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警方要找一个人。
人已经跑到了西非。
尼日利亚警方在阿布贾把他找到。
从被捕,到人被送回北京——
只用了7天。
如果按照大家通常理解的“国际引渡”流程,这个速度相当惊人。
因为正式引渡往往意味着请求国准备材料、外交递交、司法审查、被请求人陈述抗辩、法院决定,有些国家还可能继续上诉。
但这一案件公开出来的路径却非常不同。
尼日利亚警方没有把行动描述成一宗法院审结的传统 extradition proceeding,而是用了一个非常值得注意的词:
repatriation——遣返、送返或移交。
警方同时明确说,行动是在INTERPOL协调下,通过既有的 police-to-police cooperation——警务对警务合作框架 完成。
这两个词,可能正是理解整宗案件的关键。
一、7天发生了什么?
根据尼日利亚警方公布的信息,当事人的英文姓名为 Dai Qisheng。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目前中文媒体对其中文姓名存在不同音译版本,而尼日利亚警方的一手公开材料只确认了拉丁字母姓名。因此,本文不把任何一个中文译名视为已经由中国司法机关公开确认的正式姓名。
尼日利亚警方称,Dai Qisheng被中国贵州省有关机关追查,涉嫌“组织、领导暴力有组织犯罪”。贵州织金县公安局曾对其签发逮捕令,其后他在2024年离开中国并进入尼日利亚。这里的犯罪身份和犯罪事实,均属于警方对中国追逃事项的公开描述,并不等于已有法院判决确认其有罪。
公开时间线非常短:
时间 | 公开信息 |
|---|---|
2024年 | 尼日利亚警方称其在中国被追查后离境 |
2025年8月8日 | INTERPOL NCB Abuja人员在阿布贾将其抓获 |
2025年8月15日 | 被移交并送往北京 |
2025年8月24日 | 尼日利亚警方公开披露行动 |
参与机构则包括:
INTERPOL National Central Bureau Abuja;
INTERPOL NCB Beijing;
尼日利亚警方;
中国驻尼日利亚使馆。
Reuters随后报道了这一事件,同样指出他8月8日在阿布贾被捕,并于一周后通过警务合作框架交给中国方面。
看上去像引渡。
但从法律程序上看,它又不能简单等同于通常意义上的“法院批准引渡”。
二、先解决一个最容易被混淆的问题:这是“红色通知案件”吗?
现阶段不能确认。
尼日利亚警方明确提到了INTERPOL,也明确提到了两个国家的INTERPOL国家中心局。
但是:
“INTERPOL参与”与“存在Red Notice”,是两个不同的事实。
INTERPOL官方解释得非常清楚,各成员国都设有National Central Bureau,即NCB。NCB是本国执法机构与INTERPOL以及其他成员国警务机关之间的联络枢纽,可以交换刑事情报、协调跨境调查、协助寻找人员和开展行动。
也就是说,两国NCB之间完全可能进行警务协作,而未必必须以Red Notice作为唯一工具。
Red Notice本身则有非常具体的定义:
它是请求世界各地执法机关定位并临时拘捕某人,以等待引渡、移交或其他类似法律行动的信息请求。
而且INTERPOL特别强调:
Red Notice不是国际逮捕令。
是否依据Red Notice实施逮捕,由每个国家按照本国法律决定。
截至本文核验时,公开一手材料没有说明Dai Qisheng曾受到Red Notice追查,INTERPOL公开红色通知数据库中也不能据此确认他的状态。
因此,本案最准确的表述应当是:
这是一起有INTERPOL国家中心局参与的跨境警务追逃和移交案件;目前没有足够可靠的公开证据确认其属于Red Notice案件。
这一区别看似只是一个词,实务上却非常重要。
三、为什么这不能简单写成“尼日利亚法院批准中国引渡”?
