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20日,一名中国男子主动来到意大利普拉托警察局。
他并不是来投案。
按照佛罗伦萨上诉法院判决的表述,他是为了**“regolarizzare la propria posizione”**,也就是处理、规范自己在意大利的身份或行政状态。
结果警方一查系统,发现他已经受到中国方面国际追捕。
当场被捕。
被捕男子出生于1969年9月29日。公开判决对他的姓名、居住地址等信息进行了匿名处理,因此本文继续称其为:
“CN-015当事人”或“该中国男子”。
中国要求把他带回去处理的,也不是什么政治、宗教或者暴力犯罪。
而是一宗:
虚假发票及逃税案件。
真正令意大利法院警惕的,是中国提交材料中的另一句话:
最高刑可能达到无期徒刑。
一边是税务犯罪。
另一边是可能终身失去自由。
佛罗伦萨法院因此没有急着批准引渡,而是问了中国一个非常具体的问题:
这个人如果真的被送回去,这宗具体案件到底可能判多少年?
中国没有给法院一个足够清楚的答案。
法院又等。
意大利司法部又催。
仍然没有。
最终,2023年2月20日,佛罗伦萨上诉法院认定:
引渡条件不成立。
并且:
立即解除软禁,释放当事人。
一、中国到底指控他什么?
佛罗伦萨上诉法院判决记载,中国江苏润州有关司法及执法机关于2020年9月4日签发逮捕文件。
中国方面指控的行为发生于:
2016年至2017年。
罪名涉及通过虚假发票逃避税款,中国引渡文件援引中国刑法第205条,并向意大利方面说明,有关犯罪最高可能面临:
无期徒刑。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
法院处理的是能不能引渡。
并没有审理这些发票是否确实虚假,也没有判断当事人最终是否构成中国所指控的税务犯罪。
因此,本文涉及逃税、虚假发票等内容,全部属于中国正式引渡请求中的指控。
二、这是不是一宗“红色通知案”?
这一点需要比一般媒体写得更准确。
佛罗伦萨法院的正式判决使用的是:
mandato di cattura internazionale——国际逮捕/追捕令。
公开判决能够确认的是:
中国国内逮捕令已经通过国际执法渠道进入意大利系统,所以当事人到普拉托警察局时,被意大利警方识别并实施临时逮捕。
但是,现有公开判决没有明确写明这项国际警务信息究竟是一份正式的INTERPOL Red Notice,还是其他国际追查形式。
因此,本文不会为了SEO直接写成:
“他因为红色通知被捕。”
更准确的说法是:
他受到中国方面国际追查,并因此在意大利被捕;现有公开法院文件不足以确认具体INTERPOL数据类型。
这也再次提醒受到中国跨境追查影响的人:
查不到公开Red Notice,不代表没有国际执法风险。
三、他为什么自己走进警察局还会被抓?
这恰恰说明国际追查的一个现实特点。
很多人以为,真正危险的只有:
机场、
海关、
边境。
其实未必。
一旦有关数据进入当地执法系统,当事人在:
办理居留;
处理身份手续;
报警;
接受警方检查;
交通执法;
办理其他行政事项;
时,都可能触发身份核验。
本案中,他就是在普拉托警察局处理自己行政身份时,被警方查出国际追捕信息并实施临时逮捕。
类似风险在此前波兰的中国引渡案件中也出现过:国际刑警信息的实际后果并不局限于“过海关的时候被抓”。
四、被捕后,意大利马上把他送回中国了吗?
没有。
2022年9月20日被捕后,佛罗伦萨上诉法院于9月22日确认临时逮捕措施,并先对他采取监狱羁押。
9月27日,法院对其进行讯问。
他明确表示:
不同意被移交中国。
9月28日,意大利司法部国际合作部门要求继续维持羁押,以等待中国提交正式引渡请求。
这段程序再次说明:
国际追捕只能启动程序,不能代替正式引渡。
即便人已经被抓,中国仍必须:
正式提出引渡;
提交条约要求的材料;
接受意大利法院审查;
回答法院提出的补充问题。
五、中意之间本来就有引渡条约
中国与意大利于2010年10月7日在罗马签署正式双边引渡条约,该条约于2015年12月13日生效。
所以CN-015和一些没有双边条约的欧洲案件不同。
中国在法律上有一条明确的请求通道。
条约第一条甚至规定:
双方原则上应根据条约,对在本国发现、被另一方通缉的人实施引渡。
但是,条约并不是:
中国提出要求=意大利必须交人。
条约自己同时规定了:
强制拒绝事由;
人权保护;
刑罚限制;
补充材料制度;
被请求国自己的司法审查。
CN-015最终正是卡在这些条款上。
六、税务犯罪能不能因为两国税法不同而拒绝引渡?
