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派法律专家出庭、外交保证也没用:马超为何没被塞浦路斯交回?

中国派法律专家出庭、外交保证也没用:马超为何没被塞浦路斯交回?

2021年2月,一名40多岁的中国商人来到地中海岛国塞浦路斯。

刚落地不久,他便因为中国申请的国际刑警红色通知,被当地警方控制。

他叫马超,Ma Chao

中国方面指控他参与一宗金额巨大的非法集资和诈骗案件,并很快依据刚刚生效不久的《中塞引渡条约》,要求塞浦路斯把人交回中国。公开资料显示,中国方面所指的案件与卓信集团(Zhuoxin Group)有关,中方称该集团通过类似庞氏骗局的方式非法募集巨额资金,并造成大量投资者损失。

从中国追逃的角度看,这个案件一度具备相当有利的条件:

  • 有国际刑警红色通知;

  • 中国和塞浦路斯存在正式引渡条约;

  • 请求涉及普通经济犯罪,而非公开政治犯罪;

  • 中国持续补充司法材料;

  • 中国方面提供了外交和人权保证;

  • 甚至派出包括中国法律专家在内的团队赴塞浦路斯参与庭审。

但2022年12月23日,拉纳卡地区法院作出了完全相反的决定:

拒绝引渡。

而且法院并不是因为一个技术程序问题拒绝。

它分别触及了《欧洲人权公约》最重要的三项权利:

第3条——禁止酷刑及不人道待遇;

第5条——禁止任意剥夺自由;

第6条——公平审判权。

这使马超案成为欧洲处理中国引渡请求时非常值得研究的一宗判例。


一、马超是谁?

公开判决资料将本案写作:

Re Ma Chao,Application No. 1/2021。

拉纳卡地区法院由District Judge Nathaniel审理,最终判决超过80页。公开英文资料显示,马超是一名中国籍商人,中国要求其回国接受诈骗及相关经济犯罪调查。

中国方面认为,他与卓信集团有关。

中国驻塞浦路斯使馆后来公开回应当地媒体时称,卓信集团从2014年前后开始通过投资项目误导投资者,涉案金额约9800万欧元,并造成大量家庭经济损失。使馆同时主张,马超及其伴侣Liu Lingshuang均属于相关犯罪团伙的重要成员。

必须划清的一点是:

塞浦路斯法院审理的是马超能否被引渡至中国,而不是替中国法院判断马超最终是否构成诈骗犯罪。

因此,拒绝引渡并不等于法院认定基础刑事指控不存在,更不等于作出了无罪判决。


二、国际刑警红色通知如何让马超在塞浦路斯被捕?

根据公开案件资料,马超于2021年2月进入塞浦路斯后,因为中国申请的国际刑警红色通知被捕。

红色通知显示,北京有关执法机关正在追查他,并认为他与一个涉及巨额资金的诈骗或非法集资团伙有关。

这再次体现了红色通知的真正功能:

红色通知可以做什么?

它可以帮助成员国:

  • 定位当事人;

  • 在边境系统发现其身份;

  • 根据当地法律实施临时逮捕;

  • 给请求国争取时间提交正式引渡文件。

红色通知不能做什么?

它不能自动:

  • 证明当事人有罪;

  • 代替塞浦路斯法院签发最终引渡命令;

  • 排除《欧洲人权公约》审查;

  • 强迫塞浦路斯一定把人交给中国。

因此,本案的实际法律路径是:

中国刑事调查

国际刑警红色通知

塞浦路斯实施逮捕

中国提交正式引渡请求

塞浦路斯法院独立审查

红色通知把马超送进了引渡程序,却没有决定这个程序的结果。


三、中塞之间什么时候有了正式引渡条约?

