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捷克警方在布拉格逮捕了8名台湾男子。
让警方找到他们的,是中国通过国际刑警组织系统发出的红色通知。
中国方面指控,这8人属于一个跨境电信诈骗团伙。
他们被指在捷克境内设立诈骗窝点,冒充中国公安、检察机关及其他政府人员,通过网络和电话联系居住在澳大利亚的中国公民,让受害人把钱转入中国境内指定账户。捷克宪法法院后来在正式判决中确认,这就是中国要求引渡的基础犯罪事实。
媒体当时报道,涉案金额约6000万捷克克朗。中国在2018年1月通过国际刑警系统追查该团伙,捷克警方随后在布拉格地区实施逮捕。
案件一开始的发展,其实对中国非常有利。
布拉格市法院认为:
可以引渡。
8人上诉后,布拉格高等法院再次认为:
仍然可以引渡。
中国还向捷克作出了多项针对性保证。
如果故事停在这里,他们很可能成为又一批从欧洲被送往中国大陆受审的台湾电信诈骗嫌疑人。
但结果完全反了过来。
2019年,捷克内政部先给予8人“辅助保护”。
2020年,捷克宪法法院又把此前所有允许引渡的法院决定全部撤销。
真正让案件翻盘的,并不是法院突然认为:
“这8个人没有诈骗嫌疑。”
而是另一个问题:
即使基础刑事案件成立,捷克是否能够确信,把他们送往中国以后,他们不会遭受酷刑、不人道待遇或者其他无法补救的伤害?
捷克宪法法院最终给出的答案是:
不能。
二、这8名台湾男子被指控做了什么?
捷克宪法法院为了保护当事人身份,并没有公开8人的完整姓名,而是使用姓名首字母。
判决中的8名申请人分别以:
Ch.-H. Ch.、S.-K. Ch.、Y.-Ch. Ch.、H.-L. Ch.、Ch.-A. L.、W.-K. L.、Y.-Ch. L.和H.-Ch. W.
等方式出现。
因此,本文不会自行根据新闻报道拼接8人的完整身份。
中国方面认为,他们组成有组织的电信诈骗团伙。
具体模式与近年来大量跨境电诈案件非常相似:
冒充中国公安;
冒充检察机关;
冒充其他政府机构人员;
通过网络通讯联系目标;
声称受害人涉及刑事案件;
随后要求受害人向指定账户转款。
一个值得注意的细节是:
主要受害人并不在中国大陆,而是在澳大利亚生活的中国公民。
但被骗资金被要求转入中国境内的银行账户。
这也成为中国主张自己拥有刑事管辖权的重要事实基础。
三、中国为什么要把台湾嫌疑人送到大陆受审?
这类案件在2016年至2019年前后曾在亚洲、欧洲和非洲大量出现。
中国方面的核心主张是:
如果受害人主要是中国大陆居民或中国公民,资金损失发生在中国相关账户,中国司法机关就拥有明显的刑事追诉利益。
诈骗嫌疑人是不是台湾居民,并不能自动排除中国大陆司法机关的管辖主张。
而台湾方面则持不同立场。
台湾政府长期主张:
台湾居民应当被送回台湾,由台湾司法机关依据本地刑法和跨境有组织犯罪规定进行调查起诉,而不是被直接送往中国大陆。
2018年前后,类似争议已经在:
西班牙、肯尼亚、菲律宾、柬埔寨等多个国家发生。
例如,西班牙曾把大量台湾电信诈骗嫌疑人直接移交中国大陆;台湾方面对此持续表示反对。
所以,捷克这8人的案件从一开始就不仅是一宗普通诈骗案。
它还涉及一个敏感问题:
第三国应当把涉嫌诈骗的台湾居民交给谁?中国大陆,还是台湾?
四、捷克宪法法院有没有认定“中国没有管辖权”?
没有。
这一点很重要。
捷克宪法法院最终没有用:
“他们是台湾人,所以中国没有资格审判。”
这样的逻辑阻止引渡。
事实上,下级法院认为,中国要求引渡台湾嫌疑人具有相应的刑事程序理由,并没有证据证明中国单纯因为他们来自台湾,就必然对他们实施非法处罚。
宪法法院也没有简单推翻这一点。
但法院注意到,捷克外交部门提供的材料同时指出:
将台湾居民引渡至中国大陆本身具有政治敏感性,这类案件可能被中国用于体现其对台湾的主权主张。
而且,虽然没有直接资料证明台湾嫌疑人一定会单纯因为台湾身份而遭受虐待,但不能完全排除:
出现示范性重判;
中国政治利益介入程序;
涉及台湾因素的案件受到不同处理。
因此,宪法法院认为,下级法院不能简单把“台湾身份”完全排除在风险评估之外。
这是一项非常细致的判断:
台湾身份本身并没有自动阻止引渡,但它是评估个人风险时不能被忽略的变量。
五、红色通知在这宗案件中起了什么作用?
