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说,这是一宗金额巨大的集资诈骗案。
法国法院也没有说中国的刑事指控“根本不成立”。
事实上,巴黎上诉法院明确认为,中国描述的行为如果发生在法国,也可能构成法国刑法中的诈骗罪。
法院没有接受Yan Yan提出的“这是政治迫害”这一核心主张。
甚至连中国方面所说的最高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也没有单独成为阻止引渡的决定性理由。
看起来,中国的引渡请求已经越过了好几道最常见的法律障碍。
但最后,法国仍然拒绝把人交给中国。
真正卡住整个案件的,是另外一个问题:
如果Yan Yan被送回中国,谁能真正保证他不会遭受酷刑,并且能够获得符合基本标准的公平审判?
法国法院给中国机会补充材料。
中国也确实补交了宪法、监狱法、刑事诉讼法,以及一份介绍中国司法保障进展的官方文件。
但法院最终认为:
这些材料说明了中国法律“原则上怎么写”,却没有回答Yan Yan本人“实际上会受到什么待遇”。
这正是CN-008最值得分析的地方。
一、Yan Yan是谁?
巴黎上诉法院公开判决记载,Yan Yan出生于1986年2月15日,出生地为中国山东乐陵市,具有中国国籍。
案件审理期间,他居住在法国塞纳-马恩省Buthiers一带。
法国判决还完整记录了其人身自由状态:他于2019年2月17日被羁押,2019年7月4日改为电子监控下的居住限制,到2020年1月4日起恢复自由,但引渡案件仍继续审理。
因此,这并不是一宗“红通一出现,法国立即把人送走”的案件。
从法国实际控制Yan Yan,到法院最终在2020年7月作出决定,整个程序持续了一年多。
二、中国为什么追查Yan Yan?
中国正式向法国提出的罪名是:
集资诈骗。
判决记载,中国方面依据的是中国刑法第192条,指控行为发生于2014年4月至2016年6月25日期间。
按照中国提交的案件材料,Yan Yan被指实际控制一个在法文判决中被译作 Groupe Roche d'Or 的企业集团及相关公司。
中国方面称,该集团在没有获得金融监管部门授权的情况下,对外销售投资产品并吸收社会资金。
中国指控这些投资产品背后部分使用的是虚构债权,并通过关联公司之间复杂的账户安排隐藏实际资金控制关系。
中国还称,投资者投入的部分资金被用于高风险贷款、转入Yan Yan控制的公司和个人账户,甚至被其个人使用。
三、案件金额到底有多大?
中国提交给法国法院的材料给出了几个非常具体的数字。
按照杭州西湖区有关部门的资料,相关贷款累计约为:
4.5083亿元人民币。
截至案件暴露时,被指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约:
2.8617亿元人民币。
中国方面还称,Yan Yan涉嫌非法使用约:
4016万元人民币投资资金。
这些数字意味着,这并不是一宗规模很小的商业纠纷。
中国方面将案件定性为严重集资诈骗,而根据提交给法国的中国刑法资料,Yan Yan面对的最高刑罚可以达到:
无期徒刑。
四、国际刑警红色通知什么时候出现?
中国有关机关于2017年7月20日签发针对Yan Yan的国内逮捕文件。
国际刑警红色通知的日期则是:
2017年9月12日。
法国法院卷宗还显示,中国政府于2017年12月4日先提出临时逮捕请求。
随后,中国通过外交渠道进一步提交正式引渡材料。
2019年1月3日,中国驻法国使馆通过外交照会向法国方面转交引渡请求;有关材料中还附有一份日期标注为2018年2月12日的正式引渡申请文本。
这再次体现了红色通知的真实作用:
它帮助请求国定位并控制当事人,但真正把人送回中国,仍然需要启动法国自己的引渡程序。
五、中法本来就有引渡条约,为什么法国还能拒绝?
