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在中国正常工作生活。
美国的起诉书已经密封在那里。
他自己未必知道。
然后有一天,他带着妻子飞去欧洲度假。
飞机降落。
边检之后等着他的,不是酒店接机。
而是警察。
2025年7月3日,33岁的中国公民徐泽伟从上海抵达米兰马尔彭萨机场后,被意大利警方应美国请求拘捕。美国司法部五天后公开宣布,徐泽伟与另一名中国公民张宇已经因一份九项罪名的联邦起诉书受到刑事追诉。
此后将近十个月,他一直没有回到中国。
最后去的地方,是美国。
2026年4月25日,意大利正式完成引渡;两天后,徐泽伟已经出现在休斯敦联邦法院。
这个案件最值得研究的问题其实不是:
“徐泽伟到底是不是美国所说的黑客?”
那是美国刑事审判要解决的问题。
对跨境引渡而言,真正值得问的是:
美国还没有证明他有罪,意大利为什么已经可以把人交过去?
一、先纠正一个最容易被新闻标题带偏的地方:美国没有起诉他“间谍罪”
徐泽伟案经常被媒体称作:
“华人间谍案”
“工业间谍案”
“窃取疫苗秘密案”。
意大利新闻甚至经常直接把他称作涉嫌“spia”——间谍。
但如果直接打开美国联邦大陪审团的正式起诉书,会发现:
九项罪名里面并没有一项名叫“espionage”。
这份起诉书于2023年11月2日在美国德克萨斯州南区联邦地区法院秘密提交,案号为 4:23-cr-00523。起诉书被标记为sealed,直到2025年徐泽伟在意大利被捕后才公开。
美国司法部列出的九项罪名主要是:
共谋实施电汇欺诈;
两项电汇欺诈;
共谋未经授权访问受保护计算机、造成损害、实施电汇欺诈及身份盗用;
两项未经授权访问受保护计算机获取信息;
两项故意损坏受保护计算机;
一项严重身份盗用。
其中电汇欺诈单项最高可判20年;故意损坏受保护计算机相关罪名最高可达10年;严重身份盗用则有强制连续执行刑期的规则。
所以严格来说:
“受美国指控参与国家支持的网络间谍活动”是一种案件背景描述;“被美国以间谍罪起诉”则不准确。
这是两回事。
二、美国究竟指控徐泽伟做了什么?
美国检方的案件分成两条主要线索。
第一条发生在2020年新冠疫情刚刚暴发的时候。
美国司法部指控,徐泽伟及其他人员针对美国大学、免疫学家和病毒学家实施网络入侵,目标包括正在研究新冠疫苗、治疗和检测技术的科研人员。检方进一步称,徐泽伟曾把入侵结果报告给中国国家安全部上海市国家安全局相关人员。
例如,美国起诉书称:
2020年2月19日前后,徐泽伟向一名上海国安人员确认,已经入侵德克萨斯南区某研究型大学的网络;
数日后,对方又要求其寻找特定病毒学家和免疫学家的邮箱内容;
美国检方称徐泽伟后来确认已经获取有关邮件。
第二条线,则是后来全球网络安全行业都非常熟悉的:
HAFNIUM。
美国政府称,从2020年末开始,徐泽伟及相关人员利用Microsoft Exchange Server漏洞实施大规模入侵,而美国及其他国家后来把这一行动归因于与中国国家安全部有关的行为者。美国司法部称,该行动最终影响全球大量服务器,并指称徐泽伟参与其中。
但截至本文核验:
这些仍然属于美国起诉方的刑事指控。
美国司法部自己也明确提醒:
起诉书只是指控,被告在依法被证明有罪之前享有无罪推定。
三、徐泽伟自己的说法完全不同:你们抓错人了
徐泽伟没有承认这些指控。
他在意大利最核心的辩护之一,是:
mistaken identity——身份误认。
Reuters在2025年7月案件刚刚进入米兰司法程序时报道,其律师明确表示,徐泽伟认为自己是“抓错人”的受害者。
