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17日,一名从瑞典出发、在波兰华沙转机的男子,在肖邦机场被警方带走。
他出生于中国,后来加入瑞典国籍。
中国方面指控他涉嫌经济犯罪,并通过国际刑警组织系统对其进行国际追查。
他叫 Li Zhihui。
公开中文资料中存在“李志惠”和“李志辉”两种译法。本文沿用案件清单中的“李志惠”,波兰法院正式判决则始终使用拉丁字母姓名Li Zhihui。
李志惠被捕后,波兰法院两度认为中国的引渡请求在法律上可以继续。
他也因此在华沙的引渡羁押设施中被关押接近两年。
但2021年3月4日,华沙上诉法院突然改变此前立场,作出最终决定:
中国的引渡请求在法律上不可接受;
对李志惠的引渡羁押立即撤销;
当事人必须当日获释;
引渡程序的费用由波兰国库承担。
法院引用了波兰《刑事诉讼法》第604条第1款第5、6及7项,以及《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
这宗案件最值得研究的问题是:
为什么一宗被描述为普通诈骗或经济犯罪的案件,最终会因为无期徒刑、死刑、宗教活动和基本权利风险而被阻止?
中国方面已经承诺提供案件信息、安排探视并限制可能刑期,波兰法院为什么仍然不相信?
国际刑警红色通知引发的逮捕,与最后能否正式引渡之间,究竟隔着哪些法律门槛?
一、李志惠是谁?
波兰法院判决显示,李志惠出生于1967年12月14日,出生地为中国江苏省,案件发生时已经是瑞典公民。
他离开中国后在瑞典生活,并被公开资料描述为法轮功修炼者或支持者。
瑞典外交部门确认,自2019年3月得知其被剥夺自由后,瑞典驻华沙大使馆持续介入,包括探视李志惠、与其律师保持联系,并向波兰方面表达对中国人权状况和死刑风险的担忧。
需要说明的是,波兰法院并没有审理李志惠是否最终构成诈骗罪。
波兰法院需要回答的是:
中国提出的行为在波兰是否也构成犯罪;
中国的请求是否符合波兰引渡程序;
李志惠被送回中国后,是否可能遭受不可接受的刑罚或待遇;
中国提交的说明和承诺,是否足以排除有关风险。
因此,拒绝引渡不能被理解为波兰法院已经判定李志惠无罪。
二、中国方面指控李志惠什么犯罪?
中国方面依据中国刑法第224条追查李志惠。
华沙上诉法院认为,有关行为大致对应波兰刑法中的:
诈骗;
使用或制作虚假文件;
涉及重大财产数额的加重情形。
公开的二手案件资料称,有关指控源于一宗商业交易,涉案金额约700万元人民币,并有另一名被指共同参与者已经在中国获刑。
但波兰判决本身主要处理罪名对应关系和刑罚风险,没有对全部商业交易事实作独立确认。
普通经济犯罪为何会牵涉死刑?
中国方面指出,李志惠因诈骗指控本身面临的刑罚是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及罚金,而不是直接适用死刑。
真正令波兰法院担忧的是:
李志惠与法轮功的联系,是否可能在引渡后被中国机关用于增加新的指控或采取更严厉措施。
因此,法院不能只审查引渡申请书中写明的诈骗罪,还要审查引渡后是否存在扩大追诉的现实风险。
三、红色通知如何导致李志惠在波兰被捕?
公开资料显示,中国有关机关于2014年启动针对李志惠的调查,并在2014年11月批准逮捕。
2017年11月,中国通过国际刑警组织系统发布红色通知。
2019年3月17日,李志惠在华沙肖邦机场转机时,波兰警方根据该国际警务信息将其拘捕。
同年4月,波兰地区检察机关正式向法院提交中国要求引渡李志惠的请求。
红色通知完成了什么?
它主要完成了三件事:
使波兰边境和警方系统识别李志惠;
为临时逮捕提供国际警务信息;
使中国得以在当事人被控制后提交正式引渡请求。
红色通知没有完成什么?
它没有:
证明李志惠有罪;
自动成为波兰国内逮捕令;
命令波兰法院必须批准引渡;
排除波兰的人权审查;
代替正式引渡文件。
李志惠案再次说明:
红色通知可以把人带进引渡程序,却不能决定引渡程序的结果。
四、波兰为什么可以处理中国的引渡请求?