法国和中国之间确实存在正式引渡条约。
两国于2007年3月20日签署《中法引渡条约》,法国于2015年完成批准和公布。
条约第1条原则上要求双方按照约定相互引渡被追诉人员。
但这并不是一项“交人义务无条件优先”的条约。
条约同时规定了双重犯罪、政治犯罪、追诉时效以及其他拒绝引渡条件。
尤其重要的是第20条。
法国和中国后来还专门通过外交换文确认:
中法引渡条约不能妨碍双方继续履行其他国际条约所承担的义务。
对于法国而言,这意味着:
《欧洲人权公约》仍然继续约束法国。
所以即使中法之间存在引渡条约,法国也不能把一个人送往存在真实酷刑、不人道待遇或严重公平审判问题的地方。
六、法国法院认为“双重犯罪”成立吗?
成立。
这一点特别重要,因为它使Yan Yan案与前一篇CN-007的H先生法国案件完全不同。
H先生案件中,法国法院认为中国描述的洗钱行为不满足法国刑法下相应犯罪构成,因此“双重犯罪”本身就出了问题。
但Yan Yan案不是这样。
巴黎上诉法院认为,中国所描述的投资产品、虚假信息和资金使用行为,如果按照法国法律评价,可以对应法国刑法第313-1条规定的:
诈骗罪。
法院还认为,相关行为在中国和法国都没有超过追诉时效。
也就是说:
法国拒绝引渡Yan Yan,并不是因为“中国有这个罪,法国没有”。
七、法国有没有认定这是“政治追杀”?
没有。
Yan Yan的辩方曾经提出,案件具有政治性质。
他声称自己与西藏相关政治立场有关,也提交了与宗教人士的照片以及电话录音等资料。
但法国国家庇护法院CNDA在2019年10月4日的决定中,并没有接受其关于案件政治性质的主张。
巴黎上诉法院后来也得出了类似结论。
法院认为,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
中国是因为Yan Yan的政治立场而特别针对他,或者集资诈骗案件本身只是为了政治迫害而虚构。
因此:
政治犯罪例外不是这宗案件最终获胜的理由。
这一点反而让Yan Yan案更值得研究。
因为它说明:
一个人不需要首先证明自己是政治异议人士,才有可能成功阻止向中国引渡。
八、无期徒刑为什么也没有直接阻止引渡?
Yan Yan面对的中国集资诈骗罪最高可能判处无期徒刑。
辩方因此主张,中国刑罚过重。
法国庇护机关也曾认为,相比法国刑罚体系,中国对诈骗犯罪规定的处罚明显更加严厉。
但巴黎上诉法院没有仅仅因为“最高可能判无期”就拒绝引渡。
原因之一是,中国方面明确告诉法国法院:
如果Yan Yan最终被判刑,他仍然可以根据中国刑法有关规定获得:
减刑和假释。
法院还参考了其他中国大型金融诈骗案件中实际判处的刑罚。
所以,在这宗案件里:
无期徒刑风险本身不是决定性障碍。
真正的问题仍然回到了程序:
Yan Yan被关押、调查和审判的时候,到底会发生什么?
九、法国法院为什么专门要求中国“补材料”?
2019年10月9日,巴黎上诉法院没有立即批准或者拒绝引渡。
法院先作出一个中间决定:
要求中国补充信息。
而且法院问的不是“Yan Yan到底骗了多少钱”。
刑事指控材料已经有很多。
法国法院真正要求中国回答的是另外两件事:
第一,Yan Yan如何获得公平审判保障。
第二,他在中国可能面临什么样的拘押条件。
这一步是整个案件的核心。
法国法院实际上是在说:
犯罪材料可以先放在一边,现在请证明,我们把人交给你之后,他的基本权利究竟如何得到保障。
十、中国后来补交了什么?
