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宗案件一开始,中国方面其实已经完成了不少关键步骤。
有国内逮捕令。
有国际刑警红色通知。
人在意大利被成功定位并逮捕。
中国和意大利之间还有已经生效的正式引渡条约。
中国公安部随后提交正式引渡请求。
甚至连这个人回国后准备关在哪里,都已经写得清清楚楚:
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但罗马上诉法院最后还是拒绝了。
为什么?
因为法院问的已经不是:
“中国有没有告诉我把人关在哪里?”
而是:
“你准备把他关进这个看守所以后,究竟拿什么证明他在那里不会遭受酷刑、不人道待遇或者其他侵犯基本权利的处理?”
中国方面没有给出法院要求的个案化答案。
而就在这宗案件审理前不久,欧洲人权法院的 Liu v. Poland(刘宏涛诉波兰) 已经正式成为终局判决。
从那以后,意大利法院面对中国引渡请求时的起点发生了变化:
请求国不再能够只依靠“中国法律禁止酷刑”“会依法保障权利”这样的抽象说明。
真正需要证明的,是:
这个具体的人,进入这个具体的羁押场所以后,风险究竟如何被排除。
这也是这宗罗马案件最值得研究的地方。
一、这名被请求引渡的中国男子是谁?
罗马上诉法院的正式公开判决对当事人姓名进行了遮盖。
能够从判决确认的是:
中国公民;
出生于1966年9月26日;
当时居住在罗马;
中国要求将其引渡回国接受刑事追诉;
案件由罗马上诉法院第四刑事庭审理;
案号为 R.G. 8/2023 A.G.I. ESTR.。
由于公开司法文件没有披露完整姓名,本文不会根据出生日期、公司信息或者其他线索去推断其真实身份。
这也是红通和引渡案例分析中应当坚持的一个原则:
研究法院怎么判,比寻找一个未公开当事人的姓名更重要。
二、中国究竟指控他做了什么?
这并不是一宗轻微案件。
根据中国提交给意大利的正式引渡材料,被请求人被指涉嫌违反中国刑法第225条第3项。
意大利法院还进一步将中方描述的行为,与意大利刑法第633条、第639-bis条和第640条等规定进行了对应。
中国方面描述的事实主要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未经许可占用公共土地建别墅
中方称,该男子作为两家公司的法定或实际管理人员,未经许可占用了北京一块公共所有土地。
面积达到:
57,920平方米。
这块土地原本被指定用于“生态治理”等用途,但有关公司在没有取得建设许可的情况下,在土地上开发房地产项目,并建设了:
36栋别墅。
第二阶段:出售房屋时隐瞒无证情况
中方进一步指控,当事人在出售这些房产时,没有向买家说明有关建筑并未取得主管机关许可,从而使购买者产生错误认识。
中国方面称,他因此获得不当利益:
37,896,800元人民币。
意大利判决当时换算约为:
4,993,849欧元。
有关行为被指发生在:
2009年至2015年,北京市朝阳区。
再次强调,这些是中国引渡请求中的刑事指控。
罗马上诉法院并没有审判这些房地产交易是否确实构成犯罪,更没有作出有罪判决。
它审理的是:
意大利依法能不能把这个人交给中国。
三、这一次可以明确:确实有国际刑警红色通知
和我们前面一些只能确认“国际追查”、却无法确认具体INTERPOL数据类型的案件不同,这宗案件的法院判决写得非常清楚。
2023年1月20日,当事人被意大利方面逮捕。
法院明确记载:
他是因为一项被录入INTERPOL系统的国际追捕而被抓,该数据形式就是:
“avviso rosso”——Red Notice,红色通知。
判决甚至专门解释了红色通知的作用:
它是向全球执法机关发出的请求,用于寻找并临时逮捕某人,以等待正式引渡程序。
这一点与INTERPOL自己的官方定义完全一致。
国际刑警明确说明:
Red Notice不是国际逮捕令。
它是请求成员国依据各自国内法律:
定位当事人;
必要时临时逮捕;
等待引渡、移交或类似法律程序。
到底抓不抓、怎么抓,仍由每个成员国自己的法律决定。
四、红色通知在意大利到底有多大的现实威力?