原则上不能仅仅因为这一点拒绝。
这也是本案很值得注意的地方。
中意引渡条约第二条第四款专门规定:
如果引渡涉及:
赋税、关税、外汇管制或者其他税务事项,
意大利不能单纯因为:
“我们国家没有完全一样的税种或税务规定”
就拒绝引渡。
所以这宗案件绝不能写成:
“中国追查逃税,但意大利不把逃税当犯罪,所以拒绝。”
完全不是这样。
意大利本身当然也惩罚虚假发票和逃税行为。
法院真正担忧的是:
针对一宗税务犯罪,最高可能判到无期,这样的刑罚是否已经严重失去比例?
七、为什么“无期徒刑”突然成为整个案件的核心?
2022年12月12日,佛罗伦萨上诉法院正式审查中国提交的引渡请求。
法院看到:
中国所指控的是税务和虚假发票犯罪。
但中国提交的材料同时写明:
最高刑可以达到无期徒刑。
法院认为,这种刑罚幅度实在太重,因此必须进一步搞清楚:
不要只告诉我法律最高可以判什么。
请告诉我,这个人、这宗案件,现实中究竟可能判什么。
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区别。
“法定最高刑”与“实际可能刑罚”并不是一回事。
如果法院无法判断实际风险,就无法判断引渡是否符合:
犯罪与刑罚之间的比例原则。
八、中意引渡条约本身就允许法院审查“刑罚是否过重”
中意引渡条约第三条第(七)项规定,如果引渡可能导致与意大利法律基本原则相抵触的结果,包括执行意大利法律禁止的刑罚,属于应当拒绝引渡的情况。
佛罗伦萨法院最终正是把:
刑罚比例原则
放进了这项审查。
法院认为,一宗税务犯罪如果可能导致:
无期徒刑,
或者事实上形成:
时间无法确定的长期监禁,
就必须严肃考虑它是否违反:
合法性;
比例性;
意大利刑事司法基本原则。
这里有一个判决文本的小细节。
判决前面的程序叙述一处写成了条约“第4条g项”,但在法院正式法律分析中明确适用的是第3条g项;这也与中意引渡条约官方文本中第三条第(七)项相对应。
网站正式发布时,建议按照:
中意引渡条约第三条第(七)项
来写,更准确。
九、法院没有直接拒绝,而是先给了中国补材料的机会
这一点尤其重要。
佛罗伦萨法院并不是看到“无期徒刑”三个字就立刻说:
不交。
相反,法院依据中意引渡条约的补充材料机制,要求通过意大利司法部向中国进一步询问。
问题非常具体:
中国针对这宗案件,实际可能适用什么刑罚?
法院需要借此判断:
无期徒刑只是一个理论上的法定上限,还是这名被请求人的现实风险?
案件因此延期至:
2023年1月23日。
换句话说:
中国原本有机会通过补充说明解决这一问题。
十、到了1月23日,中国还是没有补材料
第一次延期以后,法院仍然没有收到要求的补充文件。
于是法院再给了一次机会。
意大利司法部于:
2023年1月26日
再次向中国方面催促。
案件又继续等待。
直到最终开庭:
依然没有收到中国要求提交的补充资料。
法院在判决中说得很直接:
来自中国司法机关的资料仍然:
“scarna”——十分有限、单薄。
于是整宗案件的问题从:
“刑罚会不会太重?”
进一步变成:
“请求国在法院明确要求解释之后,仍没有提供足够信息,我们凭什么批准把人交出去?”
十一、中国没有补材料,到底有多严重?
