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只看2022年的新闻标题,这个案件似乎早就结束了。
“新西兰最高法院批准引渡中国。”
“杀人嫌疑人将被送往上海。”
“中国外交保证获最高法院接受。”
但四年后的2026年,再回头看这宗案件,会发现一个非常反常的事实:
人还没有公开记录显示已经被送走。
最高法院放行了。
部长也签了移交令。
中国已经给了大量外交保证。
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甚至也没有认定把他送往中国本身违反禁止酷刑义务。
可案件仍然在新西兰法院里继续。
为什么?
因为引渡案件中的“最后一步”,有时并没有大家想象得那么最后。
一、先说身份:他不是中国人
本案当事人在新西兰法院文件中的姓名是:
Kyung Yup Kim。
中文媒体常译作:
金京烨。
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确认,他出生于1975年,是:
韩国国民。
同时长期拥有:
新西兰永久居民身份。
这一点非常重要。
因为这不是一宗:
“中国要求另一个国家把一名中国籍逃犯送回来”
的普通追逃案件。
Kim不是中国公民。
也不是曾经取得外国身份的中国籍被追诉人。
他是一名韩国公民。
中国要求新西兰把一名第三国公民送到上海接受杀人罪审判。
从比较法角度看,这使案件更加特殊。
二、中国到底指控他什么?
根据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后来整理的新西兰案件记录:
2009年8月,Kim曾前往上海并租住一套公寓。
同年12月,一名名为 Peiyun Chen 的20岁女子在上海遇害。
中国警方根据法医学证据和其他间接证据,认为Kim涉嫌在其所租公寓内杀害该女子。
Kim随后离开上海,前往韩国。
2010年10月,他又从韩国进入新西兰。
中国随后启动跨境追诉。
2011年,中国向新西兰正式提出:
逮捕及引渡请求。
提交材料包括:
中国国内逮捕令;
证人陈述;
DNA分析报告;
尸检报告;
以及一项非常重要的保证——如果Kim被引渡,中国不会对其执行死刑。
新西兰警方随后将Kim拘捕。
一场此后持续十多年的引渡诉讼正式开始。
三、这是不是INTERPOL Red Notice案件?
截至本文核验:
没有可靠一手资料能够确认。
这一点必须单独说清楚。
新西兰最高法院、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以及新西兰政府资料,描述的都是:
中国政府提出正式逮捕和引渡请求;
并提交:
中国逮捕令及支持证据。
没有可靠官方资料明确说:
Kim是INTERPOL Red Notice对象。
因此不能因为这是“跨国抓人”,就自动写成:
“中国通过红色通知在新西兰抓获金京烨。”
这宗案件真正重要的恰恰是:
即使没有确认Red Notice,中国仍然可以直接通过新西兰国内引渡法提出正式请求。
四、更特别的是:中国和新西兰根本没有双边引渡条约
很多人会自然地认为:
没有引渡条约,就不能引渡。
新西兰不是这样。
新西兰外交贸易部目前明确说明:
《Extradition Act 1999》并不要求外国必须先与新西兰存在引渡条约,才有资格提出引渡请求。
对于没有正式引渡关系、又非英联邦国家的请求国,新西兰国内法仍然提供处理机制。
新西兰最高法院早期处理Kim案件时也明确把中国描述为:
一个与新西兰没有引渡条约的国家。
所以本案不是:
“中纽引渡条约怎么解释?”
而是:
在完全没有中纽引渡条约的情况下,新西兰能不能依本国法律把一个永久居民交给中国?
答案是:
原则上可以。
但这不等于一定要交。
五、新西兰法院先要解决:有没有足够的基础案件?
引渡不是刑事审判。
但请求国也不能只发一句:
“这个人是凶手。”
就要求新西兰交人。
新西兰地方法院需要判断:
请求是否达到引渡法规定的资格门槛。
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后来总结称,新西兰法院审查过中国提交的证据,包括法医学及间接证据,并认为存在足够的:
prima facie evidence——初步表面证据
支持杀人指控,以满足引渡程序所需的证据门槛。
注意:
这仍然不是:
“新西兰法院认定Kim杀了人。”
它只意味着:
中国的基础案件并非完全没有证据,可以进入下一阶段引渡程序。
真正有罪无罪,如果最终发生引渡,应由中国刑事法院判断。
六、真正把案件拖入十多年诉讼的,是另一个问题:送到中国以后会发生什么?
