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22日,一架私人飞机从冰岛飞抵法国波尔多。
飞机落地后,法国边境警察已经在机场等候。
机上的一名商人,随即因为中国申请的国际刑警红色通知进入法国引渡程序。
中国方面给出的理由很明确:
涉嫌洗钱。
中国东莞有关机关认为,这名商人与P2P平台“团贷网”案件有关,大量涉嫌非法吸收的资金曾进入其控制的公司账户,再通过地下钱庄和外汇交易被转移到境外。
中国随后正式向法国提出引渡请求。
如果案件只看到这里,它似乎是一宗相当典型的跨境经济犯罪追逃。
但法国法院后来拿到了一批非常不同寻常的证据:
电话录音。
录音显示,在红色通知已经启动、法国引渡程序正在进行期间,多名中国有关人员、商界人士和H的熟人不断联系他。
谈话所围绕的核心,并不是团贷网。
而是另一个人:
中国前公安部副部长孙力军。
电话中,有人向H传达的信息大意是:
只要回国,把孙力军的事情说清楚,其他问题可以不再追究,红色通知也可以撤销。
法国法院最终因此提出了一个关键问题:
如果H真正因为严重洗钱犯罪被中国刑事追诉,为什么是否追究他的刑事责任,会与他是否愿意配合另一宗政治高度敏感的案件挂钩?
这成为整宗案件发生逆转的起点。
一、这名“H先生”到底是谁?
法国波尔多上诉法院公开版本的判决,对当事人的姓名进行了隐去处理。
2025年,国际调查记者同盟ICIJ、《世界报》、法国广播电台等媒体在取得法院记录、电话录音和国际刑警内部资料后,仍然按照其律师要求,将其称为:
Businessman H.,即“商人H”。
调查能够确认的是:
H出生于中国;
后来取得新加坡国籍;
案发时约48岁;
在法国波尔多拥有葡萄酒庄;
长期从事大型商业投资;
曾与阿里巴巴创始人马云有商业及私人往来;
中国媒体过去曾经大量报道其与演员、商人赵薇的婚姻关系。
但需要特别说明:
本文不会进一步推断或公开H的真实姓名。
原因很简单。
法国法院判决对其身份进行了匿名处理,ICIJ和《世界报》在取得更多资料后,也明确表示应律师要求不公开其姓名。
因此,即便互联网存在各种身份推测,本文仍以法国法院和可靠调查使用的“H先生”称呼为准。
这也是处理红色通知及引渡案例时应当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
已经被法院或可靠调查匿名处理的身份,不应仅凭关联信息自行拼接、推断并当成确定事实发布。
二、中国为什么要追查H先生?
中国正式向法国提交的案件,与东莞“团贷网”案件有关。
波尔多上诉法院判决记载,团贷网通过P2P平台向公众募集资金。
中国方面称,该平台:
累计募集约2535亿元人民币;
涉及约112万名投资人;
未偿还资金约348亿元人民币。
中国方面认为,2018年2月至2019年3月期间,H在已经知道有关资金存在非法募集问题的情况下,仍通过其控制的公司接受有关资金。
中国正式引渡文件称:
H涉嫌取得约 6.3289亿元人民币相关资金;
其中部分资金被兑换成外币;
并通过地下钱庄或其他渠道转往境外。
中国因此以洗钱罪对其开展调查。
按照中国提交给法国的材料,该罪名可能面临最高约10年监禁。
但是:
法国法院并没有因此直接接受“中国已经指控洗钱,所以法国也应认为构成洗钱”。
这涉及法国引渡法中极为重要的一项制度——双重犯罪原则。
三、一张红色通知如何让H在法国机场被拦下?