这不是简单漏交一页文件。
因为法院要求中国回答的问题,直接关系到:
当事人被送回中国后可能失去自由多久。
意大利法院已经知道:
指控是税务犯罪;
中国称最高可以判无期;
被请求人反对引渡。
那么在此情况下:
实际刑罚是不是可能达到无期?
有没有明确的量刑区间?
是否可能长期无法释放?
这些都是法院判断引渡是否合法的核心信息。
请求国不提供,意味着执行国法院根本无法完成风险审查。
所以佛罗伦萨法院最终认为:
中国现有材料不足以支撑这项引渡请求。
十二、这是不是意味着“只要可能判无期,意大利就一定不引渡”?
不是。
这一点必须讲准确。
佛罗伦萨法院还引用了意大利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33881/2019号判决。
相关意大利判例并不是说:
只要外国可能判无期,任何引渡都自动违法。
真正需要判断的是:
这种刑罚结合具体犯罪和请求国制度,是否会达到违反人性、比例原则或意大利基本法律原则的程度。
所以CN-015不能被简单概括成:
“意大利不允许无期徒刑。”
更准确的是:
税务案件最高无期的严重不对称,使法院必须开展更深入的实际刑罚审查;而中国最终没有提供足够资料完成这一审查。
十三、“刑罚比例”为什么能成为引渡问题?
很多人会认为:
一个国家刑罚重,一个国家刑罚轻,这属于各国刑事政策不同。
为什么意大利要管中国判几年?
因为执行引渡的国家并不是一个完全中立的“快递员”。
当意大利主动使用国家强制力:
抓人——羁押——把人交给外国,
它需要确认交出去之后的结果,不会严重违反意大利自己的基本法律原则。
法院在本案中认为,如果一个税务犯罪最终可能导致:
无期徒刑,
甚至实际失去可预见的释放时间,那么就会产生严重的比例问题。
佛罗伦萨法院直接提到了:
犯罪与刑罚之间的比例原则以及合法性原则。
十四、更麻烦的是:法院认为这还不只是刑期问题
如果佛罗伦萨法院只是因为中国没有说明刑期而拒绝,本案已经足够成立。
但法院最后又继续往下写了一段。
法院表示,根据包括Amnesty International等主要国际人权组织的资料,中国存在:
恐吓性做法;
不公平审判;
任意拘押;
系统性人权侵犯。
这些资料进一步支持了:
不应执行本次引渡。
所以CN-015最终实际上存在两条相互支撑的逻辑。
第一:
具体案件层面的材料不足和刑罚比例问题。
第二:
请求国司法及拘押制度层面的人权风险。
十五、为什么这宗案件没有大量引用Liu v. Poland?
时间特别有意思。
欧洲人权法院Liu v. Poland于:
2023年1月30日
成为终局判决。
而佛罗伦萨上诉法院CN-015的最终决定是:
2023年2月20日。
也就是说,两个时间只差三个星期左右。
但是佛罗伦萨判决并没有像后来赵春霞案那样,以Liu作为核心依据。
它主要依靠:
中意引渡条约;
意大利刑事诉讼法;
刑罚比例;
请求材料不足;
国际人权资料。
这反而使CN-015特别有价值。
因为它说明:
即便暂时不依赖Liu“中国羁押体系普遍存在第3条风险”这个后来极强的欧洲判例,引渡请求依然可能因为更基础的法律问题失败。
十六、CN-015其实比CN-014赵春霞案判得还早
这个时间顺序也值得在系列文章里讲清楚。
CN-015 佛罗伦萨案
2023年2月20日。
法院拒绝引渡,理由重点是:
材料不足+税务罪与无期徒刑之间的比例问题+中国人权状况。
CN-014 赵春霞案
意大利最高法院于:
2023年3月1日
作出决定,并在5月公布完整判决。
核心逻辑是:
Liu v. Poland所确认的中国拘押体系风险具有系统性,可以直接适用于其他普通刑事案件。
所以真正的时间关系是:
佛罗伦萨法院先拒绝。
九天以后,意大利最高法院又在另一宗中国案件中进一步确立了更强的人权标准。
这非常能说明2023年意大利法院对中国引渡请求发生的变化。
十七、这宗案件反映了意大利法院当时怎样的态度变化?
