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色通知机场抓人,一审二审都同意交中国:阿尔巴尼亚最高法院为何翻盘?

红色通知机场抓人,一审二审都同意交中国:阿尔巴尼亚最高法院为何翻盘?

一、红色通知已经抓到人,一审、二审也都同意交,案件却在最高法院翻盘

2022年7月11日下午,一架Air Albania航班从伦敦飞抵阿尔巴尼亚首都地拉那。

乘客开始在Rinas机场办理入境。

其中一人叫:

Liangbin Chen。

阿尔巴尼亚最高法院后来在判决中记录,边境警方对其身份进行系统核查后,与INTERPOL地拉那国家中心局取得联系。

系统返回的信息很明确:

INTERPOL北京方面正在以诈骗犯罪追查他。

中国方面于2022年7月4日发出国际追查信息,并在7月11日更新了Red Notice

当天约17时20分,Liangbin Chen被正式以等待引渡为目的逮捕。

这不是一宗“媒体说可能有红通”的案件。

红色通知的存在,在最高法院判决中被明确记录。

之后,中国启动正式引渡程序。

而前两级阿尔巴尼亚法院的答案,都对中国有利。

2022年10月13日,地拉那地区法院批准引渡。

2022年12月20日,地拉那上诉法院继续维持。

如果只看到这里,这似乎就是一个非常标准的:

红色通知定位人员 → 当地拘捕 → 中国正式提出引渡 → 外国法院批准交人。

但四个月以后,整个方向变了。

2023年4月25日,阿尔巴尼亚最高法院推翻两级法院裁定,拒绝中国的引渡请求,同时撤销对Liangbin Chen的居家监禁措施。

问题来了:

前两级法院都觉得能交。

最高法院到底看到了什么?


二、中国为什么追查Liangbin Chen?

根据阿尔巴尼亚最高法院判决转述的中国请求材料,中国方面以诈骗罪追查Liangbin Chen。

判决记载,中国浙江有关司法机关于2022年5月20日作出编号为DG(X)BZ(2022)00055的相关刑事决定,对其采取羁押措施;请求材料援引的是中国刑法第266条诈骗罪

一些阿尔巴尼亚媒体后来称案件涉及大型网络诈骗或网络赌博平台,并报道金额达到约1.4亿至1.45亿欧元。

但这里必须控制事实边界。

这些金额主要来自当地媒体对案件的报道。

阿尔巴尼亚最高法院并没有在引渡程序中对所谓1.4亿欧元损失进行刑事审判,也没有把这一金额作为最终拒绝引渡的事实基础。

所以更准确的说法是:

中国方面要求以涉嫌诈骗为由将Liangbin Chen引渡回国。

至于诈骗最终是否成立、具体金额是多少、他在相关业务中究竟承担什么刑事责任,那应由具有刑事审判管辖权的法院依据完整证据判断。

阿尔巴尼亚最高法院审理的不是:

“他有没有诈骗?”

而是:

“阿尔巴尼亚依法能不能把这个人交给中国?”


三、本案的红色通知到底发挥了什么作用?

作用非常直接:

定位并触发了阿尔巴尼亚境内的临时拘捕程序。

INTERPOL官方对Red Notice的定义一直非常明确:

它是一项请求世界各国执法机关协助定位某个人,并在等待引渡、移交或类似法律程序期间考虑临时拘捕的国际警务合作请求。

但:

Red Notice不是“国际逮捕令”。

INTERPOL自己无权命令阿尔巴尼亚警方逮捕某个人。

每个成员国按照自己的国内法决定一份红色通知产生什么效果。

Liangbin Chen案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

红色通知把他带进了阿尔巴尼亚的法律程序。

但红色通知没有能力决定:

最终交不交人。

这个决定仍然属于阿尔巴尼亚法院。

所以:

红色通知可以启动程序,但不能决定结果。


四、把时间线放在一起,这宗案件的结构就非常清楚

时间

事件

2022年5月20日

中国方面的相关司法机关作出针对Liangbin Chen的刑事羁押决定

2022年7月4日

INTERPOL北京方面发出国际追查信息

2022年7月11日

Red Notice更新;Liangbin Chen乘伦敦—地拉那航班抵达Rinas机场并被警方控制

2022年7月14日

地拉那法院确认拘捕并采取羁押措施

2022年9月

因健康问题,羁押措施后来调整为居家监禁

2022年10月13日

地拉那地区法院批准中国引渡请求

2022年12月20日

地拉那上诉法院维持可引渡结论

2023年4月25日

阿尔巴尼亚最高法院推翻两级裁定,拒绝引渡,并撤销居家监禁

其中核心程序及最终裁判均来自阿尔巴尼亚最高法院官方判决。

从时间线上也能看到:

这不是中国第一次请求就被挡下。

真正的反转发生在最高法院。


五、中国和阿尔巴尼亚没有引渡条约,所以法院才拒绝交人?

