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夏天,一名中国籍女性在途经意大利时,被当地警方控制。
让意大利警方找到她的,是中国通过国际刑警组织申请的红色通知。
她不是公开的政治异议人士。
也不是因为宗教、民族或者国家安全案件被追查。
中国要求她回国面对的,是一宗典型的经济犯罪调查: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意大利与中国之间还有正式生效的引渡条约。
案件进入安科纳上诉法院以后,一审结果对中国非常有利:
法院同意引渡。
如果按照正常程序发展,接下来就是当事人继续上诉,或者最终进入实际移交阶段。
但2023年3月1日,意大利最高法院第六刑事庭作出判决,彻底推翻了此前决定。
不是“证据再查一下”。
不是“让安科纳法院重新审”。
而是:
直接撤销引渡许可,不再发回重审。
最高法院明确认定,如果把她送往中国并置于中国的拘押体系之中,存在遭受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现实风险。2023年5月17日公布的第21125号判决,后来还被意大利最高法院正式收录为关于“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的重要司法原则。
这宗案件真正改变的,不只是一个人的命运。
它标志着:
Liu v. Poland已经从欧洲人权法院的一宗个案,开始变成欧洲各国法院处理中国引渡请求时可以直接适用的一套普遍标准。
二、CN-014的当事人是谁?
意大利后续法律评论将本案当事人写作 Zhao Chunxia,中文可译作赵春霞。案件由意大利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审理,判决编号为 21125/2023。
公开报道还把她描述为一名曾担任中国知名企业高管的女性。Safeguard Defenders称,她在2022年夏季途经意大利时,因为中国申请的INTERPOL Red Notice被拘捕。
这里需要特别提醒一个容易产生误认的问题。
中国国内公开报道中也存在一位名叫赵春霞的企业家,她曾与P2P平台“爱投资”和上市公司步森股份存在密切联系;2020年,北京海淀警方公开通报“爱投资”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对实际控制人“赵某霞”上网追逃。
一些媒体后来把意大利引渡案与这名中国企业家联系起来。
但是,目前能够取得的公开意大利司法资料,并没有完整披露足以让我们独立核对出生日期、身份证件、企业名称等全部身份信息。相关媒体当时也明确提醒,没有足够直接证据证明意大利案件中的Zhao Chunxia与中国媒体报道中的“爱投资赵春霞”就是同一人。
因此,本文讨论的是:
意大利最高法院第21125/2023号案件中的Zhao Chunxia。
不会把未经司法文件完整核实的企业背景直接写成确定事实。
三、中国正式指控她什么?
意大利最高法院判决记载,中国请求追究的核心罪名是: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中国刑法第176条。
意大利法律文献将这一罪名翻译为 assorbimento illecito di depositi pubblici。
公开案件资料显示,中国方面认为,她利用网络平台开展吸收社会资金以及发放融资等活动,但缺少相应金融许可,因此受到刑事调查。意大利法律评论将案件概括为,通过数字平台开展未经授权的吸收公众资金和融资活动,并涉及大额资金。
需要特别说明:
意大利最高法院并没有审判她是否真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意大利法院处理的是:
在中国提出这些刑事指控的情况下,意大利能不能依法把她交给中国。
因此:
拒绝引渡 ≠ 无罪判决。
四、国际刑警红色通知在案件中扮演了什么角色?
这宗案件的红色通知状态比较明确。
Safeguard Defenders披露,中国就有关经济犯罪调查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布Red Notice,当事人于2022年夏季途经意大利时因此被拘留。
国际刑警组织自己对红色通知的定义也很明确:
它是请求全球执法机关寻找并临时逮捕某个人,以等待引渡、移交或者类似法律程序,并不是一张全球通用的“国际逮捕令”。
CN-014正好完整展示了这种作用。
中国发布国际追查信息。
↓
意大利警方发现当事人。
↓
实施临时控制。
↓
中国提出正式引渡请求。
↓
意大利法院独立审查。
所以:
红色通知决定了她为什么会进入意大利引渡程序,却没有决定她最后会不会被送回中国。
五、她甚至只是途经意大利,也一样会被抓?