这8人并不是因为捷克自己先调查到了他们。
案件的起点,是中国的国际追查。
2018年1月,中国通过国际刑警组织系统请求追查有关嫌疑人。
捷克警方随后实施逮捕。
捷克法院的正式判决显示,2018年1月,法院已经对8人采取临时羁押措施;同年2月,中国的正式引渡请求经捷克司法部门转交检察机关处理。
程序大致是:
中国国内调查
↓
国际刑警红色通知
↓
捷克警方定位并逮捕
↓
临时引渡羁押
↓
中国提交正式引渡请求
↓
捷克法院审查是否允许引渡
这说明:
红色通知没有直接把8个人送上飞往中国的飞机。
它真正做的是:
让一个国际刑事请求进入了捷克国内司法系统。
六、中国为了促成引渡,实际上给了哪些保证?
这一点特别重要。
因为这宗案件绝对不能简单描述成:
“中国什么保证都没给,所以捷克拒绝引渡。”
事实恰恰相反。
中国为了让捷克法院同意引渡,提供了多项非常具体的保证。
根据捷克宪法法院判决,中国方面承诺:
不会判处或执行死刑;
不会把8人再转交给第三国;
如果被判处有期徒刑,在服满刑期三分之二后,有权申请有条件释放;
适用引渡中的“专一原则”,即原则上不能因为引渡前的其他犯罪事实另行追诉、判刑或者限制自由;
中国未来收到捷克类似请求时遵守互惠原则。
后来,捷克高等法院仍然觉得保证不够,又通过外交渠道要求中国进一步回答:
当事人是否可以获得公平审判?
是否可以免受酷刑?
捷克外交人员能否与他们保持联系?
中国方面随后又提交有关刑事程序、禁止酷刑、嫌疑人权利以及监狱权利的说明。
从文件数量来看:
中国实际上为这宗案件做了相当多的补充工作。
七、既然保证这么具体,为什么两级法院一开始都接受了?
2018年8月至10月,布拉格市法院分别针对8名当事人作出决定,认为向中国引渡在法律上可以接受。
2019年4月至6月,布拉格高等法院又分别审理8人的上诉,并维持原来的引渡许可。
8宗个案对应了8组不同案号。捷克宪法法院后来把这些案件合并进行宪法层面的审查。
下级法院的核心逻辑大体是:
中国存在人权问题,这一点不能否认。
但是:
不能因为一个国家存在一般性人权问题,就自动认定任何被引渡的人都会遭受酷刑。
当事人需要证明风险足够严重、足够具体。
与此同时,中国已经承诺:
不判死刑;
遵守刑事程序;
禁止刑讯逼供;
允许一定程度的捷克方面监督。
因此,下级法院认为:
风险已经被这些外交保证降到了可以接受的程度。
八、捷克宪法法院认为,下级法院最大的法律错误是什么?
答案是:
把证明门槛设得太高了。
这是CN-009最重要的法律意义。
布拉格高等法院此前的逻辑大致是:
如果要因为酷刑或不人道待遇拒绝引渡,就必须证明这种现象非常普遍,或者证明当事人遭遇这种待遇的概率特别高。
捷克宪法法院明确认为:
这个标准错了。
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和捷克《基本权利和自由宪章》第7条第2款,一个国家不能把人送往存在“真实风险”的地方。
并不需要等到能够证明:
“几乎一定会被酷刑。”
才可以停止引渡。
法院进一步指出:
如果当事人已经提出了可信、严肃的资料,表明回国后可能面临酷刑或不人道待遇,那么决定引渡的国家机关就必须:
消除这些疑问。
而不是反过来要求当事人证明:
“我有90%的概率会遭到酷刑。”
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证明逻辑。
九、什么叫“真实风险”?
宪法法院认为,法院必须进行:
充分、当前、客观、经过核实的风险评估。
而且不能只看一个来源。
应当综合多个可信来源,例如:
外交部门;
驻外使馆;
国际组织;
联合国机构;
国际法院;
可靠的人权组织;
与类似案件相关的实际记录。
捷克宪法法院明确批评下级法院:
没有充分收集和分析最新风险资料;
对已经取得的报告进行了过度简化;
没有认真研究与这8人情况相似的中国电信诈骗案件;
使用了过高的风险证明标准。
这对今天的反引渡案件仍然非常重要。
因为法院不能只问:
“中国是不是一个普遍危险的国家?”