这宗案件给了一个非常直接的答案:
足以把人送进监狱。
2023年1月20日,当事人被捕后,意大利首先对其采取了监狱羁押。
也就是说,从现实效果来看,一张中国申请的Red Notice,完全可能让人在欧洲国家被迅速限制人身自由。
但这里必须区分两个完全不同的问题。
红色通知解决的是:
先找到人、控制人。
引渡法院解决的是:
最后能不能把人交出去。
前者可能非常快。
后者则必须经过:
正式引渡请求;
条约审查;
国内法审查;
人权风险审查;
法院裁判。
所以:
红通“有效”,并不等于引渡“必然成功”。
这宗案件正是非常典型的例子。
五、为什么他后来从监狱里出来了?
当事人2023年1月20日被羁押入狱。
但到了:
2023年2月28日
罗马上诉法院调整了强制措施。
监狱羁押被替换为:
必须居住在罗马;
每日到司法警察机关报到。
也就是说,他仍然受到司法控制,但不再被关在监狱。
这也是实际反引渡案件中很重要的一环。
很多当事人只想着:
“最后不要把我交出去。”
但一宗引渡案件可能持续数月甚至数年。
因此必须同步考虑:
人在案件审理期间能不能先获得释放?
包括:
保释;
居住限制;
定期报到;
电子监控;
护照限制;
都可能成为引渡防御的一部分。
六、中国什么时候正式提出引渡?
法院材料显示,中国有关国内逮捕令来源于北京公安机关。
具体而言:
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于2021年形成有关逮捕文件;
2021年9月24日获得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
2023年3月1日,中国公安部向意大利提出正式引渡请求。
随后:
2023年3月7日
意大利司法部长正式把中国的引渡请求提交进入司法程序。
到了3月15日,罗马上诉法院检察长最初向法院提出意见,主张存在允许引渡的条件。
因此,本案并不是意大利从一开始就拒绝合作。
恰恰相反:
红通被执行了。
人被抓了。
中国正式请求被接收了。
意大利检方最初甚至支持引渡。
真正发生变化,是在法院开始深入审查中国羁押风险以后。
七、中国和意大利之间有没有正式引渡条约?
有。
中国与意大利于:
2010年10月7日
在罗马签署双边引渡条约。
意大利之后通过 2015年第161号法律批准执行该条约。意大利参议院官方资料也明确记录了这项批准程序。
所以这宗案件绝对不能解释成:
“意大利和中国没有引渡条约,所以不交人。”
事实正好相反。
中国已经拥有一个非常正式的法律合作通道。
而罗马上诉法院甚至明确认定:
中国此次引渡请求符合条约第7条规定的形式要求。
也就是说:
形式手续这一关,中国过了。
真正出问题的是下一关。
八、中意引渡条约自己就写着:有酷刑风险,必须拒绝
这一点非常值得强调。
很多人看到“中意引渡条约”,第一反应是:
条约就是用来交人的。
其实并不完整。
现代引渡条约往往一边规定:
什么情况下可以引渡,
同时也规定:
什么情况下绝对不能引渡。
罗马上诉法院特别引用中意引渡条约第3条的有关规定。
如果存在充分理由相信被请求人在中国已经遭受或将遭受:
酷刑;
残忍待遇;
不人道待遇;
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被请求国就应当拒绝引渡。
如果引渡将造成与意大利本国法律基本原则相冲突的后果,同样属于强制拒绝范围。
因此法院拒绝中国请求,并不是:
“不执行中意引渡条约。”
恰恰相反。
更准确地说是:
法院执行了条约中关于“什么时候必须不交人”的条款。
九、案件真正的转折点:Liu v. Poland刚刚成为终局判决
时间关系非常关键。
欧洲人权法院于:
2022年10月6日
作出Liu v. Poland判决。
而到了:
2023年1月30日
该判决成为终局。
罗马案件的当事人:
2023年1月20日被捕。
中国:
2023年3月正式提出引渡。
罗马上诉法院:
2023年4月20日作出最终判决。
也就是说,这宗案件几乎完整发生在:
Liu正式成为欧洲终局标准之后。
而罗马法院没有回避它。
相反,判决直接把Liu作为整个案件最重要的法律依据之一。
十、Liu到底说了什么,让中国引渡突然变得这么困难?