从这里开始,这宗案件从普通杀人引渡案变成了国际引渡领域的标志性人权案件。
Kim一方主要提出:
如果被送到中国,他可能:
遭受酷刑;
被迫认罪;
无法获得真正公平的刑事审判;
受到司法系统外部干预;
面对缺乏独立性的审判制度。
这些问题的法律意义非常直接。
新西兰不能因为有人涉嫌严重犯罪,就完全无视自己承担的:
禁止酷刑及基本人权义务。
所以问题变成:
中国说“不会这样对待他”,新西兰能不能相信?
这就是整个案件的核心:
外交保证。
七、中国第一项重要保证:不会判死刑
杀人罪在中国可能涉及死刑。
所以,如果新西兰允许引渡,死刑问题首先必须解决。
中国很早就向新西兰作出保证:
Kim不会面临死刑。
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后来特别记录,新西兰国内机关认为该保证明确,而且符合中国法律;委员会也注意到,新西兰此前曾经依赖另一宗杀人引渡中的类似死刑保证,而该保证获得遵守。
因此,到了后期诉讼:
死刑已经不是双方最主要的争议。
真正复杂的是:
即使不判死刑,
会不会被酷刑?
会不会得到公平审判?
八、中国为了让新西兰交人,后来把保证做得非常具体
新西兰最高法院没有简单接受一句:
“我们保证不会酷刑。”
法院认为:
因为中国存在持续的酷刑风险问题,仅有一般性承诺还不够。
必须有:
具体保证 + 强有力监督机制。
因此,新西兰政府继续要求中国补充保证。
最终,中国同意:
Kim被引渡以后:
在上海羁押;
在上海受审;
如果定罪并需要服刑:
也在上海服刑。
这并不是随便选一个城市。
因为整个案件发生在上海,而且新西兰在上海有领事机构。
这样才能真正建立监督机制。
九、最罕见的一项保证:调查阶段每48小时可以探视一次
中国后来进一步承诺:
在刑事调查阶段,
新西兰外交或领事人员可以:
每48小时探视Kim一次。
如果Kim主动提出额外探视要求,还可以在48小时内安排超过一次探视。
而新西兰原来设计的监督安排还要求:
调查阶段结束以后,直到审判完成,
原则上也至少:
每15天探视一次。
为什么要做到这么密?
因为新西兰最高法院认为:
调查阶段是酷刑风险最高的阶段。
所以,法院没有把外交保证只看成一张纸。
它要求设计一套:
能够被新西兰外交人员实际监控的机制。
这也是为什么Kim案在全球外交保证案件中极具代表性。
十、法院是不是认为“中国没有酷刑问题”?
完全不是。
这是这宗案件最容易被误读的地方。
2022年最高法院并没有判:
“中国不存在酷刑风险。”
相反,判决明确讨论了中国持续存在的酷刑问题。
法院甚至指出:
正因为存在这样的风险,
才需要个案性保证和强有力监督制度。
法院的逻辑更接近:
一般环境存在风险,但必须继续问:针对Kim本人,通过这些特别保证和监督措施,能不能把风险降到法律上不再属于“real risk”的程度?
多数法官最终认为:
可以。
这与:
“中国司法环境没有问题”
完全不是一个结论。
十一、为什么“在上海”对最高法院这么重要?
法院认为,风险评估不能只看:
“中国整体”。
还可以考察Kim这个人的:
具体风险。
新西兰政府认为,Kim会被羁押和审判在上海;
而新西兰领事人员就在上海;
且案件公开度已经很高。
法院认为,这些因素可以降低Kim被秘密虐待的风险。
最高法院还明确记录:
政府并不是认为上海“没有酷刑”。
而只是认为相对于其他因素:
风险较低,而且能够通过领事监督进一步控制。
这是一种非常典型的:
individualised risk assessment——个案风险评估。
十二、新西兰为什么相信中国会兑现这些保证?