2020年1月8日,中国方面通过外交渠道作出回应。
提交的材料包括:
中国宪法有关内容、中国监狱法有关条款、中国刑事诉讼法,以及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16年发布的一份关于中国司法领域人权保障进展的文件。
中国方面还向法国作出原则性承诺:
Yan Yan回到中国后,将获得中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有关调查和审判将依照刑事诉讼法公正进行;拘押条件也会符合中国法律。
如果只从外交文件表面看,这已经是一组相当明确的回应。
但巴黎法院的问题是:
这些话具体意味着什么?
十一、法国法院为什么认为这些“保证”仍然不够?
法院用了一个非常关键的判断:
中国提交的这些内容,本质上仍然只是:
原则性陈述。
也就是说,它们告诉法国法院:
“中国法律保障人权。”
“中国法律禁止违法待遇。”
“中国会依法审判。”
但法国法院要知道的是更加具体的问题:
Yan Yan能不能及时见到自己选择的律师?
律师能不能与他保密沟通?
审讯过程如何监督?
如果他说自己遭受虐待,由谁独立调查?
法官是否真正独立于负责侦查和追诉的机关?
如何保证无罪推定?
如何保障沉默权?
辩方是否可以有效质证?
审判是否公开?
如果保证被违反,法国有什么办法发现并纠正?
中国的回复没有具体解决这些问题。
因此,法院认为:
“依法保障”本身不能代替可验证的保障机制。
十二、法国法院到底看了哪些中国人权资料?
法院并不是只接受辩方一句“中国可能有酷刑”就拒绝引渡。
判决引用了多份不同来源的国际资料。
其中包括Human Rights Watch关于中国刑事嫌疑人遭受酷刑的研究、有关纪律调查和秘密拘押体系的报告、关于国际刑警追逃对象家属受到压力的资料,以及英国政府关于中国司法和国家保护情况的国别报告。
法院特别关注这些报告中反复出现的问题,包括:
睡眠剥夺、强迫保持痛苦姿势、食物和饮水限制、殴打、律师接触受限、封闭式羁押以及通过压力获得供述等。
法院还引用了欧盟对华人权对话资料。
欧盟对外行动署当时已经公开表达对中国人权状况持续恶化的严重关切。
十三、一个时间差为什么对中国非常不利?
这是判决中一个很有意思、也很容易被忽略的细节。
中国提交给法国法院的重要官方资料之一,是:
2016年的中国司法保障人权进展文件。
问题在于,法国法院所参考的部分外部报告更加新。
其中包括2017年、2018年甚至2020年的资料。
法院因此指出:
中国用来证明司法保障改善的文件形成于2016年,而后来较新的国际资料却继续记录甚至认为有关人权问题正在恶化。
这使中国官方文件在证明力上遇到一个非常实际的问题:
一份几年前介绍“制度进步”的文件,无法自动推翻后来持续出现的反面资料。
十四、Yan Yan本人有没有提供“个人化风险”证据?
有。
这也是案件另一个重要部分。
Yan Yan一方向法院提交了由法国司法执达员制作的电话录音记录。
判决记载,他在法国期间曾收到中国有关人士的电话。
其中一些联系人员被指具有与浙江公安系统有关的背景。
有关谈话包含要求他撰写某种保证材料、劝其返回中国,以及向他描述如果回国后可能发生的司法程序等内容。
法国法院并没有因此认定这些电话证明案件具有政治目的。
但法院认为:
这些压力强化了对Yan Yan回国后程序权利和待遇的担忧。
这一区分非常重要。
同一份证据,在政治迫害问题上可能还“不够”,但在酷刑和公平审判风险判断中却仍然具有价值。
十五、为什么这一点和CN-007的H先生案不同?