欧洲人权法院在Liu v. Poland中审查了大量来自:
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
联合国有关专家;
Amnesty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Watch;
美国国务院;
其他政府及非政府组织;
的资料。
欧洲人权法院指出,有可信和持续的资料显示,中国警察羁押中的酷刑和虐待问题仍然严重,特别包括为了取得供述或刑事案件所需信息而使用不当手段。
最终,法院用了一个极其重要的判断:
中国拘留设施和监狱中被持续、可信记录的酷刑及其他虐待情况,可以等同于一种 “general situation of violence”——一般暴力状态。
这句话随后成为欧洲对华引渡案件中的关键标准。
十一、最重要的改变:普通经济犯罪嫌疑人不再需要证明自己“特别危险”
过去很多法院会说:
好,中国有人权问题。
但是:
为什么偏偏你会被虐待?
于是被请求人可能必须进一步证明:
自己是政治异议人士;
属于少数民族;
有特定宗教信仰;
曾经遭受迫害;
被政府特别针对。
但Liu案件中的刘宏涛并不是这些典型群体。
他面对的是普通诈骗类刑事指控。
欧洲人权法院因此认为,在中国羁押体系的风险已经达到上述程度以后:
当事人不需要再证明自己具有一个额外的、特殊的个人危险因素。
只要能够确认:
被引渡后会进入中国的拘留中心或者监狱,
就已经可能产生真实的《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风险。
罗马上诉法院直接接受了这一逻辑。
十二、罗马案件同样不是政治案
这一点使判决尤其重要。
罗马上诉法院明确指出,本案与Liu非常相似。
都是:
普通犯罪引渡。
法院并没有先认定这名男子:
是政治异议人士;
是宗教人士;
属于受特别迫害的少数族群;
是公开批评中国政府的人士。
他的基础案件是房地产开发及售房相关刑事指控。
因此法院面对的问题就是:
一个没有特殊政治身份的普通经济犯罪嫌疑人,送进中国看守所以后,是否同样受第3条保护?
答案仍然是:
是。
这也是Liu标准真正影响普通红通案件的地方。
十三、中国已经告诉法院:“他会被关在朝阳区看守所”
中国方面并不是完全没有提供羁押信息。
法院明确记录:
如果被引渡,这名男子预计将被关押在:
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乍看之下,这似乎已经相当具体了。
不是一句:
“回国以后依法羁押。”
而是连哪一家看守所都告诉你了。
但法院认为:
这还是不够。
为什么?
因为:
“告诉我地址”
和
“证明这个地址里面能够保障基本人权”
是两件完全不同的事。
十四、这可能是整宗案件最重要的法律逻辑:一旦风险被可信提出,举证压力转向请求国
罗马上诉法院引用了意大利最高法院既有判例,提出一项非常实用的规则。
当辩方已经用可信资料提出:
指定羁押场所是否能够保障基本人权存在严重疑问,
接下来不能永远要求被请求人继续证明:
“我一定会在那里遭到什么。”
相反,请求国必须提供:
individualized information——个案化、针对性的资料。
也就是说,中国需要向法院证明:
这个具体的人,
进入这个具体看守所,
会受到什么具体待遇,
以及有关保障如何真正落实。
这比一句:
“中国法律保障在押人员权利”
要求高得多。
十五、中国最终提供了什么?
根据罗马上诉法院的表述:
除了告诉法院将被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之外,没有提供关于其具体羁押待遇的实质信息。
法院还特别注意到,请求国虽然知道这宗案件已经进入意大利司法程序,却没有向法院提供能够反驳辩方人权风险主张的具体材料。
到了2023年4月20日最后一次庭审时,情况甚至出现了明显变化。
检察长不再简单坚持:
“可以引渡。”
而是要求:
进一步调查有关问题;
并在不能解决问题的情况下,作为替代请求:
认定不存在引渡条件。
辩方则支持这一立场。
这意味着:
到了最后阶段,不只是辩护律师在质疑交人是否合法。
意大利检方本身也认为,现有资料已经不足以让法院直接批准。
十六、法院需要中国回答什么,才可能真正有用?
从罗马判决的逻辑看,请求国真正需要解决的,至少包括:
朝阳区看守所实际羁押条件如何;
谁负责监督;
是否存在独立监督;
当事人如何与律师接触;
是否允许保密会见;
是否可以进行独立医疗检查;
当事人投诉虐待后由谁调查;
外部人员是否能够核查待遇;
意大利方面如何持续确认保证得到执行。
而中国在本案中并没有把这些问题具体回答清楚。
所以本案真正体现出的标准已经不是:
“请求国有没有说会保护人权?”