中国与波兰之间并不存在一套能够自动执行的欧盟内部移交制度。
中国提出请求后,波兰必须依据本国《刑事诉讼法》和国际人权义务进行独立审查。
在波兰的传统引渡框架下,程序大致分为两个层面:
第一层:法院判断在法律上是否可以引渡
法院需要审查:
双重犯罪;
请求文件;
追诉时效;
死刑风险;
政治、宗教或其他迫害风险;
酷刑和不人道待遇;
基本权利保障。
第二层:行政机关决定是否实际移交
只有法院认定在法律上可以引渡后,波兰司法部长才可能进一步考虑是否执行移交。
但如果法院认定引渡在法律上不可接受,行政机关便不能绕过法院把当事人交出去。
李志惠案最终停在了第一层:
华沙上诉法院直接认定引渡在法律上不被允许。
五、波兰法院为什么最初认为可以引渡?
李志惠案并不是从一开始就获得有利结果。
2020年5月8日,华沙地区法院再次认定,把李志惠交给中国在法律上是允许的。
辩方提出上诉。
2020年8月10日,华沙上诉法院维持一审决定,仍然认为可以继续引渡。
法院当时没有充分接受辩方关于法轮功活动、酷刑风险及无期徒刑问题的主张。
为什么初期审查会作出不同结论?
从公开材料看,前期法院主要接受了以下逻辑:
中国要求追究的是经济犯罪;
李志惠没有证明诈骗调查最初就是因宗教活动而启动;
中国方面承诺可以提供程序信息和探视安排;
中国法律形式上允许无期徒刑减刑或假释;
诈骗指控本身不直接适用死刑。
问题在于,这些判断大多停留在:
中国法律和保证“形式上写了什么”。
而没有充分追问:
这些制度和保证在实践中是否真实、可预测、可监督、可救济。
六、谁推动案件发生逆转?
推动案件出现根本转折的,是波兰人权专员,即Rzecznik Praw Obywatelskich,简称RPO。
在华沙上诉法院维持引渡许可后,波兰人权专员向最高法院提出特别上诉。
其核心主张是:
下级法院没有充分审查,中国的无期徒刑究竟能否在法律和事实上真正减轻。
波兰人权专员指出,无期徒刑并不当然违反《欧洲人权公约》。
但如果被判刑人:
没有真实获释希望;
不知道达到什么条件才能申请假释;
没有明确的复核期限;
决定由缺乏独立性的机关任意作出;
无法对拒绝决定提出有效挑战;
这种无法减轻的终身监禁便可能构成《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所禁止的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处罚。
2021年1月15日,波兰最高法院接受了人权专员的主要意见,撤销此前的上诉决定,并把案件发回华沙上诉法院重新审理。
波兰最高法院案号为 II KK 294/20。
七、为什么“无期徒刑能否减刑”成为案件突破口?
这正是李志惠案区别于许多其他中国引渡案件的地方。
法院不仅讨论了酷刑和死刑,还深入分析了中国无期徒刑制度。
中国方面向波兰提交了中国刑法第78条和第81条等规定的翻译材料。
材料显示,无期徒刑人员在服刑达到一定年限后,理论上存在减刑或假释可能。
其中提到的最低时间门槛为13年。
如果只看这一点,中国的无期徒刑似乎不是绝对不可减刑。
但华沙上诉法院继续分析后认为,真正的问题不在于法律中有没有“可以减刑”四个字,而是:
当事人是否拥有一条明确、现实和可预测的获释路径。
八、波兰法院认为中国减刑条件存在哪些问题?
法院审查中国提交的规定后发现,申请减刑或假释可能涉及一些特殊条件,例如:
防止重大犯罪;
举报其他在押人员;
提供并核实重要信息;
作出发明创造;
在生产生活或灾难中救助他人;
对国家和民族作出重大贡献。
法院认为,这些条件中有些依赖偶然事件,有些标准含糊,有些则取决于执行机关的主观判断。
例如:
什么属于“对国家和民族作出重大贡献”?
一个普通服刑人员如何主动制造救灾或阻止重大犯罪的机会?
举报其他在押人员是否应成为恢复自由的重要标准?
法院认为,这些条件不能保证服刑人员通过自身可控的改造行为,取得一个可以预期的减刑结果。
结果是,无期徒刑可能在理论上可以减轻,却在事实上近似不可减轻。
九、为什么不可减刑的无期徒刑会阻止引渡?