两宗案件都发生在法国,也都涉及中国红色通知。
但它们实际上代表了两种完全不同的反引渡路径。
关键问题 | CN-007 H先生案 | CN-008 Yan Yan案 |
|---|---|---|
正式指控 | 洗钱 | 集资诈骗 |
双重犯罪 | 法院认为不足 | 法院认为成立 |
政治目的 | 法院认定存在 | 法院认为未充分证明 |
个人压力证据 | 与孙力军案、家属压力直接相关 | 有来自中国人士的电话压力 |
刑罚问题 | 非核心 | 最高可能无期,但可减刑假释 |
最终关键 | 双重犯罪+政治目的+人权 | 公平审判+酷刑和拘押风险 |
结果 | 拒绝引渡 | 拒绝引渡 |
因此,如果说H先生案告诉我们:
普通经济罪名背后仍可能隐藏政治目的。
那么Yan Yan案告诉我们的则是:
即使案件并没有被证明具有政治性质,只要引渡后的基本人权无法得到可靠保障,法国仍然可以拒绝交人。
十六、法国检察机关站在哪一边?
这一点也很特别。
2020年3月11日,法国检察总长方面正式请求法院:
对中国引渡请求作出不利意见。
检察机关并没有接受辩方全部主张。
对于政治性质、案件事实等问题,法国检方并不完全支持Yan Yan。
但检方认同一个核心问题:
中国无法充分解决有关基本权利、辩护权和程序保障的风险。
也就是说,这不是简单的:
辩护律师说中国有风险,检察官坚持一定要引渡。
到了案件后期,法国检察机关本身也认为:
人权问题已经严重到足以阻止移交。
十七、法院为什么特别关注“谁来审Yan Yan”?
巴黎法院还指出一个更加制度化的问题。
中国提出的引渡程序来自公安调查和人民检察机关体系。
但中国提交的资料没有让法国法院清楚看到:
在Yan Yan的案件中,一个真正独立的审判法官将在什么时间、以什么方式介入,并对前期侦查进行有效控制。
法国法院关注的不是“中国有没有法院”。
而是:
法院是否独立。
辩护权是否真实存在。
前期取得的证据能否受到有效司法审查。
这些问题恰恰是《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公平审判权的核心。
十八、中国为什么不能只说“我们和欧洲法律基本一样”?
中国的答复中有一个观点:
虽然中国不是《欧洲人权公约》缔约国,但中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许多公民基本权利,与欧洲人权体系存在类似保障。
巴黎法院没有接受这种抽象比较。
因为《欧洲人权公约》审查的并不是:
中国法律文本中有没有类似的词。
而是:
这些权利在具体案件中能不能被真正享有。
例如,有“律师权”并不自动回答:
律师什么时候能见人?
能否自由选择?
是否可以保密会见?
有“禁止酷刑”并不自动回答:
投诉由谁调查?
能否进行独立体检?
如果施虐者就是调查机关怎么办?
因此,法国法院强调的是:
in concreto——具体到个人案件的真实保障。
十九、2020年7月8日,巴黎上诉法院最终作出什么决定?
最终结果非常明确。
2020年7月8日,巴黎上诉法院调查庭就中国的引渡请求正式作出:
Avis défavorable——不利意见。
法院认定,综合现有资料:
Yan Yan被送回中国后,其基本权利受到侵犯的风险已经得到证明。
因此,法院拒绝支持中国提出的引渡请求。
法国《刑事诉讼法》第696-17条规定,如果调查庭作出的拒绝引渡意见最终生效,法国政府就不能再批准该次引渡;如果当事人没有因为其他案件被羁押,也应当被释放。
所以这不是一句没有实际约束力的“法院建议”。
一旦该不利意见最终成立:
这条从法国向中国引渡Yan Yan的法律路径就被堵住了。
二十、法院有没有宣布红色通知无效?
没有。
这一点与前几宗案件一样需要特别区分。
巴黎上诉法院决定的是:
法国能不能执行中国的引渡请求。
国际刑警红色通知是否合法存在,是另一套程序。
法院并没有命令国际刑警组织删除Yan Yan的红色通知。
现有公开判决材料也没有确认其后来是否向国际刑警组织档案控制委员会CCF提出删除申请,以及最终结果如何。
因此,不能因为法国拒绝引渡,就自动写成:
“红色通知被取消。”
二十一、法国拒绝引渡后,Yan Yan是否就“没事了”?
