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只看2018年的新闻,这个案件像一部谍战片。
一个中国人飞到欧洲。
一名美国航空公司的工程师准备与他见面。
工程师已经开始配合FBI。
见面的地点从中国变成了欧洲。
最后定在比利时。
2018年4月1日,比利时警方出现了。
人被当场抓走。
半年以后,他已经站在美国俄亥俄州的联邦法院体系之内。
但这并不是一次“美国人跑到比利时把中国人抓走”。
从法律上讲,美国无权在比利时直接执行自己的逮捕权。
真正完成拘捕的是:
比利时执法机关。
真正把人从欧洲送往美国的,则是一套:
正式引渡程序。
美国第六巡回上诉法院后来在2024年的判决中再次确认,比利时警方是在美方请求下拘捕徐延军,之后其依据美国起诉案件被引渡到美国。
这正是这宗案件与此前许多“遣返”“驱逐”“移民移除”案件最大的不同。
这一次,走的确实是引渡。
一、美国到底指控徐延军做了什么?
必须先把一个边界说清楚。
2018年美国公布起诉书时,这些都只是:
美国检方指控。
并不是已经被法院查明的事实。
但是到了2021年陪审团作出有罪裁决、2024年联邦上诉法院维持判决之后,其中相当一部分事实已经进入美国司法机关的正式认定范围。
根据美国第六巡回上诉法院2024年的判决,徐延军是中国公民,美国法院认定其自2003年起进入中国国家安全系统,后来担任江苏省国家安全厅相关部门副职。法院认定,至少自2013年至2018年间,他参与针对多家航空企业技术人员的信息获取活动。
美国案件尤其集中在GE Aviation的一名工程师身上。
2017年,这名工程师受邀前往中国进行技术演讲。
美国法院后来认定,徐延军使用“Qu Hui”等身份与其接触;工程师返回美国后,FBI开始调查,并在2017年11月与工程师接触,后者同意配合调查。
从此以后,整个案件性质发生了变化。
原本被美国检方认为是信息获取对象的工程师,开始在FBI指导下继续与徐延军联系。
换句话说:
对方已经在配合美国执法机关。
二、为什么最后把见面地点安排在比利时?
根据美国上诉法院后来确认的事实,工程师在FBI指导下告诉徐延军,自己因为GE工作安排不能前往中国,但会到欧洲出差。
徐延军于是同意把见面地点改到欧洲。
工程师坚持在比利时见面。
徐延军随后要求其携带工作电脑,并准备相关文件目录及存储设备。美国法院认定,徐延军之后前往欧洲,并在交流中使用掩护身份。
到了2018年4月:
比利时警方实施拘捕。
美国上诉法院记载,警方在徐延军身上或同行物品中发现空白存储卡、读卡器、硬盘以及装有美元现金的信封等物品;这些证据后来进入美国刑事审判。
这里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区别:
美国设计和推动调查,不等于美国在比利时拥有执法权。
FBI可以提出国际协助。
美国检察机关可以准备刑事投诉和引渡文件。
但人到了比利时以后:
能不能抓,仍要靠比利时自己的法律。
三、这宗案件到底有没有INTERPOL Red Notice?
截至本文核验:
没有找到可靠一手资料确认存在Red Notice。
美国司法部2018年10月的官方通报说得非常具体:
徐延军2018年4月1日在比利时被捕,依据的是美国联邦刑事投诉所推动的拘捕和后续引渡安排;美国司法部国际事务办公室参与协调引渡,比利时当局协助拘捕并完成移交。
美国第六巡回上诉法院2024年的判决,同样只确认:
比利时警方应FBI请求实施拘捕,之后依据美国案件完成引渡。
这些材料都没有把案件描述为:
“比利时执行INTERPOL Red Notice。”
所以,这宗案件不能因为具备“跨国抓人”特征,就为了SEO强行改写成:
“美国通过红色通知从比利时抓走徐延军。”
目前没有这个事实基础。
更准确的分类是:
美国刑事案件 + 国际拘捕请求 + 美比正式引渡。
四、美比之间为什么能够正式引渡?
