
无条约或临时性引渡合作;
双重犯罪;
请求文件和证据标准;
政治犯罪和政治目的;
追诉时效;
专一原则;
死刑和无期徒刑;
酷刑及不人道待遇;
公平审判;
外交保证;
外交保证的可执行性和独立监督;
庇护及不遣返;
多国旅行及机场转机风险。
尤其对于欧洲案件:
不能只看请求国提供了什么法律承诺。
还需要分析:
这些承诺能否在现实中被验证。
而对于已经取得某一个欧洲国家拒绝引渡裁判的当事人,也应进一步考虑:
当地法院结论是否可以成为CCF处理INTERPOL数据的重要材料。
任何案件均取决于具体事实、证据、司法辖区和最新判例,无法保证拒绝引渡、删除Red Notice或取得任何其他特定结果。
法律及资料声明
本文关于张超俗身份及2015年归案过程,主要依据新华社当年报道以及中国公安部后续公开资料。2015年初,为案件报道需要,官方最初仅称当事人为“张某”;公安部2017年公开国际警务合作成果时已经明确将该人确认作“张超俗”。
中国方面指控张超俗于2000年1月至2005年1月任职河北某证券公司期间,利用职务便利盗取客户证券账户资金140余万元。石家庄检察机关以涉嫌职务侵占罪批准逮捕。由于本文没有找到其被引渡回国后的公开生效刑事裁判,因此上述内容均按当时的中国刑事指控表述,不扩大为法院已经终局认定的事实。
本案Red Notice状态能够确认。新华社明确记录,公安部在国内批准逮捕后通过INTERPOL发布红色通报。2014年10月,意大利警方将张超俗抓获并通知中国,中方随后正式提出引渡请求。
2015年1月16日,意大利正式批准引渡;2015年2月3日,中国公安部工作组将张超俗实际引渡回国。因此,本案不应再标记为“是否实际移交未知”。
中国和意大利虽于2010年10月7日签署双边引渡条约,但张超俗实际被引渡时,该条约尚未生效。意大利司法部官方条约数据库显示,意大利通过2015年9月24日第161号法律批准条约,而条约正式生效日期为2015年12月13日。中国公安部后来的官方总结也明确把张超俗案称为双方在“没有生效引渡条约”情况下成功完成的引渡。
关于2015年意大利司法机关具体人权论证,截至本文核验,没有取得能够公开完整核验并明确对应张超俗姓名的意大利最高法院判决全文。Safeguard Defenders的判例数据库称,当时最高法院拒绝了有关中国刑事司法保障、羁押期间强迫劳动风险和双边条约尚未批准等抗辩。本文仅将这一来源作为判例背景参考,不把其二手概括冒充法院原判决原文。
2023年意大利最高法院第六刑事庭第21125号判决则有官方原文可以核验。该案涉及另一名中国籍被请求人Zhao Chunxia,并非张超俗本人。最高法院明确援引欧洲人权法院Liu v. Poland,认定向中国引渡存在现实的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风险,并特别强调大量可靠国际资料记录中国系统性人权侵犯、酷刑问题以及独立机构难以核实实际羁押条件。
2023年判决还认为,中国方面仅说明国内法律如何禁止酷刑、保障律师和在押人员权利,并不能证明这些制度在现实中能够有效执行;在缺乏具体、可核验保障的情况下,一般性的法律介绍不足以排除风险。
Liu v. Poland于2022年10月6日作出,并于2023年1月30日成为终局。因此,这一判例绝不是张超俗2015年引渡程序的裁判依据,只能用于解释意大利法院后来为何对中国引渡形成明显不同的审查标准。
最后再次强调:
Red Notice ≠ 有罪判决。
意大利批准引渡 ≠ 意大利法院认定张超俗职务侵占罪成立。
没有生效双边引渡条约 ≠ 法律上绝对无法进行个案引渡。
中意引渡条约后来生效 ≠ 中国提出的所有请求必须获得批准。
2023年意大利最高法院改变判例方向 ≠ 张超俗2015年的已执行引渡被事后撤销。
本文仅依据公开司法、政府及可靠资料进行一般法律案例研究,不构成针对任何个人或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