《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禁止酷刑以及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和处罚。
欧洲人权法并不绝对禁止无期徒刑。
但无期徒刑必须同时满足一个基本条件:
被判刑人必须保留真实的获释希望。
这意味着至少需要存在:
明确的申请时间;
可理解的资格标准;
独立的审查机关;
客观的评估机制;
对拒绝决定的申诉或复核;
服刑人员能够通过自身行为努力达到的条件。
波兰法院认为,中国提供的材料没有清楚证明这些条件在现实中存在。
假释结果可能依赖执行机关,甚至依赖政治权力的裁量。
因此,把一名欧盟公民送往可能遭受事实上的不可减刑无期徒刑的国家,可能违反波兰法、欧盟法及《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
十、为什么法院还要审查法轮功因素?
李志惠面对的正式引渡罪名是经济犯罪。
辩方则提出,他在瑞典积极参与或支持法轮功相关活动,引渡后可能因此遭受额外追诉。
华沙上诉法院没有简单地要求辩方证明:
中国最初启动诈骗调查,百分之百就是为了打击他的宗教活动。
法院采用的是更实际的风险审查:
即使最初的经济犯罪调查具有独立基础,中国机关是否可能在引渡后利用已经掌握的宗教活动信息,对他增加指控或施加更严厉处罚?
中国方面提交给波兰的书面答复,将法轮功形容为“反人类、反社会和反科学”,并使用了带有明显敌意的表述。
波兰法院认为,这些措辞本身反映了对该群体的歧视性态度。
十一、中国刑法第300条为什么引起法院警惕?
中国方面的说明涉及刑法第300条。
法院注意到,该条可能用于处理被中国认定为利用某些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行为,并可能带来长期监禁。
中国方面又在有关答复中提到,如果利用有关组织造成严重伤害或死亡,可以按照其他相关刑事规定处罚。
法院认为,相关表述过于宽泛,无法排除李志惠在被送回中国后因其法轮功活动面临新的刑事风险。
虽然诈骗罪本身不直接适用死刑,但法院认为:
一旦引渡后出现新的宗教相关指控,可能刑罚的范围便不再由原有诈骗罪单独决定。
法院因此无法排除最严厉刑罚风险。
十二、这是否意味着波兰法院认定中国必定会加控?
不是。
法院并没有断言:
李志惠被引渡后一定会因法轮功问题被重新起诉。
法院适用的是引渡风险标准,而不是刑事定罪标准。
在引渡案件中,当事人不必证明未来侵害一定发生。
只要存在:
有具体事实基础;
不能合理排除;
后果极其严重;
的真实风险,执行国就不能在没有充分保障的情况下完成移交。
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了:
李志惠已经确认的相关活动;
中国方面对法轮功的正式表述;
中国法律中的刑事规定;
可能追加指控的空间;
外部无法有效监督中国程序的问题。
这些因素共同构成了法院所说的“有充分理由担忧”。
十三、为什么李志惠的瑞典国籍如此重要?
李志惠不是波兰公民,但他是瑞典公民。
瑞典是欧盟成员国,因此李志惠也是欧盟公民。
波兰最高法院特别强调:
当一个欧盟成员国收到第三国提出的、针对另一欧盟成员国公民的引渡请求时,必须依据欧盟法律审查其基本权利。
案件因此不仅适用波兰国内法及《欧洲人权公约》,还涉及《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第19条。
该条禁止将一个人移交至可能遭受:
死刑;
酷刑;
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
的国家。
波兰最高法院指出,这项禁止具有绝对性质,不能因为政府认为打击犯罪或发展双边关系更重要而被取消。
十四、瑞典政府在案件中做了什么?
瑞典外交部门表示,从2019年3月得知李志惠被拘留后,已经通过:
瑞典驻华沙大使馆;
瑞典外交部;
与波兰有关机关沟通;
监狱探视;
与李志惠律师保持联系;
持续跟进案件。
瑞典外交部长在议会答复中指出,瑞典政府认为中国的法治原则受到选择性适用,人权侵害广泛并呈增加趋势。
瑞典方面同时提醒波兰,中国对部分经济犯罪仍保留死刑,并要求波兰遵守《欧洲人权公约》等国际义务。
不过,最终作出引渡决定的仍是波兰法院,而不是瑞典政府。
十五、中国提供了哪些说明或保证?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波兰法院向中国驻华沙大使馆提出了多项问题。
中国方面随后表示,可以:
提供李志惠案件进展信息;
告知开庭、判决及服刑地点;
协调瑞典或有关领事人员旁听庭审;
安排在押期间的探视;
保障其合法权利;
避免对其适用死刑;
将可能刑期限制在一定范围内。
2021年2月,中国方面还提交了进一步说明及有关法律条文翻译。
但华沙上诉法院最终认为,这些内容不能被视为足以排除风险的有效保证。
十六、中国的保证为什么没有被法院接受?