后来意大利媒体披露了更加具体的辩方说法。
徐泽伟称,自己早在2018年已经离开美国起诉书涉及的一家公司,而个人信息、邮箱和通讯资料可能仍留在原公司的系统中;他认为不能排除后来有人使用他的账户或设备。他还提到曾有手机遗失等情况。
必须严格区分:
这是徐泽伟和辩护律师提出的抗辩。
不是意大利法院已经认定:
“美国真的抓错了人。”
事实上,如果法院最终接受“请求中的徐泽伟根本不是眼前这个徐泽伟”,案件理论上就不应该继续完成引渡。
但最后,意大利司法程序并没有以身份错误为由阻止移交。
四、真正让这个案件发生的,不是美国有多强,而是徐泽伟进入了意大利
这是整个案件最重要的实务问题。
美国联邦法院可以:
起诉徐泽伟。
可以签发美国逮捕令。
但只要人身处中国:
美国警察并没有权力进入中国直接抓人。
案件真正发生变化,是在徐泽伟乘飞机进入:
意大利。
美国和意大利之间存在长期有效的正式引渡条约体系。
现行基础条约于1983年10月13日在罗马签署,并于1984年9月24日生效;之后又结合美国—欧盟引渡合作机制进行了修订。美国现行法律资料仍明确列明与意大利的这套引渡关系。
因此,美国能够向意大利提出:
临时拘捕 + 正式引渡。
这不是美国在意大利“直接执法”。
真正实施拘捕的是意大利警方。
真正决定能不能交人的,是意大利自己的法院和政府。
五、这一次也不是“意大利警方看到美国通缉令就直接上飞机交人”
正式引渡和遣返完全不同。
意大利司法系统自己的官方说明,把外国请求从意大利取得人员称为:
estradizione passiva——被动引渡。
外国政府需要向意大利司法部提交引渡请求;司法部如果没有直接拒绝,会把案件送交有管辖权的上诉法院检察机关,由法院进入司法审查。法院认为条件成立之后,案件还没有自动结束,最终是否实际移交仍需要司法部长层面的决定。
这套制度在徐泽伟身上完整运行了一遍。
大致时间线是:
时间 | 关键事件 |
|---|---|
2023年11月2日 | 美国大陪审团秘密提交九项罪名起诉书 |
2025年7月3日 | 徐泽伟抵达米兰马尔彭萨机场后被意大利警方拘捕 |
2025年7月8日 | 美国司法部公开解封起诉书 |
2026年1月27日 | 米兰上诉法院认定存在批准引渡的条件 |
2026年4月16日 | 意大利最高法院驳回辩方上诉 |
2026年4月下旬 | 意大利司法部最终批准执行引渡 |
2026年4月25日 | 徐泽伟被正式移交美国 |
2026年4月27日 | 在休斯敦联邦法院首次出庭 |
上述关键司法节点分别得到美国司法部和意大利ANSA报道确认。
所以:
法院同意 ≠ 马上交人。
意大利这里同样存在:
司法审查 + 行政最终决定。
六、徐泽伟为什么打“政治犯罪”这张牌?
因为这宗案件从一开始就带着非常强烈的国家安全和中美关系背景。
美国检方指控:
相关网络行动受到中国国家安全部上海市国家安全局人员指导。
中国方面则公开否认美方有关指控,并在徐泽伟被引渡后指责美国通过政治操弄制造案件,反对意大利执行移交。
徐泽伟的意大利辩护律师于是提出:
案件发生在国际间谍和中美竞争背景之下,具有政治性质,因此不应引渡。ANSA对意大利裁判理由的报道明确记录了这一抗辩。
这并不是一个随便编出来的法律理由。
美意引渡制度本身就存在:
political offense——政治犯罪例外。
1983年美意引渡条约的政治犯罪条款原则上排除因政治犯罪而进行的引渡。
真正的问题是:
什么叫政治犯罪?
七、米兰法院为什么没有接受“这是政治犯罪,所以不能交”?