如果回到2015年,意大利最高法院处理中国引渡案件时,对中意司法互信的态度明显更加积极。
Safeguard Defenders收录的2015年意大利判例显示,当时最高法院甚至认为,中意正在推进正式引渡条约,本身可以体现双方对彼此公平审判和基本权利保障存在一定互信。
到2023年,情况已经完全不同。
佛罗伦萨法院面对的是:
“请相信中国法律会合理处理。”
法院的回答已经变成:
请给我具体材料。
具体会判几年?
比例在哪里?
为什么这种刑罚符合基本法律原则?
现实中的人权风险怎么解释?
请求国不能回答:
就不能交人。
这就是“司法互信”向“实质核验”转变。
十八、中意引渡条约对中国真的没有用了?
当然不是。
这宗案件恰恰证明,条约实际发挥了作用。
因为条约允许中国:
提出临时拘捕;
提交正式引渡;
让意大利继续羁押当事人;
进入法院实体审查。
而且,中意条约明确规定:
税务犯罪不能因为两国税制不同而轻易拒绝。
从中国请求的角度来说,这是一项相当有利的安排。
但是同一份条约也给了意大利法院另一项权力:
如果材料不足,可以要求补充。
条约第八条明确允许被请求国要求请求方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必要补充材料;如果请求方不能及时提交,可以产生请求被视为放弃等后果。
所以:
条约既是中国提出引渡的通道,也是意大利要求中国证明自己请求合法性的规则。
十九、如果中国当时及时补材料,结果会不会不同?
这个问题没有办法给出确定答案。
因为法院最终没有获得它所要求的信息。
从判决结构推断,如果中国能够提交足够具体、可靠的资料,例如:
该案适用的具体量刑幅度;
为什么实际上不会判处无期;
无期徒刑是否具有现实减刑和释放机制;
当事人将获得哪些程序保障;
那么至少:
“刑罚比例无法核实”这一项障碍可能会发生变化。
但这只是推论,并不是说:
中国一补材料,法院就一定批准。
因为佛罗伦萨法院还独立提到了:
中国存在系统性人权问题。
而九天以后,意大利最高法院又在赵春霞案中确立了更加严格的Liu标准。
所以即便补件,案件仍然会面对另外一道人权门槛。
二十、这名男子一开始被关进监狱,后来为什么改成软禁?
他在2022年9月被捕后,最初被采取监狱羁押措施。
案件审理期间,其律师后来申请改变强制措施。
法院注意到,他在意大利有一名已经确认身份和住址的侄子,可以提供固定住所。
于是法院把:
监狱羁押
调整为:
居家软禁。
未经法院允许不得离开指定住所。
这个细节对反引渡实务很重要。
因为整个诉讼可能持续数月甚至数年。
所以律师需要同时处理两个问题:
最终能不能阻止引渡;
以及:
案件审理期间,人能不能先从监狱出来。
二十一、2023年2月20日,法院到底作出了什么决定?
佛罗伦萨上诉法院最终正式认定:
不存在批准中国引渡请求所需要的法律条件。
法院拒绝的是中国于2022年11月提出、基于2020年9月4日中国逮捕决定的该次引渡申请。
随后法院同时决定:
撤销居家软禁;
如果没有其他案件要求羁押,立即释放当事人;
将决定立即通知意大利司法部长,再由司法部通知中国方面。
所以本案不是:
“法院提出担忧,政府后来自己决定不交。”
而是:
司法层面的引渡条件已经被法院否定。
二十二、法院拒绝的到底是“中国税务犯罪”,还是“中国提交的这一宗请求”?
是后者。
这一点非常重要。
法院没有说:
中国税务犯罪从此都不能在意大利引渡。
相反,中意引渡条约本身明确允许税务犯罪进入引渡范围。
法院真正认定的是:
这一次,这个人,这批材料,这个刑罚风险,不足以满足法律要求。
这也是个案司法审查与国家政策最重要的区别。
因此不能从CN-015推导出:
“意大利不执行中国所有税务犯罪请求。”
但它可以推导出另一条很重要的结论:
即使是普通税务犯罪,法院也不会因为中国已经发出国际追捕就降低对刑罚、人权及资料完整性的要求。
二十三、CN-015为什么对经济犯罪红通尤其有价值?