因为目前没有这样的公开证据。
尼日利亚警方使用的是 repatriated。
官方公告强调的是:
police-to-police cooperation。
Reuters虽然在新闻标题中使用了“extradites”,但报道正文引用的仍然是警方所称的警务合作移交机制。
更重要的是,尼日利亚正式引渡制度本身有一套相当清晰的司法程序。
按照尼日利亚《Extradition Act》的基本框架,正式引渡通常涉及:
请求国通过外交或领事渠道向联邦总检察长提出书面请求,并附上经过认证的逮捕令或定罪文件;
之后由总检察长决定是否启动程序;
案件进入法院;
法院需要审查有关人员、犯罪和引渡条件;
在作出羁押等待移交决定后,当事人还享有申请人身保护令等程序性权利。
2014年的制度修改主要解决了司法管辖问题,将传统法律文本中由治安法官处理的引渡事项调整至联邦高等法院体系。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也确认,这一改革目的之一就是明确尼日利亚正式引渡案件的法院管辖。
而传统《Extradition Act》第10条还有一个非常醒目的程序保障:
正式作出羁押等待移交决定后,原则上不得在15日期限届满前实施移交;如果提出habeas corpus申请,则还要等待法院处理。
而Dai Qisheng从8月8日被捕到8月15日被送往北京,总共只有7天。
这当然不能反过来证明移交违法。
我们不知道是否存在尚未公开的文件,也不知道当事人的移民身份、是否同意离境,以及尼日利亚国内机关具体采用了哪一项法律权限。
但是,从已经公开的信息至少可以得出一个谨慎结论:
目前看不到证据证明这宗案件走完了尼日利亚标准的司法引渡程序。
从警方自己的表述和时间长度来看,它更接近一宗以国际警务合作为核心的快速“repatriation”。
四、中国和尼日利亚到底有没有引渡条约?
这是本案第二个很关键的问题。
截至2026年8月本文核验时,在中国司法部公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条约目录中,没有检索到中国与尼日利亚之间已经生效的双边引渡条约。
这里还有一个很容易产生误解的历史文件。
中国与尼日利亚之间确实存在涉及人员移交的协定,但公开确认的一项协议,是尼日利亚与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移交被判刑人协定》。
中国外交系统公布的2018年对外缔约资料明确将其称为澳门特区与尼日利亚签署的“移交被判刑人协定”;尼日利亚总统府则确认,总统Muhammadu Buhari在2020年签署了该协定的批准文书。
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尼日利亚之间的逃犯引渡条约”并不是一回事。
移交被判刑人通常解决的是一个人已经被法院判刑之后,是否可以到另一司法辖区继续服刑;
引渡解决的则通常是一个被指控或已被定罪的人,是否可以从所在国被强制交给请求国。
不能混为一谈。
因此,本案特别值得关注的地方就在于:
即使没有查到一份中尼双边引渡条约,人仍然被送回了中国。
五、没有引渡条约,为什么仍然可以把人交出去?
这是很多跨境案件当事人最容易产生的误区。
很多人会认为:
“这个国家和中国没有引渡条约,所以中国不可能把我带回去。”
这种判断过于绝对。
引渡条约只是跨境移交人员的一种法律通道。
现实中,一个人离开所在国的路径还可能涉及:
正式司法引渡;
移民驱逐;
行政遣返;
自愿回国;
警务合作后的移交;
边境或居留身份执法;
其他根据当地国内法实施的移送安排。
不同机制的程序保障完全不同。
本案公开材料没有说明Dai Qisheng究竟以哪一项尼日利亚国内法作为最终离境依据,也没有公开他的签证、居留或移民身份。
因此,我们不能凭空替尼日利亚警方补上一条法律依据。
但可以确认的是,警方将案件描述为由INTERPOL协调的警务合作,并且当事人在被捕一周后已经被送往北京。
这正好说明:
“没有引渡条约”和“不能被交回中国”之间,绝对不能画等号。
六、那INTERPOL到底起了什么作用?
本案里,INTERPOL真正值得关注的不是“它有没有签发红色通知”,而是它搭起了跨国执法机关之间的信息通道。
INTERPOL NCB是各成员国国际警务合作的核心节点。
它可以让一个国家把追逃信息、身份资料和案件线索送到另一个国家的执法体系中,也可以帮助当地警方定位、核实身份和协调行动。
但仍然要强调:
INTERPOL自己不抓人,也不能命令尼日利亚把任何人交给中国。
INTERPOL官方明确说明,INTERPOL本身不实施逮捕,真正实施拘捕的是各成员国本国执法机关;即使面对Red Notice,每个成员国仍然按照自己的法律决定是否采取行动。
所以更准确的理解是:
INTERPOL可以把“人在哪里”这个问题解决得非常快,但“能不能抓”“抓了以后怎么处理”“最后能不能交人”,原则上仍然要由当地法律决定。
本案的特殊之处恰恰在最后一步。
公开材料里没有看到传统引渡庭审,却发生了快速移交。
七、双重犯罪、证据够不够、追诉时效——为什么这些问题都没有答案?