而是:
“这种保护是否具体、能够验证、能够监督?”
十七、本案其实连“外交保证是否可信”这一步都没有真正走到
这和前面的很多中国引渡案件不同。
在瑞典、波兰、塞浦路斯等案件中,中国方面曾经提出不同形式的外交保证,然后法院再判断:
这些保证到底靠不靠谱。
但罗马案件更直接。
Safeguard Defenders对判决的总结指出:
请求国并没有提供真正针对本案的外交保证。
法院得到的主要具体信息就是:
人会被关在朝阳区看守所。
所以罗马案件真正的问题甚至不是:
“外交保证为什么失效?”
而是:
“请求国有没有首先拿出足以称为个案保障的材料?”
答案是否定的。
十八、为什么“指定看守所”本身不能成为保证?
因为指定羁押地点只能回答:
Where——在哪里?
不能回答:
How——怎么对待?
更不能回答:
Who checks——谁来监督?
假设请求国告诉意大利:
“我们保证把人送到A看守所。”
这最多证明:
地点确定。
但法院仍然需要知道:
A看守所是否存在已经被国际机构指出的同类风险?
律师是否能够正常进入?
虐待指控如何调查?
外国机构有没有监督渠道?
如果承诺被违反,意大利如何发现?
因此:
“指定羁押地点”是外交保证可能需要具备的一部分内容,但绝不是全部。
罗马判决正好把这个区别说得非常清楚。
十九、为什么法院没有继续审“公平审判”问题?
辩方其实还提出了另外一个很重要的主张:
如果回到中国,当事人的公平审判权也可能受到影响。
但罗马上诉法院没有最终对此作出全面实体认定。
原因并不是法院认为中国的公平审判完全没有问题。
而是:
已经没有必要继续审了。
法院明确解释,先审查羁押和监狱待遇问题。
如果这一项已经成立,那么依据:
《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
意大利刑事诉讼法;
中意引渡条约第3条;
引渡本身就已经必须拒绝。
既然结果已经确定,再继续判断公平审判问题不会改变结论。
这一点发布文章时必须写准确。
不能把本案简单概括成:
“罗马法院认定中国既会酷刑,又不会公平审判。”
公开判决明确认定并足以决定案件的,是:
羁押及第3条风险。
二十、法院具体依赖了哪些关于中国羁押体系的材料?
罗马法院大篇幅复述了Liu v. Poland所依赖的资料。
包括:
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
联合国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
美国国务院;
Amnesty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Watch;
Freedom House;
等来源。
其中非常关键的一类资料,是对:
通过酷刑或虐待取得供述
的持续担忧。
欧洲人权法院官方判决摘要也明确指出,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曾报告,中国警方羁押中存在广泛使用酷刑或虐待以取得认罪和信息的问题。
罗马法院认为,这些资料不是与本案无关的宏观政治评论。
它们直接影响一个现实法律问题:
意大利能不能亲手把一个被请求人送进这套羁押体系?
二十一、为什么“外部无法有效核查”是一个大问题?
罗马上诉法院特别重视Liu判决中的另一个问题:
独立国际机构实际核查中国拘押设施真实情况的能力有限。
这会直接影响外交保证。
因为一份保证真正有意义,至少必须满足:
违反了以后,有办法发现。
如果执行国连:
当事人真实处境;
会见情况;
医疗状况;
是否受到不当讯问;
都无法独立核实,那么请求国说:
“没有问题。”
执行国又如何确认?
所以对法院而言:
监督机制不是外交保证的附属品,而是保证能不能可信的核心。
二十二、中意引渡条约在这里反而成为拒绝引渡的直接法律依据
这宗案件很容易让普通读者产生一种误解:
“欧洲人权法院把中意引渡条约推翻了。”
没有。
中意引渡条约仍然有效。
而且中国也是依靠这份条约提出正式请求。
但同一份条约第3条已经提前规定:
如果存在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有辱人格待遇风险,被请求国必须拒绝引渡。
所以法院最后的逻辑实际上非常完整:
第一步
条约存在。
第二步
中国请求形式符合条约要求。
第三步
红色通知和正式引渡程序均有效启动。
第四步
但条约自己的强制拒绝条款被触发。
最终结果
不能交人。
这正是现代引渡制度的两面性:
条约让合作成为可能。
同时:
条约也给合作划定底线。
二十三、2023年4月20日,罗马上诉法院最终怎么判?