2020年7月7日,中国广东东莞有关机关对H签发国际追查文件,为之后请求临时逮捕和引渡作准备。
国际刑警组织随后根据中国请求发布红色通知。
H后来得知自己已经成为红色通知对象。
2021年3月22日,他从冰岛乘私人飞机抵达法国波尔多梅里尼亚克机场。
飞机降落后,法国边境警察依据有关国际警务信息将其拦截。
两天后,他被带到法国检察机关接受身份及程序审查。
法国随后对其采取相关司法控制措施,引渡程序正式启动。
红色通知在这里真正做了什么?
它完成的是:
定位+临时控制。
但没有完成:
定罪+引渡。
这一区别非常重要。
国际刑警红色通知可以使一个人在:
入境;
转机;
身份检查;
警方执法;
过程中突然被成员国识别。
但真正把人交给请求国,还必须经过法国自己的引渡程序。
因此,红色通知只是把H送进了法国司法程序。
最后决定他是否会回中国的,并不是国际刑警,而是法国法院。
四、中国和法国之间本来就有引渡条约,为什么还会被拒绝?
法国和中国之间确实存在正式引渡条约。
两国于2007年3月20日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兰西共和国引渡条约》,法国于2015年完成批准并公布。
这意味着法国并不是一个原则上完全不接受中国引渡请求的国家。
条约第1条甚至明确规定:
双方原则上应按照条约,将在本国境内发现、被另一方追诉的人移交。
但是,条约同时规定了一系列限制。
其中最重要的包括:
双重犯罪原则
条约第2条要求:
有关行为必须在中国和法国两国法律下都属于达到相应严重程度的犯罪。
政治性质强制拒绝
条约第3条规定,如果法国有充分理由认为:
请求实质上属于政治犯罪;
或者请求旨在因政治意见等因素追诉、惩罚当事人;
法国必须拒绝引渡。
死刑限制
如果有关罪名在中国可能判处死刑,中国必须提供被法国认为充分的保证。
其他国际人权义务继续有效
最重要的是第20条。
该条明确规定:
中法引渡条约不能排除双方根据其他国际条约承担的权利和义务。
法国和中国后来还通过外交照会专门确认了这一解释。
换句话说:
中法有引渡条约,并不意味着《欧洲人权公约》可以被绕开。
五、中国什么时候正式提出引渡?
H于2021年3月22日在法国被拦截。
按照中法引渡条约,中国获得了一段时间向法国补交正式请求。
2021年5月14日,中国方面形成正式引渡请求。
5月17日,中国驻法国使馆将请求材料转交法国外交部门。
法国法院确认,中方是在中法引渡条约规定的60日期限内提交文件,因此并不存在因为“请求提交太晚”而自动终止案件的问题。
2021年6月22日,波尔多上诉法院调查庭举行正式听证。
H明确表示:
不同意被引渡。
案件随后进入实体审查。
六、第一个致命问题:法国检察官自己就认为“不构成法国犯罪”
这可能是整宗案件最容易被忽视,却又最重要的地方。
不仅H的律师反对引渡。
法国检察官自己也要求法院作出不利于中国引渡请求的意见。
理由是:
中国提交的事实描述,不足以在法国法律下构成洗钱犯罪。
这触及中法引渡条约第2条规定的双重犯罪原则。
中国说是“洗钱”,法国为什么认为不够?
法国法律中的洗钱,并不是简单的:
某个人收到了后来被认定来自犯罪的资金。
通常还需要证明:
存在上游犯罪;
有关资金是犯罪所得;
被请求人知道或参与有关犯罪;
被请求人参与了隐藏、转换、转移或掩饰犯罪所得的活动。
波尔多法院发现,中国请求文件存在一个核心问题:
上游犯罪与H本人的主观认识没有被充分说明。
七、法院是如何逐项拆掉“洗钱”指控的?
