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说结论:德国并不是典型的“退休签证国家”
如果一个65岁的中国退休人士告诉我:
每月养老金5,000欧元;
有100万欧元存款;
没有德国配偶;
孩子也不在德国;
以前没有在德国生活过;
只是非常喜欢慕尼黑,希望退休以后搬过去。
那么即使他的经济条件很好,我也不会告诉他:
“收入够了,可以直接办德国退休签证。”
因为德国根本没有这样一套标准项目。
德国《居留法》主要围绕:
工作;
技术人才;
自雇;
学习;
家庭团聚;
人道主义;
以及其他特定居留目的
建立制度。
对纯退休人士,并没有单独设计一个“养老金达到多少就可以居住”的全国性通道。
这正是德国和西班牙、葡萄牙、法国、意大利最大的差别之一。
如果你的第一目标只是:
“退休以后找一个容易获得非工作居留的欧洲国家。”
那么德国通常不会是我的第一推荐。
二、那网上为什么有人说德国有“退休签证”?
主要原因是德国《居留法》第7条第1款第3句。
这条法律规定:
在有充分理由的个案中,即使申请人的居留目的没有被《居留法》其他章节专门规定,也可以签发居留许可。
但这里有三个关键词:
有理由的个案。
可以。
裁量。
它不是一个申请人满足A、B、C三项条件以后就依法一定取得的“退休签证”。
现行法律还特别规定,这类第7条其他目的居留本身不自动赋予工作权;是否允许从事经济活动,需要根据具体居留许可另行判断。
因此,一个经济独立的退休人士确实可能研究这条路线。
通常需要重点证明:
有充分且稳定的养老金、投资收入或资产;
完全能够自己承担德国生活费用;
具有足够医疗保险;
不会依赖德国公共福利;
为什么需要长期生活在德国,而不是简单旅游;
以及个案中存在什么足够合理的长期居留理由。
但我不建议把它包装成:
“德国财务自由签证”
或者:
“德国退休签证”。
因为这会让申请人误以为它和西班牙NLV是同一种制度。
不是。
德国法律虽然留下了一个裁量空间,但没有建立全国统一的退休收入门槛。一般居留许可本身原则上要求生活来源得到保障,而德国法律所说的“生活来源有保障”,还包括有足够医疗保险,并且无需依赖公共资金。
三、有100万欧元存款,是不是就容易很多?
当然会增强财务证明。
但:
有钱 ≠ 自动拥有德国居留权。
这也是德国与一些被动收入签证国家最大的制度差异。
比如:
申请人有每年6万欧元养老金;
80万欧元证券资产;
柏林已经买了一套房。
这些都能说明:
他基本不需要德国政府负担自己的生活。
但这些材料主要解决的是:
“你养不养得起自己?”
它们并没有自动解决:
“德国为什么应该给你这张长期居留许可?”
所以第7条个案的真正难点,不只是银行账户。
而是整个居留目的能不能成立。
四、在德国买房,可以获得退休居留吗?
不能。
德国没有一个普通意义上的:
“买一套50万欧元房子,就拿Golden Visa”
这样的房地产投资居留制度。
你可以买房。
外国人在德国持有住宅物业本身并不等于取得居留资格。
因此:
德国房产所有权 ≠ 德国居留权。
假设一个中国家庭在法兰克福买了一套价值80万欧元的公寓,他们仍然需要另外找到合法的长期居留依据。
房子可以帮助证明:
住所;
资产;
生活计划;
但不能替代签证本身。
五、2026年非常值得关注的一条:孩子在德国工作,父母可能真的可以过去
这可能是很多华人家庭最值得关注的变化。
过去经常有人问:
“孩子已经在德国工作、买房甚至拿永居了,我退休以后能不能跟孩子去德国?”
传统德国规则对成年子女的父母团聚非常严格。
一般其他家庭成员想通过家庭团聚进入德国,需要达到避免 außergewöhnliche Härte——特殊/异常困难等较高门槛,并不是因为孩子已经成年定居德国,父母就自动拥有团聚权。
但技术人才移民改革以后,出现了一条非常重要的新路径。
根据现行《居留法》第36条第3款:
如果在德国的子女在2024年3月1日或以后首次获得法律列明的相关技术人才、EU Blue Card、自雇等合资格居留许可,其父母可能获得家庭团聚居留。
符合条件时,如果该技术人才的配偶也长期居住在德国,配偶的父母也可能纳入。
官方Make it in Germany目前仍明确说明,2024年3月1日以后首次取得相应工作居留的技术人才,可以拥有把父母或父母-in-law接到德国的可能。
这对退休人士意味着什么?
比如:
女儿2025年首次拿德国EU Blue Card;
父母都已经退休;
家庭有足够经济能力;
医疗保障可以解决。
那么父母就不应该再只搜索:
“德国有没有退休签证?”