这是徐泽伟案目前最值得研究的意大利法院理由。
根据ANSA对米兰上诉法院裁判的报道,法院认为,美方所描述的网络入侵虽然处在国家竞争和情报活动背景中,但相关行为不能因此自动获得“明确政治犯罪”的性质。
法院尤其关注的是:
针对美国大学服务器和新冠疫苗研究信息的黑客行为,更接近全球大国之间的经济、产业和科学竞争逻辑,而不是仅因具有政府背景就当然成为不可引渡的政治犯罪。
这对类似案件非常重要。
因为:
“案件有政治背景”和“法律上属于政治犯罪”,不是同一个问题。
国际刑事案件完全可能同时具有:
国家安全背景;
外交争议;
政府参与;
情报利益;
甚至中美政治冲突。
但这些因素本身,不一定足以让普通的网络侵入、欺诈或身份盗用罪名自动转化成引渡法上的“政治犯罪”。
八、意大利法院是不是已经认定徐泽伟参与HAFNIUM?
不能这样写。
这和我们前面强调过的“引渡≠定罪”是一回事。
米兰上诉法院需要判断:
美国引渡请求是否达到意大利法律和美意引渡制度规定的交人条件。
它不是美国刑事审判法院。
因此,即使法院最后说:
可以引渡
也不能变成:
意大利法院认定美国九项刑事罪名成立。
徐泽伟有没有实施起诉书中每一个网络入侵行为,要由美国刑事法院在证据程序中判断。
截至本文核验,美国司法部仍将有关事项表述为刑事指控,并明确承认徐泽伟享有无罪推定;目前没有找到已经作出的美国有罪终局判决。
所以:
意大利把他送去美国受审,不等于意大利替美国把他判了。
九、那“双重犯罪”呢?意大利是不是认定美国九项罪名全部在意大利也完全一样?
也不能这么说。
现代引渡中的双重犯罪,通常不是要求:
美国有一个罪名叫wire fraud,
意大利就必须找到一条名称完全相同的“wire fraud”。
核心是:
请求所描述的行为,在两个司法辖区是否都具有足够严重的犯罪性质。
美国和欧盟的现代引渡体系也以双重犯罪作为重要基本原则。
米兰上诉法院已经作出“存在接受引渡请求条件”的裁判,这说明法院没有认为相关请求因犯罪对应问题而整体无法成立。
但是,截至本文核验,没有取得徐泽伟案完整的米兰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裁判全文。
因此,不能替法院补写:
“美国第1030条精确对应意大利刑法某一条。”
或者:
“九项罪名逐项全部满足双重犯罪。”
法院没有公开给我们的详细推理,就不要自行制造。
十、他还提出过“去了美国可能遭受不公正待遇”
ANSA披露,在反对引渡过程中,徐泽伟还表达了另一层担忧:
他认为如果被送到美国,可能面临不公平审判以及身体、心理方面的不当待遇。
这属于:
辩方主张。
从最终结果看,这一主张没有阻止意大利完成移交。
但不能反过来写成:
“意大利法院全面认定美国监狱没有任何人权风险。”
公开裁判资料还不足以支持这么宽泛的结论。
尤其需要注意,本案和中国向欧洲提出引渡的案件存在一个明显区别:
美国对徐泽伟目前列出的九项罪名不涉及死刑。美国司法部公开的最高法定刑主要从2年至20年不等。
所以,本案没有出现很多中国—欧洲引渡案中非常核心的:
“不判死刑外交保证”
问题。
十一、一个很关键的问题:徐泽伟到底是不是Red Notice对象?
截至本文核验,不能确认。
这是这篇文章必须特别写清楚的地方。
网络上已经出现一些中文文章声称:
“美国早在2023年通过INTERPOL给徐泽伟挂了红通。”
但截至目前:
美国司法部2025年抓捕公告;
美国司法部2026年引渡公告;
美国正式起诉书;
意大利主流司法报道;
能够确认的都是:
美国逮捕令、美国请求、意大利拘捕、正式引渡。
美国司法部没有说:
Red Notice。
INTERPOL公开资料中也没有检索到可以核实徐泽伟Red Notice状态的一手记录。美国司法部反而明确称,其Office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负责取得徐泽伟在意大利的逮捕和引渡。
因此:
本案目前应归类为“外国刑事逮捕令及正式条约引渡案件”,而不是已确认的Red Notice案件。
十二、没有Red Notice,为什么还能在机场被抓?
