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国向瑞典提出一项引渡请求。
被请求引渡的人,是中国“百名红通人员”名单中的第三号人物——乔建军。
中国方面指控,乔建军在担任河南周口一座国有粮库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和挪用粮食收购资金,涉案总额约2.1亿元人民币。
中国提交给瑞典的,并不只是一张国际刑警红色通知。
引渡材料还包括:
中国国内逮捕决定;
其他涉案人员的刑事判决;
证人及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
银行账户资料;
财务及账目分析材料。
瑞典最高法院审查后认为,其中四项指控已经达到“存在合理理由怀疑”的证据标准。
但法院最终仍然禁止引渡。
更具争议的是,不到一年后,瑞典又根据美国的请求,将乔建军引渡至洛杉矶。
这是否意味着瑞典在中国和美国之间采取了双重标准?
还是说,引渡程序审查的从来不只是“当事人有没有涉嫌犯罪”,而是:
把同一个人送到不同国家后,他将进入什么样的羁押、调查和审判体系?
乔建军案给出了一个非常典型的答案。
一、乔建军是谁?
乔建军曾任河南省周口市中储粮直属库负责人,也曾使用 Feng Li 等名字。
瑞典最高法院的公开判决没有直接使用其完整姓名,而是将其写作“QJ”,并注明他也被称为“FL”。
判决同时记载,乔建军除具有中国国籍外,还取得了圣基茨和尼维斯国籍。中国方面则以其在中国涉嫌实施职务经济犯罪为由,要求瑞典将其引渡回国接受刑事起诉。
中国提出的五项主要指控分别涉及:
2011年6月至10月期间约5700万元人民币;
同期约3100万元人民币;
2010年至2011年期间约6400万元人民币;
2011年7月至10月期间约5500万元人民币;
2008年4月约300万元人民币。
瑞典检察机关将总金额换算为约2.8亿至2.9亿瑞典克朗,相当于约2.1亿元人民币。
需要说明的是:
瑞典最高法院审理的是乔建军能否被引渡,而不是对其是否构成贪污、挪用公款或其他犯罪作出最终刑事判决。
有关刑事指控在未经有管辖权法院最终裁判前,仍属于指控。
二、乔建军为什么被列为“百名红通人员”第三号?
2015年,中国有关机关集中公布了100名涉嫌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并逃往境外的人员名单。
乔建军位列第三。
中国驻瑞典大使馆公开称,乔建军涉嫌侵吞超过2亿元人民币的粮食收购资金,相关资金之后经美国、新加坡及其他司法管辖区流转,其本人也受到国际刑警组织追查。
红色通知在本案中的作用是什么?
国际刑警红色通知可以帮助成员国:
识别当事人的身份;
定位其所在国家;
根据本国法律采取临时逮捕;
通知请求国及时提交正式引渡材料。
但红色通知本身不能代替瑞典法院的审查。
瑞典仍需独立判断:
中国有没有提交有效逮捕决定;
指控是否在瑞典也构成犯罪;
材料是否达到瑞典要求的证据标准;
是否超过追诉时效;
是否存在政治迫害;
是否可能判处死刑;
是否存在酷刑和不公平审判风险;
中国的外交保证是否值得信赖。
因此:
红色通知可以启动程序,但不能决定引渡结果。
三、中国和瑞典没有特殊引渡安排,为什么仍能提出请求?
瑞典处理非欧盟国家的引渡请求,并不以两国之间必须存在双边引渡条约为绝对前提。
瑞典政府公开说明,传统上,瑞典可以依据本国《刑事犯罪引渡法》,审查没有双边引渡条约国家提出的个案请求。
但缺少特定条约或证据互认安排,会影响审查标准。
瑞典最高法院在乔建军案中指出,由于瑞典与中国之间不存在可以降低证据审查门槛的相关协议,中国不能只提交一份国内逮捕令便要求瑞典接受。
中国还需要证明:
存在“合理理由”或“相当理由”怀疑乔建军实施了有关行为。
这一门槛与瑞典国内案件中采取羁押措施所要求的证据标准基本相当。
四、瑞典的正式引渡程序如何运作?