这是整个案件争议最大的一点之一。
新西兰外交部长当时认为,中国有非常强的利益去遵守保证。
原因之一是:
这是一个“测试案件”。
最高法院记录,新西兰政府认为,国际社会正在高度关注这宗案件;
中国又希望未来能够继续从其他国家取得刑事嫌疑人;
如果在如此高关注的案件中违反自己向新西兰作出的承诺,将严重损害中国今后的国际司法合作。
也就是说,新西兰政府并不只是因为:
“中国说了,所以相信”。
它认为存在一个现实的外交成本:
如果中国在第一宗标志性案件里就违约,以后其他国家更不会相信类似保证。
最高法院多数法官接受了这一逻辑。
十三、但Kim一方的反驳也非常直接:中国以前违反国际承诺怎么办?
Kim一方拿出了大量材料,质疑:
外交信誉本身能不能成为安全保障?
他的专家材料指出:
中国在人权、香港、新疆、外国公民拘押、领事探视等问题上已经存在引发国际争议的做法。
最高法院自己也记录,新西兰外交部长考虑过:
香港国安法;
新疆人权环境;
两名加拿大公民在中国被拘押;
中国对外国人员领事探视的限制等问题。
但多数法官最后认为:
Kim的案件与这些情况不同。
他不是政治异议人士。
不是外交争端中的外国国民。
而是一名面对具体普通刑事杀人指控的人。
法院最终认为:
结合具体保证、国际关注度和监督机制,
部长仍然有合理基础相信保证会得到履行。
这也是判决后来最受国际学界争议的部分。
十四、公平审判问题,比“不酷刑”更难
很多人看到外交保证,会以为:
中国只要保证不打人就够了。
完全不是。
新西兰最高法院还大量审查了:
fair trial——公平审判。
其中包括:
中国法院内部司法委员会的作用;
检察机关是否在司法委员会中具有额外影响;
被告是否享有“equality of arms”;
辩方能否接触和质疑证据;
外部政治干预问题;
案件信息披露;
审理拖延等。
所以Kim案最特别的一点是:
它不是简单要求一句:
“保证公平审判。”
而是把中国刑事司法制度拆开来问:
到底怎样才能保证?
十五、2021年最高法院其实没有马上放行
这里也是很多旧新闻容易写错的地方。
2021年6月,新西兰最高法院第一次作出核心判决时,并没有直接说:
“现在就可以引渡。”
法院认为:
还缺少若干关键保证。
于是把案件:
adjourned——暂缓。
要求政府继续向中国询问并取得进一步保证。
后来中国作出新的Note Verbale外交照会。
补充确认:
在上海羁押和审判;
如果定罪也在上海服刑;
调查阶段允许每48小时一次领事探视等。
到了:
2022年4月13日
最高法院才作出下一份判决。
十六、2022年4月13日,最高法院真正做了什么?
法院:
允许政府上诉。
撤销2019年上诉法院的决定。
并:
恢复2016年司法部长决定将Kim移交中国的决定。
这意味着:
从当时司法审查角度看,
中国追加的保证已经足以解决最高法院此前留下的核心问题。
媒体于是普遍写成:
“最高法院批准引渡。”
大方向并非完全错误。
但如果把它理解成:
“法院判完,第二天就上飞机。”
就错了。
十七、为什么2022年之后仍然没有马上送走?
因为Kim又去了:
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
2022年6月3日,他向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提出个人申诉。
同月20日,委员会采取临时措施:
要求新西兰在案件审理期间:
不要把Kim送往中国。
联合国文件明确记录:
Kim因此继续留在新西兰。
这使得2022年最高法院判决后,实际移交再次停下来。
十八、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最后支持Kim了吗?