中国方面称,团贷网负责人唐军涉嫌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及集资诈骗。
一部分资金后来进入H所控制的公司。
但法国法院认为,中国文件并没有充分证明:
H知道唐军的有关交易属于诈骗或者非法募集资金。
判决特别指出:
团贷网在外观上是一家向公众提供投资产品的平台,拥有大量客户。
仅仅因为H与有关公司之间存在:
商业往来;
借款;
投资;
资金转移;
不足以自动证明其参与上游犯罪。
法院甚至考察了其他法国罪名
法院进一步问:
即使不能构成洗钱,能不能构成其他法国刑事犯罪?
例如:
利用弱势状态?
不够。
因为中国请求并没有证明唐军在H借款时处于法国刑法所要求的“弱势状态”。
诈骗共犯?
仍然不够。
因为材料没有描述H在团贷网向公众募集资金过程中实施了哪些积极协助行为。
最终,波尔多法院得出的结论非常明确:
按照中国提交的事实描述,没有任何足够明确的法国刑事罪名能够成立。
因此,双重犯罪条件不成立。
仅凭这一项,其实已经足以拒绝引渡。
但法院没有停下来。
它继续审查了更严重的问题。
八、案件为什么突然牵出了孙力军?
H被法国控制后,他的手机开始不断接到来自中国的电话。
而这批通话,最终成为案件最具决定性的证据之一。
H出于谨慎,对部分通话进行了录音。
《世界报》和ICIJ后来报道,这些录音经过司法执达员认证,并被正式提交给波尔多法院。
电话中的重点并不是团贷网。
而是:
孙力军。
孙力军曾任中国公安部副部长,2020年接受调查,后来因受贿、操纵证券市场、非法持有枪支等罪名被判死缓并依法减为无期徒刑。
H过去与孙力军存在一定商业联系。
按照法国法院取得的材料:
2018年,孙力军曾要求H向一家香港保安公司投资约4000万港元。
随后,当孙力军本人进入调查程序后,有关部门开始要求H:
回国“把孙力军的事情讲清楚”。
九、最关键的电话内容:配合孙力军案,就可以“不追究”?
法院判决记录了一些非常重要的谈话内容。
其中一名被描述为北京公安系统刑事调查负责人身份的人员,向H传达的意思是:
只要把孙力军的问题说清楚:
其他案件可以不承担责任;
不作刑事处罚;
不拘留;
人身自由不受限制。
另一段与有关香港国家安全官员的谈话中,H直接询问:
这是不是为了孙力军案?
对方的回答集中在:
回来配合作证。
并再次表示,可以免除他的刑事责任。
法院因此面对一个极为直接的逻辑矛盾:
如果H真的因为6亿多元洗钱被合法独立追诉……
为什么:
只要配合另一个人的案件,就可以不追究他的洗钱责任?
十、马云为什么也出现在案件里?
2025年ICIJ与《世界报》的联合调查披露了案件中此前未被广泛公开的另一层细节:
H在法国等待引渡审理期间,接到了阿里巴巴创始人马云的电话。
按照已经提交法院的录音内容,马云告诉H,中国有关人员找到他,希望由他劝H主动回国。
H询问马云,是不是有关方面主动找到了他。
马云给予肯定回应,并表示有关方面认为只有他可能说服H回去。
这里同样需要准确理解证据性质。
法国法院并没有认定:
马云参与了一项犯罪。
相关录音的意义在于证明:
正式引渡程序之外,确实同时存在大量要求H“自愿返回”的压力和游说。
十一、为什么H的家属成为法国法院特别关注的证据?
比这些电话更加严重的是:
H的姐姐后来被拘留。
波尔多法院判决记载,2021年3月26日的一通电话已经提到:
如果H不尽快回国,其家人可能被采取措施。
数日后,即3月30日前后,他的姐姐被关入东莞当地的拘留设施。
在另一段通话中,对方把:
H回国
和:
家人获得释放
直接联系起来。
法院记录的另一段谈话还出现了类似:
“你的生命属于国家”
这样的表达。
对于法国法院来说,这些事实的重要性并不在于判断家属究竟涉嫌什么其他犯罪。
关键问题是:
为什么对一个人的正式洗钱追诉,会同时伴随着以其家人处境促使其回国的压力?