因为美国和比利时之间有正式的引渡法律框架。
两国于1987年4月27日签署新的引渡条约,该条约于1997年9月1日生效;之后,美国与欧盟的引渡合作安排又通过2004年签署的修订文书整合进入美比引渡体系,相关修订于2010年生效。美国国务院目前的条约资料仍将这一体系列为有效安排。
所以这和:
“美国跟中国没有引渡条约,但通过移民遣返把人送走”
完全不同。
在徐延军案里,美国可以向比利时明确提出:
请根据两国已经存在的引渡法律关系,把这个人交给美国接受刑事审判。
这才是典型的正式引渡。
五、真正的引渡条约第一道门槛:双重犯罪
美比引渡条约第2条采取的是现代引渡法非常常见的:
dual criminality——双重犯罪模式。
美国参议院处理该条约时的官方报告明确说明,条约不是只列一张固定罪名清单,而是根据相关行为是否在双方司法辖区都构成达到一定严重程度的犯罪来确定是否属于可引渡犯罪;企图和共谋同样可以纳入引渡范围。
这意味着比利时不是简单看美国起诉书上写了:
“economic espionage”
就必须交人。
理论上需要考虑的是:
美国所描述的具体行为,如果放在比利时法律体系中,是否具有足够的刑事违法性,达到条约规定的可引渡门槛?
这和孟晚舟案件里的“双重犯罪”逻辑其实是一致的。
比的不是罪名翻译。
比的是行为。
六、那比利时法院具体为什么认定双重犯罪成立?
这里必须非常谨慎。
目前没有检索到公开可核验的徐延军比利时引渡判决全文。
美国司法部明确确认:
比利时最终实施了正式引渡。
美国法院也确认徐延军是依据这宗美国起诉被引渡。
但美国资料没有完整 reproduce 比利时法官的裁判理由。
因此不能自行写:
“比利时法院认定美国经济间谍罪与比利时某罪完全对应。”
也不能写:
“比利时法院认定美国证据已经证明徐延军实施间谍行为。”
我们能够确认的是:
引渡最终获准并执行。
但具体哪一项比利时国内罪名对应美国指控、法院如何评价证据标准,应以比利时原始引渡裁判为准。在没有原文时,不应替比利时法院补理由。
七、从4月被捕到10月被引渡,为什么用了半年?
徐延军于:
2018年4月1日
在比利时被捕。
美国司法部资料明确记录:
2018年10月9日
比利时将其正式引渡至美国。
第二天,美国司法部公开案件。
中间约六个月。
这本身就能说明“正式引渡”和“警务遣返”之间的差别。
美比条约对临时逮捕后提交正式引渡文件设置了程序要求。美国国会审议美欧引渡安排时还特别引用美比条约指出,临时拘捕后,如果被请求国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收到正式引渡请求和支持文件,被拘捕人可能获得释放。
也就是说:
先抓人,不等于后面可以无限期关着等。
请求国必须把正式案件材料跟上。
八、这是“政治案件”,比利时为什么仍然交人?
这个问题不能这样预设。
美比引渡法律框架确实存在:
political offense——政治犯罪例外。
美国官方关于条约的解释也确认,美比引渡体系包含政治犯罪限制,并采用现代引渡条约中较为典型的政治犯罪规则。
但是:
现有公开资料没有给出徐延军在比利时引渡案件中的完整辩护文件。
因此我们不知道:
他是否正式提出政治犯罪抗辩;
是否主张案件属于美中政治竞争;
比利时法官是否专门就这一点作出裁判;
如果作出了裁判,具体理由是什么。
所以不能倒推一句:
“比利时法院认定这完全不是政治案件。”
我们没有这样的公开判决。
能确认的只是:
最终引渡没有被这一制度性障碍阻止。
九、美国到底起诉了几个罪?