瑞典对欧盟以外国家的引渡请求,通常采用“司法审查加政府决定”的结构。
第一步:请求提交瑞典政府
请求国向瑞典司法部提交:
正式引渡请求;
请求国的逮捕令或羁押决定;
指控事实;
适用法律;
证据及身份资料。
第二步:瑞典总检察长进行审查
总检察长评估请求是否满足基本法律条件,并向瑞典最高法院提交意见。
第三步:瑞典最高法院审查引渡障碍
如果当事人不同意被引渡,最高法院会审查:
是否符合双重犯罪原则;
是否存在足够的初步证据;
是否已经超过追诉时效;
是否存在政治迫害风险;
是否会违反《欧洲人权公约》;
外交保证能否消除有关风险。
第四步:瑞典政府作出最终决定
原则上,最终是否批准引渡由瑞典政府决定。
但如果最高法院认定存在法定引渡障碍,瑞典政府不得批准引渡。
反过来,即使最高法院认为没有法律障碍,瑞典政府仍可以基于其他理由拒绝请求。
乔建军案中,最高法院认定存在多项绝对障碍,因此瑞典政府已经没有批准向中国引渡的法律空间。
五、乔建军在瑞典被关押了多久?
乔建军从2018年6月25日起,因为中国提出的引渡请求被瑞典羁押。
2019年6月19日,瑞典最高法院撤销其在该引渡程序下的羁押决定。
2019年7月9日,法院正式公布最终意见,确认不得将其引渡至中国。
他因中国引渡请求被剥夺自由接近一年。
这也说明,即使最终没有完成引渡,红色通知和正式引渡请求仍可能给当事人带来:
长期羁押;
多次听证;
高额法律费用;
旅行及居住限制;
庇护和移民身份问题;
资产调查;
其他国家后续提出新的刑事请求。
因此,“最终拒绝引渡”并不等于红色通知没有产生严重后果。
六、瑞典法院是否认为中国的指控完全没有证据?
没有。
这是理解乔建军案最关键的一点。
瑞典最高法院认为,中国提交了大量材料,包括:
其他涉案人员的判决;
与有关指控相符的询问笔录;
银行账户记录;
财务资料分析;
与粮食资金流转有关的其他文件。
法院还注意到,乔建军承认自己曾经经手或控制过巨额资金,但对资金来源的解释相对简短和模糊。
综合审查后,法院认定,2010年至2011年发生的四项行为已经达到引渡程序要求的“合理理由怀疑”标准。
第五项指控为什么没有通过?
第五项行为据称发生于2008年4月。
瑞典法院按照本国法律判断,有关行为如果发生在瑞典,追诉时效为10年。
在没有证据显示时效曾被合法中断的情况下,该项指控在瑞典已经超过追诉期限,因此不能作为引渡依据。
这意味着什么?
法院的结论不是:
中国提交的所有指控都是虚假的。
而是:
即使部分指控具有足够的初步证据基础,仍然必须继续审查把当事人送回中国是否会违反瑞典法律和欧洲人权义务。
刑事证据和人权风险,是两个相互独立的问题。
七、政治迫害为什么成为第一项绝对障碍?