这使法院开始怀疑:
正式刑事请求是否只是整体返国压力的一部分。
十二、法国法院为什么最终认定案件存在“政治目的”?
中法引渡条约第3条规定:
如果被请求国有充分理由认为,引渡请求实际上是为了:
政治原因;
政治意见;
或相关政治因素;
追诉或者惩罚一个人,那么必须拒绝引渡。
本案最特别的地方在于:
H本身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政治异议人士。
他面对的正式罪名也是:
洗钱。
但法国法院仍然认定存在政治因素。
为什么?
因为政治目的不一定表现为“政治罪名”
法院结合电话录音认为:
中国提出引渡请求的真实目的之一,很可能不是单纯追究H自己的经济犯罪。
更重要的是:
希望通过让H回国,取得对孙力军不利的证言。
法院甚至明确指出,有关录音倾向于表明:
引渡请求的基础并不是H本人的某项刑事犯罪,而是获得能够牵涉这名已经失势的前高级官员的证言。
换句话说:
一宗形式上是经济犯罪的案件,也可能因为实际追诉目的而触发政治性引渡禁止条款。
这一点对中国红色通知案件尤其重要。
十三、法国法院是不是因此认定H“没有犯罪”?
不是。
这一点必须非常谨慎。
引渡法院不是审理H是否最终构成洗钱罪的刑事法院。
法国法院的结论是:
中国提交的引渡材料不足以使法国确认双重犯罪条件成立。
这和:
“法院认定H绝对没有实施任何违法行为”
完全不是一回事。
2022年1月,国际刑警组织档案控制委员会CCF在处理H申请删除红色通知时,也采取了类似的谨慎态度。
根据ICIJ获得的CCF决定:
CCF认为,中国东莞有关机关实际上提供了较具体的信息,对H参与有关案件的描述达到一定程度。
CCF同时强调:
它不是刑事法院,没有职责判断H到底有罪还是无罪。
因此,本案真正的问题始终不是:
“H究竟有没有罪?”
而是:
国际刑警能否继续处理这些数据,以及法国能不能依法把他送回中国。
十四、即便没有政治因素,为什么法国法院仍可能拒绝引渡?
因为法院又进行了第三层审查:
人权风险。
中法引渡条约第20条明确保留了法国承担的其他国际条约义务。
法国作为《欧洲人权公约》缔约国,不能因为与中国签订了引渡条约,就忽略:
第3条禁止酷刑及不人道待遇;
第6条公平审判权。
波尔多法院明确表示:
法国法院在处理引渡请求时,有义务确认这些基本权利得到保护。
十五、法国法院重点审查了中国哪些羁押制度?
波尔多法院审查了大量关于中国刑事司法和羁押制度的资料。
其中重点提到: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即通常所说的:
RSDL。
法院注意到,在部分国家安全、恐怖主义以及重大腐败案件中,该制度可能使人员在较长时间内:
与外界隔离;
无法正常联系家属;
律师接触受到限制;
缺乏独立外部监督。
留置制度
法院还特别审查了中国监察体系中的:
留置(Liuzhi)。
法院引用有关资料指出,这一程序可以适用于:
党员;
公职人员;
国有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
涉嫌职务和经济问题的有关人士。
其风险在于,调查阶段可能位于普通刑事司法系统以外,并存在律师接触、家属通知和独立救济方面的问题。
法国法院进一步结合本案电话内容认为:
H一旦被送回中国,存在进入这类特殊调查程序的风险。
十六、家属被施压为什么与酷刑风险有关?