因为Red Notice从来不是国际抓人的唯一渠道。
美国司法部自己的国际引渡工作手册明确说明:
在紧急情况下,引渡条约通常允许请求国先向被请求国提出:
provisional arrest——临时拘捕请求。
当地机关按照自己的法律取得拘捕令后,可以先把人控制起来。
之后,美国再在条约规定期限内提交:
正式引渡请求;
起诉书;
逮捕令;
案件事实;
身份材料;
经认证并翻译的支持文件。
所以一个跨境刑事风险当事人不能只做一件事:
打开INTERPOL网站搜索自己的名字。
然后发现没有。
就认为:
“我可以放心出国。”
徐泽伟案正好证明:
可能存在Red Notice以外的国际拘捕路线。
十三、为什么“密封起诉书”对国际旅行特别危险?
美国起诉书第一页非常清楚:
Filed Under Seal。
日期是:
2023年11月2日。
直到2025年7月徐泽伟已经在意大利被抓以后,美国司法部才公开解封相关起诉。
这意味着,在将近两年的时间里,公众并不能像普通公开刑事案件一样简单搜索到完整起诉内容。
这类案件的风险就在于:
当事人有没有从Google上搜到自己的名字,并不等于请求国有没有秘密刑事程序。
当然,这不意味着美国所有sealed indictment都会对应全球拘捕布控。
但一旦已经存在:
密封起诉;
逮捕令;
以及请求国向第三国发出的国际司法协助或引渡请求,
当事人进入该第三国时,就可能突然触发程序。
十四、徐泽伟为什么一落地米兰就被找到?
公开意大利报道提供了一个特别值得注意的细节。
ANSA称,美国驻罗马使馆曾向意大利方面通报徐泽伟将从上海乘机抵达意大利的信息。
这进一步说明:
国际抓捕并不一定需要一份公开Red Notice在那里等所有国家查询。
具体案件完全可能通过:
双边执法联系;
外交渠道;
国际司法协助;
航班及边检信息;
正式引渡临时逮捕机制
完成定位和拘捕。
所以:
“公开查不到红通”只能回答一个很窄的问题。
它回答不了:
“世界上有没有其他国家已经收到针对我的法律请求?”
十五、为什么最高法院驳回上诉以后,还不能立刻把人送走?
因为意大利的引渡制度有:
司法阶段和行政阶段。
2026年1月27日,米兰上诉法院认定存在批准引渡的条件。
徐泽伟随后向意大利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4月16日,最高法院驳回辩方请求,维持引渡可以继续的司法结论。
但ANSA特别指出:
司法程序到这里结束以后,最后决定权仍然在意大利司法部。
司法部随后决定执行引渡。
4月25日,徐泽伟被交给美国方面。
美国司法部确认:
April 25 extradition;April 27 Houston appearance。
这和加拿大孟晚舟案件中:
法院阶段 + 部长阶段
的基本结构有某种相似性。
法官允许交,不代表行政机关已经完成最后一道决定。
十六、中国方面是什么态度?
中国方面并没有接受美国对案件的定性。
徐泽伟在意大利被捕后,中国方面公开反对美国通过第三国针对中国公民实施所谓“长臂管辖”,并要求保障中国公民合法权益。
到了2026年4月意大利最终执行引渡后,中国外交部再次公开表达强烈不满和反对,并认为美国通过政治操弄制造案件,要求意大利纠正有关决定。Reuters对此进行了同期报道。
因此,这宗案件必须维持两层表述:
美国司法机关的立场:
徐泽伟涉嫌在中国国安人员指导下参与网络入侵和HAFNIUM相关活动。
中国政府及徐泽伟一方的立场:
美国有关指控被否认;徐泽伟本人主张身份误认,并认为案件具有政治性质。
最终哪个刑事事实能够成立:
仍然属于美国审判程序的问题。
十七、Liu v. Poland能不能帮助徐泽伟阻止引渡?