乔建军主张,中国提出刑事指控的真正原因,与其政治活动有关。
他表示自己:
曾参与1989年的政治活动;
后来加入中国民主党;
在海外担任有关组织职务;
使用“FL”等名字发表批评中国政府的文章;
中国有关部门已经知道其政治活动。
瑞典最高法院没有对这些说法照单全收。
法院没有采纳其1989年经历
法院认为,1989年的事件已经过去约30年。
此后,乔建军仍然:
在国有粮食系统担任较高职务;
曾经担任地方党组织负责人;
曾任有关人民代表机关成员;
长期在中国官方体系中工作。
因此,法院认为,仅凭其关于1989年活动的陈述,无法证明2019年仍存在现实迫害风险。
但法院接受了部分海外政治活动证据
乔建军提交了:
中国民主党会员申请资料;
党费缴纳凭证;
组织任命文件;
关于其政治活动的信件;
使用别名发表的批评性文章。
法院认为,这些材料对其海外政治活动提供了一定程度的支持。
更重要的是,有关活动已经被中国方面知悉。
结合中国对政治反对活动的处理方式,瑞典最高法院认定,乔建军面临因实际或被认为持有的政治立场而遭受迫害的现实风险。
八、严重经济犯罪和政治迫害风险能否同时存在?
可以。
乔建军案并不是只有两种选择:
要么所有经济犯罪指控都是真的;
要么整个案件都是完全虚构的政治迫害。
现实中可能同时存在:
有一定证据基础的普通刑事指控;
当事人真实或被认为存在的政治活动;
请求国利用正常刑事程序施加额外政治惩罚的风险;
当事人在羁押、审讯或判刑中受到差别对待的风险。
瑞典最高法院没有认定全部经济犯罪指控都是政治构陷。
法院认定的是:
即使中国具有追究严重经济犯罪的正当利益,也不能抵消当事人面临的具体政治迫害风险。
瑞典《引渡法》第7条规定,一旦当事人因政治立场面临针对生命、自由或其他严重权益的具体迫害风险,该风险便构成绝对引渡障碍。
法院不能再把这一风险与追缴2.1亿元人民币公共资金的重要性进行权衡。
九、乔建军为什么被认为可能面临死刑?
根据中国提交的法律资料,乔建军被指控的部分行为可能适用中国刑法第382条和第384条。
瑞典法院当时掌握的材料显示:
第382条有关犯罪的最高刑包括死刑;
第384条有关犯罪的最高刑包括无期徒刑;
中国仍然实际判处和执行死刑;
有关死刑执行数据并不公开;
本案涉及金额巨大,并被中国列为重点追逃案件。
法院因此认定,乔建军面临被判处死刑的现实风险。
中国方面曾通过电子邮件告诉瑞典检察机关,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决定,乔建军不能被判处死刑。
问题在于:
这份所谓的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没有正式提交给瑞典最高法院。
法院无法核实:
决定是否真实存在;
决定的完整原文是什么;
作出决定的法律程序;
哪些机关受到约束;
是仅仅“不判处死刑”,还是同时保证“不执行死刑”;
该决定以后能否被变更或绕过。
因此,法院没有仅凭邮件中的转述排除死刑风险。
十、为什么法院认为乔建军面临较高的酷刑风险?
瑞典最高法院审查了瑞典外交部门、人权机构、联合国机关及其他国家政府发布的中国人权和司法资料。
法院注意到:
中国法律虽然禁止酷刑,但仍有大量身体和精神虐待报告;
刑事案件中存在依赖口供和认罪的问题;
司法机关受到政治权力影响;
政治敏感案件中的干预更加明显;
党政人员和公职人员可能进入普通刑事程序之外的调查体系;
与外界隔绝的秘密调查,会显著增加虐待风险。
乔建军在被指控实施有关行为时,是中共党员,并在国有粮食机构担任负责人。
法院认为,他的案件很可能进入适用于党政和公职人员的特殊调查体系。
在该体系下,其遭受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待遇的风险尤其突出。
用户提供的《Returned Without Rights》报告,也把乔建军案列为欧洲高级法院拒绝向中国引渡的代表案件,重点提及酷刑、死刑、公平审判和外交保证不可验证等问题。
十一、什么是“留置”,为什么它会影响引渡判断?