是。
公开报道显示,她是在旅行途中经过意大利时受到控制,并非长期居住在意大利才触发程序。Safeguard Defenders称其于2022年夏季在途经意大利时被捕;另一份对案件的报道则称,她当时正在前往接孩子结束假期。
这对红色通知风险评估非常重要。
很多人的第一反应是:
“我又不住在那个国家。”
但红通案件真正危险的地方恰恰在这里。
一张国际刑警数据可能在:
转机、
度假、
商务旅行、
探亲、
边境检查
过程中突然产生影响。
所以评估红通风险,不能只看长期居住国。
还必须看:
下一次飞机会在哪里落地。
六、中国和意大利之间真的有正式引渡条约
有。
中国和意大利于2010年10月7日在罗马签署双边引渡条约,意大利随后通过 2015年第161号法律批准并执行该条约。意大利参议院的正式立法记录确认,这项法律就是对中意引渡条约的批准。
意大利议会公开资料进一步确认,该条约后来正式生效。
因此赵春霞案和CN-013克罗地亚案完全不同。
克罗地亚与中国没有一份对应的正式双边引渡条约,主要依靠国内法处理个案请求。
但意大利:
有条约。
所以CN-014不是:
“因为中国没有法律通道,所以意大利拒绝。”
真正的问题是:
即使条约提供了合作通道,欧洲人权义务仍然能不能阻止交人?
最高法院最后给出的答案是:
能。
七、为什么安科纳上诉法院最初同意引渡?
中国提出正式请求后,案件进入 Corte d’Appello di Ancona——安科纳上诉法院。
该法院最终认为可以执行中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意大利最高法院第21125号判决本身,就是对这一决定的上诉审查。
安科纳法院并不是完全没有看到辩方提出的人权材料。
问题在于,它认为中国方面提供的法律制度说明和有关权利保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回应这些风险。
也就是说,下级法院的基本逻辑仍然是:
中国法律禁止酷刑;
中国存在刑事诉讼程序;
中国法律规定在押人员权利;
因此没有足够理由认定这名具体女性一定会遭受不人道待遇。
这种逻辑,在Liu v. Poland之前的欧洲引渡案件中非常常见。
而到了2023年:
这套逻辑已经不够了。
八、赵春霞一方究竟提出了哪些上诉理由?
从意大利公开判决和后续法律评论可以看到,辩方并不是只提出一项“我担心酷刑”。
他们从多个层面挑战安科纳法院的决定。
其中包括:
双重犯罪问题;
中国第176条刑罚范围及最高刑不够明确的问题;
回国后遭受不人道待遇和酷刑的风险;
以及她公开表达部分政治观点后可能面临额外不利待遇的风险。相关法律资料提到,她曾就香港发生的镇压或政治事件公开表达观点。
不过这里特别需要区分:
这些是辩方提出的上诉理由,并不意味着意大利最高法院最终逐一认定全部理由成立。
最高法院最后找到了一条已经足够决定整个案件的理由:
中国羁押体系中的第3条风险。
有了这一点,就不再需要为了拒绝引渡而把其他所有争议全部裁判到底。
九、真正让案件发生逆转的是Liu v. Poland
2022年10月6日,欧洲人权法院作出 Liu v. Poland 判决。
2023年1月30日,波兰试图进一步挑战该结果但未成功,判决正式成为终局。Safeguard Defenders将其称为欧洲处理中国引渡请求的分水岭。
仅仅一个月以后:
2023年3月1日,意大利最高法院审理赵春霞案。
最高法院没有把Liu当成一个只保护“刘宏涛本人”的个别判例。
恰恰相反。
意大利法院明确认为:
Liu所揭示的问题具有系统性价值,因此同样适用于其他被请求引渡至中国的人。
这才是CN-014真正的历史意义。
十、为什么说Liu改变了过去的证明规则?
过去处理引渡案件时,通常需要分成两步。
首先证明目的国存在:
酷刑、
虐待、
任意拘押、
司法不公
等一般性问题。
然后还需要继续证明:
“为什么这些问题会落到我本人身上?”
