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住在澳大利亚。
多年没有回中国。
然后有一天,去坐了一趟邮轮。
船停靠在一个很多中国游客甚至不太熟悉的南太平洋岛屿。
警察出现了。
人被带走。
接下来三个多月,他待在努美阿的监狱里,等待法国法院决定:
要不要把他交给中国。
这就是Ning Sishen案最值得跨境人士注意的一点。
很多Red Notice当事人习惯问:
“我长期居住的国家会不会抓我?”
但真正的问题应该是:
“我下一次进入的每一个国家和地区,会怎样处理这张Red Notice?”
Ning Sishen已经在澳大利亚生活多年。
真正触发拘捕的,却是一次邮轮旅行。
二、先把身份讲清楚:目前没有可靠一手资料确认他的中文汉字姓名
2019年的法国同期司法报道使用:
Ning Sishen。
部分报道正文又写成:
Ning Sisheng。
从上下文判断,后一个拼法很可能只是报道过程中的转写差异,但在没有中国逮捕令或INTERPOL原始档案公开的情况下,本文不会自行判断哪个汉字姓名对应“Sishen”。
同样,网络上没有找到可靠中国官方文件确认他的汉字姓名。
因此本文统一使用:
Ning Sishen。
这是一个很小的细节,却是建立真实案例数据库时必须坚持的原则:
英文拼音能确认,不代表汉字姓名可以凭感觉补出来。
三、他为什么会被中国追查?
根据2019年法国当地同期报道,中国方面指控Ning Sishen通过一种“金字塔式骗局”,侵占或挪用公共资金,涉案金额约合:
130万欧元。
这里不能再往前多写一步。
因为现阶段公开资料没有提供:
中国完整起诉书;
国内刑事判决;
中国逮捕令全文;
具体罪名对应的中国刑法条文;
涉案企业或机关名称;
受害人和资金流完整情况。
所以不能为了文章更有故事性,就直接把他写成:
“诈骗130万欧元已经坐实。”
在2019年的法国引渡程序里,这仍然是:
中国方面提出的刑事指控。
法国法院负责决定:
能不能把人交给中国接受刑事程序。
而不是替中国法院完成有罪审判。
四、这一次Red Notice能够确认
与前面一些只能确认“国际追查”却不能确认具体INTERPOL通知类型的案件不同,法国当地同期报道非常明确:
Ning Sishen受到:
INTERPOL Red Notice
以及:
国际逮捕令
追查。
因此,这宗案件可以明确纳入:
Red Notice实际触发第三国刑事风险
的案例。
但仍然要强调:
Red Notice不是一张自动在全球执行的法院逮捕令。
它真正能够发挥多大作用,要看这个人进入哪个国家,以及当地法律赋予它什么后果。
Ning Sishen案恰好把这一点表现得非常清楚。
五、他明明住在澳大利亚,为什么最后是法国把人抓了?
因为他进入了:
法属新喀里多尼亚。
新喀里多尼亚虽然位于南太平洋、距离法国本土极远,但其司法体系属于法国司法体系。
努美阿上诉法院本身就是法国36个上诉法院体系中的一部分,其司法辖区覆盖新喀里多尼亚及瓦利斯和富图纳。
所以Ning Sishen搭乘邮轮进入新喀里多尼亚以后,面对的不是:
“一个太平洋小岛国怎样处理中国Red Notice”。
而是:
法国怎样处理中国的引渡请求。
这直接触发了:
中法引渡条约。
六、中法之间当时已经有正式引渡条约
法国与中国于2007年3月20日在巴黎签署引渡条约。
条约后来完成批准,并于:
2015年7月17日
正式生效。
Ning Sishen在2019年被捕时:
这份条约已经运行接近四年。
所以这不是一宗:
“没有引渡条约,所以法国不能交人”
的案件。
恰恰相反。
法律通道已经存在。
法国检方也支持中国提出的引渡。
真正的问题是:
即使条约允许引渡,条约自己有没有规定某些情况下法国仍然可以拒绝?