不能直接套用。
Liu v. Poland讨论的是:
一个欧洲国家准备把人员引渡至中国时,是否因为进入中国羁押体系而面临《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禁止酷刑和不人道待遇的现实风险。
欧洲人权法院于2022年10月6日作出判决,并于2023年1月30日成为终局。
徐泽伟案的方向却是:
意大利 → 美国。
目的国根本不是中国。
所以不能写:
“意大利应该依Liu v. Poland拒绝引渡徐泽伟。”
法律对象完全错了。
当然,意大利作为《欧洲人权公约》缔约国,在任何引渡中都仍要遵守自己的基本人权义务。
但:
这和Liu关于中国羁押体系的具体判断,不是一回事。
十八、这个案件对中国籍企业家、工程师和技术人员有什么实际意义?
最大的提醒可能不是“不要犯法”。
而是:
不要把跨境刑事风险只理解成红色通知。
如果一个人在美国、英国、欧洲或其他国家已经涉及:
网络犯罪调查;
制裁案件;
出口管制;
商业秘密;
金融犯罪;
欺诈;
国家安全案件;
真正的旅行风险图至少应该包括:
请求国国内案件
有没有sealed indictment?
有没有逮捕令?
有没有已经公开或未公开的起诉?
INTERPOL
有没有Red Notice?
有没有Diffusion?
是否存在其他国际警务信息?
旅行目的国
与请求国有没有引渡条约?
是否允许provisional arrest?
如何处理双重犯罪?
政治犯罪例外是什么?
法院和部长分别有什么权力?
转机国
即使你根本不打算在那里长期停留,机场转机是否已经构成进入该国司法管辖?
徐泽伟真正改变命运的一刻:
不是2020年的一封邮件。
也不是2023年美国秘密起诉。
而是:
2025年7月3日,他进入了意大利。
十九、如果以后发现确实有Red Notice,CCF还有没有意义?
有。
但一定要分开。
假设未来能够确认:
徐泽伟除了美国逮捕令之外,还存在INTERPOL Red Notice。
那么至少有三条路线:
第一条:美国刑事案件
决定他是否有罪。
第二条:意大利引渡
决定他能否被移交美国。
这条现在已经结束,人已经在美国。
第三条:INTERPOL数据
如果仍然存在相关Notice或Diffusion,则由INTERPOL自身规则以及CCF程序处理。
即使一份Red Notice被删除:
也不会自动撤销美国联邦起诉书。
同样:
意大利已经批准引渡,
也不能证明一份Red Notice如果存在就一定符合INTERPOL规则。
三个问题必须分开。
二十、徐泽伟案最值得记住的六句话
第一,这是一宗真正的正式引渡案。
不是移民遣返,不是简单警务移交。
第二,目前没有可靠一手资料证明它是一宗Red Notice案件。
没有Red Notice,同样可能发生第三国拘捕。
第三,美国正式起诉徐泽伟的不是“间谍罪”。
九项罪名主要是电汇欺诈、非法访问计算机、计算机损害和严重身份盗用。
第四,辩方确实提出了身份误认。
但意大利司法程序最终没有因此阻止引渡。
第五,案件具有明显政治和国家安全背景,不等于法律上的“政治犯罪例外”自动成立。
米兰法院没有接受这一抗辩。
第六,意大利批准引渡,不等于徐泽伟已经有罪。
他只是被送到了美国,让美国刑事司法程序继续。
而这,才是“引渡”的真正含义。
跨境红色通知与引渡法律服务
跨境刑事案件中,很多当事人的第一反应是查询自己有没有INTERPOL Red Notice。
这是重要的一步。
但徐泽伟案说明:
只查Red Notice远远不够。
英国法律管家 / Jurify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协助梳理跨境刑事及国际追查风险,并在需要时协调请求国、被请求国及相关第三国律师处理或分析:
INTERPOL个人数据核查;