而应进一步问:
这个罪名、这个身份、这个羁押阶段、这个人被送回去之后,会面对什么?
十、中国法律已经禁止酷刑,为什么捷克法院认为还不够?
中国方面曾向捷克法院列出中国刑事法律中:
禁止刑讯逼供;
保障嫌疑人权利;
保障在押人员权利;
等规定。
还强调中国已经加入《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等国际条约。
捷克宪法法院没有否认这些法律文本存在。
但法院提出了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
法律规定禁止某件事,并不能单独证明现实中不会发生这件事。
法院综合捷克外交部、中国驻华使馆相关资料及国际机构报告后认为,当时已有足够资料显示:
中国在刑事调查和监狱系统中仍存在不同形式的虐待问题。
因此:
“中国法律禁止酷刑”
不能单独成为:
“所以不会遭受酷刑”
的充分证据。
用户提供的《Returned Without Rights》报告对该案的总结也明确指出,捷克法院认为中国国内法形式上的禁止酷刑规定,不足以排除现实中存在虐待的风险。
十一、真正击穿外交保证的第一个问题:谁作出的保证?
这是这宗案件最有实务价值的部分之一。
法院发现:
中国最初的部分保证通过中国外交部门提交。
后来的多份补充保证,则主要由:
中国驻布拉格大使馆
签署和发送。
问题来了。
大使馆能不能真正约束:
公安机关?
检察机关?
审判法院?
监狱?
捷克宪法法院认为,这一点并不清楚。
法院还结合中国引渡法律指出,涉及刑罚和刑事追诉的一些保证,应当由具有相应法定权限的机关作出。
例如:
涉及刑罚时,应当确认有权决定刑罚的机关是否真正受到约束;
涉及追诉时,则要确认检察等机关是否受到保证约束。
但本案中的部分保证并非由这些实际掌握刑事程序权力的机关直接作出。
于是出现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
外交官承诺的事情,中国刑事司法机关是否依法必须执行?
捷克法院得不到足够确定的答案。
十二、“大使馆保证”为什么在引渡案里可能不够?
很多红通案件中,请求国会通过外交照会写:
不会酷刑。
会依法审判。
会允许探视。
这些文字看起来非常正式。
但法院需要继续拆解:
是谁签字?
签字人是否有权?
能否约束警方?
能否约束检察机关?
能否约束法院?
能否约束监狱?
违反承诺后怎么办?
当事人能不能拿着这份保证去请求国法院要求执行?
执行国能不能申请赔偿或者司法救济?
如果答案都不明确,那么这份保证可能只是:
外交承诺。
而不是:
真正可执行的法律保障。
捷克宪法法院正是在这个问题上,对中国保证产生了根本怀疑。
十三、中国还承诺让捷克外交人员探视,为什么仍然不够?
这可能是整份判决里最值得红通案件参考的细节之一。
中国方面表示:
8人如果被引渡,可以根据有关安排接受捷克方面外交人员探视。
下级法院认为:
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监督机制。
宪法法院却继续追问:
怎么探视?
法院发现,有关保证没有清楚说明:
是否能够随时探视;
是否需要提前通知;
能否看到真实羁押环境;
能否单独与当事人谈话;
是否会有中国工作人员在场;
如果当事人受到虐待,能否安全告诉外交人员;
中国法律是否本来就保障这种探视。
判决尤其指出:
有关探视并不是完全没有第三人在场的保密会见。
而且,中国国内法律也没有清楚规定外国外交人员在这类台湾当事人案件中享有什么样的探视权。
所以法院认为:
“允许探视”四个字,不能自动等于有效反酷刑监督。
十四、为什么台湾身份让“领事探视”变得更加复杂?
这8人并不是捷克公民。
他们自认为是台湾公民。
而中国大陆并不承认台湾是独立国家,也不会按照普通国家之间的领事关系,把台湾当作一个可以对其行使正式领事保护的外国。
这意味着,如果8人被送往中国大陆,台湾方面能够提供何种正式保护,本身就存在特殊困难。
于是,捷克方面提出:
由捷克驻华外交机构进行一定程度监督。
但这又带来前一节的问题:
捷克并不是8人的国籍国。
而中国法律是否赋予捷克外交人员持续接触这8名台湾当事人的权利,并不明确。
因此:
这8人的国籍和政治身份,使“外交监督”比普通外国公民案件更难落实。
十五、法院有没有认为“台湾人一定会被重判”?