中国与塞浦路斯于2018年6月29日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

中国外交部当时表示,该条约将为双方司法及执法合作提供正式法律基础。

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20年批准该条约;中国驻塞浦路斯使馆后来确认,中塞双边引渡条约于2020年生效。

所以马超2021年被捕时:

中塞之间已经存在一套可以正式运作的双边引渡法律机制。

这与前面我们写过的乔建军瑞典案、亚甫泉土耳其案不一样。

那些案件中,“有没有已经生效的双边引渡条约”本身就是一个问题。

马超案不存在这个障碍。


四、有引渡条约,是不是意味着塞浦路斯原则上必须交人?

不是。

这正是理解引渡条约时最常见的误区。

中塞引渡条约确实规定了双方开展引渡合作的法律框架,但条约同时明确写入了必须拒绝引渡的情况

其中第3条规定,如果被请求国有充分理由相信,被请求人将受到:

酷刑或者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引渡必须被拒绝。

条约还规定,如果引渡违反被请求国适用法律的基本原则,也属于强制拒绝事由。

所以马超案并不是:

塞浦路斯法院“无视中塞引渡条约”。

恰恰相反。

更准确的理解是:

法院一方面适用中塞引渡条约,另一方面也执行了条约内部本身规定的人权拒绝条款。

这一区别非常重要。


五、基础经济犯罪是否满足“双重犯罪”要求?

中塞条约要求,有关行为必须在请求国和被请求国都构成达到相应严重程度的刑事犯罪。

条约第2条明确规定,如果是为了进行刑事追诉而提出引渡,请求涉及的行为必须在双方法律下都属于犯罪,并达到至少一年以上监禁等严重程度。至于两国法律是否使用完全相同的罪名名称,并不重要。

马超最终获胜的核心并不在“双重犯罪不存在”。

公开判决摘要显示,拉纳卡法院真正集中审查的是:

  • 回国后的羁押状态;

  • 酷刑和虐待;

  • 律师接触;

  • 司法独立;

  • 公平审判;

  • 中国外交保证的可靠性。

所以,这宗案件与CN-007法国H先生案不一样。

H先生首先就在双重犯罪这一关出现问题。

马超案真正决定成败的,是:

即使基础经济犯罪足以启动引渡,塞浦路斯还能不能依法把这个人送入中国刑事司法体系?


六、中国为了赢下这宗引渡案,投入了多少资源?

从公开资料来看,相当多。

Safeguard Defenders和后来取得判决英文翻译的Red Notice Monitor均记录:

中国方面派出了法律专业人员参与塞浦路斯庭审。

其中包括一名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该人士过去曾在中国司法部门任职,并参与中国引渡制度研究;中国方面还有其他法律及司法专业人士出庭。

辩方一侧则提交了:

  • 中国刑事司法制度专家意见;

  • 人权报告;

  • 羁押制度分析;

  • 酷刑及强迫供述资料;

  • 律师权和司法独立材料。

双方专家接受了法庭询问及交叉质证。

法院最终认定,多位出庭专家具有相应专业资格,并认真考虑了有关报告和证言。

所以,这不是一宗法院只看了几篇媒体文章便拒绝引渡的案件。

而是一场围绕:

中国刑事司法体系实际如何运作

展开的实体证据较量。


七、第一道红线:为什么法院认为存在酷刑风险?

2022年12月23日,拉纳卡地区法院认定:

如果将马超交给中国,存在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的现实风险。

第3条保护任何人不遭受:

  • 酷刑;

  • 不人道待遇;

  • 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

该项保护具有极高强度。

法院审查的并不仅仅是中国法律中有没有“禁止刑讯逼供”的规定。

真正的问题在于:

这些规定在实际刑事调查和羁押中,是否能够有效阻止虐待?

法院听取的专家资料集中涉及:

  • 审前羁押;

  • 强迫供述;

  • 被拘留人员与律师接触;

  • 对羁押场所的独立监督;

  • 酷刑投诉是否能够有效调查;

  • 中国司法机关之间的独立性。

最终,法院认为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让它确信马超进入中国羁押体系后能够免于《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风险。


八、这项判断与刘宏涛诉波兰案有什么关系?