结果非常值得注意。
2023年10月26日,委员会正式作出意见。
在Kim最关心的:
送往中国是否会面临酷刑或不可挽回的人权风险
问题上,委员会没有认定新西兰违反《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7条。
委员会注意到:
新西兰已经多次审查风险;
取得了高度具体的外交保证;
设计了领事监控机制;
并对Kim提出的中国人权环境和保证可靠性问题进行了个案评估。
换句话说:
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并没有推翻新西兰最高法院的核心风险判断。
十九、但联合国委员会确实判新西兰有一项违规
有。
只是问题不在:
“中国引渡是否合法”。
而在Kim过去在新西兰的:
羁押。
委员会认定:
在2014年9月12日至12月1日期间,
Kim有一段拘押缺乏足够法律依据,
因此违反《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第1款。
委员会要求新西兰为此提供:
adequate compensation——适当赔偿。
所以如果有人说:
“联合国判新西兰引渡Kim违反人权法”
是不准确的。
更准确的是:
联合国认定一段历史羁押违法,但没有认定执行对华引渡本身会违反第7条禁止酷刑义务。
二十、联合国程序结束以后,2023年底案件又重新启动
联合国委员会作出决定以后,
新西兰政府认为此前阻止实际移交的重要外部程序已经结束。
2023年12月,现任司法部长通知Kim:
现在已经不存在阻止surrender的法律障碍。
下一步就是签发正式移交令。
如果故事停在这里,
似乎这一次真的要结束了。
但Kim又提出一个新的问题:
你们审查的是2016年和2022年的中国。
现在已经2024年了。
二十一、2024年的新争议:外交保证有没有“保质期”?
这可能才是这宗案件目前最值得研究的部分。
Kim在2024年向新任司法部长提出:
从最初部长移交决定至今,
中国国内法律、人权环境以及国际关系已经出现重大变化。
他要求政府重新调查:
今天的中国是否仍然会遵守当年那些保证?
他特别主张:
原来最高法院认为足够的外交保证,
因为后来的法律和实践变化,
现在已经不能继续有效保护他。
这实际上提出了一个非常难的问题:
外交保证到底是不是永久有效?
二十二、2024年3月,司法部长还是签了新的移交令
新西兰司法部公开记录显示:
2024年2月26日,
司法部长Paul Goldsmith收到关于:
Surrender of Kyung Yup Kim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的正式部长简报。
法院后来的记录进一步确认:
部长在:
2024年3月3日
签署surrender order。
并于:
3月5日
通知Kim:
经过考虑,原来的移交决定仍然适当。
这一次:
最高法院判决有了。
联合国程序也结束了。
新的部长移交令也签了。
但人依然没有立即离开新西兰。
二十三、因为Kim又一次提起司法复核
Kim随即挑战2024年部长决定。
这一次,他的重点不是重新打一遍2016年的案件。
而是:
部长有没有义务重新调查现在的中国?
2025年新西兰上诉法院判决概括他的核心主张:
现在把他交给中国,仍然存在现实酷刑和不公平审判风险;
此前最高法院认为足够的保证已经因为中国政府实践、态度以及法律变化而失去保护作用;
部长不能只依赖过去的法院结论,而不重新充分调查。
这是一条非常不同的法律路线。
二十四、2025年11月,上诉法院是不是又判Kim输了?
不能这么写。
2025年11月28日,新西兰上诉法院确实作出了:
Kim v Minister of Justice [2025] NZCA 623。
而且Kim的申请:
被驳回。
但是这次判决处理的只是:
中间程序问题。
Kim要求政府进行更广泛的证据披露,并要求对政府答辩提供更多细节。
高等法院没有同意。
Kim希望就这些程序问题再上诉。
上诉法院拒绝给予许可。
它并没有判:
“2024年移交决定最终合法。”
二十五、法院自己明确说:真正的问题还没判
2025年的上诉法院判决中有一句特别重要。
法院在讨论2024年司法复核时明确指出:
核心问题是部长是否可以只做有限重新审查、依赖已有材料作出决定。
而:
这一做法是否合法,仍有待决定。
所以截至本文核验:
不能把2025年的裁判写成:
“新西兰上诉法院再次批准引渡中国。”
它只是说:
Kim不能在现阶段为了证据披露问题再打一轮中间上诉。
真正针对2024年移交令的实体司法复核仍然是关键。
二十六、截至2026年,Kim到底被送到中国了吗?
截至本文核验到的2026年8月公开司法及政府资料:
没有可靠证据显示实际移交已经完成。
我们能够确认的是:
2022年最高法院恢复部长移交决定;
2023年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作出意见;
2024年3月部长再次签署surrender order;
Kim随后启动新一轮司法复核;
2025年11月上诉法院处理并驳回了一项程序性上诉许可申请;
该判决仍把2024年决定的实体合法性描述为尚待解决的问题。
因此目前最准确的状态不是:
“已引渡中国。”
而是:
移交令已经存在,但实际移交仍受持续司法程序影响。
二十七、Liu v. Poland应该怎样放进这宗案件?