最终判决非常明确。
罗马上诉法院第四刑事庭认定:
不存在执行此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所需要的法律条件。
法院因此正式:
拒绝中国提出的引渡请求。
同时,法院根据意大利刑事诉讼法第718条:
撤销当时仍然施加在该男子身上的非羁押性强制措施。
也就是:
居住义务;
向司法警察报到等限制;
随之解除。
判决作出日期为:
2023年4月20日。
并于:
2023年5月17日
在罗马上诉法院书记处登记。
二十四、为什么这个日期特别重要?
因为就在这几个月里,意大利对中国引渡请求的司法态度发生了非常明显的变化。
2023年2月:
佛罗伦萨上诉法院拒绝一宗中国税务犯罪引渡请求。
2023年3月1日:
意大利最高法院在赵春霞案中直接采用Liu v. Poland,推翻安科纳上诉法院此前批准引渡的决定。
2023年4月20日:
罗马上诉法院又在这宗Red Notice案件中明确沿用Liu标准。
也就是说:
这已经不是一个法院偶然对一宗案件特别宽松。
到2023年春天,意大利国内已经开始形成一条越来越清楚的对华引渡司法路线:
红通可以执行。
正式引渡可以受理。
但最终交人必须跨过Liu之后的第3条门槛。
二十五、这宗案件与赵春霞案最大的区别在哪里?
两宗案件发生时间非常接近,也都涉及中国提出的普通经济犯罪引渡。
但它们各自突出了一条不同的规则。
比较 | 赵春霞案 | 罗马上诉法院案 |
|---|---|---|
法院 | 意大利最高法院 | 罗马上诉法院 |
时间 | 2023年3月 | 2023年4月 |
红色通知 | 存在 | 明确存在 |
基础指控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 房地产开发、售房等 |
个人政治身份 | 不是决定性条件 | 没有特殊风险身份 |
Liu标准 | 明确认定具有系统性效力 | 直接沿用 |
中国羁押信息 | 一般保障不足 | 只具体到朝阳区看守所 |
核心问题 | 中国系统性羁押风险 | 没有个案化羁押保障 |
结果 | 最高法院撤销引渡 | 罗马上诉法院拒绝引渡 |
赵春霞案回答的是:
Liu是不是只保护刘宏涛一个人?
答案是:
不是。
罗马案件进一步回答:
那中国只要把羁押地点写清楚,是不是就能解决问题?
答案仍然是:
不是。
二十六、这宗案件与佛罗伦萨税务案又有什么区别?
佛罗伦萨案卡得更早。
中国的请求主要出现:
量刑信息不足;
最高可能无期徒刑带来的比例问题;
法院要求补件后仍没有充分回应;
所以:
请求本身的完整性和刑罚问题就已经形成障碍。
但罗马案件不同。
罗马法院明确认为:
条约要求的形式条件已经满足。
也就是说,中国在程序文件上并没有输。
本案直接进入最核心的问题:
人交回去以后怎么办?
这使三宗意大利案件连起来以后,几乎形成一套完整的审查路径:
第一关:文件完整吗?
第二关:罪名、刑罚和条约条件成立吗?
第三关:如果都成立,交回中国是否仍然违反基本人权?
中国必须一关一关过。
二十七、这是否意味着意大利已经完全不执行中国红色通知?
完全不是。
事实上,这宗案件恰恰证明意大利仍然会对中国Red Notice采取非常现实的行动。
2023年1月20日:
人就是因为中国红色通知被抓。
而且一开始:
直接进入监狱羁押。
INTERPOL也明确说明,各成员国按照自己的法律决定是否对Red Notice采取行动。
所以不能因为意大利法院近年多次拒绝向中国引渡,就把意大利误解成:
“红通安全区”。
真正准确的理解是:
意大利警方可能会抓。
但:
最终能不能交,由法院另行审查。
二十八、这对受到中国红色通知影响的人意味着什么?