在很多引渡案件中,人权风险论证容易停留在:
中国存在一般性人权问题。
法国法院在H案中的分析则更加个人化。
法院已经掌握的材料显示:
H不断收到要求回国的电话;
家属可能受到威胁;
其姐姐随后被拘留;
有人把家属获释与H回国直接挂钩;
多名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参与了有关沟通。
这些不是抽象国家报告。
而是已经发生在H本人案件中的事实。
因此,法院认为:
如果在当事人尚未回国之前,已经出现以家属为手段施压的情况,那么法院不能轻率认为其回国后的羁押和调查一定能够符合《欧洲人权公约》要求。
十七、法国法院对公平审判最担心什么?
法院在判决中明确列出《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相关的核心权利:
保持沉默;
不被强迫自证其罪;
获得律师帮助;
无罪推定;
控辩双方平等;
进行有效质证;
由独立、公正的法院审理。
中国方面向法院提交过一份介绍中国司法保障进展的文件。
但法国法院认为:
这类总体性说明不足以证明H本人在被移交后会实际获得这些保障。
尤其是在法院已经看到:
“回来作证,就可以不追究其他责任”
这类沟通之后,法院更难把正式刑事程序与孙力军调查完全分开。
十八、法国法院最后用了几个理由拒绝引渡?
至少有三个相互独立的重要理由。
第一:双重犯罪原则不成立
中国描述的行为,不足以使法国法院确认:
H按照法国刑法构成洗钱、诈骗共犯或其他相应犯罪。
因此不符合中法引渡条约第2条。
第二:请求具有政治目的
电话录音显示:
有关人员把是否追究H的刑事责任,与其是否回国配合孙力军案直接挂钩。
法院因此认为,存在足够理由相信请求涉及政治考虑。
这触发中法引渡条约第3条的强制拒绝机制。
第三:不能保证公平审判及免受酷刑
结合:
中国羁押制度;
律师权利;
独立司法问题;
家属受到压力的个案事实;
可能遭遇的特殊调查程序;
法院认为,无法确保引渡后不会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及第6条。
因此又形成一项独立的拒绝基础。
十九、2021年7月15日,法国法院最终怎么判?
2021年7月15日,波尔多上诉法院调查庭正式对中国的引渡请求作出:
Avis défavorable——不利意见。
法院总结认为:
双重犯罪原则没有得到满足;
存在因政治考虑提出引渡请求的强制拒绝理由;
缺乏公平审判和免受酷刑的充分保证。
这意味着中国当时无法通过这宗引渡程序将H从法国带回。
但案件并没有到此完全结束。
因为:
国际刑警数据库里的红色通知仍然需要单独处理。
二十、法国拒绝引渡后,红色通知为什么没有自动消失?
因为法国法院和国际刑警组织处理的是两个不同问题。
法国法院决定:
法国是否可以把H交给中国。
国际刑警CCF决定:
国际刑警组织是否还可以继续保存和传播中国提交的H的数据。
二者互不自动替代。
因此,H在法国赢得反引渡程序后,又单独向国际刑警组织档案控制委员会申请删除数据。
二十一、CCF为什么最终删除红色通知?
2025年ICIJ披露了此前未公开的CCF决定细节。
CCF的决定日期为2022年1月。
这个决定非常值得注意,因为它并没有简单说:
中国完全没有刑事资料,所以删除。
相反,CCF认为:
东莞有关机关已经提交了相对具体的案件信息,对H涉嫌参与有关资金活动作出了达到一定程度的说明。
但是,CCF同时无法忽略法国法院已经作出的两个判断:
案件可能具有政治性质;
H被送回中国后存在严重的人权风险。
最终,CCF批准删除H的数据和红色通知。
二十二、这一结果为什么特别重要?
因为它说明:
CCF申请不是一场“证明自己无罪”的刑事审判。
一个人完全可能面对真实存在的经济犯罪调查。
但如果国际刑警数据:
被政治因素污染;
被用于其他目的;
与迫使当事人返国的非司法压力结合;
与国际人权原则发生冲突;
CCF仍可能认为继续处理有关数据不适当。
这也是为什么国内反引渡判决,通常会成为CCF申请中的极重要证据。
二十三、法国法院的判决和CCF删除程序是如何互相作用的?