没有。
法院在这方面的措辞非常谨慎。
捷克外交部门没有找到足够证据证明:
所有台湾嫌疑人在中国都会单纯因为台湾身份受到更差待遇。
但外交部门同时指出:
不能排除出现“示范性处罚”的可能。
尤其是电信诈骗案件当时已经成为中国大陆高度关注的跨境犯罪问题,而台湾嫌疑人在类似案件中数量较多。
法院还提到,中国官方曾公开宣传大规模打击这类跨境电信诈骗案件。
因此,宪法法院认为:
不能像下级法院那样简单得出:
“没有证据证明所有台湾人都遭遇歧视,所以台湾身份完全不重要。”
更合理的做法是把:
罪名+台湾身份+中国国内政治环境
放在一起分析。
十六、捷克内政部为什么在法院允许引渡后,反而给了8人保护?
这是这宗案件非常少见的一幕。
2019年6月,布拉格高等法院陆续维持了可以引渡的决定。
如果只看司法程序,中国已经取得明显优势。
但2019年7月15日,捷克内政部却向8名台湾人士给予:
subsidiary protection,即辅助保护。
这是一种国际保护身份。
它适用于那些未必符合传统难民定义,但如果被送回某个国家,会面临严重伤害真实风险的人。
换句话说,捷克国内出现了一个非常特殊的局面:
刑事引渡法院说:可以送。
与此同时:
移民及国际保护机关说:不能送。
十七、有了辅助保护,为什么还要继续打宪法官司?
因为两套决定解决的不是完全同一个问题。
辅助保护意味着:
在保护有效期间,捷克不能把他们送往存在严重伤害风险的地方。
但此前法院作出的:
“向中国引渡在法律上可以接受”
的决定仍然存在。
如果保护身份未来到期、被撤销或者改变,原来的引渡裁决可能再次产生风险。
因此,8人继续向捷克宪法法院挑战此前的引渡许可决定。
这也是非常典型的红通案件策略:
不要因为一条法律路径暂时获胜,就假设另外一条路径已经自动消失。
十八、8人为什么在2019年底先获释了?
他们被羁押了接近两年。
但在捷克内政部已经给予辅助保护后,实际向中国执行引渡已经无法立即进行。
2019年12月,捷克宪法法院在另一个羁押问题上认为:
既然现实上无法将他们送往中国,那么继续为了“等待引渡”而长期关押,就缺乏足够必要性。
8人随后被释放。
这体现了引渡案件里的另一项重要原则:
引渡羁押的目的,是保证现实可执行的引渡程序。
如果引渡已经被其他法律措施长期阻断,就不能简单用“请求还没有正式撤销”为理由无限期关人。
十九、2020年捷克宪法法院到底判了什么?
案件编号是:
II. ÚS 2299/19。
裁判于2020年4月2日作出,并于4月9日公开宣布。
捷克宪法法院第二庭一致支持8名申请人的宪法投诉。
法院认定:
布拉格市法院及布拉格高等法院此前允许引渡的决定,侵犯了8名申请人受到:
禁止酷刑、禁止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
保护的基本权利。
法院因此:
撤销了全部16项相关下级法院决定。
这包括8人的一审引渡许可,以及对应的8项上诉裁定。
二十、这是否意味着宪法法院直接宣布“永远不能引渡”?
严格来说,要稍微区分。
捷克宪法法院的技术性处理方式是:
撤销原有允许引渡的决定。
它的核心结论是:
此前法院的风险调查不充分;
使用了错误的证明标准;
错误地认定中国外交保证已经足以排除风险。
因此,原先那套引渡许可不能继续存在。
从程序技术上说,这与“宪法法院直接替下级法院永久作出最终拒绝引渡判决”并不完全相同。
但在现实效果上,当时:
8人已经取得辅助保护;
原引渡许可全部被撤销;
宪法法院又明确认定现有中国保证不能消除第3条风险。
所以:
当次将8人从捷克移交中国的法律路径实际上已经被阻断。
这也是为什么国际报道通常把该案概括为捷克阻止了向中国的引渡。
二十一、捷克法院为什么说“没有经验”本身也是一个问题?