于是法院可能会问:
你是不是政治异议人士?
是不是维吾尔族?
是不是宗教人士?
以前有没有被拘留?
有没有遭受过酷刑?
有没有受到国家机关特别针对?
这对于普通:
企业家、
诈骗嫌疑人、
经济犯罪被调查人
来说非常困难。
十一、意大利最高法院把这个门槛拿掉了
意大利最高法院直接采用了欧洲人权法院在Liu中的判断。
最高法院认为,多项可靠国际资料已经持续记录中国刑事司法和拘押体系中的:
严重人权侵害;
酷刑和其他虐待;
通过不当方式获取供述;
对羁押环境缺乏透明信息;
独立国际机构难以真正进入拘押场所监督。
意大利最高法院官方发布的判例摘要因此直接写道:
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存在遭受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具体风险,因为多个可靠国际来源记录了系统性人权侵犯以及被容忍的酷刑,同时独立机构和组织事实上无法核实拘留中心内人员的真实处境。
这意味着:
赵春霞不再需要证明“中国为什么特别会针对她”。
只要确认引渡后会进入中国的羁押或者监狱体系,风险分析就已经发生根本变化。
十二、她不是政治异议人士,为什么反而让判决更重要?
这恰恰是最高法院特别重视Liu的原因。
意大利法院指出,Liu本身面对的是普通刑事犯罪指控,而且当事人并没有因为:
政治、
民族、
宗教
等个人因素而面临特殊歧视风险。
赵春霞案也是一宗经济案件。
所以最高法院的逻辑非常清楚:
如果Liu的保护只适用于政治异议人士,那么普通经济犯罪案件可能不同。
但Liu不是这样判的。
Liu真正说的是:
中国羁押体系本身的问题已经严重到具有一般性。
因此,那些风险同样可以适用于赵春霞。
换句话说:
本案没有要求她先把自己证明成“政治犯”,才能获得《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保护。
十三、最高法院到底看了哪些国际资料?
意大利最高法院并没有只依靠一家NGO的材料。
相关法律分析显示,法院沿用了欧洲人权法院在Liu中审查的一整套国际资料,包括:
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的意见;
Amnesty International的报告;
Human Rights Watch资料;
美国国务院有关报告;
Freedom House 2022年资料;
以及欧洲机构关于中国人权和羁押状况的文件。
法院特别注意到一个问题:
酷刑和虐待被报告为获取认罪或供述的手段,而且相关问题并不能仅凭中国已经修改法律或法律文本禁止酷刑而推定已经消失。
这与我们前面CN-008、CN-009、CN-011看到的欧洲法院思路越来越一致:
法律写了什么,与法律在拘押现场怎么执行,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十四、中国为什么“法律禁止酷刑”还是不够?
安科纳法院此前较多依赖中国法律制度本身的说明。
但最高法院指出,这类材料主要属于:
抽象规范层面的保证。
也就是:
中国有刑事诉讼法;
中国法律保护嫌疑人;
法律禁止酷刑;
监狱和看守所依法运行。
问题是:
实际执行呢?
意大利最高法院批评,下级法院接受了请求国过于一般性的保证,却没有确认这些保护措施在现实中是否真正有效。
这也成为CN-014最重要的一条实务规则:
“本国法律禁止侵害”本身不是外交保证。
更不是风险已经消失的证明。
十五、意大利法院为什么特别强调“独立监督”?
因为一份保证是否可信,很大程度上取决于:
如果它被违反,谁能知道?
法院参考的国际资料指出,中国没有批准《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这限制了独立国际机制对拘押设施开展定期、不受阻碍现场访问的可能性。
这带来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
假设中国向意大利保证:
不会虐待赵春霞。
意大利接下来仍然需要问:
她被关在哪里?
谁能进去?
是否可以不预先通知检查?
律师能否与她保密交流?
是否能进行独立医疗检查?
如果发生酷刑,意大利怎么发现?
如果发现,怎么纠正?
如果这些问题没有答案:
一封保证书并不能产生真正可监督的结果。
十六、为什么“中国提供的信息太少”本身也成为风险因素?