时间点非常关键。

欧洲人权法院在 Liu v. Poland(刘宏涛诉波兰) 中,于2022年10月6日已经认定:

将刘宏涛引渡至中国会使其面临酷刑或不人道待遇的真实风险,因此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

马超案的判决时间是:

2022年12月23日。

也就是说,拉纳卡法院作出最终判断时,Liu v. Poland已经公布两个多月。

塞浦路斯作为《欧洲人权公约》体系下的国家,不可能完全忽略欧洲人权法院刚刚就向中国引渡作出的重大判断。

因此,可以说:

马超案是Liu v. Poland之后,欧洲国内法院迅速把这一标准落实到具体中国引渡案件中的代表案例之一。


九、但马超案实际上比刘宏涛案走得更远

刘宏涛诉波兰案中,欧洲人权法院在认定第3条风险已经足以阻止引渡后,没有必要继续裁判所有其他争点。

马超案则继续往下审。

拉纳卡法院不只讨论了酷刑。

它还进一步审查:

  • 第5条:任意拘押;

  • 第6条:公平审判。

Red Notice Monitor在取得该案80多页判决的非官方英文翻译后特别指出:

拉纳卡法院对中国公平审判制度进行了比Liu v. Poland更深入的实体分析。

这正是CN-011最值得单独写的地方。


十、第二道红线:为什么法院认为存在任意拘押风险?

《欧洲人权公约》第5条保护人身自由和安全。

这意味着,一个人不能在:

  • 缺乏明确法律依据;

  • 缺乏有效司法监督;

  • 无法及时挑战拘留;

  • 长期无法接触独立法院;

的情况下被任意剥夺自由。

拉纳卡法院认为,马超如果被送回中国,存在遭受较长时间拘押、却无法获得充分独立司法监督的现实风险。

这项判断非常重要。

因为多数反中国引渡案件过去最主要强调:

酷刑。

而马超案进一步问:

即使没有证明每一次羁押都会发生酷刑,这种羁押本身是否符合法治国家对自由权的最低要求?

法院认为,风险不能被排除。


十一、马超的法轮功背景为什么进入了案件?

公开判决摘要显示,马超被认为具有法轮功信仰或相关宗教背景。

法院认为,这一事实可能进一步增加其回国后的个人风险。

这与经济犯罪指控并不矛盾。

在引渡程序中完全可能同时存在:

  • 请求国拥有普通刑事追诉利益;

  • 但被请求人的宗教、政治或社会身份使其在实际羁押中承担额外风险。

因此,法院并不需要认定:

这宗诈骗案完全是因为马超信仰法轮功才被制造出来的。

更重要的问题是:

即使经济犯罪指控有独立基础,他的身份是否会使他在被移交后受到额外不利待遇?

拉纳卡法院认为这一因素不能忽略。


十二、第三道红线:公平审判究竟出了什么问题?

这是马超案最特别的一部分。

法院重点关注了中国刑事程序中的律师接触问题。

根据庭审中提交的证据,法院认为:

马超可能需要在第一次正式讯问之后,才能获得律师帮助。

拉纳卡法院认为,这一点对于《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非常重要。

为什么?

因为刑事案件最早期的讯问往往直接影响:

  • 当事人是否作出供述;

  • 供述如何记录;

  • 是否承认关键事实;

  • 后续证据如何形成;

  • 法院最终如何评价案件。

如果一个人在最关键的第一次讯问阶段没有律师在场,而后续案件又可能高度依赖供述,就会产生非常严重的公平审判疑问。


十三、“后来能见律师”为什么仍然不一定够?

很多请求国会解释:

当事人之后当然可以聘请律师。

但欧洲人权法关心的不只是:

最终有没有律师。

还包括:

律师什么时候出现。

如果当事人在没有法律帮助的情况下已经:

  • 被长时间讯问;

  • 作出自证其罪的陈述;

  • 签署笔录;

  • 提供关键证据;

之后才允许律师介入,那么早期程序造成的影响未必能够被完全修复。

拉纳卡法院因此把“首次讯问前后的律师接触”直接纳入第6条审查。

这使该案对今天的反引渡实务特别重要。

因为公平审判不能只问:

“请求国法律有没有律师制度?”