可以把H案理解为两层防线。
第一层:法国国内法院
法国法院阻止:
实际引渡。
理由包括:
双重犯罪;
政治目的;
酷刑;
公平审判。
第二层:国际刑警CCF
CCF随后处理:
国际警务数据。
最终决定删除红色通知。
这样产生的实际效果是:
H不仅没有从法国被送回中国,而且有关红色通知之后也不再继续通过国际刑警系统发挥同样作用。
但必须注意:
这仍然不会自动撤销中国境内可能存在的国内逮捕令或刑事调查。
二十四、如果只有CCF删除、没有法国法院判决,结果会一样吗?
不能这样假设。
H案恰恰说明,国内法院判决可能对CCF产生巨大影响。
ICIJ取得的CCF决定明确提到:
虽然中国提交了相对具体的信息,但波尔多法院关于:
案件政治性质;
回国后风险;
的判断不能被忽视。
因此,在红色通知案件中,最有效的战略往往不是只做一件事情。
而是同时推进:
所在国反引渡;
CCF红色通知删除;
保释及解除限制;
请求国基础案件证据分析;
政治目的和人权风险取证。
二十五、这宗案件为什么对“电话、聊天和录音证据”特别有启发?
如果没有那批电话录音,案件可能完全不同。
因为从正式文件表面看:
中国存在一宗团贷网重大经济案件;
H曾接受巨额资金;
存在跨境资金转移;
中国已经签发逮捕文件;
国际刑警已经发布红色通知。
单独看这些材料,案件很容易被理解为:
一宗普通的国际经济犯罪合作案件。
真正改变法院判断的是:
正式文件之外的证据。
H一方提交的证据揭示了另一条逻辑链
有关人员告诉他:
回来。
↓
配合孙力军调查。
↓
其他刑事责任可以不追究。
↓
红色通知可以撤销。
↓
同时:
家属受到压力。
这使法院能够把:
“洗钱引渡请求”
放到整个返国行动的背景下重新审视。
二十六、这对其他红色通知案件意味着什么?
很多受到红色通知影响的人,会把注意力全部放在:
请求国提交给国际刑警的文件。
但真正能够改变案件结果的证据,有时存在于文件之外。
例如:
微信记录;
WhatsApp;
电话录音;
短信;
家属收到的通知;
请求国执法人员的海外联系;
第三方传话;
要求“自愿回国”的条件;
“回来就撤红通”的承诺;
要求当事人作证或配合其他案件;
家属被拘留、调查或限制出境的时间关系。
这些材料可能用于证明:
公开刑事指控与真实追诉目的之间存在矛盾。
二十七、法国法院是不是认为经济犯罪红通都可能有政治问题?
当然不是。
绝大多数经济犯罪引渡案件仍然会按照普通刑事合作逻辑处理。
H案的特殊性在于出现了非常具体的个案证据:
大量录音;
孙力军案;
回国换取免责的承诺;
红色通知撤销作为谈判条件;
家属受到压力;
请求文件本身又存在双重犯罪问题。
因此,不能从H案推导出:
“只要中国以洗钱、诈骗或经济犯罪申请红通,就是政治案件。”
真正的判断标准应当是:
刑事请求和政治目的之间有没有可证明的具体联系。
二十八、中国方面如何回应这些指控?
2025年ICIJ和《世界报》就有关调查向中国方面寻求回应。
中国驻法国使馆否认有关指控,并表示:
中国依法治国,保护人权已经写入宪法,中国机关依法、公正处理案件,并依法保障公民合法权利。
因此,对本案更准确的描述不是:
法国法院“证明中国一定在制造假案”。
而是:
法国法院根据摆在其面前的证据,认为中国提交的请求没有满足法国执行引渡所需要的法律条件,而且存在无法接受的政治和人权风险。
两者并不完全相同。
二十九、H案以后,法国对中国引渡请求的态度发生了什么变化?