最高法院注意到,中国拘留和监狱情况本身缺乏足够公开透明的数据。
外部机构难以系统核查:
实际羁押条件;
过度拥挤;
医疗条件;
卫生条件;
酷刑投诉;
不同羁押中心之间的情况。
因此,法院面对一个很特殊的举证环境:
正常情况下,如果辩方说:
“监狱很危险。”
请求国可以拿出透明的统计数据、独立检查报告和外部监督资料反驳。
但如果真正独立的数据本身无法取得,那么:
这种不透明性就不能反过来由被请求人承担。
法院不能因为:
“我们无法证明里面一定发生了什么”
就推出:
“所以里面一定安全”。
十七、她弟弟的遭遇为什么进入了案件?
这一部分必须严格区分:
法院卷宗中的辩方材料
与:
已经由法院独立确认的事实。
赵春霞一方提交材料称,她的一名兄弟曾在中国被拘留,目的之一是向她施加压力,促使她返回中国。有关材料还描述,其兄弟在拘押期间受到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该内容作为一份说明被纳入引渡案件卷宗。
Safeguard Defenders进一步报道称,该兄弟在2021年6月至12月间被拘留约六个月,家人一度不知道其所在地,并称这一拘留与“劝返”赵春霞有关。
但是,更严谨的表述应该是:
这是辩方和人权组织提出、并被法院纳入风险评估背景的材料,不宜直接写成意大利最高法院已经裁定“中国非法绑架其弟弟以逼迫她回国”。
本案最终其实并不需要依赖这项个人事实才能获胜。
因为最高法院已经认定:
即使没有额外个人风险,Liu所确立的系统性风险本身已经足够。
十八、赵春霞的香港相关言论是不是决定性理由?
不是。
辩方确实提出,她过去公开表达过与香港局势和相关镇压问题有关的观点,因此如果返回中国,可能承担更高的个人风险。相关内容出现在最高法院案件材料和后续法律评论中。
但不能把本案写成:
“赵春霞因为支持香港,所以意大利法院认定她遭到政治迫害。”
这不是判决的核心。
相反,CN-014真正有价值之处恰恰是:
即使不依赖她个人的政治观点,引渡仍然不能进行。
政治言论可能增加风险。
但系统性第3条风险已经先把门关上了。
十九、双重犯罪和刑罚问题最后有没有决定案件?
辩方还挑战了另外两个问题。
第一,中国刑法第176条所描述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意大利相应犯罪之间是否真正满足双重犯罪要求。
第二,中国提供的法律资料对最高可适用刑罚是否足够明确。部分意大利法律评论认为,中国请求材料在最高刑期和犯罪对应关系上也存在值得质疑的问题。
但是,最高法院最后无需靠这些争点完成判决。
因为:
酷刑及不人道待遇风险已经构成足够、独立的拒绝引渡理由。
因此,从法律准确性上说,不能把CN-014写成:
“意大利最高法院已经最终裁定中国第176条不符合双重犯罪。”
更准确的是:
辩方提出了这些问题,但最高法院最终用第3条风险直接解决了整个案件。
二十、中意有引渡条约,为什么《欧洲人权公约》还能把条约“压住”?
因为引渡条约不是凌驾于基本人权义务之上的文件。
意大利作为《欧洲人权公约》缔约国,不能通过双边刑事合作,把一个人交往存在真实第3条风险的国家。
意大利最高法院第21125号判决直接把Liu确立的欧洲人权标准作为判断中国引渡请求是否合法的依据。
所以,国家间关系可以决定:
“我们愿不愿意建立引渡合作机制。”
但法院最终仍要决定:
“这个具体的人依法能不能交。”
这两件事不是一回事。
二十一、为什么最高法院没有把案件发回安科纳重新审?
这是CN-014另一个非常重要的细节。
通常最高法院如果认为下级法院调查不足,可以选择:
撤销原裁决,要求重新调查、重新审理。
但本案最终采取的是:
annullamento senza rinvio——撤销且不发回。
原因在于,下级法院此前已经向中国方面索取过进一步材料,而取得的仍然只是一般性保证,没有出现能够真正消除现有风险的新信息。最高法院因此认为,继续发回再查并不存在能够改变结果的现实空间。
这一点非常重要。
最高法院不是说:
“安科纳法院再仔细问中国一次。”
而是认为:
在已有国际资料和Liu标准下,现有缺陷已经不是补一份普通说明就能解决的问题。
二十二、撤销引渡决定以后,她的人身自由怎么办?