而要进一步问:

律师在最关键的时间点能不能真正出现?


十四、为什么这一判决在欧洲并不常见?

在引渡案件中,以《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为理由阻止移交,门槛通常很高。

普通的:

  • 法律制度差异;

  • 审判程序瑕疵;

  • 律师制度没有欧洲完善;

通常还不足够。

一般需要证明:

当事人面临的是一种极其严重的公平审判缺失,达到“公然拒绝司法公正”的程度。

因此,Safeguard Defenders把马超案称为欧洲法院少见地明确把中国公平审判风险作为独立拒绝引渡基础的判例。

换句话说:

马超案已经不仅仅是一宗“监狱条件不好,所以不能引渡”的案件。

法院开始直接审查:

整个刑事案件能不能被公平地审。


十五、中国有没有作出外交保证?

有。

而且外交保证是整个案件争议的中心之一。

中国方面试图通过正式说明消除塞浦路斯法院对:

  • 酷刑;

  • 羁押;

  • 审判;

  • 权利保护;

等问题的疑虑。

外交保证的逻辑并不复杂。

请求国实际上是在对塞浦路斯说:

即便你担心中国整体制度,我们可以针对马超这个具体案件提供特别保障。

在国际引渡实践中,这种做法并不少见。


十六、为什么外交保证最后还是失败了?

拉纳卡法院最终认为:

中国提供的保证不足以消除已经被证据证明的人权风险。

法院需要回答的不是:

“有没有一封保证书?”

而是:

  • 谁作出保证?

  • 是否有权约束公安机关?

  • 是否能约束检察机关?

  • 是否能约束审判法院?

  • 是否能约束看守所和监狱?

  • 外国人员能否独立监督?

  • 当事人能否在没有中国工作人员在场时反映问题?

  • 如果发生违反,塞浦路斯能做什么?

  • 承诺是否存在可以真正执行的法律后果?

只要这些环节中仍然存在严重缺口:

“我们保证不会发生”本身就无法消除风险。


十七、为什么中塞引渡条约本身反而给了马超一条保护路径?

这一点非常有意思。

很多人会把引渡条约理解为:

中国签了越多条约,追逃就越容易。

这当然有一部分道理。

但现代引渡条约通常同时规定:

什么时候必须拒绝引渡。

中塞条约第3条明确规定,如果存在充分理由相信当事人被送回请求国后会遭受:

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必须拒绝引渡。

条约还规定,如果引渡违反塞浦路斯适用法律的基本原则,同样存在强制拒绝基础。

因此:

条约既是一条“交人通道”,也是一套“不能交人的条件”。

马超案最终正是在这后一部分发生了问题。


十八、家属受压争议:哪些是法院认定,哪些仍是双方说法?

这个问题必须非常谨慎。

案件期间确实出现了大量关于马超家人的争议。

《华盛顿邮报》报道,马超的伴侣 Liu Lingshuang 曾称,中国驻塞浦路斯使馆拒绝为两名孩子续办护照,并有人要求她劝马超回国;她还称后来有人在法院附近向她施压,警告如果马超继续抗拒引渡,中国境内家属可能受到处理。随后,她的姐姐和姐夫在中国被捕。

Safeguard Defenders也披露,Liu Lingshuang后来被中国方面批准逮捕,并于2022年2月28日被录入国际刑警红色通知。

但:

这些事情不能全部直接写成“塞浦路斯法院已经认定中国威胁家属”。

因为这其中存在争议。


十九、中国驻塞浦路斯使馆对此怎么回应?