也不能这样理解。
法国法院没有判他无罪。
法院甚至明确认为,中国所描述的行为在法国可以对应诈骗犯罪。
法院只是认定:
法国不能在现有保障条件下把他交给中国。
中国国内的:
刑事案件、逮捕决定,以及其他国内司法数据是否继续存在,是另外一个问题。
如果红色通知仍然存在,Yan Yan前往其他国家时也可能面对不同程度的边境和司法风险。
因此:
反引渡成功,不等于全球风险自动解除。
二十二、为什么CN-008比很多“政治迫害案”更有参考价值?
因为Yan Yan没有靠政治犯罪例外赢。
法院没有接受其政治迫害论证。
双重犯罪也成立。
指控金额巨大。
中国和法国之间还有正式引渡条约。
换句话说,对中国请求有利的几个条件,这宗案件几乎都存在。
但最后法国仍然拒绝。
真正决定结果的是:
执行国不能仅仅因为请求国承诺“依法办理”,就放弃自己的独立人权审查。
这让Yan Yan案具有非常强的普遍意义。
对于普通经济犯罪、诈骗、洗钱、职务犯罪等红色通知案件,当事人并不一定要先证明:
“我是政治异议人士。”
他仍然可以围绕:
羁押环境、律师权、强迫供述、司法独立、外交保证可执行性以及本人已经受到的跨境压力
建立独立的反引渡案件。
二十三、这一案件如何预示了后来的刘宏涛诉波兰案?
Yan Yan案发生在2020年。
两年后,欧洲人权法院在 Liu v. Poland(刘宏涛诉波兰) 中把这一逻辑向前推进了一大步。
Yan Yan案中,法国法院仍然花了大量篇幅分析:
国际报告、他的个人情况、中国的具体保证以及其收到的压力电话。
到了刘宏涛案,欧洲人权法院进一步认为:
中国羁押场所中被可信、持续记录的酷刑和不当待遇问题,已经严重到可以被视为一种普遍风险。
因此,普通刑事案件嫌疑人也不一定必须证明自己因为政治、民族或者宗教身份面临“额外特殊风险”。
只要确定引渡后会进入中国有关刑事羁押体系,就可能触发《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保护。
因此,可以把欧洲这几宗案件串起来看:
2019年乔建军瑞典案——强调个人政治、死刑、酷刑及公平审判风险。
2020年Yan Yan法国案——即使政治性质未证明,具体人权保证仍必须过关。
2022年刘宏涛诉波兰——进一步确立中国羁押体系本身可能产生结构性第3条风险。
欧洲的司法标准,是一步一步变得更加严格的。
二十四、法国对来自中国的红通和引渡到底是什么态度?