一旦批准引渡的判决被最高法院直接撤销,原本专门为了引渡而采取的强制措施也失去了法律基础。
相关意大利法律资料明确指出,第21125号判决导致正在执行的相关预防性措施随之撤销。
Safeguard Defenders此前披露,当事人在被捕后经历了拘留,后来最高法院曾先将其调整为居家限制;最终拒绝引渡后,这条引渡程序也随之终结。
这再次说明:
反引渡不只是防止最终上飞机。
在案件进行过程中,还需要同步处理:
羁押、
保释、
软禁、
电子监控、
护照和旅行限制。
二十三、为什么这被认为是Liu之后欧洲第一宗重要落实案例?
Liu v. Poland于2023年1月30日成为终局判决。
意大利最高法院则在:
2023年3月1日
审理CN-014。
Safeguard Defenders将其称为Liu正式生效后,欧洲委员会成员国首宗最高层级法院适用这一标准阻止对华引渡的案件。
而且意大利最高法院不是简单引用一句Liu。
它把Liu的核心逻辑直接转化成意大利国内判例:
中国拘押体系中存在的缺陷具有系统性,因此同样适用于其他被要求引渡中国的人。
这使CN-014的重要性远远超过赵春霞个人。
二十四、这一判决是不是意味着意大利从此“绝对不向中国引渡”?
法律上不能用“永久绝对禁止”这样过度的表达。
中意引渡条约仍然存在。
中国仍然可以提出正式请求。
意大利警方仍然可能依据国际刑警红色通知采取临时措施。
法院也仍然会受理案件。
但实际标准已经发生巨大变化。
意大利最高法院目前公开的正式判例摘要已经把:
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引渡请求时存在具体的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风险
写进最高法院司法原则。
因此,对今后的中国请求而言,问题已经不再只是:
“中国说会依法处理吗?”
而是:
中国能否拿出足够可靠、具体、可监督的材料,真正推翻最高法院已经接受的系统性风险判断?
这显然非常困难。
二十五、事实也证明,意大利后来的法院开始直接沿用这套标准
Safeguard Defenders的欧洲中国引渡判例数据库显示,在赵春霞案之后,意大利2023年又出现佛罗伦萨上诉法院、罗马上诉法院等拒绝中国引渡请求的案件。
其中,罗马上诉法院直接引用欧洲人权法院关于中国监狱存在“一般暴力状态”的判断;佛罗伦萨案件则同时涉及中国未及时提供必要引渡材料,以及中国人权状况问题。
也就是说:
CN-014并没有成为一个孤立判决。
它很快变成意大利其他中国引渡案件可以继续引用的最高法院先例。
二十六、意大利对中国红色通知到底是什么态度?
这一点不能和“引渡态度”混为一谈。
现实中,意大利对INTERPOL Red Notice的执行仍然相对积极。
赵春霞就是在旅行途中因中国红色通知被控制的。
国际刑警也明确规定,由各成员国自行决定收到红色通知后是否依据本国法律采取逮捕措施。
所以当前意大利模式可以概括为:
红通可以让你被抓。
但:
红通不能保证中国把你带走。
这是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警务合作。
第二阶段是法院的人权和法律审查。
CN-014正好把两者之间的区别体现得非常清楚。
二十七、这对准备前往意大利的红通当事人意味着什么?
最危险的误区是:
“既然意大利最高法院现在不愿意向中国引渡,那去意大利应该没问题。”
恰恰不能这样理解。
赵春霞案已经证明:
人可能先被抓,再赢官司。
Safeguard Defenders记录,她就是因红色通知在意大利受到拘捕,之后才经历长期司法程序并最终获胜。
所以“最终不会被引渡”和“旅行不会被拘留”是完全不同的问题。
对于可能存在红色通知的人而言,需要分别评估:
逮捕风险;
引渡成功风险;
引渡羁押时间;
保释条件;
最终释放后的国际旅行风险。
二十八、意大利赢了以后,去法国、德国、西班牙是不是就都安全?
