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说最重要的结论:钱留在中国,不代表欧洲不用申报
假设王先生退休后搬到了葡萄牙。
他的生活很简单:
中国每月养老金2万元人民币;
上海一套房出租,每月收1.5万元;
国内银行有定期存款;
持有几家上市公司股票,每年有股息;
所有收入都进入中国银行账户。
他可能会认为:
“我没有把这些钱转到葡萄牙,所以葡萄牙应该不用管。”
这是非常危险的理解。
葡萄牙税务局目前写得非常直接:
葡萄牙税务居民必须申报在葡萄牙和境外取得的全部收入。
境外养老金、房地产收入、利息、股息、资本收益等,都有对应的境外收入申报类别。
西班牙税务局的表述同样明确:
如果一个人是西班牙税务居民,需要按照IRPF申报其全球所得——renta mundial,不论收入在世界哪个国家取得,同时再根据相应双重征税协定处理征税权和重复征税。
法国也是同样逻辑。法国税务居民原则上申报法国以及境外来源的全部收入,再根据相关国际税收协定处理。
所以第一个观念必须改过来:
钱有没有汇入欧洲银行账户,通常不是判断是否需要申报的核心。
真正重要的是:
你是不是当地税务居民,以及这笔收入按照当地税法和税收协定属于什么。
二、“需要申报”和“需要交税”完全不是一回事
这是本文最重要的第二句话。
很多人一听:
“养老金要申报。”
马上理解成:
“养老金要在中国交一次,然后欧洲再交一次。”
不一定。
国际税务里面经常会出现三种完全不同的结果:
第一种:
只能中国征税。
第二种:
只能欧洲居住国征税。
第三种:
中国和欧洲居住国都有一定征税权,但居住国通过Foreign Tax Credit——外国税收抵免等机制避免重复征税。
所以“申报”只是告诉税务机关:
我有这样一笔境外收入。
至于最后税额是多少,是下一步。
法国税务机关在境外收入指引中也专门提醒:
境外所得应首先查看法国与收入来源国之间的税收协定,以确认是在法国征税、免税,还是通过Tax Credit等方式消除潜在双重征税。
葡萄牙同样要求居民在Anexo J填写境外所得以及境外已经缴纳的税额,再按照葡萄牙IRS和国际双重征税规则计算相应抵免。
因此:
“我已经在中国交过税”不能直接推出“欧洲不用申报”。
正确的说法是:
中国已纳税额可能影响欧洲最终需要补多少税,但申报义务要单独判断。
三、第一步永远不是看收入,而是先确认你到底是哪国税务居民
上一篇:
《欧洲长期居住会不会自动成为税务居民?183天规则怎么理解》
讲的就是这个问题。
如果你并不是西班牙税务居民,那么西班牙通常不会仅仅因为你在中国拥有一套出租房,就按照全球所得逻辑对你征税。
但一旦成为税务居民,情况就变了。
因此税务分析的正确顺序永远应该是:
先居民,后收入。
而不是:
“我有一套中国房子,请问西班牙收多少税?”
因为如果你的Tax Residence结论不同,后面的答案可能全部改变。
四、还有一个很多中国人会忽略的问题:搬到欧洲以后,中国还会不会认为我是中国税务居民?
有可能。
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但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累计居住满183天的个人,为中国居民个人。
而中国税法中的“住所”并不是简单指:
“中国有没有一套房。”
实施条例把它定义为:
因为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国家税务总局的官方问答还特别指出,中国公民一般情况下可能属于居民个人;但如果因为家庭、经济利益关系已经不再在中国习惯性居住,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
所以一个中国人搬去西班牙,不应该简单认为:
“西班牙住满183天,我从第二天开始就自动不再是中国税务居民。”
如果按照两国国内法:
中国说你是居民;
西班牙也说你是居民,
那就出现了:
双重税务居民。
这时候还需要继续看中国与西班牙之间的税收协定,通过永久住所、重要利益中心、惯常居住地、国籍等Tie-breaker规则解决最终协定居民身份。中西现行协定本身就设置了这套冲突解决机制。
五、中国养老金搬到欧洲以后,到底要不要申报?
