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警方已经到了柬埔寨,而且不是事情发生以后才出现
2016年这批25人和2012年的案件最大的不同,是中国警方直接参与了前期侦查。
台湾法务部门官方资料确认,中国公安机关与柬埔寨警方共同追查金边电信诈骗设备,从6月13日起陆续抓获39名中国大陆及台湾嫌疑人,其中:
25人为台湾人士。
中国公安部后续资料也确认:
浙江温州、金华等地公安人员赴柬埔寨开展案件调查,抓获39人——大陆14人、台湾25人,并查获电脑、手机等作案工具。
所以,这不是简单的:
“中国后来听说柬埔寨抓了几个人,于是临时要求交人。”
而是一宗明确存在中柬联合执法合作的案件。
二、中国为什么坚持把这25人带回大陆?
最关键的一个事实是:
受害人全部位于中国大陆。
这不是本文的推断,而是台湾法务部门记录的中国公安机关说明。
中国警方还已经赴柬埔寨参与前期调查。
从刑事管辖角度看,中国因此拥有非常明显的连接点:
受害人在大陆;
财产损失发生在大陆;
大陆公安机关已经立案、掌握案件;
诈骗窝点则设在柬埔寨。
这也是为什么这一案和2012年的49人案不能混写。
2012年的同期柬埔寨说法反而是:
诈骗对象在台湾。
到了2016年:
中国的刑事管辖主张明显更强。
三、台湾方面有没有争取把25人送回台湾?有
台湾法务部门确认,在得知第一批人员被捕后,立即通过两岸渠道与中国大陆方面联系。
台湾方面要求:
不要把台籍嫌疑人直接送往大陆;
应该依据此前建立的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和司法互助机制开展联合调查。
但是中方没有接受这一方案。
台湾法务部门后来公开称:
由于中国大陆已经与柬埔寨签有引渡条约,并积极推动人员遣送,台湾方面最终未能将这25人带回台湾。
因此,争议并不是:
“这些涉嫌诈骗的人该不该调查。”
而是:
“应该由哪一方取得人员和案件主导权。”
四、6月24日,90名中国警察到了金边机场
案件真正出现戏剧性一幕,是2016年6月24日。
Reuters现场报道:
柬埔寨当天把25名台湾人士以及14名大陆人士送往中国。
中国方面派出了大约:
90名警察
到金边接收人员。
柬埔寨移民官员Uk Heisela甚至直接告诉Reuters:
“90名中国警察来到这里,在机场把他们接走。”
柬方同时表示,这些台湾人士被送往中国与其“一个中国”政策有关。中国外交部则对柬埔寨的处理表示赞赏,并称嫌疑人的权利会得到保障。
台湾法务部门进一步确认:
25名台湾人士最终被送往:
浙江温州。
五、中国公安部为什么有时候写“81人”?不要搞混
同一天,中国公安部发布了一组更大的数字:
81名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大陆56人、台湾25人。
但这里包括的是:
从柬埔寨和老挝两国同时押解回国的人员总数。
所以:
柬埔寨这一批不是81人。
真正与本案直接对应的是:
39人——大陆14人、台湾25人。
公安部后来继续侦查,又把这一网络扩展到101名嫌疑人、135宗诈骗案件和2000余万元涉案金额。
这些属于后续中国刑事调查规模。
不能倒过来写成:
“柬埔寨现场抓了101人。”
六、既然中柬有引渡条约,这25人算不算正式引渡?
这仍然是本案最值得讨论的地方。
中柬引渡条约自2000年12月13日起已经生效。
如果按条约正式引渡,理论上需要:
书面引渡请求;
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
逮捕证及相关证据;
被请求方按照本国程序作出决定。
但是2016年的一手资料中:
台湾法务部门使用的是deported——遣送;
Reuters同样使用deported;
中国公安机关使用的是押解回国。
目前没有发现对应这25人的柬埔寨法院完整引渡判决。
因此,更严谨的定位是:
中柬引渡条约构成双方刑事合作背景之一,但实际公开呈现出的移交程序更接近警方合作后的行政遣返,而不是一宗有完整公开司法裁判记录的传统引渡案。
七、“有引渡条约”与“这次就是引渡”是两回事
这一点特别容易写错。
台湾法务部门自己就提到:
中国大陆与柬埔寨签有引渡条约,这增强了中国推动人员移交的能力。
但是:
条约存在
和
这25个人逐一按照条约完成司法引渡
不是同一个事实。
正如一国与中国有引渡条约,也可能仍然:
通过移民法遣返;
通过非法居留驱逐;
或者在警方联合行动以后实施行政移交。
所以研究这类案件时,不能只在Excel里写:
“有条约 = 引渡成功”。
程序必须拆开。
八、这批人员有没有Red Notice?