留置是中国监察制度下针对涉嫌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人员采取的一种调查措施。
有关人员可能在正式进入普通刑事司法程序前,被置于监察机关控制的场所接受调查。
在引渡案件中,外国法院关注的并不仅是某种制度在请求国法律上叫什么,而是:
当事人可能被关在哪里;
家人能否知道其位置;
是否可以及时接触律师;
能否接受独立医疗检查;
审讯是否有完整记录;
是否存在独立外部监督;
对虐待投诉是否有有效救济。
乔建军曾是党员和国有机构负责人,因此瑞典法院认为,其案件很可能受到有关特殊调查程序影响。
这使风险不再只是“中国一般存在酷刑报告”,而是与乔建军的身份和案件类型直接关联起来。
十二、瑞典法院为什么认定他还可能遭遇严重不公平审判?
《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保护公平审判权。
但在引渡案件中,证明请求国司法制度与瑞典不同,通常还不够。
当事人需要证明,其可能遭遇的不是普通程序瑕疵,而是:
对公平审判权的公然否定,即对这一权利核心内容的彻底破坏。
这是一个非常高的门槛。
瑞典最高法院仍然认为,乔建军的案件达到了该门槛。
法院重点考虑了:
法院和检察机关与政治权力之间的关系;
特殊调查程序可能先于普通刑事审判;
取得口供的方式;
当事人接触及选择律师的能力;
辩方提出、质证证据的实际条件;
有关机关和媒体已经公开把乔建军描述为犯罪人员;
政治活动可能对案件处理产生影响。
最终,法院认定乔建军可能面对的审判,将明显偏离《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能够接受的最低标准。
十三、中国的外交保证为什么没有被接受?
外交保证是请求国向执行国作出的正式承诺,例如:
不判处或不执行死刑;
不实施酷刑;
提供律师和医疗;
允许外国外交人员探视;
进行公开审判;
将当事人关押在指定场所。
外交保证并非天然无效。
瑞典最高法院承认,如果保证具体、可靠并且可以监督,它可能影响最终风险判断。
但法院同时强调:
只有在存在充分理由相信承诺会得到履行时,保证才可能消除原本存在的人权障碍。
乔建军案中的保证存在四个主要问题
1. 最关键的文件没有提交
中国方面声称,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决定不对乔建军判处死刑。
但正式决定没有提交,瑞典法院无法核验。
2. 作出保证的机关能否约束所有部门并不清楚
一份外交照会是否能够约束:
监察机关;
公安机关;
检察机关;
审判法院;
看守所;
监狱系统;
需要有清楚的法律依据。
本案材料没有充分解决这一问题。
3. 瑞典无法进行真正独立的监督
即使允许外交探视,也不代表瑞典可以:
不经通知随时进入羁押场所;
与当事人保密交谈;
查看审讯录像;
安排独立医生检查;
调取调查资料;
及时发现秘密羁押或精神虐待;
在承诺被违反后获得有效救济。
法院认为,实际核查能力非常有限。
4. 法院对承诺的可靠性存在总体疑问
瑞典最高法院还参考了中国过去履行有关承诺的记录,以及中国对国际独立反酷刑监督机制的态度。
综合判断后,法院认为,即使中国进一步提供保证,也不能给予这些保证足以改变结果的决定性权重。
十四、瑞典最高法院最终作出了什么决定?
2019年7月9日,瑞典最高法院正式确认:
根据瑞典《引渡法》
乔建军因海外政治活动面临现实迫害风险,构成第7条下的绝对引渡障碍。
2008年的一项行为,根据瑞典法律已经超过追诉时效,也不能作为引渡依据。
根据《欧洲人权公约》
向中国引渡乔建军可能违反:
第2条:生命权;
第3条:禁止酷刑及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
第6条:公平审判权。
关于外交保证
中国已经提出或未来可能提出的保证,不足以消除相关风险。
因此:
瑞典政府不得批准将乔建军引渡至中国。
十五、中国为什么强烈反对瑞典的决定?