Yan Yan案说明,法国的态度不是:
“中国请求一律拒绝。”
法国警方执行了国际刑警红色通知。
法国依法拘捕Yan Yan。
法院承认中法引渡条约有效。
法院认为双重犯罪成立。
法院也没有接受政治迫害主张。
更重要的是,法院没有一开始就拒绝中国,而是专门要求中国补充人权和司法保障资料。
这说明法国愿意进行正式刑事司法合作。
但法国的底线也很清楚:
当请求进入最后的“交人”阶段时,法国必须独立确认,《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和第6条能够得到真实保护。
如果请求国只能提供:
“依法处理。”
“依法保障权利。”
“拘押符合本国法律。”
这种原则性说明,法国法院可能认为远远不够。
二十五、Yan Yan案对红色通知当事人的实务意义
这宗案件给今天受到中国红色通知影响的人留下了一套非常清晰的思路。实际案件中应同时审查以下六类问题:
红色通知和正式引渡请求是否在身份、罪名、金额、行为时间等方面完全一致;
请求国描述的行为在执行国是否真正满足双重犯罪;
请求国提出的外交保证究竟由谁作出、能否约束公安、检察、法院和监狱;
是否有最新的联合国、政府、法院和可信人权资料,与请求国提交的旧资料相矛盾;
当事人是否已经收到电话、信息、家属施压或要求“自愿回国”的联系;
反引渡获胜后,国际刑警红色通知、Diffusion和其他国家旅行风险是否仍需单独处理。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证据时间。
如果请求国拿出的是数年前的制度宣传材料,而当事人能够提交更新、更具体、更权威的国别报告和法院判例,法院很可能更重视后者。
结语:中国不是没有给保证,问题是法国认为“无法验证”
Yan Yan案最值得记住的,不是“中国完全没有回应法国”。
恰恰相反。
法国法院要求补充说明之后,中国提交了:
宪法、监狱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官方人权司法保障文件,并明确承诺Yan Yan会依法接受调查、审判和羁押。
但法国法院仍然拒绝了引渡。
原因就在于:
法律文本上的权利,不等于当事人在现实中一定能够享有这些权利。
法国法院看到的是:
中国作出了总体性承诺;
但较新的国际资料仍持续记录酷刑、律师权受限和程序不公问题;
中国没有为Yan Yan本人提出足够具体的监督措施;
也没有说明,一旦相关承诺被违反,谁能发现、谁能调查、谁能纠正。
最终,法院认为风险没有被消除。
这也是Yan Yan案与许多红通案件真正相关的地方。
它告诉我们:
反引渡并不等于必须证明基础刑事案件完全是假的。
法院可以认为:
有犯罪嫌疑。
有双重犯罪。
不是政治案件。
但是仍然得出最后一个结论:
人不能交。
因为引渡程序的最后一道问题,从来不是:
“请求国有没有理由想抓这个人?”
而是:
“执行国有没有法律资格把这个人交到那套体系里?”
跨境红色通知与引渡法律服务
如果本人、家人或关联企业受到中国国际刑警红色通知、Diffusion扩散通报、机场及边境拦截、临时逮捕、中国正式引渡请求、经济犯罪跨境追逃、外交保证、酷刑或公平审判风险,以及CCF红色通知删除程序影响,应尽早进行跨司法管辖区评估。
英国法律管家可根据个案情况,协助或协调有关司法管辖区执业律师,对国际刑警数据状态、CCF访问及删除程序、英国及欧洲引渡风险、双重犯罪、引渡羁押和保释、请求国外交保证、羁押及公平审判证据,以及多国刑事和资产风险进行综合分析。
在案件中如已经出现请求国有关人员直接联系、第三方传话、家属被调查、要求“主动回国”、承诺“回国后从轻处理”等情况,应尽快保存原始聊天、电话记录、录音、文件及时间线。这类材料即使不足以证明政治迫害,也可能成为证明个人化程序风险的重要证据。
法律及资料声明
本文主要依据巴黎上诉法院调查庭 N°2019/00673、2020年7月8日判决、法国官方公布的《中法引渡条约》及相关公开司法资料整理。
用户案件清单原将CN-008记作“匿名中国籍人士”,但公开判决明确使用 YAN Yan 姓名。由于本次检索没有取得能够可靠确认其法定中文汉字姓名的权威文件,本文不自行翻译或推断其中文姓名。
文中有关集资诈骗、投资金额、资金损失和个人使用资金等内容,均按照中国提交给法国法院的引渡材料转述。法国法院没有就Yan Yan是否构成犯罪作出刑事定罪判决。
巴黎上诉法院同时没有认定中国引渡请求具有充分证明的政治性质,因此本文不会把本案描述为已经被法院确认的“政治案件”。
本文仅用于一般法律信息、案例研究和跨境执法制度分析,不构成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