这也是外交保证分析中非常有意思的一点。
捷克此前没有足够实际经验验证:
中国在收到捷克引渡人员后,是否长期、完整履行过类似的人权保证。
于是宪法法院认为:
既然没有经验,就更应该谨慎。
法院甚至指出,应当调查:
中国过去向其他欧洲国家作出的类似外交保证,后来到底有没有得到履行。
而不是因为:
“我们以前没有发现中国违反对捷克的保证”
就推导出:
“所以中国的保证可靠。”
两者逻辑完全不同。
二十二、为什么“其他国家已经引渡过”也不能证明捷克应该跟着做?
下级法院在案件中曾考察:
其他欧洲国家有没有把台湾或中国嫌疑人交给中国。
其中尤其提到了西班牙。
当时西班牙已经处理大量类似台湾电信诈骗案件,并选择将部分嫌疑人移交中国。
捷克外交部门还整理了西班牙、匈牙利、斯洛文尼亚等国的经验。
但宪法法院认为:
其他国家曾经批准引渡,并不能替代捷克自己的《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审查。
尤其是不同案件中的:
外交保证内容、当事人身份、罪名、羁押风险和监督机制
都不一样。
所以:
“西班牙交过人”不是捷克可以交人的法律依据。
二十三、这宗案件真正建立了怎样的“外交保证审查标准”?
CN-009真正有长期价值的,不只是8个人最终没有被送往中国。
更重要的是,捷克宪法法院总结出了一套非常清楚的问题。
面对请求国的外交保证,执行国法院必须问:
保证是否足够具体?
是否真正针对这个人的风险?
由有权机关作出吗?
会不会约束真正办案的警察、检察官、法院和监狱?
有没有真实的监督机制?
监督能否保密?
执行国有没有过去履约经验?
其他国家的类似保证有没有被遵守?
如果违反保证,能不能发现?
发现以后能怎么办?
只要这些问题没有解决:
“我们保证依法处理”
就可能远远不够。
二十四、这宗案件和Yan Yan法国案有什么不同?
两案都发生在2020年前后,也都涉及中国引渡。
但路径并不一样。
关键问题 | CN-008 Yan Yan法国案 | CN-009 捷克8名台湾男子案 |
|---|---|---|
基础犯罪 | 集资诈骗 | 跨境电信诈骗 |
台湾因素 | 无 | 8人均为台湾居民 |
政治性质 | 法国未认定 | 未直接认定政治追诉,但承认台湾因素可能具有政治维度 |
外交保证 | 原则性人权保证 | 不判死刑、假释、专一原则、领事探视等更具体保证 |
主要问题 | 公平审判+酷刑风险 | 保证本身是否可靠及能否有效监督 |
最终结果 | 法国法院不利意见 | 捷克宪法法院撤销全部引渡许可 |
这也说明:
保证越具体,并不代表法院就一定接受。
法院真正关心的是:
它能不能执行。
二十五、这宗案件和后来刘宏涛诉波兰案又是什么关系?
时间顺序非常值得注意。
2019年,瑞典乔建军案。
2020年,捷克8名台湾男子案。
2020年,法国Yan Yan案。
2021年,波兰李志惠案。
2022年,欧洲人权法院Liu v. Poland。
可以看到,欧洲法院对向中国引渡的审查逐渐形成了一条清晰路线。
早期法院更多问:
这个人本人有什么特殊危险?
随后开始问:
中国的外交保证到底靠不靠谱?
到了刘宏涛诉波兰案,欧洲人权法院进一步认为,中国刑事羁押体系中的相关风险本身已经达到需要高度警惕的程度。
因此,CN-009是这条欧洲判例发展链条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用户提供的研究报告也将捷克案与瑞典乔建军案、波兰李志惠案并列,作为欧洲法院拒绝对华引渡的代表判例。
二十六、8人最后是否被认定无罪?
没有。
这是文章必须划清的界线。
捷克宪法法院没有判决:
这8名台湾男子没有参加电信诈骗。
也没有审理:
6000万捷克克朗损失究竟是谁造成的。
法院处理的是:
捷克有没有权把他们交给中国。
因此:
阻止引渡 ≠ 无罪判决。
台湾方面当时也表示,如果8人返回台湾,台湾检察机关可以依法立案调查。
《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保护的不是“只有无辜的人不能被酷刑”。
它保护的是:
任何人都不能被送往存在真实酷刑或不人道待遇风险的地方。
即使基础指控非常严重,这条底线仍然存在。
二十七、红色通知后来会不会自动删除?