更值得研究的是:
技术人才父母团聚。
六、但是孩子有德国永居,就一定可以把父母接过去吗?
不一定。
这里非常容易误读。
新增的技术人才父母团聚,是针对法律明确列出的身份,并且特别关注相关居留许可首次取得的时间是否在2024年3月1日或以后。
所以不能简单写成:
“孩子在德国工作,父母都可以过去。”
更不能写成:
“孩子拿德国永居以后,父母自动团聚。”
如果不属于第36条第3款的新机制,成年子女的父母通常仍需回到其他家庭成员团聚规则,而这类普通团聚存在非常高的特殊困难门槛。
必须核对孩子:
现在是什么身份;
最初什么时候获得;
最初获得的是哪一类居留;
父母经济来源如何;
医疗保险如何解决。
七、还有一条很少有人知道:以前在德国生活过的退休人士,可以“回来”
这一条特别值得单独写。
德国《居留法》第37条第5款规定:
如果一个外国人:
从德国境内的机构领取养老金,
并且:
在以前离开德国之前,已经在德国合法居住至少8年,
原则上可以获得返回德国的居留许可。
这不是普通意义上的全民退休签证。
它针对的是一种非常具体的人群:
年轻时在德国生活、工作多年;
后来回到中国或其他国家;
退休以后开始领取德国养老金;
现在希望重新回德国生活。
例如:
王先生年轻时在德国工作了15年;
后来回中国发展;
退休以后一直领取德国法定养老体系支付的养老金;
现在希望重新在德国生活。
他的情况和一个从未在德国生活过、只是有中国养老金的人完全不同。
前者一定要专门研究:
§37(5)退休人士回归权。
后者则不能借用这条规则。
八、退休以后还经营公司,可以用自雇签证吗?
如果真的仍然从事商业经营,可以研究。
但那已经不是“退休居留”。
德国《居留法》第21条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国人以自雇经营活动取得居留,核心考虑包括:
是否存在经济利益或地区需求;
业务是否会产生积极经济影响;
融资是否落实;
商业模式是否可持续;
投资规模;
申请人的创业经验等。
而对于45岁以上的自雇申请人,法律还特别要求考虑是否具备适当的养老保障。
所以一个58岁的企业老板如果仍然准备:
在德国开公司;
真正经营业务;
招聘员工;
发展客户,
完全可以从企业经营的角度研究。
但不要为了取得德国身份而成立一家“纸面公司”,然后说自己其实退休了。
两个逻辑必须分开。
九、Remote Work呢?在德国养老,顺便给英国公司工作可以吗?
不能想当然。
特别是通过第7条第1款第3句取得的其他目的居留,现行法律明确规定:
它并不自动赋予经济活动权。
因此不能认为:
“公司不在德国,我在家给英国公司开Zoom会议,所以不算工作。”
如果申请人实际上仍然:
领取工资;
提供服务;
管理公司;
从事自由职业;
就应该按真实活动评估德国工作、自雇及相关居留规则。
同样:
仅持有公司股份 ≠ 实际管理公司。
纯粹领取股息,与每天从德国主持英国公司的经营会议,是完全不同的事实。
而企业老板长期从德国管理境外公司,还可能进一步涉及:
Management and Control;
Corporate Tax Residence;
Permanent Establishment;
Director Income;
Social Insurance;
Cross-border Salary;
Company Dividends。
十、退休人士去德国,最难的可能反而是医疗保险
这部分千万不要最后才考虑。
德国原则上要求居民拥有医疗保险。德国医疗制度主要分为:
GKV——法定医疗保险
和
PKV——私人医疗保险。
德国卫生部2026年的官方资料明确指出,在德国居住的人原则上必须拥有医疗保险;退休人士只有在满足特定先前参保条件时,才可能属于法定保险强制参保人。
这意味着:
一个70岁第一次从中国搬到德国的退休人士,
不能简单认为:
“我到了德国以后每个月交几百欧元,就自动加入GKV。”
尤其55岁以后,重新进入德国法定医保存在专门限制。德国卫生部2026年仍明确说明,在某些情况下,年满55岁、过去五年没有参加GKV的人重新进入法定体系会受到限制。
因此对60–75岁申请人,我认为医疗保险有时比养老金金额更应该提前核算。
特别是:
既往症;
私人保险保费;
长期护理保险;
药物;
重大疾病;
未来年龄上涨后的保费,
都应该提前了解。
十一、持中国护照和英国护照,申请程序一样吗?