不是。
意大利最高法院只能决定:
意大利能不能把她交给中国。
它不能直接约束其他国家的警方,也不能自动删除INTERPOL数据库中的数据。
相关案件报道同样指出,即使当事人在意大利已经摆脱该次引渡,如果红色通知继续存在,进入其他国家仍可能再次遭遇执法程序。
当然,Liu v. Poland对《欧洲人权公约》缔约国具有重要影响。
但每个国家仍然拥有自己的:
逮捕程序、
保释制度、
法院架构、
引渡法、
司法时间表。
所以:
“在意大利赢过”不等于“以后可以随意全球旅行”。
二十九、意大利拒绝引渡后,红色通知会自动删除吗?
不会。
这条原则在CN-014尤其重要。
最高法院处理的是:
中意引渡程序。
国际刑警组织档案控制委员会CCF处理的是:
INTERPOL是否还能继续保存和传播这项数据。
两套程序属于不同机构。
因此,即使最高法院已经拒绝引渡,如果Red Notice仍然存在,当事人仍应根据具体情况评估是否向CCF申请:
数据访问、
纠正、
删除、
暂停处理。
三十、CN-014这样的最高法院判决,对CCF有什么价值?
价值可能非常大。
因为这不是一份简单的行政决定。
意大利最高法院已经明确认定:
中国羁押体系存在具有系统性的严重人权风险;
中国一般性的法律说明不足以消除风险;
Liu v. Poland的结论适用于其他普通刑事案件被请求人。
如果请求国继续利用INTERPOL数据推动跨境逮捕,那么当事人在CCF程序中就可以进一步提出:
国际警务数据继续产生逮捕和引渡后果,是否与国际刑警组织必须遵守的基本人权原则相容?
但仍然不能说:
“有最高法院判决,CCF就必须自动删。”
CCF仍然进行自己的独立审查。
三十一、赵春霞案和前面的CN-012有什么区别?
CN-012塞浦路斯母子案和CN-014意大利案都直接受到Liu影响,但法律位置不完全一样。
对比 | CN-012 塞浦路斯母子案 | CN-014 赵春霞意大利案 |
|---|---|---|
裁判法院 | 帕福斯地区法院 | 意大利最高法院 |
裁判时间 | 2023年6月 | 2023年3月 |
基础案件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经济犯罪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
红色通知 | 公开资料未确认 | 明确存在Red Notice |
下级法院 | 正式实体审理 | 安科纳法院已批准引渡 |
Liu状态 | 已终局 | 刚终局约1个月 |
关键标准 | 无需特殊个人风险 | 明确认定Liu具有系统性、普遍效力 |
最终结果 | 拒绝引渡 | 最高法院撤销且不发回 |
所以如果说CN-012告诉我们:
Liu已经可以直接保护普通经济犯罪嫌疑人。
那么CN-014更进一步证明:
一个国家的最高法院可以用Liu直接推翻本国下级法院已经批准的中国引渡。
三十二、为什么这宗案件对整个欧洲比对意大利本身还重要?
因为法院面对的是一个最普通不过的中国引渡结构:
普通中国公民;
普通经济犯罪;
存在正式引渡条约;
没有必须依赖政治或宗教身份;
下级法院已经批准交人。
结果最高法院仍然认为:
中国刑事拘押体系本身,就是必须审查的核心法律问题。
这意味着未来欧洲类似案件中,辩方不再必须把所有资源都用在证明:
“我的案件特别政治。”
真正更加基础的问题已经变成:
“你把我交回中国以后,我会被关进哪里?”