中国驻塞浦路斯使馆明确否认了媒体关于“恐吓”“勒索”和跨境施压的相关指控。

使馆称:

  • 马超面对的是有证据支持的严重经济犯罪调查;

  • Liu Lingshuang本人也是案件嫌疑人;

  • 她以及部分家属被认为参与了有关犯罪团伙;

  • 法院停车场出现的中国人员,是受塞浦路斯司法部门邀请赴当地参与案件的中国专家团队,而不是所谓秘密威胁人员。

因此,本文对这一部分采取最稳妥的表述:

家属受压属于辩方、媒体和人权组织提出的重要事实主张;中国政府否认这些行为属于胁迫,并称相关家属本身涉嫌犯罪。

这两种立场必须同时保留。


二十、但妻子后来真的有了红色通知吗?

根据Safeguard Defenders后来公布的资料,中国使馆的公开回应实际上确认:

Liu Lingshuang的逮捕于2021年12月14日获批,针对她的国际刑警红色通知则于2022年2月28日发布。

这件事对红通业务非常值得关注。

因为它说明,一宗红色通知和引渡案件有时不会只围绕最初的一个人发展。

案件推进过程中,可能进一步出现:

  • 配偶被调查;

  • 家属被逮捕;

  • 新的国内逮捕令;

  • 新的红色通知;

  • 护照或旅行证件问题;

  • 关联公司及资产调查。

因此,红通风险评估不应只看最初那一张通知。

还要评估:

整个家庭和商业关系网络是否可能被进一步纳入执法范围。


二十一、这里尤其要注意“时间顺序”

时间线本身就是这宗案件最有争议的部分。

公开资料显示:

2021年2月: 马超在塞浦路斯因红色通知被捕。

2021年10月前后: 辩方称Liu Lingshuang在法院附近受到要求劝马超回国的压力;中国使馆否认这种解释。

2021年12月14日: 中国方面批准针对Liu Lingshuang的逮捕。

2022年1月底: 公开资料显示其部分中国境内亲属被采取刑事措施。

2022年2月28日: Liu Lingshuang被发布国际刑警红色通知。

2022年12月23日: 拉纳卡地区法院最终拒绝马超的引渡。

这类时间线在跨境追逃案件中特别重要。

因为法院、CCF或其他机构可能会问:

某项新的调查究竟是在原案件中早已存在,还是在当事人抗拒引渡后才出现?

答案不同,法律意义也可能完全不同。


二十二、2022年12月23日,法院最终作出了什么判断?

拉纳卡地区法院最终拒绝中国提出的引渡请求。

根据公开判决摘要,法院认为:

《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

存在遭受酷刑或不人道待遇的现实风险。

《欧洲人权公约》第5条

存在较严重的任意拘押风险。

《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

无法充分保证当事人得到符合最低欧洲标准的公平审判。

外交保证

中国提供的有关承诺不足以把这些风险降到法律上可以接受的程度。

因此:

中塞之间存在引渡条约,并没有改变结果。


二十三、这是中塞引渡条约生效后的“第一案”吗?

这里需要做一个重要修正。

Safeguard Defenders在报道马超案件时,把它描述为中塞引渡条约生效后中国公民的首宗引渡案件或首宗高度公开的争议案件。

但中国驻塞浦路斯大使在2023年1月公开表示:

2022年,中塞双方已经完成了条约生效后的“首例引渡合作”。

而Safeguard Defenders同一时期也记录:

塞浦路斯另有一宗中国请求案件获得法院批准,被请求人没有挑战裁决。

因此,最稳妥的写法不是:

“马超是中塞条约下第一宗完成的引渡案。”

因为这是错误的。

更准确的是:

马超案是中塞引渡条约生效后最早进入公开、全面人权抗辩并形成详细法院判决的代表性争议案件之一。

这也正好符合CN-011在案件清单中的价值。


二十四、为什么塞浦路斯签了条约,却又由本国法院把引渡拦下来?