答案是:
有。
七、真正决定这宗案件的,是中法条约第5条里的一个“小条款”
中法引渡条约第五条列出:
可选择拒绝引渡的理由。
其中第2款(b)规定,如果基于人道主义考虑,法国在兼顾犯罪严重程度以及中国方面利益之后,认为把这个人交出去可能因为其:
年龄或健康状况
造成:
异常严重的后果
就可以拒绝引渡。
这非常重要。
因为这里写的不是:
“生病就不能引渡。”
也不是:
“只要当事人说自己抑郁就不能交。”
它要求的是:
后果达到 exceptional gravity——异常严重。
而且法院还要考虑:
犯罪本身有多严重,中国要求追诉的利益有多大。
所以这是一项有门槛的人道例外。
八、一开始,Ning Sishen并没有靠人权风险把案件直接打掉
2019年6月26日,法国检方向努美阿上诉法院调查庭明确提出:
支持引渡。
Ning Sishen本人则表示害怕回中国,声称自己可能遭受酷刑。
如果只读到这里,很容易把后来结果写成:
“法国因为担心中国酷刑问题,所以拒绝引渡。”
但实际公开时间线并不是这样。
到了2019年7月,法院认为:
把他送往中国并没有触犯当时法院已经审查到的中法引渡条约通常障碍。
真正让法院停下来的,是:
健康。
九、2019年7月,法院没有同意引渡,也没有拒绝,而是先叫医生来
这一步非常关键。
法院没有单纯相信:
Ning Sishen说自己身体不好。
也没有只凭律师提交几份病例就结束案件。
调查庭决定:
做独立医学鉴定。
法院主席Jean-Michel Stolz当时公开说明,要通过临床检查判断:
他的健康状况究竟是否能够承受在中国的羁押,
以及拘押是否会让他的健康出现严重恶化。
这就是专业的人道抗辩与普通陈述最大的区别:
不是“我身体不好”。
而是:
如果执行引渡,我身体会发生什么?
而且这个判断必须被医学证据支持。
十、与此同时,他已经在新喀里多尼亚监狱里关了100天左右
Ning Sishen在2019年4月底被捕以后,被关押在努美阿:
Camp Est监狱。
到了7月进行医学问题审查时,其律师称他已经被羁押大约:
100天。
随后,法院批准将其:
释放并置于严格司法监督之下。
当地报道也确认,他获释后需要接受司法控制,并由当地华人或亚洲社区人士提供住宿。
这再次说明:
引渡拘捕不等于:
“一抓就一直关到上飞机”。
当地法院仍然可以根据:
羁押时间;
身体状态;
逃跑风险;
程序需要
决定是否继续关押。
十一、真正改变结果的是那份医学鉴定
医学专家后来提交的结论远远不只是:
“血压高、睡不好”。
同期报道列出的健康问题包括:
眩晕;
长期头痛;
慢性疼痛;
1994年交通事故造成的颅脑外伤后遗症;
严重抑郁状态;
高度自杀风险。
医学专家最终认为:
其健康状况与:
长期监禁
不相容。
这一下,案件的法律性质就变了。
不再只是问:
“中国有没有理由追他?”
而是问:
即使中国的追诉请求在其他方面成立,法国有没有权力把一个医学上无法承受长期羁押的人送过去?
十二、2019年10月,法国给出的答案是:不交
2019年10月中旬,努美阿上诉法院调查庭最终对中国提出的引渡作出:
avis défavorable——不利意见。
同期AFP报道明确说:
法院拒绝引渡的原因,是其健康状况被认为与长期羁押不相容。
其律师随后表示:
这项决定符合中法引渡条约中针对严重健康状况的人道例外。
律师还说,一旦护照被返还,Ning Sishen计划回到其居住国:
澳大利亚。
这里必须保持证据边界:
公开报道确认的是:
律师说他将返回澳大利亚。
目前没有找到可靠后续官方记录确认:
他具体哪一天真的回到了澳大利亚。
因此不能把“计划返回”写成已经完全核验的后续事实。
十三、这是不是意味着法国认定“中国没有能力给他治病”?