中国方面认为,乔建军涉及的是严重普通经济犯罪,而不是政治犯罪。
中国驻瑞典大使馆强调:
涉案资金超过2亿元人民币;
资金属于粮食收购及农民利益相关款项;
中国已经提交大量证据;
乔建军属于国际刑警追查对象;
瑞典不应成为腐败犯罪嫌疑人的“避罪天堂”。
中方同时表示,中国司法制度能够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并否认有关酷刑和死刑风险判断。
双方争议的核心并不完全相同
中国方面重点强调:
打击跨境腐败;
追回公共资金;
防止外国成为安全避风港;
保护受害人及公共利益;
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合作。
瑞典法院重点审查:
引渡后是否可能判处死刑;
是否可能遭受酷刑;
是否存在政治迫害;
是否可能被公然剥夺公平审判;
外交保证是否能够被真正执行和监督。
瑞典法院并没有否认反腐败的重要性。
它作出的判断是:
无论基础刑事指控多么严重,都不能以可能遭受死刑、酷刑或严重政治迫害为代价完成引渡。
十六、为什么瑞典后来又把乔建军引渡给美国?
2019年6月,乔建军因中国引渡案件获释后,又因美国提出的刑事请求受到控制。
美国早在2014年就已经对乔建军及其前妻提出刑事起诉。
美国方面指控其涉及:
串谋实施移民欺诈;
跨境运输涉嫌被盗资金;
串谋洗钱;
使用涉嫌犯罪所得进行房地产交易;
在EB-5投资移民申请中提供虚假婚姻及资金来源资料。
2020年5月29日,乔建军被瑞典引渡至美国,并抵达洛杉矶接受美国联邦刑事程序。
美国司法部特别说明,起诉书中的内容属于指控,在依法定罪之前,被告应被推定无罪。
十七、为什么向中国不可以,向美国却可以?
表面上看,瑞典似乎对中国和美国采取了不同标准。
但引渡风险本来就必须针对具体目的地分别评估。
审查事项 | 中国引渡请求 | 美国引渡请求 |
|---|---|---|
主要指控 | 贪污、挪用公共资金等 | 洗钱、移民欺诈、转移被盗资金 |
死刑风险 | 部分罪名当时包含死刑 | 公开起诉的罪名不涉及死刑 |
酷刑风险 | 法院认定存在现实风险 | 未认定存在同等程度风险 |
政治迫害 | 法院认定中国已知悉其政治活动 | 美国请求不以其中国政治活动为基础 |
公平审判 | 法院认定可能严重偏离第6条标准 | 未认定美国程序存在同等风险 |
外交保证 | 难以核验和监督 | 不需要依赖同等类型的特别保证 |
最终结果 | 禁止引渡 | 批准引渡 |
核心不是请求国“关系好不好”
而是:
同一个人被送往不同国家后,所面对的刑罚、羁押、审讯和审判风险不同。
瑞典拒绝的是把乔建军送入当时法院认定存在死刑、酷刑、政治迫害及严重不公平审判风险的中国程序。
它并没有认定乔建军不应受到任何国家调查,也没有给予其全球刑事豁免。
十八、美国能否再把乔建军转交给中国?
一般情况下,不能随意这样做。
国际引渡通常受到“专一性原则”和限制再次引渡原则约束。
瑞典政府公开说明,一个人被瑞典引渡至另一个国家后,如该国准备将其再次交给第三国,原则上需要瑞典政府特别同意。
这类规则的意义是防止出现:
A国无法直接从瑞典取得当事人,于是先让B国完成引渡,再由B国转交A国。
否则,原本由瑞典法院作出的人权风险判断可能被轻易绕过。
不过,乔建军被引渡到美国时所附的全部具体条件没有在现有公开资料中完整披露,因此不能对其个案中的再引渡限制作绝对判断。
十九、乔建军案为什么被认为是欧洲立场的重要转折?