不完全一样。
这一点对英国华人尤其重要。
中国护照持有人如果要以长期居留目的迁往德国,一般应按照适用的德国国家D类签证程序,在入境之前解决长期签证问题。
但德国《居留条例》第41条目前给予部分国籍特殊待遇。
其中包括:
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韩国、新西兰和以色列等国公民。
这些国籍人士在符合规则的情况下,可以为长期目的免签进入德国,然后在德国境内申请所需居留许可,一般需要在入境90天内提出。
所以:
中国护照+英国ILR
与
英国护照
不是一回事。
拥有英国永居,并不会把中国护照变成英国护照。
十二、如果只想每年在德国住两三个月,其实未必需要长期居留
这是很多退休家庭容易把问题复杂化的地方。
如果你的真实生活计划是:
每年夏天去德国住两个月;
其他时间继续生活在英国或中国,
那么首先应该研究的可能只是合法短期停留规则。
对于符合免签条件的第三国公民,或者取得相应申根签证的人,一般短期申根停留实行:
任意180天内最多90天。
德国外交部目前仍按这一规则计算,包括入境日和离境日。
如果90天已经足够你的生活方式,就没有必要仅仅为了“有一张居留卡”而主动进入德国长期税务、医疗和行政体系。
十三、住德国退休,会不会成为德国税务居民?
非常可能。
而且德国同样不能用:
“183天以下肯定不是税务居民”
这样简单判断。
德国《税收通则》首先看一个人是否在德国拥有可供持续使用的Wohnsitz——住所。
此外还看:
gewöhnlicher Aufenthalt——惯常居所。
现行法律规定,如果连续在德国停留超过六个月,原则上会从一开始形成德国的惯常居所;短暂离境不会自动打断。
所以退休家庭如果:
德国有长期住房;
一年大部分时间生活在那里;
配偶也在那里;
生活重心已经搬过去,
千万不要只拿计算器算183天。
养老金、英国出租房、公司分红、股息、资本收益等,也要结合:
收入性质;
德国国内税法;
原居住国税务居民状态;
相应双重征税协定
分别分析。
Visa / Residence Permit ≠ Tax Residence。
长期居住可能触发当地税务居民规则,具体应根据收入、资产、家庭、实际居住和相关双重征税协定取得专业税务意见。
十四、拿这种退休型居留住5年,能不能直接永居?
不能这么说。
德国普通Niederlassungserlaubnis——定居许可的标准规则中,虽然五年持有居留许可是一个重要时间条件,但同时还有其他要求。
现行《居留法》第9条包括:
生活来源得到保障;
通常需要至少60个月德国法定养老保险强制或自愿缴费,或者能够证明针对可比养老保障的相应缴费;
足够德语能力;
了解德国法律、社会制度和生活情况;
以及其他条件。
所以一个65岁才第一次搬到德国的人不能简单推导:
“我有钱住五年,所以第六年一定拿永居。”
尤其养老金缴费或可比保障问题,要提前分析。
此外德国还有:
Daueraufenthalt-EU——EU长期居民许可。
其现行基本规则同样以五年居留为重要条件,并要求稳定、规律的收入、足够德语以及德国法律社会制度知识等。
具体某一种退休性质居留是否可以完整计入、最终符合哪一种长期身份,必须根据实际居留依据逐项判断。
十五、那德国现在是不是5年可以入籍?
2026年德国普通归化的法定居住年限确实是:
5年。
2025年10月30日起,此前特殊情况下可能3年快速归化的“Turboeinbürgerung”已经取消,目前一般最短年限重新统一为5年。
但是:
5年 ≠ 自动德国护照。
普通归化还包括:
符合要求的居留身份;
经济自立;
一般B1德语;
德国法律社会制度知识;
身份与国籍明确;
无相应犯罪障碍等条件。
年龄较大的人如果由于年龄、疾病或残障确实无法满足部分语言或知识要求,德国国籍法存在相应豁免机制。
但不能把它简化成:
“65岁以后德国入籍自动免德语。”
法律看的是是否因年龄导致确实无法满足要求,不是设置一个统一的65岁自动豁免线。
十六、那么什么样的退休人士,我认为德国值得优先研究?
我会优先看四类。
第一类:孩子符合2024年以后技术人才父母团聚条件
这一类现在非常值得研究。
特别是孩子持EU Blue Card、技术人才或其他法律列明身份,而且首次获得相关许可是在2024年3月1日以后。
第二类:以前长期生活过德国,现在领取德国养老金
如果以前合法居住至少8年,而且由德国境内机构支付养老金,一定要研究《居留法》第37条第5款。
第三类:与德国有非常强的个人连接,同时经济完全独立
这种家庭可以进一步评估第7条其他目的居留是否具备足够充分的个案理由。
但必须接受:
它不是标准化退休签证。
第四类:其实还没有退休
如果还在经营公司、创业或者工作,那就用工作和商业逻辑选身份,不必硬找“退休路线”。
十七、什么样的人,我反而更建议看看西班牙、葡萄牙或意大利?