H案判决发生在2021年。
2025年,《世界报》与ICIJ在回顾这一案件时指出,法国对中国引渡请求已经采取极为谨慎的司法态度。
参与H案的律师Clara Gérard-Rodriguez表示,据其掌握的案件情况:
法国自2019年以来没有再实际向中国完成引渡。
2025年,法国南部另一宗涉及中国请求的案件中,法院也拒绝了有关引渡请求。
这里需要注意:
这并不意味着法国已经通过一项法律规定:
“永久禁止向中国引渡。”
法国和中国之间的引渡条约仍然存在。
更准确的表述是:
条约通道依然存在,但法国法院对中国提出的具体案件会进行极严格的双重犯罪、政治目的及欧洲人权审查。
三十、法国和中国有条约,为什么法院仍然能如此严格?
因为引渡条约的功能不是:
请求国只要提出申请,被请求国就必须交人。
条约本身就包含拒绝机制。
尤其是中法条约的结构非常清楚:
第2条
要求双重犯罪。
第3条
规定政治、歧视、死刑等强制拒绝情形。
第20条
明确保留法国根据其他国际条约承担的义务。
因此,法国法院严格适用《欧洲人权公约》,并不是违反中法引渡条约。
恰恰相反:
这是条约本身已经预留的审查机制。
三十一、H案与刘宏涛诉波兰案有什么不同?
两案都拒绝向中国引渡,但逻辑并不一样。
比较项目 | H先生法国案 | 刘宏涛诉波兰案 |
|---|---|---|
主要指控 | 洗钱、团贷网相关资金 | 跨境电信诈骗 |
政治因素 | 有具体孙力军案录音证据 | 无明显个人政治背景 |
双重犯罪 | 法国认为不成立 | 不是主要争点 |
个人受压证据 | 家属压力、电话录音 | 主要依赖羁押体系风险 |
酷刑风险 | 个案证据+体系证据 | 欧洲人权法院强调体系性风险 |
结果 | 法国国内法院拒绝 | ECtHR阻止波兰执行引渡 |
刘宏涛案的重要意义在于:
即使没有H案这样极其明显的政治背景,普通刑事嫌疑人仍可能因为中国刑事羁押体系的整体状况受到《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保护。
因此:
H案代表“政治目的+个案风险”的强证据模式;刘宏涛案则进一步发展为“体系性酷刑风险”的欧洲标准。
三十二、H案对中国红色通知当事人的五个现实启示
1. 不要只看红色通知上的罪名
红色通知可能写:
诈骗;
洗钱;
贪污;
非法集资;
职务侵占。
但反引渡分析还要调查:
请求国真正希望当事人回去做什么?
2. 双重犯罪原则可以成为第一道防线
不要因为中国有一个罪名名称,便默认所在国也构成同样犯罪。
真正需要比较的是:
具体行为;
主观故意;
上游犯罪;
犯罪构成;
时间;
管辖;
证据描述。
H案中,中国写的是“洗钱”,但法国法院最终认为,提交的事实不能在法国成立相应犯罪。
3. 保留所有“回国沟通”证据
尤其包括:
通话;
信息;
家属被找谈话;
“回去就撤案”;
“回来就撤红通”;
要求作证;
要求举报他人;
第三方劝返;
家属被拘留或限制。
这些证据可能直接改变法院对案件性质的判断。
4. 国内反引渡判决可以反过来支持CCF
法国法院先认定:
政治目的;
双重犯罪问题;
人权风险。
几个月后,CCF又决定删除H的红色通知。
这说明两条程序虽然独立,却可能产生明显的证据协同。
5. 红通删除仍不等于基础刑事案件消失
即使CCF删除红色通知:
中国国内逮捕令可能仍存在;
中国刑事调查可能继续;
资产措施可能继续;
其他双边司法请求仍可能出现。
因此,红通案件不能只做CCF。
必须做全球风险评估。
结语:真正改变案件的,是“为什么一定要他回去?”