美国联邦上诉法院2024年的判决把四项罪名列得非常清楚:
共谋实施经济间谍;
共谋盗窃商业秘密;
企图以盗窃或欺诈方式实施经济间谍;
企图以取得或欺骗方式盗窃商业秘密。
其中,前两项主要覆盖2013年至2018年的整体行为;
后两项则更加集中于2017年至2018年针对GE Aviation复合材料风扇叶片技术的行为。
这比简单写:
“美国以间谍罪起诉徐延军”
准确得多。
美国这里使用的核心法律是《经济间谍法》下关于economic espionage和trade secret theft的联邦犯罪规定。
十、美国陪审团最终真的把这些罪名判成立了吗?
是。
2021年11月5日,美国辛辛那提联邦陪审团裁定:
四项指控全部成立。
美国司法部2022年的量刑通报和2024年第六巡回上诉法院判决对此都有确认。
这和案件2018年刚刚引渡时已经不一样了。
2018年:
美国司法部自己还特别强调:
indictment只是刑事指控,不是有罪证据。
到了2021年:
陪审团已经经过正式审判作出有罪裁决。
因此文章必须随时间线调整法律措辞。
不能拿2018年的“涉嫌”状态覆盖2021年之后已经出现的美国法院定罪。
十一、中国方面接受美国的说法吗?
没有。
2021年美国陪审团作出有罪裁决后,中国外交部发言人汪文斌公开表示,美方相关指控“纯属捏造”,并要求美国依法、公正处理案件,保障中国公民合法权益。Reuters当时对这一回应作了同期报道。
因此,这宗案件存在非常明确的两套公开立场:
美国法院及检方
认定徐延军实施了经济间谍及盗窃商业秘密相关犯罪。
中国政府
否认美国指控,称相关指控属于捏造。
文章不能把任何一方的政治表态写成另一方法院的认定。
但到了法律结果层面也必须明确:
在美国司法体系内,徐延军确实已经被正式定罪。
十二、20年刑期是怎么来的?
2022年11月16日,美国俄亥俄州南区联邦法院判处徐延军:
240个月监禁,即20年。
案件量刑阶段还出现了一场很专业的争议:
到底应该怎样计算“预期损失”?
联邦地区法院最后认为,相关犯罪如果成功,会对GE航空发动机业务造成巨大的竞争性经济损失,并采用约5009.4万美元的“intended loss”计算,得出较高的联邦量刑指南区间。
最终,法院对经济间谍相关罪名和商业秘密相关罪名分别判处法定最高刑,并通过部分连续执行的方式,把总刑期组成:
20年。
十三、徐延军有没有上诉?
有。
而且上诉一直打到了美国第六巡回上诉法院。
他主要提出三组问题:
起诉书部分罪项是否存在duplicitous,即一项罪名混入多个犯罪的问题;
政府专家证人关于情报活动的证言是否越界;
20年刑期的计算和最终长度是否存在程序或实体上的不合理。
2024年7月24日,第六巡回上诉法院作出判决;案件随后于8月公开解封。
结果只有一句最关键的话:
We affirm the district court's judgment.
即:
维持原判。
到这一刻,从纯粹司法程序来看,徐延军的处境并没有改善。
定罪在。
20年刑期也在。
十四、但真正出人意料的转折,只过了几个月
2024年11月22日。
美国总统拜登签署了一份针对徐延军的:
Executive Grant of Clemency。
注意:
这里准确的法律动作不是“撤销定罪”。
也不是“法院改判”。
而是:
commutation——减刑。
文件明确写明,将其原来的240个月监禁刑:
commute to time served——减为已经服完的期限。
换句话说:
2018年4月以来已经被羁押和服刑的时间,被视为足够。
他不需要继续把余下十多年刑期坐完。
十五、这是不是美国“承认徐延军无罪”?
完全不是。
这是整个最新结局最容易被误读的一点。
拜登的文件处理的是:
sentence——刑期。
它没有撤销陪审团的有罪裁决。
没有撤销联邦地区法院判决。
也没有推翻第六巡回上诉法院刚刚作出的维持原判决定。
甚至减刑文件还明确规定,徐延军必须放弃针对其定罪和刑期向美国提出相关权利主张。
所以法律上:
减刑 ≠ 无罪。
提前释放 ≠ 撤销定罪。
国家交换安排 ≠ 法院改判。
美国司法体系里的有罪判决并没有因为这一减刑文件自动消失。
十六、拜登的减刑还有哪些条件?