现有公开资料不足以这样说。
这一点需要纠正一些二手案例数据库的简化描述。
Safeguard Defenders的案例摘要将本案概括为:
当事人需要专门治疗,法国法院认为在中国拘留或监狱中可能无法获得适当医疗。
但2019年更接近庭审现场的AFP同期报道,能够明确确认的是:
医学专家认为Ning Sishen的身体和精神健康与长期监禁不相容,法院因此适用中法条约的人道健康例外。
没有公开判决全文,就不宜进一步扩大成:
“法国法院认定中国监狱绝对无法提供某种专科药物。”
因此本文采用更保守的一手事实:
长期羁押本身对其构成异常严重健康风险。
十四、这也不是一宗“下级法院先批准、上诉法院后来翻案”的普通二审案件
部分二手案例汇总把Ning Sishen案描述成:
“新喀里多尼亚下级法院批准引渡,后来被努美阿上诉法院推翻”。
但同期法国当地司法报道并不支持这个简单结构。
公开时间线显示:
2019年6月26日:
检方在努美阿上诉法院调查庭要求引渡。
7月:
同一法院决定先做医学鉴定。
10月:
调查庭最终给出不利于引渡的意见。
而法国司法体系中的努美阿上诉法院调查庭,本来就承担这类引渡请求的重要司法审查功能。
截至本文核验,没有取得一份公开的:
“下级法院先正式批准Ning Sishen引渡”
裁判。
因此,文章不采用“先批准、再翻盘”这一说法。
十五、这是不是一宗“法国因为中国酷刑风险而拒绝引渡”的案件?
严格来说,不是。
至少不能这样概括最终公开理由。
Ning Sishen确实在法庭上说:
他害怕回到中国,认为自己可能遭受酷刑。
而且2019年当时,欧洲国家对中国引渡后的羁押和人权风险已经出现明显司法争议。
同期报道甚至特别提到:
瑞典最高法院刚刚在另一宗中国引渡案件中拒绝交人;
新西兰也正在围绕中国酷刑风险审理另一宗著名引渡案。
但Ning Sishen最终公开可确认的拒绝理由是:
健康和人道主义后果。
这点必须和:
“法院已经认定中国一定会酷刑他”
严格分开。
十六、为什么这个区别很重要?
因为不同拒绝理由,对未来案件的价值完全不同。
如果法院是因为:
中国整体羁押系统存在现实酷刑风险
拒绝引渡,
那么这一裁判可能对其他普通中国被请求人具有更强的普遍参考价值。
但如果法院是因为:
Ning Sishen这个人的特殊疾病和高自杀风险
拒绝,
那它就高度个人化。
一个30岁、身体健康、没有精神疾病的Red Notice对象:
不能拿着Ning Sishen判例直接说:
“法国2019年拒绝过中国,所以我也一定不能被引渡。”
法律不会这样运作。
十七、人道健康抗辩到底要严重到什么程度?
中法条约的措辞非常值得看。
它不是说:
“健康可能受影响”。
而是说:
移交可能产生:
异常严重的后果。
并特别举例:
年龄;
健康状况。
这意味着实践中真正有价值的医学证据通常需要回答:
具体疾病是什么?
严重程度如何?
是否长期存在?
是否有客观诊断?
是否存在自杀或自残风险?
羁押会怎样影响病情?
长途转移会不会产生危险?
能不能通过普通治疗降低风险?
风险是否达到异常严重,而不是一般不适?
Ning Sishen案件中:
严重脑外伤后遗症 + 慢性神经症状 + 重度抑郁 + 高自杀风险
组成了一条相当强的医学证据链。
十八、中法条约其实还有另一个“健康条款”,但与本案不是同一件事
条约第15条还规定:
即使引渡已经获得批准,
如果因为被请求人的健康状况,
实际转移可能危及其生命或加重病情,
法国可以:
推迟交人。
这和第五条的人道拒绝非常容易混淆。
简单理解:
第5条
健康情况严重到一定程度,可以:
拒绝引渡。
第15条
引渡已经可以进行,但目前身体不适合马上坐飞机或转移,可以:
延迟移交。
Ning Sishen公开报道指向的是前一种:
法院最终作出不利于引渡的意见。
不是单纯说:
“等病好了再送。”
十九、所以身体不好是不是永远不会被引渡?
当然不是。
如果只是:
普通高血压;
糖尿病;
轻度焦虑;
可控慢性病;
需要日常服药,
通常距离:
异常严重后果
还有相当距离。
真正需要证明的是:
移交和羁押会产生法国法律无法接受的严重现实风险。
而且法院还会把这个风险与:
请求国追诉严重犯罪的利益
放在一起衡量。
所以:
医疗理由不是“万能反引渡按钮”。
Ning Sishen之所以成功,是因为他的医学情况相当特殊。
二十、法院拒绝引渡,是不是说明中国指控不可信?