答案不能只说“要”或者“不要”。
首先要问:
什么养老金?
中国家庭口中的养老金至少可能包括:
基本养老保险;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待遇;
过去任职形成的企业年金;
商业养老保险;
个人养老金账户;
企业或者私人安排支付的退休收入。
税收协定对这些东西未必使用同一规则。
六、为什么两个都叫“养老金”,税务结果却可能完全不同?
以2026年仍然有效的中国—西班牙协定为例。
协定对一般因过去工作取得的养老金,原则上规定由居住国征税。
但它又单独规定:
由一国政府或者地方机构根据该国公共社会保障体系支付的养老金和类似款项,原则上只在该支付国征税。
中国—德国协定也有非常类似的区分:
一般养老金原则上在居民国征税;
属于一国公共社会保障体系的养老金,则原则上只在该来源国征税。
而中国—葡萄牙协定的条文结构又有所不同:
因过去就业取得的一般养老金原则上只在居民国征税;公共服务养老金另外适用政府服务规则。
中国—法国现行协定对私人养老金规定,原则上由养老金领取人的税务居民国独占征税;公共部门收入则另外适用Article 19。
所以千万不要在微信群看到一句:
“中国养老金到欧洲都不用交税。”
或者:
“成为欧洲税务居民以后中国养老金全部要交欧洲税。”
这两种说法都过于粗糙。
七、2026年搬去意大利的人尤其要注意:中意新版协定已经开始执行
这是今年必须更新的一项。
2019年签署的新中意双边税收协定已经于2025年2月19日正式生效,并且从:
2026年1月1日起
开始适用于相关所得税。
也就是说,今年开始分析中国—意大利养老金、股息和房产收入时,不能再继续拿1986年的老协定作为主要依据。
新中意协定明确区分:
一般因过去就业支付的养老金,原则上仅由居民国征税;
而属于一国公共社会保障体系支付的养老金,则原则上仅由该体系所在国征税。
这对于退休后申请:
意大利Elective Residence
并准备真正成为意大利税务居民的人非常重要。
因为签证材料里写一个“养老金总收入”,和税务上判断这笔养老金具体属于哪一类,是两件不同的事。
八、中国房子出租:人在欧洲以后,房租通常不能“消失”
假设你搬到了西班牙。
但上海继续有一套房出租。
这笔租金首先仍然与中国有非常明确的税务连接。
中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
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取得的所得,属于中国境内来源所得。
国际税收协定对此也非常一致。
比如中西税收协定Article 6规定:
一国居民从位于另一国的不动产取得的租金等收入,可以在房地产所在地国家征税。
中意2026年开始适用的新协定同样规定:
位于中国的不动产产生的出租等房地产所得,可以在中国征税。
因此:
人在西班牙或者意大利,
房子在上海,
并不会因为人已经离境,就让上海房租失去中国来源属性。
九、那中国房租已经交过中国税,欧洲为什么还要报?
因为如果你已经成为欧洲国家的税务居民,当地可能要求申报全球收入。
举个最容易理解的例子。
假设:
上海出租房全年折合租金收入€20,000;
中国已经依法缴纳相应所得税;
申请人已经是葡萄牙税务居民。
葡萄牙仍要求居民申报境外房地产收入。
申报时还要填写境外已经支付的相应税款,再根据中葡税收协定以及葡萄牙Foreign Tax Credit规则处理双重征税。
最终结果可能是:
中国先收一部分;
葡萄牙计算自己的税额;
然后允许在规定范围内抵扣中国已缴税额。
所以不是简单:
中国交了 = 欧洲不管。
也不是:
中国交了 + 欧洲完整再交一次。
而是:
来源国征税权 + 居民国全球所得规则 + 双重征税抵免。
十、中国公司股息也是一样:先搞清楚“公司赚的钱”和“你收到的钱”
这是企业老板最容易搞错的地方。
比如一个人在中国持有一家公司。
公司一年:
营业额人民币1,000万元;
利润200万元;
最后给股东本人分红80万元。
税务上不能说:
“我的个人收入是1,000万元。”
因为:
公司营业额 ≠ 个人收入。
公司利润 ≠ 股东个人收入。
公司账户的钱 ≠ 股东个人的钱。
真正进入股东个人税务分析的,是:
工资;
董事收入;
股息分红;
股东借款;
福利;
以及其他个人实际取得的收入。
所以如果公司赚200万元,但全部留在公司账户里,和公司把其中80万元正式分配给股东,是两种不同的个人税务事件。
十一、中国公司给我分红,搬去欧洲以后怎么办?