不会。
捷克宪法法院处理的是:
捷克的引渡决定。
它没有权限直接命令国际刑警组织删除中国提交的红色通知。
因此,如果当事人希望彻底处理国际刑警数据,仍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单独考虑向国际刑警组织档案控制委员会CCF申请:
访问数据;
纠正数据;
删除红色通知;
删除或停止处理Diffusion等其他数据。
这也是为什么:
反引渡和CCF删除始终是两条不同的程序。
二十八、如果今天遇到类似案件,应该重点准备哪些证据?
CN-009给出的实务启示非常明确。
真正有价值的材料,不只是请求国“人权不好”的一般新闻,而是能够直接回答法院风险问题的证据,例如:
同罪名、同身份人员被送回后的羁押和判刑情况;
请求国最新监狱及审前羁押报告;
强迫供述及律师接触限制资料;
外交保证由哪个机关签发以及其法律权限;
外交探视究竟能否保密进行;
请求国过去有没有违反类似保证;
当事人的国籍、政治、宗教、职业或其他个人风险因素;
已经获得的难民、辅助保护或其他国际保护决定。
CN-009尤其说明:
专家国别证据+请求国保证逐条拆解
往往比一句:
“我担心回去会受迫害”
有效得多。
结语:最关键的问题不是“中国承诺了什么”,而是谁能确保承诺兑现
这宗案件一开始,中国的条件并不差。
8人面对的是严重跨境电信诈骗指控。
中国已经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启动追查。
捷克警方成功抓到人。
布拉格市法院认为可以引渡。
布拉格高等法院再次认为可以引渡。
中国甚至提供了:
不判死刑;
不执行死刑;
不转交第三国;
服刑达到条件后可以申请释放;
遵守专一原则;
允许捷克方面一定程度探视;
等多项保证。
表面上看,能够解决的问题似乎都解决了。
但捷克宪法法院继续追问了一层:
这些保证是谁给的?
他们有没有权约束真正办案的人?
探视能不能私下进行?
如果当事人在没有外人在场的时候受到虐待,捷克怎么知道?
保证被违反以后,谁负责?
中国过去有没有可靠履约记录?
当这些问题无法得到令人信服的答案以后:
“不判死刑”和“允许探视”这样的承诺,就不再足够。
这也是CN-009最重要的法律启示:
外交保证的价值,不取决于它写得有多漂亮,而取决于它是否具体、合法、可执行、可验证。
对于中国红色通知案件而言,真正需要评估的从来不只是:
“请求国有没有保证?”
而是:
“这份保证,法院为什么应该相信?”
跨境红色通知与引渡法律服务
如果本人、家人或关联企业受到中国国际刑警红色通知、Diffusion扩散通报、欧洲机场或边境拦截、临时引渡羁押、中国正式引渡请求、外交保证、酷刑及公平审判风险,或者已经取得难民、辅助保护等国际保护身份,应尽早进行跨司法管辖区评估。
英国法律管家可根据具体案件,协助或协调有关司法管辖区的执业律师,对国际刑警数据状态、CCF申请、英国及欧洲引渡风险、外交保证的法律效力、领事监督机制、羁押和酷刑风险、保释及长期羁押,以及其他国家可能采取的执法措施进行整体分析。
尤其是在请求国已经提供“不判死刑”“允许外交探视”“依法保障律师权”等承诺时,案件分析不应停止在承诺文本,而应进一步审查:承诺机关的权限、执行方式、独立监督、保密接触以及违反保证后的救济机制。
法律及资料声明
本文主要依据捷克共和国宪法法院 II. ÚS 2299/19 号判决及官方英文摘要、捷克及台湾公开资料,以及用户提供的《Returned Without Rights》报告整理。捷克宪法法院裁判作于2020年4月2日,并于4月9日公布。
文中有关8名台湾人士涉嫌实施跨境电信诈骗、冒充中国公安及检察机关、向居住在澳大利亚的中国公民实施诈骗等内容,均按照中国引渡请求及捷克法院判决转述,不代表本文认定相关人员已经构成犯罪。
媒体报道的约6000万捷克克朗涉案金额并非捷克宪法法院最终判决的核心认定,因此本文将其作为媒体披露的案件背景,而非刑事定罪事实。
需要特别指出,捷克宪法法院在2020年采取的法律形式是撤销此前允许引渡的下级法院决定,而不是代替普通刑事法院对8人作出无罪判决。与此同时,8人在2019年已经取得捷克辅助保护,因此当时实际向中国移交的路径已经受到双重阻断。
本文仅用于一般法律信息、案例研究及跨境执法制度分析,不构成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