因为国家签署条约和法院审理具体案件,是两个不同层次。

政府签署中塞引渡条约,说明:

塞浦路斯愿意与中国建立刑事司法合作机制。

但真正出现具体案件后,法院仍然必须遵守:

  • 塞浦路斯国内法;

  • 中塞引渡条约本身;

  • 《欧洲人权公约》;

  • 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

所以政府不能说:

“既然我们签了条约,法院就只能批准。”

恰恰相反。

法院存在的意义,就是在每个个案中判断:

这个人能不能合法地交出去。


二十五、马超案反映了塞浦路斯对中国引渡请求怎样的真实态度?

这宗案件表明,塞浦路斯的态度并不是简单的“亲中”或“反中”。

更准确地说,可以分成四层。

第一层:愿意执行中国红色通知

马超在塞浦路斯被识别并逮捕,证明塞浦路斯警方并没有拒绝与中国进行国际警务合作。

第二层:愿意启动正式引渡程序

中塞条约已经生效,中国的正式请求被完整受理,案件还进行了长期听证。

第三层:允许中国充分举证

中国不仅可以提交书面保证,还有专家直接参与庭审。

第四层:人权底线仍然优先

当法院最终认为中国的保证不能排除第3、5、6条风险时,引渡被拒绝。

所以塞浦路斯的模式更接近:

合作可以,人权审查不能取消。


二十六、为什么马超案比“政治犯引渡案”更值得普通红通当事人看?

因为马超面对的是:

经济犯罪。

法院并不是在处理一名公开政治异议人士。

这意味着该案给普通:

  • 企业家;

  • 财务人员;

  • 投资人;

  • 被控诈骗者;

  • 被控非法集资者;

  • 涉嫌经济犯罪的海外华人;

提供了更直接的参考。

马超案说明:

即便请求属于普通经济犯罪,仍然必须独立审查请求国的羁押和司法体系。

不能因为案件不是政治犯罪,就自动假设:

不存在酷刑、不公平审判或任意拘押风险。


二十七、马超案对“外交保证”的标准提出了什么要求?

从欧洲近年的案件来看,法院越来越不满足于一句:

“依法保障合法权益。”

真正有价值的外交保证至少需要回答:

  • 明确羁押地点;

  • 明确哪些机关负责;

  • 明确什么时候能够见律师;

  • 律师能否参与第一次讯问;

  • 是否允许保密会见;

  • 是否允许独立医疗检查;

  • 外交人员是否能不经特别许可探视;

  • 外交人员能否与当事人单独谈话;

  • 是否能够取得真实案件进度;

  • 如果保证被违反,执行国有什么补救手段。

马超案的结果说明:

保证不是越长越有效,而是越能被独立验证越有价值。


二十八、马超案对CCF红色通知删除有什么意义?

拉纳卡法院不能直接删除国际刑警红色通知。

法院只能决定:

塞浦路斯是否允许引渡。

如果马超希望进一步处理国际刑警数据,还需要独立考虑CCF,即国际刑警组织档案控制委员会程序。

不过,一份像马超案这样的法院判决,在CCF程序中可能成为非常重要的材料。

因为法院已经正式审查:

  • 请求国司法制度;

  • 酷刑;

  • 任意拘押;

  • 公平审判;

  • 外交保证。

如果一国法院已经认定:

执行有关红色通知最终可能使当事人面临严重人权侵害,

这一事实可能与国际刑警组织的数据处理和人权规则产生直接关联。

但仍然需要强调:

拒绝引渡 ≠ 自动删除红色通知。

两个程序必须分别处理。


二十九、反过来,红色通知删除后是不是也会自动终止引渡?

同样不会。

如果请求国已经:

  • 找到当事人;

  • 提交正式引渡请求;

  • 提供国内逮捕令;

  • 取得被请求国法院签发的国内措施;

即使之后红色通知被删除,国内引渡程序也可能继续。

这也是为什么红通案件不能只做一种程序。

通常至少需要同步分析:

  1. 国际刑警数据;

  2. 临时逮捕;

  3. 正式引渡;

  4. 保释及长期羁押;

  5. 人权和不遣返;

  6. 请求国基础刑事案件;

  7. 家属及关联人员风险。

马超案尤其提醒我们:

第7项经常被忽略。


结语:中国做了很多“正确步骤”,为什么最后还是没能把人带回去?