法院主要提出了四方面问题。
1. 作出承诺的机关是否有权?
有关承诺主要通过中国驻波兰大使馆提交。
但使馆并不是:
负责刑事侦查的公安机关;
决定逮捕和羁押的机关;
审理案件的法院;
决定刑罚的司法机关;
管理监狱的执行机关。
使馆能否依法约束这些机关,并不清楚。
2. “可以协调”不等于具有法律保障
中国方面使用了可以提供信息、可以安排访问或愿意合作等表述。
波兰法院认为,这些措辞更多是外交意愿,而不是:
强制性的法律义务;
当事人可以直接主张的权利;
违反后可以获得救济的承诺。
3. 承诺内容存在矛盾
关于死刑信息,中国方面一方面称有关信息不属于国家秘密,另一方面对判决和执行是否公开的说明又不清晰。
法院认为,这种相互矛盾的回答,反而增加了风险评估的不确定性。
4. 无法进行真正独立的监督
即使允许外交人员定期探视,也不等于他们能够:
不经提前通知进入羁押场所;
与当事人进行保密谈话;
调取审讯录像;
安排独立医疗检查;
监督所有审讯过程;
在发生虐待后取得有效证据;
强制中国机关纠正违反承诺的行为。
因此,法院认为有关承诺无法得到真正、持续和独立的核实。
十七、中国承诺“刑期不超过10年”,法院为什么仍不相信?
华沙上诉法院特别提到,中国方面曾表示李志惠不会面临超过10年的刑期。
但法院指出:
在案件尚未经过中国法院审判时,没有人能够确定中国法院最终会作出什么判决。
一项由外交机关提出、但未明确说明如何依法约束审判法院的刑期承诺,不能替代正式而具有法律效力的保证。
更何况,法院同时担心李志惠可能因法轮功活动面临其他指控。
如果引渡后指控范围发生改变,所谓“最多10年”的承诺能否继续适用,同样无法核实。
因此,法院没有把这一说明视为足够可靠的风险控制措施。
十八、波兰法院最终设定了哪三道法律红线?
2021年3月4日,华沙上诉法院依据波兰《刑事诉讼法》第604条第1款第5、6及7项,认定存在三项独立障碍。
第一条:引渡与波兰及欧盟法律冲突
如果无期徒刑在法律和事实上难以减轻,便可能构成不人道处罚。
第二条:存在判处或执行死刑的合理担忧
虽然原有诈骗罪不直接适用死刑,但法院无法排除宗教活动引发新的刑事追究和更严厉刑罚。
第三条:存在基本自由和权利受到侵害的合理担忧
包括:
宗教自由;
思想和言论自由;
结社自由;
禁止酷刑;
禁止不人道待遇;
获得可核实法律保障的权利。
这三项理由中的任何一项,都可能成为拒绝引渡的基础。
法院最终认为,案件同时触及了全部三项。
十九、为什么法院下令立即释放?
李志惠从2019年3月17日被捕,至2021年3月4日最终裁决,已经处于引渡羁押状态接近两年。
当法院认定引渡在法律上不被允许后,继续羁押便失去了目的。
法院因此:
撤销临时羁押;
命令立即释放李志惠;
由波兰国库承担程序费用。
判决并没有继续采用保释、定期报到或软禁等措施,因为当时的中国引渡程序已经被法律上终结。
二十、波兰为什么前后出现完全相反的判决?