最危险的误判就是:
“反正欧洲现在不太会向中国引渡,所以Red Notice不用管。”
不对。
这名当事人已经清楚展示了实际代价:
红通出现。
↓
被捕。
↓
入狱。
↓
再争取改变强制措施。
↓
进入正式引渡诉讼。
↓
最后才赢得拒绝引渡。
即便最终没有被送回中国:
中间的人身自由、时间成本、律师费用和生活影响都已经发生。
Safeguard Defenders收集的欧洲案件也反复显示,成功抵抗引渡并不意味着整个过程没有重大代价。
所以真正正确的策略不是:
“等被抓以后再说。”
而是尽可能在旅行前就确认:
是否存在Red Notice;
是否存在Diffusion;
哪个国家提交;
基础国内逮捕令是什么;
下一站国家如何处理中国Red Notice;
是否存在中外引渡条约;
当地保释规则如何;
是否需要提前准备第3条材料。
二十九、罗马判决对CCF删除红色通知有什么价值?
罗马上诉法院不能直接删除INTERPOL中的Red Notice。
这是非常重要的程序区别。
罗马上诉法院解决:
意大利能不能把这个人交给中国。
国际刑警组织档案控制委员会CCF解决:
INTERPOL能不能继续保存、传播和使用这项数据。
两套程序相互独立。
因此:
拒绝引渡不会自动删除红色通知。
但一份像罗马案件这样的判决,在后续CCF程序中可能具有非常高的证据价值。
因为它已经正式记录:
红色通知导致实际逮捕;
中国随后提出正式引渡;
被请求人确定会进入中国羁押体系;
中国只说明了羁押地点;
没有提供充分个案化待遇保障;
意大利法院依据《欧洲人权公约》和中意引渡条约认定不能移交。
对于CCF而言,这类司法结果可能与:
数据继续处理的必要性;
比例性;
人权影响;
请求国能否合法实现Red Notice背后的引渡目的;
产生重要关系。
但是否删除,仍需由CCF依据INTERPOL自身规则独立决定。
三十、如果已经被一个欧洲国家拒绝引渡,能不能放心去另一个国家?
仍然不能。
罗马法院只能决定:
意大利是否执行中国的请求。
它不能直接:
撤销其他国家的边境警报;
命令INTERPOL删除Red Notice;
要求法国、德国、西班牙等国不采取行动。
因此,即使一个人在意大利赢得引渡案件,只要国际刑警数据仍然存在:
下一次跨境旅行仍然可能触发新的执法程序。
当然,一份意大利法院已经作出的拒绝引渡判决,以及Liu v. Poland的欧洲标准,会成为其他《欧洲人权公约》国家非常重要的法律材料。
但:
“其他国家最终也可能拒绝”
和:
“其他国家不会先抓你”
不是一回事。
三十一、这宗案件真正说明了意大利对中国引渡怎样的态度?
不能简单概括成:
“意大利反对中国引渡。”
也不能说:
“中意有条约,所以意大利配合中国。”
两句话都过于简单。
从本案实际执法流程看,意大利的态度更接近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接受国际警务合作
中国Red Notice进入意大利系统并被实际执行。
第二阶段:允许临时逮捕
当事人被直接羁押。
第三阶段:受理正式中国引渡请求
中国公安部通过条约渠道提交材料,意大利司法部长和检察机关启动程序。
第四阶段:法院独立进行人权审查
一旦发现第3条风险无法排除:
合作到此为止。
因此,最准确的概括是:
意大利不是“不合作”,而是“警务合作和最终移交严格分开”。
红通可以启动程序。
条约可以打开法院大门。
但:
都不能决定最后的结果。
三十二、这宗案件对反引渡律师最大的实务启示是什么?
罗马案件告诉我们,面对中国引渡请求时,人权抗辩不能只停留在提交几份:
“中国人权状况不好”
的泛泛报告。
更有效的做法是建立一条完整证据链。
第一层:说明中国整体羁押风险
使用:
Liu v. Poland;
联合国资料;
权威国际机构报告。
第二层:确认当事人实际会进入羁押
例如请求文件已经明确写:
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第三层:要求请求国说明具体保障
包括:
羁押条件;
律师;
医疗;
监督;
投诉机制;
外部核查。
第四层:记录请求国有没有真正回应
如果请求国只重复:
“依法保障合法权益”,
或者只告诉:
“会关在哪里”,
那么就必须指出:
这并没有回答风险问题。
罗马案件的价值就在于,法院正式接受了这种分析方式。
结语:从“人会关在哪里”,到“你怎么证明他在那里安全”
这宗案件最值得记住的,其实不是36栋别墅。
也不是近3800万元人民币的涉嫌获利。
甚至不是那张最终把人送进意大利监狱的Red Notice。
真正改变案件结果的,是法院追问的一句话:
“回中国以后,他具体会受到什么待遇?”