如果这是一宗完整公开的司法引渡案件,这几个问题通常会非常重要。
例如:
中国指控的犯罪行为,在尼日利亚是否同样构成犯罪?
请求文件有没有说明具体事实?
证据是否达到当地法律要求?
案件是否已经超过追诉期限?
请求有没有政治目的?
当事人在中国是否曾因同一事项受审?
这些都是正式引渡审查中经常出现的问题。
尼日利亚《Extradition Act》本身也规定了一系列不得或限制移交的情况,例如政治目的、因种族、宗教、国籍或政治观点受到不利待遇、双重审判等问题。正式司法程序还要求法院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但Dai Qisheng案件没有公开法院判决。
因此,目前无法负责任地说:
“尼日利亚法院已经认定双重犯罪成立。”
也不能说:
“尼日利亚法院认为中国证据充分。”
更不能说:
“法院已经排除了时效、政治动机或者人权风险。”
没有公开发生过的司法审查,不能由媒体或文章替法院补出来。
现阶段只能确认的是,中国有关机关对其存在国内追查;尼日利亚警方称案件涉及暴力有组织犯罪;尼日利亚警方随后实施拘捕并完成移交。
八、这是普通刑事案件,还是政治案件?
目前公开材料指向前者。
尼日利亚警方称,当事人被贵州方面追查的原因是组织、领导暴力有组织犯罪,并没有公开资料显示案件涉及政治活动、言论、宗教、民族问题或者其他典型政治犯罪背景。
同样,没有可靠公开资料显示Dai Qisheng曾经在尼日利亚申请政治庇护或获得难民身份。
部分英文报道中曾出现“sought refuge in Nigeria”一类表达,但在普通新闻语境里,这里的“refuge”只是指其前往尼日利亚躲避追捕,不能因此推导出他提出过正式refugee/asylum申请。
这是跨境案件中另一个非常容易被误写的地方。
“逃到某国避难”和“依法取得难民或庇护身份”,完全是两回事。
九、酷刑、死刑、公平审判和外交保证,尼日利亚有没有审查?
目前公开材料没有告诉我们。
没有发现公开法院裁判分析:
中国羁押条件;
酷刑或虐待风险;
律师会见;
任意拘押;
公平审判;
死刑;
无期徒刑;
指定羁押地点;
领事或外交探视;
医疗保障;
独立监督。
同样,目前也没有可靠公开资料显示中国方面针对Dai Qisheng提供过一份具体的 Diplomatic Assurance——外交保证。
所以不能写成“中国提供保证后尼日利亚接受了保证”。
公开材料根本没有证明这一步发生过。
但这不意味着人权问题在尼日利亚法律体系中不存在。
尼日利亚是《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第3条建立了在存在遭受酷刑现实危险时不得将人员送往相关国家的基本不遣返原则。联合国条约数据库记录了尼日利亚加入该公约的情况。
真正的问题是:
现有公开材料没有显示这一案件是否实际进入过针对个人风险的司法审查。
十、2025年的案件,为什么不能直接套用Liu v. Poland?
因为尼日利亚不是《欧洲人权公约》缔约国。
欧洲人权法院在 Liu v. Poland 中于2022年10月6日判决,如果把当事人引渡至中国,将面临《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意义上的现实虐待风险。欧洲法院对中国羁押体系的公开资料进行了系统分析,并认为案件中的风险评估不足。该判决在2023年1月30日大审判庭转介申请被拒后成为终局。
Liu对后续欧洲中国引渡案件非常重要。
但它不能机械复制到尼日利亚。
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并不直接约束尼日利亚。
因此,不能说尼日利亚警方“违反了Liu标准”,也不能说尼日利亚法院“应该按照Liu拒绝移交”。
本案真正有价值的是形成一个鲜明对照:
在部分欧洲司法辖区,中国引渡请求可能需要经过非常细致的《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风险审查;
而在这宗尼日利亚案件中,公开信息显示的却是一条极快的国际警务合作路径。
同一个中国国内通缉,在不同国家,面对的法律环境可能完全不同。
十一、这宗案件真正说明了什么?