目前没有可靠资料确认。
中柬条约允许通过INTERPOL提出紧急临时羁押请求。
但本案公开资料清楚显示的抓捕方式是:
中国警方掌握案件;
中国人员赴柬埔寨;
中柬警方联合调查;
现场抓获39名嫌疑人。
没有资料证明:
这25名台湾人士先被列入Red Notice,
再因为INTERPOL系统在机场或边境被发现。
所以本案最准确的标签是:
跨境警方联合侦查 + 柬埔寨境内抓捕 + 行政遣送中国。
而不是:
红色通知抓捕案。
九、柬埔寨为什么还是把台湾人士送往大陆?
公开资料显示,至少有三个因素同时存在。
第一:
受害人全部在中国大陆。
第二:
中国公安机关已经直接参与中柬联合侦查。
第三:
柬埔寨奉行“一个中国”政策。
Reuters记录柬埔寨移民官员明确把这一政策作为将台湾人士送往中国的理由之一。
这些因素叠加起来,让中国大陆成为柬埔寨最终选择的接收方。
但仍然不能把它写成:
“柬埔寨法院裁定台湾人士必须由中国审判。”
没有这样的公开司法判决。
十、和2012年的49人案相比,真正发生了什么变化?
两宗案件放在一起看特别有意思。
2012年
柬埔寨公开称:
49名台籍嫌疑人非法入境;
诈骗对象据称在台湾;
政府基于“一个中国”政策决定送往中国。
2016年
中国公安人员已经赴柬埔寨联合侦查;
受害人全部在中国大陆;
中国掌握案件和大量证据;
再加上中柬引渡条约以及柬埔寨的“一个中国”政策。
所以到2016年:
中国取得人员的刑事司法连接已经远比2012年完整。
这才是这篇案件真正值得单独写的原因。
十一、这宗案件对今天的跨境案件有什么实际意义?
首先,联合侦查可能比Red Notice更重要。
如果请求国警方已经和当地警方共同调查、交换证据甚至参与现场行动,当事人的风险显然不能只靠搜索INTERPOL公开网页来判断。
其次,被害人所在地是争夺刑事管辖权的重要因素。
2016年中国反复强调受害人在大陆,这使其犯罪结果地管辖主张更加直接。
第三,“正式引渡”和“行政遣返”一定要分开。
有引渡条约并不证明实际程序一定经过法院。
第四,第三国的外交政策可能影响最终人员移交方向。
这不等于外交政策取代刑法,但在存在多个潜在接收方时,它可能真实影响行政决定。
第五:
一个国家把人送给中国,不等于这个国家的法院已经认定基础诈骗罪成立。
刑事有罪仍然需要后续司法程序判断。
跨境红色通知与引渡法律服务
跨境刑事案件可能同时涉及警方联合调查、INTERPOL数据、正式引渡以及行政遣返。
英国法律管家 / Jurify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协助或协调当地律师处理INTERPOL数据核查、Red Notice及Diffusion、CCF程序、海外临时拘捕、正式引渡、移民遣返、刑事管辖竞争、双重犯罪、证据、刑罚风险、庇护和多国旅行风险。
对于第三国已经出现警方行动的案件,应尽早确认:
警方掌握的信息来自Red Notice、Diffusion、双边警务合作,还是请求国直接提供的案件情报。
不同来源,会直接改变后续法律策略。
法律及资料声明
本文关于2016年6月中柬警方联合调查、39名嫌疑人中25人为台湾人士,以及中国方面称受害人全部位于中国大陆等事实,主要依据台湾法务部门官方说明和中国公安部资料。
6月24日人员实际离开柬埔寨一事,由台湾法务部门、Reuters及中国公安机关资料相互印证。Reuters同时记录,约90名中国警察赴金边机场接收25名台湾人士和14名大陆人士。
中柬引渡条约于2000年12月13日生效。但目前没有找到25名台湾人士逐一对应的公开柬埔寨法院引渡判决,因此本文没有将案件表述为“柬埔寨法院批准25人引渡”。
本案没有可靠公开资料确认存在INTERPOL Red Notice、Diffusion或CCF程序。
中国公安机关关于诈骗集团、案件数量和涉案金额的内容属于后续中国刑事调查资料;人员被送往中国并不等于柬埔寨已经对其作出有罪判决。
本文仅提供一般跨境刑事和引渡法律信息,不构成具体案件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