这份官方减刑文件并不是简单一句:
“马上放人。”
它列出了多项具体条件。
其中最重要的是:
徐延军必须离开美国;
此后必须保持在美国领土之外;
不得再实施针对美国或违反美国法律的新犯罪;
放弃对案件中已经被扣押或可能没收财产的相关主张;
放弃针对美国及有关机关提出与案件相关的某些权利请求;
还包括对利用案件经历获得某些媒体或出版经济利益的限制。
这进一步证明:
这不是赦免意义上的“什么都没发生”。
它是一份附带严格条件的总统减刑决定。
十七、为什么一个刚刚上诉失败的人,几个月以后就被释放?
答案已经超出了普通刑事诉讼。
美国司法部官方赦免记录显示,徐延军的减刑决定签署于2024年11月22日。
几天后,中国释放了Mark Swidan、Kai Li和John Leung三名美国人。
Reuters随后核实并报道,根据美国官员提供的信息,徐延军、季超群和另一名中国公民的释放属于这一轮美中人员交换安排的一部分。
中国外交部后来公开确认:
三名中国公民已经从美国获释并安全返回中国。
但中国公开表态当时没有逐一公布三人的姓名。多家美国媒体则根据美国政府官员信息,将徐延军列为返回中国的人员之一。
因此最谨慎、最准确的说法是:
美国总统先将徐延军的刑期减至已服刑期;随后,美国官员向媒体确认其被纳入当月底的中美人员交换安排并返回中国。
十八、这是不是意味着“比利时当年引渡错了”?
不能这样推。
2018年比利时面对的问题是:
美国的引渡请求是否符合当时适用的条约和比利时法律条件?
2024年美国总统面对的问题则是:
是否出于美国国家利益,运用宪法赋予总统的减刑权,提前结束剩余监禁?
这根本是两个不同问题。
美国的减刑文件还明确写明:
作出决定是因为认为没有必要把原有刑期全部执行完,并以美国的“national interest”为理由。
它没有说:
“2018年的引渡非法。”
也没有说:
“2021年的陪审团定罪错误。”
更没有说:
“2024年的上诉法院判决错误。”
所以不能因为后来发生外交交换,就反推六年前的引渡失去法律基础。
十九、这宗案件对“正式引渡”最有价值的启示是什么?
它和很多快速遣返案件形成鲜明对比。
整个路径非常清楚:
美国刑事调查
↓
美国刑事投诉
↓
比利时临时拘捕
↓
美国正式引渡请求及材料
↓
比利时引渡程序
↓
2018年10月9日正式移交
↓
美国审判
↓
陪审团定罪
↓
20年刑期
↓
联邦上诉
↓
维持原判
↓
总统减刑
↓
人员交换离境
这里至少存在:
四个不同权力中心。
比利时司法及行政机关。
美国联邦检察机关。
美国法院。
美国总统。
任何一步有利或不利,都不能直接代替其他步骤。
二十、为什么第三国旅行会成为高风险行为?
徐延军案对跨境当事人最直接的现实意义,其实发生在:
旅行。
如果他一直留在中国,美国很难直接执行美国刑事逮捕权。
真正改变案件的是:
他进入了第三国——比利时。
而比利时与美国之间存在成熟、已经生效的引渡关系。
所以对任何面对外国刑事案件的人而言,旅行前不能只问:
“我所在国会不会抓我?”
真正应该画的是一张:
司法辖区地图。
每一个可能进入或转机的国家都要检查:
与请求国有没有引渡条约;
条约是否已经生效;
能否临时逮捕;
是否采用双重犯罪;
有没有政治犯罪例外;
是否允许本国国民引渡;
是否存在死刑限制;
有没有快速移民遣返的替代路线。
二十一、Red Notice查询为什么仍然重要?