一旦答案是:
中国看守所、
拘留中心、
监狱体系,
Liu和赵春霞案就开始发挥作用。
结语:红色通知能把人带到法院,但不能替法院完成最后一步
赵春霞案一开始,其实对中国的引渡请求非常有利。
中国有:
国内刑事案件。
有:
国际刑警红色通知。
意大利和中国有:
正式引渡条约。
安科纳上诉法院甚至已经说:
可以交人。
如果这宗案件发生在更早几年,结局可能完全不同。
但就在她的案件进行期间,欧洲人权法院作出了Liu v. Poland。
从那一刻开始,法院问的问题变了。
以前问:
“她为什么特别容易遭受酷刑?”
意大利最高法院现在问:
“为什么我们能够相信,把任何普通刑事嫌疑人送进中国羁押体系是安全的?”
问题一旦这样问,请求国的举证难度就完全不同。
中国提交的:
法律条文、
一般性权利说明、
原则性保证
已经不足以解决问题。
因为欧洲法院真正需要的是:
这些保护在现实中是否有效。
是否有独立监督。
如果被违反,是否有人能够知道。
是否存在真实补救。
意大利最高法院最终认为:
没有足够证据能够消除风险。
所以它没有让下级法院再试一次。
而是:
直接终结这次引渡。
CN-014真正留下的,并不是一句“中国以后不能再发红色通知”。
红色通知依然可能触发逮捕。
中国依然可以提出正式引渡请求。
中意条约也依然存在。
它改变的是最后一道门:
红色通知可以把一个人带到欧洲法院面前,但不能强迫欧洲法院把人送进一个已经被认定存在系统性酷刑风险的羁押体系。
跨境红色通知与引渡法律服务
如果本人、家人或关联企业正在受到中国国际刑警红色通知、Diffusion扩散通报、海外机场或转机拦截、临时逮捕、中国正式引渡请求、经济犯罪跨境追逃、外交保证、酷刑及公平审判风险影响,应尽早开展多司法管辖区风险评估。
英国法律管家可根据具体案件,协助或协调有关司法管辖区执业律师,对国际刑警数据状态、CCF访问及删除程序、中国基础刑事案件、中外引渡条约、双重犯罪、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外交保证、羁押风险、保释以及国际旅行路线进行整体分析。
尤其是在欧洲案件中,应把 Liu v. Poland及其后续国内最高法院判例纳入核心材料,而不是仍然只依靠一般性人权报告。
同时,如果请求国已经出现联系亲属、要求“劝返”、以家人或关联企业情况推动当事人自行回国等情况,应完整保存原始沟通记录,并严格区分:
已经由法院确认的事实
与
当事人、家属或媒体提出的指控。
这类证据既可能影响国内反引渡,也可能影响后续CCF申请。
法律及资料声明
本文主要依据意大利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Sentenza n. 21125,2023年3月1日审理、2023年5月17日公布的正式判决摘要及判决文本、意大利法律学术评论、欧洲人权法院Liu v. Poland判决,以及有关案件程序的公开资料整理。意大利最高法院官方明确将该案概括为: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存在因中国拘押体系中的系统性人权侵犯和酷刑问题而遭受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具体风险。
有关Zhao Chunxia中文姓名译作“赵春霞”,以及其与中国国内P2P平台“爱投资”实际控制人的可能关联,公开资料并不完全一致。意大利法律资料使用Zhao Chunxia姓名,中国媒体亦报道同名企业家受到经济犯罪追逃,但现有公开司法文件不足以让本文独立完成全部身份要素核验。因此,本文不会把“爱投资实际控制人”作为意大利最高法院已经确认的身份事实。
有关其兄弟曾被拘留并受到压力的内容,来自辩方提交材料以及Safeguard Defenders等公开报道。该材料进入了案件背景,但本文不将“中国为了强迫赵春霞回国而非法拘禁其弟弟”表述为最高法院已经独立作出的事实认定。
有关她公开表达香港相关政治观点的内容属于辩方提出的个人风险因素。最高法院最终无需依赖这一点便能够拒绝引渡,因为其认定Liu v. Poland所揭示的中国羁押风险具有系统性。
本文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刑事内容,均按照中国引渡请求在意大利司法文件中的转述整理。意大利引渡程序没有对当事人是否最终构成有关犯罪作出刑事有罪或无罪判决。
本文仅用于一般法律信息、案例研究和跨境执法制度分析,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