Red Notice / Diffusion;
CCF访问、纠正及删除申请;
外国密封起诉书及公开刑事案件;
外国逮捕令;
provisional arrest临时拘捕;
海外保释及羁押;
正式引渡;
双重犯罪;
政治犯罪及政治目的;
身份错误、同名及错误识别;
请求文件和证据核验;
追诉时效;
专一原则;
死刑和无期徒刑风险;
公平审判及不人道待遇;
外交保证;
网络犯罪、制裁和出口管制;
多国旅行及机场转机风险。
对于存在美国或其他外国刑事案件风险的人,尤其需要在出境之前完成:
请求国刑事案件 + INTERPOL + 旅行国引渡制度
三层核查。
否则,即使公开网页上搜索不到任何Red Notice,也不能据此判断旅行没有风险。
法律及资料声明
本文关于美国刑事指控的核心依据,是美国司法部公开资料及美国德克萨斯州南区联邦地区法院案件 United States v. Xu Zewei et al., 4:23-cr-00523 的正式九项罪名起诉书。起诉书于2023年11月2日密封提交,2025年7月徐泽伟在意大利被捕后公开。
美国方面关于徐泽伟受中国国家安全部上海市国家安全局人员指导、参与COVID-19科研信息窃取及HAFNIUM活动等内容,在目前程序阶段属于美国检方指控。美国司法部明确说明,起诉本身不是犯罪证据,被告在依法证明有罪前享有无罪推定。
美国起诉书列出的九项罪名并不包括一项正式名称为“espionage”或“间谍罪”的犯罪。因此,媒体所称“间谍”“网络间谍”应理解为对案件背景或美国政府指控性质的概括,不应改写成美国正式刑事罪名。
关于徐泽伟本人抗辩,Reuters及ANSA均记录其律师提出“身份误认”主张;徐泽伟本人还称,他离开原公司后相关账户和个人资料可能继续被他人使用。这些属于辩方主张,不是意大利法院已经确认的事实。
关于意大利程序,米兰上诉法院于2026年1月27日认定存在接受美国引渡请求的条件;意大利最高法院于4月16日驳回辩方上诉;之后司法部作出最终执行决定。徐泽伟于4月25日被移交美国,并于4月27日在休斯敦联邦法院出现。
公开报道显示,辩方曾主张案件具有政治和国际间谍性质,希望适用政治犯罪相关抗辩。ANSA对米兰上诉法院理由的报道显示,法院没有把美方描述的网络入侵行为认定为具有足以阻止引渡的政治犯罪性质,而更强调其中经济、产业和科学竞争因素。由于本文没有取得该案完整意大利裁判全文,因此不会在报道之外扩张法院具体理由。
美国与意大利之间存在正式引渡条约。现行核心条约于1983年10月13日签署,并于1984年9月24日生效,后来又依据美欧引渡合作机制作出补充和修订。
截至本文核验,没有在美国司法部、美国起诉书、INTERPOL官方公开资料或可靠意大利司法报道中找到能够确认徐泽伟受到INTERPOL Red Notice追查的一手证据。因此,本文不把本案表述成“已确认红色通知案件”。美国司法部明确确认的是由Office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推动徐泽伟在意大利的逮捕和正式引渡。
中国方面否认美国有关案件定性,并反对意大利执行引渡。相关表态属于中国政府立场,不改变美国案件仍需通过刑事审判证明指控这一法律事实。
本案移交目的地是美国,与欧洲人权法院 Liu v. Poland 关于向中国引渡时中国羁押体系第3条风险的判决不存在直接适用关系。
最后必须再次强调:
引渡批准 ≠ 有罪。
美国起诉 ≠ 美国法院已经认定犯罪成立。
政治背景 ≠ 引渡法上的政治犯罪必然成立。
没有公开Red Notice ≠ 不存在第三国拘捕风险。
本文仅根据法院、政府和可靠公开资料进行一般法律案例研究,不构成针对任何个人或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