李志惠案反映的不是法律突然改变,而是审查深度发生了改变。
前期法院重点关注
指控是否属于普通经济犯罪;
中国法律是否写有减刑制度;
中国是否表示愿意配合;
李志惠能否证明原案件就是宗教迫害。
最高法院和最终上诉法院重点关注
减刑制度是否真实可用;
条件是否明确和可预测;
李志惠是否可能被追加宗教相关指控;
外交保证是否由有权机关作出;
保证能否约束公安、法院及监狱;
外国政府能否有效监督;
欧盟公民的权利是否会遭到不可逆转的损害。
换言之:
案件最终不是因为出现了一份突然证明李志惠无罪的证据,而是因为法院重新理解了引渡审查真正应当解决的问题。
二十一、波兰对中国引渡请求究竟持什么态度?
李志惠案说明,波兰当时并没有采取“一律拒绝中国请求”的政策。
恰恰相反:
波兰警方执行了国际刑警信息;
检察机关提交了中国的引渡请求;
地区法院两度认为可以引渡;
上诉法院最初也维持了引渡许可;
中国大使馆的说明一度被认为足以继续程序。
直到波兰人权专员提出特别上诉,最高法院要求进行更严格的人权审查后,结果才彻底逆转。
因此,波兰的真实态度可以概括为:
愿意处理中国提出的普通刑事司法合作请求,但一旦发现刑罚、人权或宗教迫害风险无法通过可靠保证消除,法院将优先适用欧洲人权底线。
二十二、李志惠案与刘宏涛诉波兰案有什么不同?
这两个案件都发生在波兰,也都涉及中国提出的引渡请求,但绝不是同一个案件。
李志惠案
当事人是中国出生的瑞典公民;
与法轮功存在公开联系;
涉及经济犯罪指控;
主要争点包括不可减刑无期徒刑、死刑及宗教自由风险;
由波兰国内法院于2021年拒绝引渡。
刘宏涛诉波兰案
当事人是台湾居民;
涉及跨境电信诈骗;
不是政治或宗教活动人士;
波兰国内法院最初允许引渡;
欧洲人权法院于2022年认定,送入中国羁押体系本身便会产生第3条风险。
附件报告也把两案分别列为不同案件:李志惠案属于波兰国内法院2021年的拒绝引渡判例,刘宏涛案则后来形成欧洲人权法院的区域性标准。
二十三、李志惠案是否已经预示刘宏涛判决?
在一定程度上,是。
李志惠案发生在刘宏涛诉波兰判决之前。
当时法院仍然大量依赖李志惠的个人风险,包括:
欧盟公民身份;
法轮功活动;
可能追加指控;
无期徒刑;
死刑风险。
刘宏涛案则进一步发展了欧洲标准:
当中国羁押体系中的酷刑和不当待遇风险达到广泛、严重程度后,普通刑事嫌疑人也不一定需要证明自己属于特殊受迫害群体。
因此,可以把两个案件理解为:
李志惠案从个人宗教和刑罚风险切入,刘宏涛案则把这种保护扩大为针对中国羁押体系的结构性审查。
二十四、拒绝引渡后,红色通知会自动删除吗?
不会。
波兰法院裁定的是:
波兰不能把李志惠交给中国。
法院并没有命令国际刑警组织删除红色通知,也没有取代国际刑警组织档案控制委员会的审查。
现有公开判决没有确认李志惠的红色通知是否后来被删除。
即使一个国家已经拒绝引渡,国际刑警系统中的信息也可能继续影响:
其他国家边境检查;
转机;
签证申请;
居留审查;
银行合规;
跨境商业活动。
当事人通常仍需要单独向国际刑警组织档案控制委员会,即CCF,申请:
查阅数据;
纠正信息;
暂停处理;
删除红色通知或Diffusion。
二十五、波兰拒绝引渡,能否作为CCF删除红色通知的证据?
可以成为重要证据,但不代表自动成功。
在CCF申请中,李志惠案式的法院决定可以用于证明:
执行国法院已经认定存在基本权利风险;
请求国的保证不足以排除风险;
引渡可能涉及宗教或政治因素;
刑罚与欧洲人权标准不相容;
请求国可能扩大原有刑事追究范围。
但是,CCF仍会独立审查:
通知是否具有主要政治、宗教、军事或种族性质;
普通刑事指控是否真实存在;
数据是否准确;
请求国是否仍有真实引渡意图;
删除是否符合国际刑警规则和比例原则。
因此,国内法院判决和CCF程序是两条不同但可以互相支持的路线。
二十六、李志惠案对红色通知当事人有什么现实意义?