因为很多红色通知和中国引渡案件的基础罪名并不是政治犯罪。
常见的是:
诈骗;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职务侵占;
洗钱;
逃税;
虚假发票;
贪污受贿;
非法经营。
面对这类案件,如果反引渡只准备:
“中国人权不好”
这一条路线,实际上远远不够。
CN-015告诉我们,必须把基础刑事案件本身拆开。
尤其要问:
最高刑是什么?
实际刑罚是什么?
同样行为在执行国会判多少?
刑罚是否极端不成比例?
请求国有没有按照条约把材料全部提交?
法院要求补件以后有没有真正回复?
有时候,引渡案件就在这些问题上解决了。
二十四、对红通案件来说,“请求国不回复”为什么是一项重要证据?
如果一个国家希望另一个国家:
抓住一个人,
关押一个人,
再把这个人交给自己,
那么请求国就承担提供足够信息的责任。
CN-015中最值得注意的并不是:
中国第一次材料写得不够详细。
而是:
法院发现问题以后正式询问;
延期;
司法部再次催促;
仍然没有取得所需说明。
这类时间线在反引渡案件中非常有价值。
因为它可以说明:
不是辩方拒绝配合。
不是执行国法院故意找理由。
而是:
请求国在获得补正机会之后,仍没有满足执行国法院的审查需要。
二十五、这类判决对CCF删除红色通知有没有帮助?
如果本案实际存在正式Red Notice或其他INTERPOL数据,那么这样的法院决定可能具有很高的证据价值。
因为法院已经正式记录:
中国请求材料单薄;
法院要求补充仍没有得到充分回复;
可能刑罚存在严重比例问题;
同时存在人权风险。
在CCF程序中,这类决定可以用于进一步讨论:
数据是否仍然必要;
请求国是否能够现实完成合法引渡;
有关国际警务数据继续造成边境逮捕后果是否符合比例原则;
数据处理是否符合INTERPOL的人权规则。
但必须继续强调:
意大利拒绝引渡不会自动删除INTERPOL数据。
两个程序仍然需要分别处理。
二十六、CN-015和CN-014放在一起,最能看出什么?
这两宗案件时间只差9天,却代表了两条不同的反引渡路径。
对比 | CN-015 佛罗伦萨案 | CN-014 赵春霞案 |
|---|---|---|
裁判日期 | 2023年2月20日 | 2023年3月1日 |
法院 | 佛罗伦萨上诉法院 | 意大利最高法院 |
基础犯罪 | 虚假发票、税务犯罪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
INTERPOL Red Notice | 公开判决未确认具体形式 | 明确存在 |
下级程序 | 直接由上诉法院审查引渡 | 安科纳法院已经批准 |
最大问题 | 材料不足+最高无期比例失衡 | 中国羁押体系系统性风险 |
Liu v. Poland | 未作为核心依据 | 直接成为核心判例 |
结果 | 拒绝引渡、立即释放 | 撤销批准、不发回 |
两案连起来看,2023年的意大利实际上形成了一个很清楚的信号:
中国提出引渡,首先要把个案资料交完整。
即使交完整:
还要面对Liu之后的系统性人权审查。
这两层任何一层过不了,都可能阻止移交。
二十七、这是否意味着去意大利就是“红通安全区”?
绝对不能这样理解。
CN-015本身就证明:
最后没被引渡,不等于一开始不会被抓。
这名男子只是去警察局处理自己的身份问题,就被当场查出国际追捕并关进监狱。
CN-014赵春霞也是在旅行过程中被拘捕。
所以对可能受到中国红色通知或其他国际警务信息影响的人来说,应把两个问题完全分开:
第一个问题
会不会被逮捕?
第二个问题
最后会不会被引渡?