乔建军案发生在2019年。
当时欧洲各国对中国引渡请求的处理方式并不完全一致。
一些法院仍然认为,只要:
指控属于普通刑事犯罪;
中国承诺不判死刑;
允许外国人员探视;
提供公平审判说明;
便可能批准引渡。
瑞典最高法院在乔建军案中采取了更严格的审查。
它没有停留在“保证里写了什么”,而是进一步问:
保证是否真的存在;
是否正式提交;
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谁负责执行;
外国政府如何发现违反;
违反以后有什么补救;
当事人的身份是否会使其进入更高风险的特殊调查体系。
报告《Returned Without Rights》因此把乔建军案列为欧洲高级法院拒绝向中国引渡的重要代表判决。
但该案仍主要依赖个人风险
乔建军案的重要依据包括:
其海外政治活动;
中国已经知道相关活动;
其党员和国有机构负责人身份;
有关罪名的死刑风险;
可能进入特殊调查体系。
后来欧洲人权法院在刘宏涛诉波兰案中,又进一步扩大了保护逻辑:
即使当事人不是政治异议人士,只要被送入一个存在严重、广泛虐待风险的刑事羁押体系,也可能构成禁止引渡的理由。
因此可以说:
乔建军案是欧洲从“审查个别保证”转向“深入审查中国司法和羁押体系”的重要转折点之一。
二十、乔建军案对中国红色通知当事人有什么现实意义?
1. 红色通知并不能证明当事人有罪
红色通知可以引发:
边境警报;
临时逮捕;
引渡羁押;
签证及居留审查;
银行和合规系统风险标记。
但法院仍需独立审查请求国提交的证据。
2. 证据达到门槛,也不代表一定会被引渡
乔建军案中,瑞典法院认为四项指控达到合理怀疑标准。
但引渡仍因人权风险被禁止。
因此,反引渡不能只围绕:
“我没有实施犯罪。”
还应同步准备:
请求国羁押制度资料;
死刑风险;
酷刑及强迫供述问题;
个人政治、宗教或社会身份;
公平审判风险;
外交保证不可执行的分析。
3. 政治迫害主张必须有真实证据支持
瑞典法院没有采纳乔建军所有关于政治活动的陈述。
法院没有依赖年代久远且与其后续官方经历存在矛盾的部分,却接受了有文件支持的海外政治活动。
有价值的材料通常包括:
组织成员证明;
任职文件;
会费或捐款凭证;
公开文章和演讲;
媒体采访;
社交媒体内容;
请求国有关机关对活动的反应;
家属被问询、威胁或施压的证据。
被捕后临时声称自己反对请求国政府,通常不足以证明政治迫害风险。
4. 外交保证需要逐项拆解
应当分别检查:
谁作出保证;
原件是否提交;
是否有权约束法院和调查机关;
是否包括“不判”及“不执行”死刑;
是否覆盖审前调查和特殊拘押;
外交人员能否进行保密探视;
是否允许独立医疗检查;
是否可以不预先通知探视;
违反保证后能否获得救济。
5. 成功阻止一个国家的引渡,不代表整体风险解除
乔建军阻止了中国的引渡请求,却很快面临美国的独立引渡请求。
这说明受红色通知影响的人可能同时面临:
中国提出的正式引渡;
美国、欧洲或其他国家独立起诉;
洗钱和资产来源调查;
移民欺诈指控;
房产或银行资产冻结;
民事追偿;
第三国引渡请求。
因此,红通案件应进行多司法管辖区的整体风险评估,而不能只处理眼前一个国家。
二十一、删除红色通知能否解决乔建军式的多国风险?