没有这个结论。
公开报道反而显示:
2019年7月,法院在决定医学鉴定以前,认为将其交往中国:
没有触犯此前审查到的中法条约通常拒绝理由。
也就是说:
最终案件没有发展成:
“法国认为中国根本没有刑事案件。”
真正挡住移交的是:
健康。
因此:
拒绝引渡 ≠ 基础刑事案件不存在。
更不等于:
法国法院宣告Ning Sishen无罪。
二十一、那Red Notice会不会随着法国拒绝引渡自动删除?
不会。
法国法院处理的是:
中国能不能通过法国这一司法辖区把人带回去。
INTERPOL系统解决的是:
成员国是否继续处理和传播与这个人有关的国际警务数据。
而中国国内刑事机关解决的是:
国内逮捕令和基础刑事案件是否继续存在。
这至少是三套程序。
截至本文核验,目前INTERPOL公开搜索中已经无法找到Ning Sishen的公开Red Notice页面。
但这并不能单独证明:
CCF已经正式删除其数据。
因为并非所有有效Red Notice都会公开显示,通知也可能被撤销、删除、修改或转为非公开状态。
所以没有一手CCF决定,就不能写:
“法国拒绝引渡后,INTERPOL删除了他的红通。”
二十二、如果他回到澳大利亚,中国能不能继续追?
理论上的风险需要重新按澳大利亚法律分析。
Ning Sishen自2010年起长期居住澳大利亚,法国报道还特别称其自2011年12月13日以后没有返回中国。
澳大利亚与中国曾在2007年签署双边引渡条约,但澳大利亚政府在2017年面对议会争议时撤回了当时的批准推进程序,条约并未按原计划完成生效。
因此:
Ning Sishen在法国挡住中国请求,
并不意味着澳大利亚法院已经作出任何关于他的裁决。
这宗案件公开资料中没有:
澳大利亚拒绝引渡Ning Sishen
这样的判决。
一定不能混写。
二十三、这反而解释了为什么一次邮轮旅行会突然改变风险
一个Red Notice对象长期生活在一个地方没有被拘捕,很容易产生一种错觉:
“看来这张红通没什么用。”
但Red Notice最大的特点恰恰是:
跨境后果不统一。
你在A国:
可能长期没有实际拘捕。
进入B国:
可能当场被扣。
进入C国:
可能只接受边境询问。
进入D国:
可能先拘留,再等请求国补正式引渡材料。
Ning Sishen只是去:
邮轮旅游。
却进入了法国司法辖区。
而法国恰好:
已经与中国存在正式生效引渡条约。
这一下,风险完全改变。
二十四、邮轮和机场转机一样,都可能让人进入新的司法辖区
跨境风险评估经常只做:
最终目的地。
这是远远不够的。
尤其对于:
Red Notice;
Diffusion;
外国逮捕令;
密封起诉;
正式引渡请求
当事人而言,还需要检查:
飞机转机国;
邮轮停靠港;
入境口岸;
海外属地;
海关和移民检查点。
Ning Sishen并不是移居新喀里多尼亚。
他只是:
邮轮停靠期间进入当地。
Red Notice风险就已经落地。
二十五、为什么“新喀里多尼亚”这个地点特别容易让普通人误判?
因为从地图上看,它在:
澳大利亚东面。
南太平洋。
离巴黎非常远。
很多人会自然把它当成:
“另一个太平洋国家”。
但在引渡法律问题上:
真正重要的不是地理距离。
而是:
哪个国家的法律在这里运行。
努美阿上诉法院是法国司法体系的一部分。
所以中国提出请求以后:
法院直接适用:
中法引渡条约。
这就是为什么跨境旅行风险评估必须研究:
司法主权
而不是只看Google地图上的距离。
二十六、这宗案件发生在Liu v. Poland之前,不能倒过来套Liu
时间必须讲清楚。
Ning Sishen案最终拒绝引渡发生在:
2019年。
欧洲人权法院著名的:
Liu v. Poland
直到:
2022年10月6日
才作出判决,并于:
2023年1月30日
成为终局。
所以Ning Sishen案不可能依据Liu作出裁判。
不能写:
“法国根据Liu v. Poland认定中国存在系统性酷刑风险,所以拒绝引渡。”
这是时间倒置。
而且公开资料本身已经告诉我们:
法院最终走的是:
健康和人道理由。
二十七、但为什么这个2019年的案件仍然值得与Liu之后的案件放在一起看?