这一点需要特别精确。
Kim案最重要的最高法院裁判发生于:
2022年4月13日。
而欧洲人权法院:
Liu v. Poland
是在:
2022年10月6日
才作出判决,
并于:
2023年1月30日
成为终局。
所以:
2022年新西兰最高法院不可能依据Liu判案。
时间上就不成立。
而且新西兰不是《欧洲人权公约》缔约国,
Liu也不对新西兰法院产生直接约束力。
但这并不意味着Liu完全没有比较价值。
因为Liu后来对:
欧洲国家能否仅凭中国外交保证克服中国羁押酷刑风险
采取了明显更谨慎的立场。
到了2024—2026年Kim重新挑战外交保证是否仍然可靠时,Liu已经成为国际比较法背景中无法忽视的另一个方向。
但截至目前公开的Kim新司法复核材料,没有显示法院已把Liu作为决定性依据。
所以只能作为:
比较法参考。
不能写成:
“新西兰必须遵守Liu。”
二十八、为什么Kim案和Liu案得出了不同方向的结果?
两宗案最值得比较的地方就在这里。
在Kim案中:
新西兰针对一个具体的人,
谈判出了一套非常具体的保证:
不判死刑;
不酷刑;
上海羁押;
上海审判;
上海服刑;
高频新西兰领事探视;
公平审判相关保证;
持续外交监测。
新西兰最高法院因此采取的是:
个案化风险判断。
Liu v. Poland则体现了欧洲人权法院对中国羁押体系一般风险更加系统化的审视。
这两个案例之间的张力,至今仍是国际引渡法最值得讨论的问题之一:
一个国家存在系统性人权问题时,外交保证到底能不能把某一个具体人“隔离”出这个风险体系?
Kim案的多数法官说:
在足够具体的情况下,可能可以。
这正是它的重要性所在。
二十九、这宗案件对正在面对中国引渡请求的人最重要的启示是什么?
1. 没有引渡条约,不等于不能引渡
新西兰国内法允许无条约国家提出请求。
所以不能只查:
“中国和这个国家有没有引渡条约?”
还必须查:
当地国内法有没有无条约引渡机制。
2. Red Notice不是唯一风险
Kim案没有确认Red Notice。
但中国仍然通过正式请求和国内逮捕令让新西兰拘捕并启动引渡。
3. 外交保证可以成为整个案件的胜负点
对于:
死刑;
酷刑;
公平审判;
羁押条件,
请求国可能通过提供保证尝试消除被请求国法院的顾虑。
真正的反引渡策略不能只说:
“中国人权不好。”
需要分析:
为什么这份具体保证仍然不能保护这个具体的人。
4. 时间变化本身可能成为新诉讼理由
Kim现在的新一轮诉讼最有价值的一点就是:
即使保证十年前曾被法院接受,
也可以追问:
今天还可信吗?
三十、为什么这可能是整个中国引渡数据库里最重要的案例之一?
因为这宗案件把几乎所有跨境引渡中最难的问题放到了一起:
没有双边引渡条约;
第三国公民;
严重暴力犯罪;
死刑;
中国羁押和酷刑风险;
公平审判;
外交保证;
领事监督;
政府行政决定;
高等法院司法复核;
上诉法院;
最高法院;
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
然后:
几年以后再问一次,当年的保证还算不算数。
这已经不是一个简单的:
“某人最终交没交”
的案例。
它实际上是在测试一个更大的法律命题:
当请求国被认为存在系统性人权风险时,外交保证究竟能够把引渡合法化到什么程度?