马超案之所以值得研究,是因为它并不是一个请求国程序明显草率的案件。

中国有:

  • 国际刑警红色通知;

  • 正式国内刑事调查;

  • 已经生效的中塞引渡条约;

  • 正式引渡申请;

  • 外交保证;

  • 法律专家;

  • 直接参与庭审的专业团队。

从传统跨境刑事合作角度看,该做的事情几乎都做了。

但拉纳卡法院最终仍然拒绝引渡。

原因是现代欧洲引渡法还有最后一道问题:

程序正确,不等于结果一定合法。

法院必须继续问:

如果马超被送回中国:

他什么时候能见律师?

第一次讯问有没有法律帮助?

会被关在哪里?

谁监督羁押?

能否挑战拘留?

会不会遭受虐待?

审理他的法院是否独立?

如果外交保证被违反,塞浦路斯如何知道?

谁来纠正?

当这些问题没有得到足够可靠的回答时:

红色通知不能代替答案。

引渡条约不能代替答案。

外交保证也不能代替答案。

马超案最终留下的是一个非常清楚的欧洲标准:

国家可以合作打击跨境犯罪,但“交人”永远不是单纯的外交决定。

当实际移交可能带来酷刑、任意拘押或者严重不公平审判风险时,法院仍然必须把基本权利放在刑事合作之前。


跨境红色通知与引渡法律服务

如果本人、家人或关联企业正在受到以下情况影响:

  • 中国国际刑警红色通知;

  • Diffusion扩散通报;

  • 欧洲机场或边境拦截;

  • 临时逮捕及引渡羁押;

  • 中国正式提出引渡请求;

  • 外交保证;

  • 酷刑、任意拘押及公平审判风险;

  • 家属同时受到刑事调查或红色通知;

  • CCF红色通知删除;

应尽早进行多司法管辖区风险评估。

英国法律管家可根据案件情况,协助或协调有关司法管辖区执业律师处理:

  • 国际刑警数据状态核查;

  • CCF访问、纠正、暂停及删除申请;

  • 英国及欧洲反引渡;

  • 机场临时逮捕及保释;

  • 中外引渡条约适用分析;

  • 请求国司法和羁押制度专家报告;

  • 外交保证逐项审查;

  • 律师权、酷刑和公平审判证据;

  • 家属及关联人员红通风险;

  • 多国旅行和转机风险规划。

尤其在请求国已经开始接触配偶、子女、父母或商业伙伴时,应当尽早建立完整时间线,保存:

  • 聊天记录;

  • 电话记录;

  • 护照或签证处理记录;

  • 国内传唤、拘留及逮捕文件;

  • 新增红色通知资料;

  • 请求当事人“主动回国”的沟通。

这些材料既可能影响国内反引渡,也可能对后续CCF程序产生重要作用。


法律及资料声明

本文主要依据拉纳卡地区法院 Re Ma Chao, Application No. 1/2021 的公开判决摘要及非官方英文译本介绍、中塞引渡条约、中国外交部门公开资料、当地媒体及其他可靠公开报道整理。拉纳卡地区法院于2022年12月23日拒绝中国提出的引渡请求。

中塞引渡条约明确规定,如果有充分理由相信被请求人在请求国会遭受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引渡应被拒绝。条约同时规定,违反被请求国法律基本原则的引渡也属于强制拒绝情形。

有关Liu Lingshuang及马超家属受到压力、孩子护照办理、亲属被捕等事项,公开报道存在双方完全不同的陈述。相关主张由《华盛顿邮报》及Safeguard Defenders披露,中国驻塞浦路斯使馆则公开否认其属于胁迫,并称有关家庭成员本身涉嫌参与犯罪。本文不会把存在争议的事实直接写成法院已经作出的认定。