H先生案表面上是一宗洗钱引渡案件。
中国提交的文件指向:
团贷网、非法集资、大额资金、地下钱庄和跨境转账。
如果只看这一层,它完全可以是一宗普通的国际经济犯罪司法合作案件。
但法国法院看到的证据远不止这些。
法院看到了:
中国提出的洗钱指控;
法国法律下无法成立的双重犯罪问题;
有关孙力军的电话谈话;
“配合就不追究”的承诺;
红色通知可以作为回国条件被撤销;
家属受到压力;
特殊羁押制度;
公平审判和酷刑风险。
最终,法国法院发现了一个无法回避的矛盾:
如果洗钱犯罪本身就是引渡的真正目的,为什么只要当事人回来配合孙力军案,洗钱责任就可以不再追究?
这也是这宗案件最值得其他红色通知当事人关注的地方。
在国际引渡程序中,法院审查的不只是:
“请求国说他犯了什么罪?”
还会继续追问:
“为什么请求国一定要把这个人带回去?”
“正式指控和真实目的是否一致?”
“如果把人交出去,他进入的究竟是一套普通刑事程序,还是另一套无法被执行国监督的机制?”
红色通知可以让一个人在机场被拦下。
正式引渡请求可以让一个案件进入法院。
但最终能不能把人交出去,仍然取决于:
证据、犯罪构成、政治目的和基本人权。
跨境红色通知与引渡法律服务
如果您本人、家人或关联企业可能受到以下事项影响:
中国国际刑警红色通知;
Diffusion扩散通报;
欧洲机场或转机拦截;
临时逮捕或司法控制;
中国正式引渡请求;
经济犯罪与政治因素交织;
家属被施压或要求“自愿回国”;
CCF红色通知删除;
中国国内刑事案件及海外资产措施;
应尽早进行跨司法管辖区风险评估。
英国法律管家可根据案件情况,协助或协调有关司法管辖区的执业律师处理:
国际刑警数据状态核查;
CCF访问、纠正、暂停及删除申请;
英国及欧洲引渡风险评估;
机场临时逮捕、司法控制和保释;
双重犯罪原则分析;
政治目的及刑事指控关系梳理;
家属压力、通话及聊天证据整理;
酷刑、公平审判及羁押制度专家材料;
多国刑事、资产和移民程序协调。
尤其是在案件已经出现:
“回来可以撤案”
“回来可以撤红通”
“配合另一宗案件就不追究”
“家人正在被调查或拘留”
等情况时,应当尽快保存完整原始证据,包括通话原文件、聊天记录、时间线、发送人身份以及必要的司法取证证明。
这些内容在之后的引渡诉讼和CCF程序中,可能具有决定性意义。
法律及资料声明
本文主要依据法国波尔多上诉法院调查庭 2021/00243号、2021年7月15日判决、法国政府公布的《中法引渡条约》、ICIJ与《世界报》2025年跨国调查以及其他公开资料整理。
法国法院和ICIJ等可靠公开资料均对案件当事人姓名作匿名处理。因此,本文沿用“Businessman H.”或“H先生”的称呼,不依据网络传言或关联人物信息进一步推断其法定姓名。
文中有关团贷网、洗钱、资金转移等事实,均按照中国引渡请求及法国法院判决转述。法国引渡程序并没有对H是否最终构成有关犯罪作出刑事有罪判决。
文中有关孙力军案、回国条件、家属压力等内容,则来自法国法院审查的电话录音以及ICIJ、《世界报》后续取得的法院和调查资料。对录音内容的法律意义,以法国法院判决为准。
中国驻法国使馆在回应2025年媒体调查时否认有关指控,并表示中国依法保障公民合法权利。本文同时保留该立场。
本文仅用于一般法律信息、案例研究及跨境执法制度分析,不构成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