虽然徐延军案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存在Red Notice,但这恰恰说明:
国际拘捕风险不等于Red Notice风险。
一个人完全可能因为:
外国法院逮捕令;
条约临时拘捕请求;
双边警务协作;
Diffusion;
Red Notice;
本地刑事案件
中的任意一种机制,在第三国遇到麻烦。
所以只在INTERPOL公开网站搜名字,不能完整回答:
“我出国会不会被抓?”
如果真正存在跨境刑事风险,需要同时核验请求国案件、INTERPOL数据以及拟旅行国家的国内执行规则。
二十二、如果徐延军当年成功删除Red Notice,会不会阻止比利时引渡?
这个问题在本案其实是一个假设。
因为现有资料没有确认他存在Red Notice。
但假设案件同时存在Red Notice:
即使CCF把它删除,也不能自动撤销:
美国联邦起诉书和美国向比利时提出的正式引渡请求。
原因很简单。
CCF处理的是:
INTERPOL系统里的数据。
而美国与比利时的正式引渡处理的是:
国家之间基于条约提出的人员移交请求。
所以:
CCF删除 ≠ 外国刑事案件撤销。
CCF删除 ≠ 已经提出的正式引渡请求自动消失。
只有把不同层次分开,才能真正判断风险。
二十三、比利时有没有要求美国提供死刑外交保证?
现有公开资料没有显示这一问题成为案件争议。
原因也很现实:
徐延军面对的经济间谍和商业秘密犯罪并不是美国死刑案件。
美国司法部2018年公开的法定最高刑说明是:
经济间谍相关共谋或未遂最高可达15年监禁,商业秘密盗窃相关罪名最高可达10年监禁,并伴随相应罚金。
因此,这不是一宗需要围绕:
“美国保证不执行死刑,比利时才交人”
进行分析的典型案件。
目前也没有发现针对徐延军的公开Diplomatic Assurance文本。
二十四、Liu v. Poland与这个案件有没有关系?
没有直接关系。
第一,徐延军被比利时引渡美国发生在:
2018年。
而欧洲人权法院Liu v. Poland判决作于:
2022年10月6日,
并于:
2023年1月30日
成为终局。
第二,Liu解决的是:
将人员从欧洲引渡至中国时,《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下的中国羁押和酷刑风险。
徐延军案则是:
比利时 → 美国。
目的地完全不同。
因此不能机械写成:
“比利时法院应该按照Liu标准处理徐延军。”
时间和法律问题都不成立。
二十五、徐延军案最值得跨境当事人记住的五句话
第一,没有确认Red Notice,也照样可能在第三国被抓。
外国正式临时拘捕请求本身就可以启动程序。
第二,有引渡条约不等于自动交人。
请求仍然需要进入被请求国自己的法律程序。
第三,引渡批准不等于有罪。
徐延军真正的美国有罪认定,发生在被引渡之后的2021年陪审团审判。
第四,上诉失败也未必代表一定把全部刑期服完。
刑事司法判决之外,还可能存在总统减刑等宪法行政权力。
第五,减刑和换囚也不等于无罪。
截至公开记录,徐延军美国刑事定罪并没有因为2024年的人员交换而被撤销。
二十六、这宗案件对企业高管、技术人员和跨境人士意味着什么?