中国实施条例明确:
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取得的利息、股息和红利,属于中国来源所得。
如果收款人同时已经是某个欧洲国家的税务居民,那么通常又会进入居民国的全球所得申报体系。
税收协定则会限制来源国能够征收的税率,并处理双重征税。
例如中西现行协定规定:
中国公司向西班牙税务居民支付股息时,中国仍可作为来源国征税;对于一般个人受益所有人,协定规定的来源国税率上限通常为股息总额的10%。
法国—中国现行协定对于一般股息的来源国税率上限同样通常为10%。
葡萄牙官方公布的中葡协定税率表中,一般股息协定税率同样为10%。
2026年开始适用的新中意协定也规定:
一般情况下来源国股息税率上限为10%;符合特定企业持股条件时存在5%档,但那是公司持股情形,不能把它套到普通个人股东身上。
十二、“我不把中国分红汇到欧洲”有用吗?
通常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税务居民问题。
如果当地税法对税务居民采用Worldwide Income体系,那么判断重点通常是:
收入有没有产生、是不是属于你。
而不是:
最后汇到了哪个银行账户。
例如,葡萄牙税务局明确表示,居民应申报世界各地取得的资本收入,包括利息和股息。
西班牙也是全球所得原则。
所以:
分红留在中国银行卡,
与没有分红,
不是一回事。
十三、银行利息呢?中国定期存款也要考虑
同样的逻辑。
如果你是当地税务居民,境外银行存款产生的利息通常属于需要考虑的境外资本收入。
葡萄牙明确把:
juros e dividendos——利息和股息
列入居民境外收入申报类别。
中西现行协定规定,跨境利息可以由居民国征税,同时来源国在满足受益所有人等条件时也可能征税,但协定一般将来源国税率限制在10%。
所以“国内银行已经扣过税”仍然不是申报问题的终点。
十四、还有一个很多人完全没想到的问题:申报收入和申报资产,不是一回事
这一点特别重要。
比如你搬去欧洲以后,在中国仍有:
三个银行账户;
一套房;
股票账户;
基金;
保险;
公司股份。
即使某一年这些资产没有产生收入,部分国家仍然可能存在单独的境外资产或境外账户申报制度。
这和所得税是两条线。
十五、西班牙:要特别了解Modelo 720
西班牙存在境外资产信息申报制度。
例如境外银行账户、不动产和部分证券等,在达到相应法定标准时可能触发Modelo 720信息申报。
西班牙税务局2025年更新的官方FAQ仍然使用:
€50,000
作为相关类别是否触发首次申报的重要门槛之一。
所以:
你在上海有一套房,
今年没有出租,
不代表它一定与西班牙申报无关。
没有收入和没有境外资产申报义务是两回事。
十六、法国:中国银行账户也可能需要单独申报
法国的规则更加直观。
法国税务居民原则上需要申报符合条件的境外银行账户、数字资产账户以及境外保险等,通常通过:
Form 3916 / 3916-bis
随年度所得税申报办理。法国2026年度表格目前仍然延续这套制度。
所以一个法国税务居民可能同时面对:
中国房租收入申报;
中国股息申报;
中国养老金申报;
以及中国银行账户本身的信息申报。
这几件事不要混在一起。
十七、葡萄牙:中国账户即使没多少利息,也不能完全忽略
葡萄牙税务局明确要求葡萄牙税务居民,在IRS的Anexo J中识别本人持有、受益或者有权操作的境外存款和证券账户。
主要填写IBAN、BIC或者相应账户号码。
官方还特别说明:
这项账户识别义务本身并不直接决定最终税额。
这又一次说明:
信息申报 ≠ 一定产生税款。
十八、意大利:2026年更不能只盯着“收入”
意大利税务居民持有境外投资、金融资产及部分境外财产时,还存在:
Quadro RW / Quadro W
等海外资产监控申报体系,并可能进一步涉及IVIE、IVAFE等制度。
意大利税务局2026年申报指引继续明确:
意大利居民持有境外投资、外国金融资产以及境外房地产等,需要根据规则完成相应监控申报。
所以一个退休家庭如果在中国保留:
人民币存款;
上海房产;
A股、美股;
基金;
公司股份,
搬去意大利以前就应该把资产表整理清楚。
不要等第一次意大利税务申报时才开始翻十年前的银行记录。
十九、公司老板还要再多看一层:公司本身会不会也被牵进欧洲税务?