不能完全解决。
国际刑警组织档案控制委员会,即CCF,可以审查:
红色通知是否具有政治性质;
是否违反国际刑警组织章程第三条;
基础指控是否充分;
请求国是否真正准备寻求引渡;
数据是否准确、必要和符合比例原则;
是否与难民或人权保护义务冲突。
但即使红色通知被删除:
美国已经签发的起诉书不会自动撤销;
瑞典根据美国请求作出的拘捕措施仍可能有效;
洗钱调查可以继续;
已冻结的房产及资产不会自动解冻;
请求国还可能通过双边司法渠道提交材料。
反过来,成功阻止向中国引渡,也不会自动删除国际刑警数据库中的有关记录。
因此,案件通常需要同时处理:
国际刑警数据程序;
所在国引渡程序;
其他国家刑事调查;
资产冻结和追缴程序;
请求国基础刑事案件。
结语:瑞典拒绝的不是追究责任,而是不可接受的移交风险
乔建军案最值得关注的地方,不是瑞典法院认定其“没有涉嫌犯罪”。
事实恰恰相反。
瑞典最高法院认为,中国提交的四项指控已经达到引渡程序中的合理怀疑标准。
但法院同时认定:
乔建军面临政治迫害风险;
有关罪名存在死刑风险;
其身份可能使其进入高风险的特殊调查程序;
存在遭受酷刑或不人道待遇的现实风险;
可能遭遇对公平审判权的公然否定;
中国提供的外交保证无法得到有效核实和监督。
这些因素使向中国引渡在法律上不可接受。
不到一年后,瑞典将乔建军引渡至美国,又进一步说明:
阻止向一个国家引渡,不等于免除刑事责任,也不等于获得全球安全身份。
引渡法院真正需要判断的,不只是“这个人有没有可能犯罪”,而是:
执行国能否把一个人送入一个可能判处死刑、实施酷刑、进行政治迫害或彻底剥夺公平审判的体系。
乔建军案给出的答案是:
即使基础指控严重、涉案金额巨大且存在初步证据,生命权、禁止酷刑和不受政治迫害的底线仍然不能被突破。
跨境红色通知与引渡法律服务
如您本人、家人或关联企业可能受到以下事项影响:
中国国际刑警红色通知;
Diffusion扩散通报;
海外机场或边境拦截;
临时逮捕及引渡羁押;
中国提出的正式引渡请求;
多个国家同时提出刑事请求;
外交保证、死刑或酷刑风险;
海外洗钱调查及资产冻结;
CCF红色通知删除程序;
应尽早进行跨司法管辖区评估。
英国法律管家可根据案件情况,协助或协调有关国家的执业律师处理:
国际刑警数据状态核查;
CCF访问、纠正、暂停及删除申请;
英国及欧洲引渡风险评估;
机场临时逮捕及保释应对;
死刑、酷刑和公平审判证据整理;
外交保证可靠性分析;
多国竞争性引渡请求协调;
刑事调查、移民身份及资产冻结程序衔接。
红色通知案件往往涉及极短的司法期限。应根据当事人的国籍、居留身份、基础指控、所在国家、旅行路线及其他国家调查情况,分别制定应对方案。
法律及资料声明
本文依据瑞典最高法院Ö 2479-19号决定、瑞典政府公开资料、美国司法部资料、中国有关机关公开回应及用户提供的《Returned Without Rights》报告整理,仅用于一般法律信息、案例研究和跨境执法制度分析,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文中有关乔建军在中国及美国受到的刑事指控,均依据公开司法文件和官方资料转述。除相关法院已经作出的程序性决定外,本文不对其是否构成有关犯罪作出独立判断。
本文确认乔建军于2020年由瑞典引渡至美国,但现有公开官方资料未在本次核验中提供其美国案件最终裁判结果,因此本文不对其后续定罪、刑罚或案件终结状态作无依据判断。
国际刑警数据、拘留、保释、引渡、庇护、外交保证及CCF程序具有明显的国家差异。任何受到相关措施影响的人士,应向有关司法管辖区具备执业资格的律师取得个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