中国给出了一个很具体的回答:
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但罗马上诉法院认为:
地点,不是保障。
告诉执行国:
“我们会把他关在这里”
并没有回答:
这里是否存在酷刑风险?
谁能独立监督?
律师怎么见?
如果受到虐待,谁来查?
意大利怎么知道承诺有没有被遵守?
在Liu v. Poland以前,被请求人往往还必须继续解释:
“为什么偏偏我会有危险?”
但Liu之后,欧洲法院已经改变了问题。
当中国整个羁押体系存在经过多个可信国际来源持续确认的严重风险时,普通经济犯罪嫌疑人无需先把自己证明成:
政治异议人士;
宗教人士;
少数民族;
特殊受迫害群体。
只要:
引渡意味着他会进入中国的拘留或监狱体系,
第3条问题就已经出现。
中国当然仍然可以发出Red Notice。
意大利警方也仍然可能抓人。
中意引渡条约依然有效。
正式引渡请求依然可以提交。
但到了最后一道门:
请求国必须说服法院,这次移交不会把一个人送入真实的酷刑或不人道待遇风险之中。
罗马上诉法院认为:
中国在这宗案件里没有做到。
所以:
红通抓到了人。
引渡程序也启动了。
请求形式甚至合格。
最后,人还是没有交出去。
这才是这宗案件对于中国红色通知和欧洲引渡实践最重要的意义。
跨境红色通知与引渡法律服务
如果本人、家人或关联企业正在受到中国国际刑警红色通知、Diffusion扩散通报、境外机场或警方拦截、临时逮捕、正式引渡请求等跨境执法措施影响,应尽早同时评估国际刑警数据和当地引渡程序,而不是只处理其中一条路线。
英国法律管家可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协助或协调相应司法管辖区执业律师,就以下事项进行综合分析:
INTERPOL Red Notice及Diffusion状态核查;
CCF数据访问、纠正、暂停及删除;
中国国内逮捕令及基础刑事案件审查;
中国与所在国引渡条约;
临时逮捕及保释;
双重犯罪;
追诉时效;
死刑及无期徒刑风险;
《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
Liu v. Poland及后续欧洲判例;
中国具体羁押地点及条件;
外交保证真实性、可执行性及监督机制;
多国旅行和转机风险规划。
如果引渡文件已经明确写明:
回国后将被关押在哪一家看守所或监狱,
这一信息尤其不应被忽略。
因为在Liu之后:
具体羁押地点,往往不是人权审查的终点,而是审查真正开始的地方。
法律及资料声明
本文主要依据罗马上诉法院第四刑事庭 R.G. 8/2023 A.G.I. ESTR. 号判决、欧洲人权法院Liu v. Poland判决、意大利官方中意引渡条约批准资料、INTERPOL官方关于Red Notice的解释及其他公开资料整理。罗马上诉法院于2023年4月20日作出拒绝引渡决定,并于2023年5月17日登记判决。
公开判决对被请求人的姓名、公司名称及部分个人信息进行了遮盖,因此本文继续匿名处理,不通过其他公开线索推断其身份。
文中有关未经许可占用57,920平方米公共土地、建设36栋别墅、向购买者隐瞒未经许可事实以及涉嫌获得37,896,800元人民币不当利益等内容,均根据中国正式引渡请求在意大利法院判决中的记载转述。罗马上诉法院没有就这些基础刑事指控作出有罪或无罪判决。
法院确认此次案件确实由INTERPOL Red Notice触发临时逮捕。国际刑警组织同时明确说明,红色通知并非国际逮捕令,各成员国是否采取逮捕行动及如何处理引渡,取决于本国法律。
罗马上诉法院没有对辩方提出的所有公平审判问题作最终实体判断。法院明确选择首先处理中国羁押条件及《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风险,并认为该项已经足以形成中意引渡条约下的强制拒绝事由。因此,本文不会把本案描述为“法院同时最终认定中国必然无法提供公平审判”。
有关中国拘留和监狱体系的风险判断主要来自Liu v. Poland及其援引的联合国和其他权威资料。欧洲人权法院认为,被可信、持续记录的酷刑和其他虐待程度可以等同于“一般暴力状态”,并据此认定将刘宏涛引渡中国会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
本文仅用于一般法律信息、案例研究及跨境执法制度分析,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