而截至2026年:
这个问题在Kim身上,
仍然没有真正画上句号。
跨境红色通知与引渡法律服务
国际引渡案件往往同时涉及多个层面:
请求国刑事案件;
所在地司法程序;
国际人权义务;
以及可能存在的INTERPOL数据。
英国法律管家 / Jurify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协助梳理跨境法律风险,并在需要时协调新西兰、英国、欧洲及其他相关国家当地律师处理或分析:
INTERPOL个人数据核查;
Red Notice / Diffusion确认;
CCF数据访问、纠正及删除;
请求国国内逮捕令;
引渡请求文件;
无条约引渡;
临时拘捕;
保释及司法监督;
双重犯罪;
基础证据门槛;
死刑风险;
无期徒刑;
酷刑及不人道待遇;
公平审判;
外交保证;
外交保证可靠性及后续变化;
领事监督安排;
联合国人权机制;
非遣返原则;
请求国法律环境变化;
多国旅行及转机风险。
Kim案尤其提醒:
一份外交保证不是只在签署当天看。
如果案件持续多年,
请求国的法律、司法实践、外交关系以及监督能力发生变化,
就可能需要重新评估:
原来的保证今天是否仍然足够可靠。
任何个案均取决于事实、文件和具体司法辖区,无法保证阻止引渡或取得其他特定结果。
法律及资料声明
本文主要依据新西兰最高法院 Minister of Justice v Kyung Yup Kim [2021] NZSC 57、[2022] NZSC 44、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 Kyung Yup Kim v New Zealand, CCPR/C/139/D/4170/2022,以及2025年新西兰上诉法院有关Kim新一轮司法复核程序的公开裁判资料。
Kim为韩国公民、新西兰永久居民,并非中国公民。中国方面自2011年起要求其就上海一宗2009年杀人案件接受审判。本文所有关于2009年杀人事实的描述,在中国刑事法院尚未完成审判的背景下,均属于中国警方及请求材料中的指控,不代表新西兰法院已经认定Kim犯有杀人罪。
新西兰地方法院及后续机关认为中国请求存在足够的初步证据达到引渡程序门槛,但引渡资格判断不等于刑事有罪判决。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同样明确指出,引渡国无需对基础罪名进行完整刑事审判式审理。
截至本文核验,没有可靠一手资料确认Kim属于INTERPOL Red Notice对象。因此本文不将本案称作“红色通知案件”。能够确认的是中国提出正式逮捕及引渡请求,并提交中国国内逮捕令和支持材料。
中国与新西兰没有双边引渡条约。新西兰《Extradition Act 1999》允许没有正式引渡条约关系的非英联邦国家提出个案请求,因此没有条约本身并不阻止中国启动本案。
中国向新西兰提供过包括不判死刑、避免酷刑、在上海羁押和审判,以及领事探视在内的一系列外交保证。2022年最高法院多数意见认为,补充保证和监督机制足以使部长合理认定Kim不存在现实酷刑风险或不公平审判风险。该判断并不等于法院认定中国不存在一般性酷刑或公平审判问题。
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于2023年10月26日作出意见,没有认定新西兰执行引渡会违反《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7条,但认定Kim在2014年9月12日至12月1日的一段羁押违反第9条第1款,并要求新西兰提供适当赔偿。
2024年3月,新西兰司法部长再次签署surrender order。Kim随后启动新的司法复核,主张中国自早期审查以来出现重大法律、实践和外交变化,原有外交保证已不足以保护其免受酷刑或不公平审判风险。
2025年11月28日的新西兰上诉法院裁判只处理Kim关于证据披露和答辩细节的中间程序上诉许可,并没有最终裁判2024年部长移交决定是否合法。法院记录明确说明,该核心实体问题仍有待决定。
截至2026年8月公开可核验资料,没有可靠证据证明Kim已经实际被移交中国。因此本文不会把案件写成“新西兰已经完成向中国引渡”。
Liu v. Poland于2022年10月6日作出、2023年1月30日成为终局,时间晚于Kim案2022年新西兰最高法院核心裁判;新西兰也不受《欧洲人权公约》直接约束。因此Liu只能作为2024年以后比较外交保证和中国羁押风险的国际比较法背景,而不是Kim案2022年判决的法律依据。
最后再次强调:
引渡资格成立 ≠ 有罪。
最高法院恢复移交决定 ≠ 已经实际引渡。
外交保证被法院接受 ≠ 请求国一般人权问题不存在。
联合国认定一段羁押违法 ≠ 联合国判决不得向中国引渡。
本文仅依据公开司法、政府及国际组织资料进行一般案例研究,不构成针对任何个人或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