意大利可能在第二个问题上拥有很强的人权保护标准。
但这绝不意味着第一个问题不存在。
结语:法院真正想要的,不是“中国保证依法处理”,而是一个具体答案
CN-015表面上其实没有那么复杂。
中国说:
这个人涉嫌税务犯罪。
有国内逮捕令。
有国际追捕。
中意有引渡条约。
意大利警方也真的把人抓了。
从刑事合作角度看,一切程序都已经启动。
真正改变结果的,却是法院问出的一个非常普通的问题:
“如果把他交给你,这宗案件究竟会判多重?”
中国提交的资料说:
最高可以无期。
法院觉得:
税务犯罪判无期?
这个差距太大。
请进一步解释。
中国没有给出法院需要的说明。
法院延期。
司法部又催。
还是没有。
于是问题已经不再是:
“意大利愿不愿意帮助中国追逃?”
而变成:
“在请求国自己都没有向法院解释清楚刑罚风险的情况下,意大利凭什么使用国家强制力把人交出去?”
佛罗伦萨法院最终给出的答案是:
不能。
更重要的是,它还注意到中国存在恐吓性执法、不公平审判和任意拘押等人权问题。
所以这宗案件留下了一条和Liu v. Poland同样重要、但方向完全不同的实务经验:
反引渡不能只研究目的国的监狱。
还要从第一页开始审查:
请求书到底写了什么?
罪名和行为是否对应?
刑罚是否成比例?
条约要求的材料有没有交?
法院要求补件后,请求国究竟有没有回答?
红色通知或者国际追捕可以把一个人带到法院门口。
但真正决定最后能不能交人的:
依然是证据、程序、刑罚和基本权利。
跨境红色通知与引渡法律服务
如果本人、家人或关联企业受到中国国际刑警红色通知、Diffusion扩散通报、其他国际追捕信息、欧洲警方身份核验、机场或边境拦截、临时逮捕、中国正式引渡请求、经济或税务犯罪跨境追逃影响,应尽早开展多司法管辖区风险评估。
英国法律管家可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协助或协调相关司法管辖区执业律师,对:
国际刑警数据状态;
Red Notice与Diffusion核查;
CCF访问、纠正及删除申请;
中国国内基础刑事案件;
双重犯罪;
中外引渡条约;
请求文件完整性;
追诉时效;
最高刑及实际量刑风险;
无期徒刑、死刑及刑罚比例;
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风险;
引渡羁押、保释及软禁;
进行综合分析。
尤其是在已经取得外国法院或请求国引渡文件的情况下,不应只看一页“罪名摘要”。
法院要求请求国补充了什么、请求国有没有回答、回答是否真正针对当事人的具体案件,往往比一般性的外交承诺更加重要。
法律及资料声明
本文主要依据意大利佛罗伦萨上诉法院2023年2月20日引渡判决、中国与意大利官方公布的双边引渡条约以及相关公开司法资料整理。判决记载,当事人于2022年9月20日在普拉托警察局被临时逮捕,中国请求涉及2016年至2017年的虚假发票及税务犯罪,并告知意大利有关犯罪最高可能判处无期徒刑。
佛罗伦萨法院在2022年12月要求中国进一步说明具体可能适用的刑罚;案件延期后,意大利司法部又于2023年1月26日催促,但截至最终裁判仍未收到所需补充资料。法院最终认定现有材料不足以支持引渡,并认为无期徒刑或期限不确定的长期监禁用于有关税务犯罪可能违反合法性及刑罚比例原则。
判决同时提及包括Amnesty International在内的国际组织有关中国恐吓性做法、不公平审判和任意拘押的资料,并将其作为不宜批准引渡的进一步依据。
现有公开法院文件使用“international arrest warrant”等表述,但没有明确确认相关国际追查的具体形式一定属于INTERPOL Red Notice。因此,本文不会将“因红色通知被捕”写成法院已经明确确认的事实。
当事人在公开判决中被匿名处理。本文不会通过出生日期、亲属住所或其他线索尝试公开其真实姓名。
文中关于虚假发票、逃税及其他刑事行为的内容,均依据中国引渡请求在意大利法院文件中的转述。佛罗伦萨上诉法院没有对该男子是否最终构成有关犯罪作出刑事有罪或无罪判决。
本文仅用于一般法律信息、案例研究及跨境执法制度分析,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