假设张先生55岁,搬去了西班牙。
他仍然拥有一家中国公司。
本人每天从马德里:
开管理会议;
批合同;
控制公司账户;
管理员工;
决定重大投资;
签署客户协议。
这时候问题已经不只是:
“张先生收到多少中国分红?”
还可能进一步出现:
Management and Control;
Corporate Tax Residence;
Permanent Establishment;
Director Income;
Cross-border Salary;
Social Insurance。
也就是说:
个人成为欧洲税务居民,
和企业是否在当地形成企业税务连接,
是两层问题。
仅仅把工资改成“公司分红”,并不能自动消除企业管理发生地的事实。
以上为示例场景,并非真实客户个案。
二十、一个典型退休家庭,真正应该怎么计算?
假设李先生66岁,妻子63岁,两人准备从中国搬到西班牙。
他们每年有:
中国基本养老金人民币30万元;
上海出租物业年租金18万元;
银行利息5万元;
A股及基金分红8万元;
另持有一家家族企业20%的股份,每年分红约30万元。
他们最不应该做的,就是把这些数字全部加起来,然后问:
“西班牙会按多少钱收税?”
正确顺序应该是:
第一步,确认夫妻是否已经成为西班牙税务居民。
第二步,分别确认每一种养老金的法律性质。
第三步,中国房地产租金单独按不动产收入分析。
第四步,银行利息与股息分别按中西协定Article 10、11等规则分析。
第五步,确认中国已经实际缴纳多少税,可以取得哪些证明。
第六步,计算西班牙的Foreign Tax Credit或者相应协定处理。
第七步,再检查中国账户、房地产、证券是否触发西班牙境外资产信息申报。
这才是一份真正可以落地的跨境税务计划。
以上为示例场景,并非真实客户个案。
二十一、还有英国资产的人,情况会更复杂
本项目很多读者不是直接从中国搬欧洲。
而是:
中国出生;
英国生活十几年;
退休后搬去西班牙或葡萄牙。
这种家庭可能同时拥有:
中国养老金;
中国房租;
英国State Pension;
英国Private Pension;
英国出租房;
英国ISA;
英国公司股份;
中国公司分红。
这时千万不能把所有“境外收入”放在一个篮子里。
中国—西班牙税收协定,
和英国—西班牙税收协定,
是两套不同的国际协议。
中国养老金的处理,
也不能拿英国养老金的规则直接套。
真正做规划时必须按照:
收入来源国家 × 收入类别 × 税务居民国家
逐项判断。
二十二、是不是收入不多就可以不用报?
不能这样推导。
有些国家确实存在年度起征额、免申报条件、小额豁免或者简化申报规则。
但是否需要申报,不能只凭:
“就几千欧元,应该没人管。”
尤其是:
养老金;
房租;
证券;
境外账户;
公司股份,
往往同时牵涉所得申报和信息申报两套制度。
最危险的情况不是税额特别大。
而是申请人根本没有意识到:
这笔收入或者这个账户属于需要报告的信息。
二十三、中国房子卖掉以后,钱转到欧洲,是不是只看汇款金额?
也不是。
比如:
十年前500万元人民币买的房;
今年1,000万元卖掉;
最后把1,000万元汇到欧洲。
税务机关真正关心的通常不是:
“你今天转进来1,000万元。”
而是:
这笔钱是什么?