假设一对夫妻:
65岁;
养老金很稳定;
没有德国亲属;
没有德国历史居留;
不会德语;
只是希望找一个欧洲国家长期养老。
这种情况下,我通常不会因为“德国经济强、医疗好”,就优先让他们研究德国第7条。
我反而会同时比较:
西班牙NLV;
葡萄牙相应长期居留路径;
意大利Elective Residence;
法国Visitor等。
原因很简单:
这些国家至少存在更加清楚的“非工作长期生活”制度。
德国则更加依赖:
你为什么与德国存在适合长期居留的具体法律连接。
可以结合:
《2026欧洲养老移民与第二人生完整指南》
以及:
《2026德国长期居留与退休生活完整指南》
一起判断。
德国不是不能养老。
只是它并没有为了“纯退休移民”专门铺好一条标准道路。
十八、一个英国华人家庭怎么判断?
假设陈先生68岁,太太65岁,两人住在英国。
他们有:
每年约£45,000养老金;
一套英国出租房;
约£600,000投资及现金;
完全不再工作。
女儿2025年第一次取得德国EU Blue Card,目前在慕尼黑工作。
如果这个家庭只搜索:
“Germany Retirement Visa”
可能会得出:
“德国没有退休签证,所以不能去。”
但真正正确的问题应该是:
女儿是否属于《居留法》第36条第3款规定的技术人才?父母能否通过新增的父母团聚机制申请?
如果符合,再进一步解决:
父母生活费用;
住房;
医疗保险;
税务;
居住安排。
这就可能从“几乎没路线”变成一个非常值得研究的家庭团聚案件。
以上为示例场景,并非真实客户个案。
十九、最终结论:德国退休养老,先找“身份依据”,再算养老金
德国与西班牙NLV最大的区别就在这里。
西班牙可以先问:
“我资金够不够?”
德国退休人士更应该先问:
“我属于哪一条法律路径?”
如果是:
技术人才父母团聚;
曾长期居德、领取德国养老金的退休人士回归;
配偶或家庭团聚;
真实自雇;
或者确实存在充分理由的其他目的居留,
那么德国完全可以成为第二人生的一部分。
但如果你的情况只是:
“我有钱,我退休了,我喜欢德国。”
这三件事本身,并不会自动组成一个标准德国退休签证。
这一点恰恰需要在规划最开始说清楚。
没有退休签证,不等于不能在德国退休。
但与西班牙、葡萄牙和意大利相比,德国更讲究的是:
你与德国之间,到底存在什么可以建立长期居留权的法律基础。
重要提示
本文根据截至2026年9月2日可以核验的德国现行《居留法》《居留条例》《国籍法》以及德国联邦政府、联邦外交部、联邦卫生部等官方规则整理。
德国目前没有一个全国统一、仅凭养老金或存款达到固定金额即可获得的标准“退休签证”。
《居留法》第7条第1款第3句属于其他未专门规定居留目的的个案裁量机制,不应宣传为保证获得批准的德国退休签证。
父母团聚需要根据在德子女的具体身份、首次取得相关居留许可日期以及法律条款单独核验;不能因为成年孩子居住德国,就当然认为父母拥有家庭团聚权。
公司营业额 ≠ 个人收入。
公司利润 ≠ 股东个人收入。
公司账户的钱 ≠ 股东个人的钱。
房产市值 ≠ 房租收入。
股票上涨 ≠ 稳定退休收入。
对于仍然工作或实际管理境外公司的申请人,还应考虑Management and Control、Corporate Tax Residence、Permanent Establishment、Social Insurance、Director Income、Cross-border Salary以及Company Dividends等问题。
Visa / Residence Permit ≠ Tax Residence。
长期居住可能触发当地税务居民规则,具体应根据收入、资产、家庭、实际居住和相关双重征税协定取得专业税务意见。
德国临时居留、Niederlassungserlaubnis、Daueraufenthalt-EU以及德国国籍属于不同法律制度,不存在“住满5年自动永居”或“住满5年自动取得德国护照”。
是否符合要求需要结合申请人的收入、资产、家庭及个人背景具体评估。
官方资料来源
德国《Aufenthaltsgesetz(AufenthG)居留法》
德国《Aufenthaltsverordnung(AufenthV)居留条例》
《AufenthG §2》生活来源及医疗保险定义
《AufenthG §5》居留许可一般条件
《AufenthG §7》其他居留目的
《AufenthG §9》Niederlassungserlaubnis
《AufenthG §9a》Daueraufenthalt-EU
《AufenthG §21》自雇居留
《AufenthG §36》父母及其他家庭成员团聚
《AufenthG §37》回归权及退休人士回归
德国《Staatsangehörigkeitsgesetz(StAG)国籍法》
德国《Abgabenordnung(AO)税收通则》
德国联邦外交部 Auswärtiges Amt
德国联邦移民与难民局 BAMF
德国联邦政府 Make it in Germany
德国联邦卫生部 Bundesministerium für Gesundhei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