1. 不能只审查正式请求中的罪名
基础请求写的是经济犯罪,不代表引渡后一定只按照该罪名处理。
需要审查:
是否可能增加新罪名;
请求国是否已经掌握政治或宗教活动信息;
请求国书面答复是否出现威胁性表述;
专一性原则是否有真实执行机制。
2. “法律规定可以减刑”并不够
法院真正关心的是:
谁决定减刑;
当事人何时可以申请;
条件是否明确;
拒绝后能否上诉;
实务中是否真的有人成功;
结果是否受到政治机关影响。
3. 外交保证必须核查作出机关
应分别确认:
大使馆是否有权承诺;
公安机关是否受约束;
检察机关是否受约束;
法院是否受约束;
监狱是否受约束;
保证是否可以在请求国法院执行。
4. 欧盟公民身份会增加一层保护
欧盟成员国在处理针对另一成员国公民的第三国引渡请求时,不能只适用本国程序。
还需要审查《欧盟基本权利宪章》和欧盟法院确立的保护标准。
5. 反引渡程序不能只靠一般人权报告
成功案件通常需要把一般风险和个人事实连接起来,例如:
当事人的宗教、政治或社会活动;
请求国已知悉这些活动;
请求国正式文件中的评价和措辞;
可能适用的具体法律条文;
已发生的家属施压或海外监控;
外交保证中的漏洞和矛盾。
结语:李志惠案真正否定的,不是刑事合作,而是无法验证的承诺
李志惠案不是一宗“有红色通知但完全没有刑事指控”的案件。
中国提出的是经济犯罪请求。
波兰法院最初也曾两度认为引渡可以继续。
案件最终逆转,是因为波兰最高法院和华沙上诉法院逐项追问了中国请求背后的现实后果:
无期徒刑是否真的可以减轻;
减刑条件是否清楚且可预测;
宗教活动是否可能引发新的追诉;
是否存在死刑或其他最严厉处罚风险;
中国大使馆能否约束中国公安、法院和监狱;
外交探视能否真正发现并阻止侵害;
欧盟公民的基本权利能否得到有效保护。
最终,法院认定:
中国提供的不是一个可以被法律执行和独立监督的保障机制,而是一组无法充分核验的承诺。
这宗案件最重要的法律启示是:
引渡案件中的外交保证不能依靠请求国的善意自动成立。
保证必须具体、有权、可执行、可监督,并且在违反后存在实际救济。
否则,无论基础指控多么严重,红色通知多么明确,法院都不能把一个人送往可能遭受不可逆转侵害的司法体系。
跨境红色通知与引渡法律服务
如您本人、家人或关联企业可能受到以下事项影响:
中国国际刑警红色通知;
Diffusion扩散通报;
海外机场或转机拦截;
临时逮捕及引渡羁押;
中国正式引渡请求;
宗教、政治或身份相关风险;
无期徒刑、死刑或酷刑风险;
中国外交保证审查;
CCF红色通知删除申请;
应尽早进行跨司法管辖区评估。
英国法律管家可根据案件情况,协助或协调相应国家的执业律师处理:
国际刑警数据状态核查;
CCF访问、纠正、暂停及删除申请;
英国和欧洲引渡风险评估;
机场临时逮捕与保释应对;
无期徒刑及刑罚比例分析;
酷刑、宗教迫害及公平审判证据整理;
外交保证的权限和可执行性审查;
多国刑事、移民及资产程序协调。
红色通知和引渡案件通常存在严格时限。应根据当事人的国籍、居留身份、所在国家、基础指控、旅行路线及个人活动情况分别制定方案。
法律及资料声明
本文依据华沙上诉法院 II AKz 127/21 号决定、波兰人权专员公开材料、瑞典议会及外交部门资料、公开报道和用户提供的《Returned Without Rights》报告整理,仅用于一般法律信息、案例研究及跨境执法制度分析,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公开中文资料对Li Zhihui存在“李志惠”和“李志辉”两种译法。本文沿用案件清单中的“李志惠”,不对其身份证件中的正式中文姓名作独立确认。
本文有关李志惠涉嫌诈骗或其他经济犯罪的内容,均按照中国引渡请求、波兰法院判决及公开资料转述。波兰引渡程序没有对其是否构成有关犯罪作出最终刑事定罪。
国际刑警数据、临时逮捕、保释、引渡、宗教或政治迫害、不遣返及CCF程序具有明显国家差异。任何受到有关措施影响的人士,应向相应司法管辖区具备执业资格的律师取得个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