本金?
资本利得?
以前已经纳税的积累?
赠与?
遗产?
公司资金?
贷款?
所以:
卖房所得 ≠ 持续收入。
而且卖房涉及的是Capital Gain——资本收益,和房租属于不同收入类别。
如果已经成为欧洲税务居民,在出售中国房地产之前,往往更应该提前做税务模拟,而不是卖完以后再问。
二十四、移居欧洲前最值得做的一件事:先做一张“全球收入和资产地图”
我非常建议准备长期生活的人,在改变税务居民身份之前,把自己的财务分成两张表。
第一张:
全球收入表
包括:
养老金;
工资;
董事收入;
房租;
利息;
股息;
公司分红;
自雇收入;
基金分配;
未来可能实现的资本收益。
第二张:
全球资产表
包括:
中国房产;
英国房产;
银行账户;
股票;
基金;
保险;
养老金账户;
公司股份;
信托或其他结构。
然后给每一项标出:
所在国家;
谁拥有;
谁产生收入;
目前每年收入;
目前在哪国交税;
什么时候准备出售。
这样你搬去西班牙、葡萄牙、法国或者意大利时,才能真正知道:
新的税务居民身份会改变什么。
二十五、最后结论:最容易犯的错误,不是少算了一点税,而是把“来源地”当成“纳税地”
很多退休家庭的思维仍然是:
中国房子——中国税。
中国养老金——中国税。
英国养老金——英国税。
欧洲没有收入——欧洲没税。
现实中的国际税务并不是这样。
成为税务居民以后,居民国可能对全球收入产生申报和征税权。
与此同时,中国作为:
房地产所在地;
公司所在地;
养老金来源国,
又可能保留全部或部分征税权。
最后再通过双重征税协定,把这两个国家的权利重新协调。
所以真正正确的公式应该是:
Tax Residence + Source of Income + Type of Income + Double Tax Treaty = 最终税务结果
而绝对不是:
钱在哪里 = 税交在哪里。
这也是为什么,在欧洲第二人生的规划里:
先选国家,不能只看签证。
如果一个家庭有大量养老金、房租、股息和公司资产,税务结果可能比签证收入门槛重要得多。
重要提示
本文根据截至2026年9月2日可以核验的中国以及西班牙、葡萄牙、法国、意大利、德国等国家官方税务规定和现行双重征税协定整理。
本文所称“申报”“征税”“免税”和“外国税收抵免”属于不同概念。一笔收入需要申报,不代表一定在居民国额外产生税款;一笔收入已经在中国纳税,也不代表在欧洲居民国当然无需申报。
养老金应根据实际来源和法律性质区分基本社会保障养老金、过去就业形成的养老金、政府服务养老金、企业年金及私人养老金。不同双重征税协定对其征税权分配可能不同。
房产所在地、公司所在地、收入支付所在地和个人税务居民所在地也属于不同概念。
公司营业额 ≠ 个人收入。
公司利润 ≠ 股东个人收入。
公司账户的钱 ≠ 股东个人的钱。
房产市值 ≠ 房租收入。
股票上涨 ≠ 已实现投资收入。
卖房所得 ≠ 持续收入。
对于企业老板,还应进一步考虑Management and Control、Corporate Tax Residence、Permanent Establishment、Social Insurance、Director Income、Cross-border Salary及Company Dividends。
Visa / Residence Permit ≠ Tax Residence。
长期居住可能触发当地税务居民规则,具体应根据收入、资产、家庭、实际居住和相关双重征税协定取得专业税务意见。
是否符合要求需要结合申请人的收入、资产、家庭及个人背景具体评估。
官方资料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协定数据库
中国—西班牙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中国—葡萄牙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中国—法国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中国—德国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2026年开始适用的中国—意大利消除双重征税协定
西班牙Agencia Estatal de Administración Tributaria(AEAT)
葡萄牙Autoridade Tributária e Aduaneira
法国Direction générale des Finances publiques(DGFiP)
意大利Agenzia delle Entrate
德国Bundesministerium der Finanz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