这起案件的重要性,并不在于证明“尼日利亚一定会把所有中国通缉人员交回去”。
个案不能这样推。
真正值得记住的,是下面几个现实。
1. INTERPOL参与,不等于一定存在公开Red Notice
NCB之间可以进行大量警务信息交换。
公开查不到Red Notice,也不能仅凭这一点推出“INTERPOL系统里一定没有任何与自己有关的数据”。
INTERPOL官网所提供的是公开Red Notices的查询入口,而INTERPOL国际警务合作并不限于这个公开网页。
2. 没有双边引渡条约,不等于没有移交风险
本案就是非常典型的提醒。
至少从公开资料来看,案件最终采用的并不是一条清晰可见的传统法院引渡路径,而是警方所称的repatriation和police-to-police cooperation。
所以真正的风险评估不能只做一件事:
“查一下中国和这个国家有没有引渡条约。”
还要继续问:
这个国家有没有遣返、移民驱逐、行政移交或者其他警务合作机制?
3. “被捕以后再找律师”和“提前做风险评估”不是一回事
本案只有7天。
对于需要挑战移交的人而言,时间本身就是案件条件。
如果真正争议涉及:
身份错误;
政治动机;
难民身份;
酷刑风险;
严重疾病;
不遣返原则;
程序违法;
INTERPOL数据合规问题;
就必须尽早知道可以向哪个机关、哪一级法院提出申请。
等到航班已经确定,法律选择往往会急剧减少。
4. 程序名称非常重要
“extradition”“deportation”“repatriation”“removal”“surrender”看起来都可以翻译成“把人送回去”。
但法律上完全可能是五条不同的路。
同样是最后登上一架飞往中国的飞机,前面的权利保障可能截然不同。
十二、如果一个人发现自己可能被中国国际追查,实务上应该先做什么?
第一件事,不应该是简单在INTERPOL网页搜索自己的名字。
公开搜索有价值,但不够。
更完整的评估通常需要分别确认:
第一层:中国国内案件
有没有刑事立案?
有没有国内逮捕令?
涉嫌什么罪名?
案件由公安、监察机关还是其他机构办理?
有没有已生效判决?
第二层:INTERPOL层面
是否存在Red Notice?
是否存在Diffusion?
是否还有其他进入INTERPOL数据库的数据?
信息由哪个NCB提交?
事实和法律表述是否准确?
是否可能触及INTERPOL Constitution Article 3等规则?
是否需要向CCF提出访问、纠正或删除申请?
第三层:所在国国内法
当地是否将Red Notice视为逮捕依据?
是否必须取得当地法院令?
是否存在临时逮捕程序?
有没有正式引渡?
能否保释?
有没有移民拘留或驱逐风险?
是否可以申请司法审查、人身保护令或临时措施?
第四层:下一站风险
即使在一个国家暂时安全,也不等于可以任意旅行。
不同国家对INTERPOL数据、外国逮捕令和引渡请求的处理完全不同。
因此,一宗案件真正需要做的是:
国家一国一国地评估。
十三、如果Red Notice被CCF删除,是不是就不会发生这种警务合作?