公开资料显示,中国方面后来确认Liu Lingshuang被批准逮捕并受到国际刑警红色通知影响;但这与马超本人的引渡程序属于不同法律事项,需要分别分析。

本文涉及马超及相关人员的经济犯罪内容均按中国引渡请求、使馆声明和法院材料转述,不代表本文或Jurify对任何人的刑事责任作出独立判断。

本文仅用于一般法律信息、案例研究和跨境执法制度分析,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常见问题 FAQ

Q 马超为什么在塞浦路斯被捕?
马超于2021年2月进入塞浦路斯后,因中国申请的国际刑警红色通知被当地警方控制。中国随后依据中塞引渡条约正式要求将其引渡回国。
Q 中国指控马超什么犯罪?
中国方面称马超与卓信集团相关大型非法集资和诈骗案件有关。中国驻塞浦路斯使馆称,该案涉及约9800万欧元资金及大量投资人损失。相关内容属于中国方面的刑事指控。
Q 中国和塞浦路斯之间有引渡条约吗?
有。两国于2018年6月签署引渡条约,条约于2020年生效。
Q 有引渡条约为什么塞浦路斯还能拒绝?
因为条约本身也规定了强制拒绝情形。中塞引渡条约明确规定,如果存在充分理由相信当事人可能遭受酷刑或残忍、不人道待遇,引渡必须被拒绝。
Q 塞浦路斯法院为什么最终拒绝引渡马超?
公开判决资料显示,法院主要认定存在《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的酷刑或虐待风险、第5条的任意拘押风险及第6条的公平审判风险,同时认为中国提供的外交保证不足以消除这些问题。
Q 中国有没有提供外交保证?
有。中国方面提交了有关司法程序及人权保障的承诺,并派出法律专家参与庭审,但法院最终认为这些保证不足以排除已经发现的人权风险。
Q 为什么第一次讯问前能不能见律师如此重要?
因为早期讯问可能形成供述和关键证据。拉纳卡法院特别关注证据显示马超可能在第一次讯问之后才获得律师帮助,并认为这会对《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公平审判保障产生严重影响。
Q 马超是因为法轮功才被中国追查的吗?
现有公开资料不能这样认定。中国提出的是经济犯罪请求。但拉纳卡法院考虑到马超的法轮功背景,认为这一身份可能增加其回国后受到不利待遇及任意拘押的风险。
Q 马超的伴侣后来也有红色通知吗?
公开资料显示,Liu Lingshuang于2021年12月被批准逮捕,并于2022年2月28日受到国际刑警红色通知影响。中国方面称她也涉嫌参与有关犯罪;Safeguard Defenders则认为时间线与马超抵抗引渡存在值得关注的关联。
Q 塞浦路斯法院是否认定中国威胁马超家属?
没有明确作出这一认定。媒体和辩方提出过家属受到压力、护照续签受阻及亲属被拘留的指控,中国驻塞浦路斯使馆公开否认有关指控并提出不同解释。法院拒绝引渡的公开核心理由仍是酷刑、任意拘押、公平审判及外交保证不足。
Q 马超案是不是中塞引渡条约下第一宗完成的引渡?
不是。公开资料之间需要区分“第一宗公开争议案件”和“第一宗实际完成合作”。中国驻塞浦路斯大使2023年表示,中塞在2022年已经完成条约生效后的首例引渡合作;马超本人则在2022年12月被法院拒绝引渡。
Q 马超成功阻止引渡后,红色通知会自动删除吗?
不会。塞浦路斯法院只能决定塞浦路斯是否执行中国的引渡请求,国际刑警数据是否合法继续存在,需要通过CCF等独立程序另行处理。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为您保驾护航,我们随时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

无论您遭遇任何法律问题,我们的专业团队都在这里聆听您的诉求,为您提供值得信赖的方案。

微信

IUKSKY
微信 二维码

Whatsapp

Whatsapp 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