因为它展示了另一个完全不同的拒绝路线。
Liu之后,欧洲中国引渡案件最受关注的是:
一般性羁押和酷刑风险。
而Ning Sishen告诉我们:
即使法院不在一般中国人权问题上作出决定,
一个人仍可能通过:
高度个案化的身体及精神健康风险
阻止引渡。
这两条路线完全不同:
路线一
中国整体羁押环境和国际人权义务。
路线二
这个具体人的年龄、身体、精神状态,以及羁押对其产生的严重后果。
真实案件中:
两条路线可能同时存在。
也可能只需要其中一条就足以决定案件。
二十八、这宗案对精神健康抗辩有什么特别价值?
Ning Sishen的医学材料中有一个非常关键的因素:
fort risque suicidaire——高度自杀风险。
现代引渡案件中,精神健康和自杀风险并不是天然次要问题。
如果专业精神科证据能够证明:
引渡;
长期羁押;
失去现有医疗照顾;
陌生监狱环境;
或者刑事程序本身
会把自杀风险推高到法律不能接受的程度,
它完全可能成为独立的人道抗辩核心。
但法院通常会非常严格地判断:
风险到底是真实医学风险,
还是诉讼压力下的一般焦虑。
Ning Sishen案显然跨过了这道门槛。
二十九、案件中“怕被酷刑”的说法为什么没有成为最终主标题?
因为建立专业数据库时,一定要区分:
当事人说了什么
Ning Sishen说:
害怕回中国后遭受酷刑。
医生认定了什么
医学鉴定认定:
严重脑外伤后遗症、重度抑郁和高自杀风险,与长期监禁不相容。
法院最后公开可确认的理由是什么
健康和人道主义因素。
这三件事不能揉成:
“法国法院认定中国会酷刑他。”
否则就把辩方主张写成了法院事实。
三十、Ning Sishen案最值得记住的七句话
第一,这是一宗能够确认Red Notice的真实案例。
他还受到中国国际逮捕令追查。
第二,他长期居住澳大利亚,却在邮轮停靠法属新喀里多尼亚时被捕。
这说明第三国旅行本身就可能改变Red Notice风险。
第三,法国和中国当时已经有正式生效的引渡条约。
所以拒绝引渡绝不是因为“无法律依据”。
第四,法国检方实际上支持引渡。
法院最初也没有认为案件已经触犯条约的一般拒绝条件。
第五,真正改变结果的是独立医学鉴定。
脑外伤后遗症、重度抑郁及高度自杀风险,使其无法承受长期监禁。
第六,最终公开可确认的拒绝理由是健康和人道主义,而不是法院认定中国一定会酷刑他。
第七,法国拒绝引渡不等于Red Notice自动删除,更不等于中国基础刑事案件撤销。
这七点,才是这宗案件真正值得收入中国Red Notice与跨境引渡数据库的原因。
跨境红色通知与引渡法律服务
Red Notice当事人的风险并不会固定在一个国家。
一个人在长期居住地多年没有遭到拘捕,并不意味着进入第三国、转机国或邮轮停靠地时也具有相同法律状态。
英国法律管家 / Jurify可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协助梳理跨境刑事及INTERPOL风险,并在需要时协调法国、英国、澳大利亚、欧洲及其他相关司法辖区律师分析或处理:
INTERPOL个人数据核查;
Red Notice和Diffusion状态确认;
CCF数据访问、纠正及删除;
请求国国内逮捕令;
临时拘捕;
引渡羁押及保释;
正式引渡;
双重犯罪;
请求文件及证据;
追诉时效;
政治犯罪和政治目的;
死刑及无期徒刑;
酷刑和不人道待遇;
公平审判;
外交保证;
严重身体疾病;
精神健康和自杀风险;
专业医学鉴定;
人道主义拒绝引渡;
多国旅行、机场转机和邮轮停靠风险。
Ning Sishen案尤其提醒:
医学抗辩必须证据化。
“身体不好”不是法律结论。
真正可能改变引渡结果的是:
具体诊断、历史病历、独立专家意见、羁押对病情的影响,以及风险是否达到法律要求的严重程度。
与此同时,即使成功在一个国家阻止引渡,也需要继续确认:
INTERPOL数据和请求国国内刑事案件是否仍然存在。
任何个案结果均取决于具体事实、医疗证据、请求文件以及司法辖区,不能保证拒绝引渡、Red Notice删除或取得其他特定结果。
法律及资料声明
本文关于Ning Sishen案件的核心事实主要依据2019年新喀里多尼亚当地媒体转引AFP的同期庭审报道,以及法国官方Légifrance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兰西共和国引渡条约》。截至本文核验,没有取得Ning Sishen案件完整的努美阿上诉法院书面裁判,因此本文不会对媒体公开理由以外的法院论证作扩张性推断。
法国同期报道主要使用姓名Ning Sishen,个别段落出现Ning Sisheng的不同拼法。目前没有可靠中国官方或法院文件公开其汉字姓名,因此本文不会自行确定其中文姓名。
本案Red Notice状态可以确认。2019年同期AFP报道和当地司法报道均明确称其受到INTERPOL红色通知及国际逮捕令追查,并于同年4月底在新喀里多尼亚邮轮旅游停靠期间被捕。
中国方面指控其通过一种“金字塔式骗局”侵占或挪用相当于约130万欧元的公共资金。由于本文没有取得中国完整起诉书、逮捕令或最终刑事判决,该部分始终作为中国方面刑事指控描述,不代表法国法院已经认定其犯罪事实成立。
中法引渡条约于2007年签署,并于2015年7月17日生效。条约第5条第2款(b)允许被请求方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在兼顾犯罪严重程度和请求国利益后,如果移交可能因为年龄或健康给被请求人造成异常严重后果,可以拒绝引渡。
条约第15条另行规定,如果引渡已经批准,但实际转移可能因健康原因危及被请求人生命或加剧病情,可以推迟实际移交。这一“延期交人”机制与本案最终公开报道中的“以健康理由作出不利于引渡意见”并非同一概念。
2019年7月,努美阿上诉法院没有立即否定中国请求,而是要求医学鉴定。同期报道明确记载Ning Sishen曾主张害怕回中国后遭受酷刑,但法院公开可确认的最终拒绝理由是其医学状况,而不是一份认定中国必然对其实施酷刑的裁判。
医学鉴定记录了1994年交通事故造成的颅脑损伤后遗症、眩晕、头痛、慢性疼痛、严重抑郁及高度自杀风险,并认为其身体和精神状态与长期羁押不相容。
部分二手案例数据库将案件概括为“下级法院先批准、上诉法院随后推翻”,但同期公开司法报道显示,6月检方在努美阿上诉法院调查庭请求引渡,7月该法院要求医学鉴定,10月同一司法程序最终出现不利于引渡的意见。由于没有取得公开的下级法院批准裁判,本文不采用“先批准、后推翻”的表述。
Safeguard Defenders后来将案件进一步概括为法国法院认为在中国羁押环境中无法确保适当的专业医疗。但没有法院原文的情况下,这一说法比2019年同期AFP报道更宽。因此本文采用能够被同期资料直接确认的较窄结论:其健康状况与长期羁押不相容,并达到条约下人道主义拒绝引渡的严重程度。
本案发生于2019年。欧洲人权法院Liu v. Poland判决直到2022年10月6日才作出,并于2023年1月30日成为终局,因此Liu不是Ning Sishen案件的裁判依据。
最后再次强调:
Red Notice ≠ 有罪判决。
法国拒绝引渡 ≠ 中国基础刑事案件撤销。
当事人主张可能遭受酷刑 ≠ 法国法院已经认定中国会酷刑他。
健康理由拒绝引渡 ≠ 法国认定所有中国请求均不能执行。
一个国家拒绝引渡 ≠ Red Notice自动从INTERPOL系统删除。
本文仅依据公开司法、官方及可靠同期资料进行一般案例研究,不构成针对任何个人或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