也不能这样理解。
CCF处理的是INTERPOL信息系统内的数据合规问题。
它可以审查INTERPOL持有的个人数据是否符合INTERPOL规则,并在符合条件时要求纠正或删除有关数据。
但CCF并不是某个国家的最高法院。
它不能自动撤销中国国内逮捕令,也不能自动阻止中国通过合法的双边、外交或其他非INTERPOL渠道与另一国执法机关联系。
INTERPOL官方也明确指出,即使Red Notice被取消,请求国仍可能保留本国国内通缉,并使用其他非INTERPOL渠道进行国际合作。
所以:
CCF删除和当地反引渡,是两条不同的法律战线。
一条解决INTERPOL数据库。
一条解决人在某个国家会不会被抓、会不会被交出去。
很多复杂案件,两条都需要考虑。
十四、本案最值得中国红色通知及跨境追逃当事人记住的一句话
这宗尼日利亚案件最容易被标题概括成:
“中国通过INTERPOL把逃犯引渡回国。”
但真正研究法律程序之后,会发现事情比这句话复杂得多。
目前能够确认的是:
中国有关地方公安机关对Dai Qisheng进行追查;
尼日利亚警方在阿布贾发现并抓获了他;
INTERPOL NCB Abuja、NCB Beijing及中国驻尼日利亚使馆参与协作;
他在7天后被送往北京;
警方明确把这条路径称为“repatriation”和“police-to-police cooperation”。
但目前不能确认的是:
是否存在Red Notice;
是否存在正式中国引渡请求;
是否举行过联邦高等法院引渡听证;
是否审查双重犯罪;
是否审查证据充分性;
是否审查时效;
是否进行酷刑及公平审判风险评估;
是否存在死刑或无期徒刑保证;
是否提供外交保证。
所以这宗案件真正留下的结论不是:
“尼日利亚一定会引渡中国人。”
而是:
跨境追逃从来不只有“正式引渡”这一条路。
Red Notice可以是一条线,但INTERPOL警务合作并不等于Red Notice。
没有引渡条约,也不能自动理解成没有被移交风险。
跨境红色通知与引渡法律服务
涉及中国国内刑事案件、INTERPOL信息或海外拘捕风险时,真正需要处理的往往不是单一法律问题,而是多个司法辖区同时发生作用。
英国法律管家 / Jurify可根据案件情况,协助当事人梳理跨境法律风险,并在需要时协调相关司法辖区的当地律师,对包括以下事项进行分析和处理:
INTERPOL个人数据及国际追查信息核查;
Red Notice及Diffusion风险分析;
向INTERPOL Commission for the Control of INTERPOL's Files(CCF)提出数据访问、纠正或删除申请;
海外临时逮捕及拘留;
保释;
正式引渡程序;
移民遣返及行政移送风险;
双重犯罪;
请求材料及证据充分性;
追诉时效;
政治犯罪及政治目的;
死刑、无期徒刑及量刑风险;
酷刑、不人道待遇及公平审判问题;
外交保证的内容及可执行性;
难民、庇护及不遣返原则;
多国旅行及过境风险评估。
跨境案件高度依赖具体国家、具体身份、具体犯罪指控及程序阶段。
不存在一个国家安全,就意味着所有国家都安全;也不存在一次成功删除INTERPOL数据,就当然消灭所有国内刑事或跨境执法风险。
任何个案都需要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文件和所在司法辖区单独判断。
法律及资料声明
本文核心事实资料主要依据尼日利亚警察部队公开通报、Reuters报道、INTERPOL官方资料、尼日利亚《Extradition Act》及UNODC公开法律资料、中国司法部公开引渡条约资料,以及尼日利亚总统府有关澳门特别行政区移交被判刑人协定的官方资料。
关于Dai Qisheng涉嫌“组织、领导暴力有组织犯罪”“gang leader”等描述,属于尼日利亚警方根据中国追逃事项公开的信息。本文没有查到能够独立确认其犯罪事实的中国法院生效刑事判决,因此上述内容不应理解为本文对其有罪作出认定。
尼日利亚警方一手公开材料确认的姓名形式为 Dai Qisheng。中文媒体存在不同中文音译,本文不确认任何中文译名为其官方登记中文姓名。
截至本文资料核验时,没有可靠公开资料确认Dai Qisheng曾受到INTERPOL Red Notice追查。因此,本文不把本案作为已被证实的“红色通知案件”处理。
目前亦未查到公开的尼日利亚联邦高等法院引渡裁判、正式中国引渡请求、外交保证文本,或能够证明本案完成传统司法引渡程序的官方文件。警方公开使用的是“repatriated”及“police-to-police cooperation”等措辞。由于并非所有执法或外交文件都会公开,本文也不据此断言不存在任何未公开法律文件。
截至本文核验时,中国司法部公开引渡条约目录中未检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尼日利亚之间已经生效的双边引渡条约。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与尼日利亚之间公开确认的《移交被判刑人协定》属于不同法律机制,不应与中国内地和尼日利亚之间的逃犯引渡条约混同。
引渡、遣返或警务移交程序本身通常不负责最终判断一个人在请求国刑事案件中是否有罪。
本文仅用于一般法律及公开案例研究,不构成针对任何个人或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