很多人以为只有传统的:
“贪污、诈骗、暴力犯罪”
才会出现国际引渡。
徐延军案说明并不是这样。
美国等司法辖区对以下领域同样可能实施跨境刑事追索:
商业秘密;
经济间谍;
出口管制;
制裁;
网络攻击;
知识产权;
腐败;
金融犯罪。
而且请求国可能等到当事人进入一个有良好引渡合作的第三国之后再行动。
所以对于已经知道自己涉及外国刑事调查的人:
旅行不是单纯的移民问题。
它可能直接变成刑事司法管辖问题。
跨境红色通知与引渡法律服务
英国法律管家 / Jurify可根据案件情况,协助当事人梳理跨境刑事及国际追查风险,并在需要时协调请求国、被请求国及其他相关司法辖区律师,对包括以下事项进行分析或处理:
INTERPOL个人数据核查;
Red Notice / Diffusion状态确认;
CCF数据访问、纠正及删除;
外国刑事案件及国际逮捕令;
第三国临时拘捕;
保释及羁押;
正式引渡请求;
双重犯罪;
请求材料与证据要求;
政治犯罪及政治目的;
追诉时效;
专一原则(specialty);
死刑及无期徒刑风险;
酷刑与不人道待遇;
公平审判;
外交保证;
请求国刑事诉讼协调;
企业商业秘密及跨境经济犯罪;
多国旅行和机场转机风险。
徐延军案尤其说明:
跨境案件不能只在“被抓的国家”处理。
一个完整策略往往要同时考虑:
请求国的刑事案件;
被请求国的引渡程序;
INTERPOL数据;
以及未来可能进入的第三国。
任何案件均取决于实际指控、证据、条约、司法辖区和当前程序阶段,不存在可以保证阻止引渡、删除Red Notice或获得特定结果的统一方案。
法律及资料声明
本文关于美国刑事案件的核心资料,主要依据美国司法部公开通报以及美国第六巡回上诉法院 United States v. Yanjun Xu, No. 22-4020 的2024年判决。上诉法院确认徐延军在美国被判四项罪名成立,并于2022年被判240个月监禁;2024年上诉法院维持地区法院判决。
美国官方司法文件使用的姓名为 Yanjun Xu,并记载其曾使用Qu Hui、Zhang Hui等别名。本文依中文资料和案件数据库习惯使用“徐延军”这一中文译名,但美国公开判决本身使用拉丁字母姓名。
关于2018年以前的行为,本文严格区分程序阶段。美国司法部2018年公开起诉时,有关内容属于检方指控,当时不能表述为已经有罪;2021年陪审团作出有罪裁决、2024年上诉法院维持之后,本文对美国司法机关已经认定的事实则以法院判决为依据。
中国方面并未接受美国对案件的定性。2021年陪审团裁决后,中国外交部公开称美方相关指控“纯属捏造”,要求美方公正处理案件并保障中国公民权益。因此,本文不会把美国政府的国家安全表述当成中国方面承认的事实。
关于比利时程序,美国司法部及美国联邦法院均明确确认,徐延军2018年4月在比利时被当地警方拘捕,并于2018年10月9日被正式引渡至美国。美国与比利时之间当时存在生效的正式引渡条约体系。
但截至本文核验,没有取得公开可核验的徐延军比利时引渡判决全文。因此,本文不会擅自声称比利时法院具体认定了何种比利时对应罪名,也不会把“政治犯罪抗辩被法院驳回”“比利时法院认定美国证据充分”等没有原判决支持的内容写成法院事实。
截至本文核验,也没有可靠一手资料证明徐延军案件通过INTERPOL Red Notice启动。美国公开材料明确记录的是美国刑事投诉、FBI协作、比利时拘捕及正式引渡。因此本文不将本案称为已确认的“红色通知案件”。
关于2024年的最终状态,美国司法部公开的总统减刑文件明确显示,拜登总统于2024年11月22日将徐延军240个月监禁刑减为已服刑期,并附加离开美国、保持在美国境外等条件。该文件属于commutation of sentence——减刑,不是撤销定罪或刑事无罪判决。
关于随后中美人员交换,美国政府并未在最初官方声明中公开逐一列出三名返回中国人员姓名;Reuters等媒体后来根据美国官员信息确认徐延军属于交换人员,中国外交部则确认三名中国公民获释返回中国。因此本文将“徐延军在人员交换中返回中国”表述为有高可信媒体及美国官员来源支持的事实,同时保留中国官方公开声明没有逐一公布姓名这一资料边界。
本案发生在2018年,目的地为美国,与2022年10月6日欧洲人权法院作出的 Liu v. Poland 中国引渡判决不存在直接适用关系。
最后需要再次强调:
引渡成功 ≠ 有罪。
徐延军的美国有罪认定来自后来的陪审团审判。
同时:
总统减刑 ≠ 撤销定罪。
人员交换 ≠ 法院改判无罪。
本文仅依据公开资料进行一般法律案例研究,不构成针对任何个人或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