不是。

这是本案最容易被媒体标题误导的地方之一。

中国和阿尔巴尼亚之间当时并不存在一份专门的双边引渡条约。

Liangbin Chen的辩方也据此主张:

没有条约,就不能引渡。

但最高法院明确没有接受这种绝对化观点

法院解释,阿尔巴尼亚宪法关于引渡的部分限制,尤其关系到本国公民;对于身处阿尔巴尼亚境内的外国人,缺少中阿双边引渡条约,或者中国不是《欧洲引渡公约》缔约国,并不意味着双方在任何情况下都完全不能进行引渡合作。

最高法院明确提到:

在适当情况下,国家之间仍可能依据一般国际法原则,特别是**互惠原则(reciprocity)**处理外国人的引渡。

因此,本案绝对不能总结成:

“因为中国和阿尔巴尼亚没有引渡条约,所以最高法院拒绝引渡。”

这不符合判决。

事实上,最高法院说的恰恰是:

没有条约,不代表程序根本不能启动。

真正的问题,是即使能够启动,这一次中国的请求是否跨过了所有法律和人权门槛。

答案最终是:

没有。


六、中国的诈骗指控能不能满足“双重犯罪”?

这一关,中国并没有失败。

最高法院判决明确记录,中国请求依据中国刑法第266条的“诈骗”犯罪;阿尔巴尼亚刑法第143条同样规定诈骗犯罪。

因此,从行为类型对应来看,阿尔巴尼亚法院认为能够找到相应的本国刑事犯罪。

换句话说:

双重犯罪并不是最高法院最后拒绝引渡的原因。

辩方确实质疑:

中国描述的一些事实更像网络赌博运营;

中国请求材料是否足够清楚地说明受害人、诈骗方式以及相关损失;

究竟应该对应阿尔巴尼亚普通诈骗还是计算机诈骗。

但最高法院最终没有因为“阿尔巴尼亚根本没有相对应犯罪”而拒绝请求。

这和某些后来真正卡在dual criminality上的中国经济犯罪案件完全不同。

所以本案不能硬套:

“外国法院认为中国的经济犯罪在当地不构成犯罪。”

不是。

这里的主角是另外两个问题。


七、中国提交的文件有没有严重到让整个引渡请求无效?

辩方还提出了一系列程序性攻击:

中国提交的文件是否齐全;

有没有原件;

翻译是否合法;

刑事程序文件是否符合阿尔巴尼亚刑诉法要求。

最高法院逐项检查后,对这些形式性理由基本没有接受

法院认为,从已有材料看,中国方面提交了相关刑事决定、案件事实说明、法律依据和身份资料;即使翻译环节存在技术问题,也可以依法通过翻译程序补正,并不当然导致全部引渡文件无效。

这个细节非常重要。

因为它告诉我们:

最高法院最后不是找了一个“文件没盖章”“翻译错了”之类的小程序问题把案件挡下来。

相反。

很多传统引渡门槛其实已经过了。

正因为如此,后面的人权判断才更加重要。


八、Liangbin Chen申请了政治庇护,为什么这也没有自动阻止引渡?

Liangbin Chen在阿尔巴尼亚还提出了政治庇护申请。

很多人看到这里会认为:

只要递交庇护申请,引渡程序就必须停止。

最高法院的答案不是这样。

法院解释:

按照阿尔巴尼亚相关法律,真正能够构成明确阻却引渡理由的,是主管机关已经批准相关庇护或国际保护请求。

而在本案审理阶段,Liangbin Chen的申请仍然没有最终决定。

所以:

仅仅“正在申请庇护”,本身不足以自动终结引渡程序。

这是一个非常实务化的区别。

申请pending,

和保护身份已经granted,

法律效果并不一样。

当然,这不意味着庇护材料毫无意义。

因为庇护申请背后涉及的迫害、人权和不遣返事实,仍然完全可能进入引渡案件的人权风险分析。

但不能把:

“我已经申请庇护”

直接等同于:

“法院法律上已经绝对不能引渡我”。


九、最高法院真正不满意的是:前两级法院对中国人权材料看得太浅

案件真正发生转折,是最高法院开始审查《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

第3条规定的是欧洲人权保护体系里最绝对的权利之一:

禁止酷刑以及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Liangbin Chen的辩方提交了大量有关中国拘留、监狱、人权和刑事司法状况的资料。

而前两级法院基本认为:

这些都是针对中国整体状况的一般资料。

不足以证明Liangbin Chen本人一定会遭受酷刑。

最高法院对此不认同。

判决第42段之后,最高法院明确批评下级法院没有真正面对这些材料;法院认为,在一个人已经提出严重的人权风险主张时,司法机关不能只用一句:

“这些都是一般国家情况。”

就结束审查。

法院需要使用客观、可靠、准确而且最新的资料,先判断请求国是否存在普遍性的不人道待遇风险。

换句话说:

外国法院面对一宗中国引渡请求,不能只审核:

姓名对不对;

罪名有没有;

文件齐不齐。

它还要问:

人送过去以后,会发生什么?


十、这一篇为什么必须讲Liu v. Poland?

因为这次不是为了“每篇文章都提Liu”。

而是:

阿尔巴尼亚最高法院自己在判决中明确引用并采用了Liu v. Poland。

这是本案判决逻辑的一部分。

欧洲人权法院于2022年10月6日Liu v. Poland 作出判决,并认定如果波兰把Hung Tao Liu引渡中国,将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

而Liangbin Chen案的阿尔巴尼亚最高法院判决日期是:

2023年4月25日。

所以时间上完全不同于那些发生在Liu之前的案件。

这一次,最高法院能够直接参考这份新判例。

而且它确实这么做了。


十一、最高法院真正采用了Liu案里哪一个关键标准?

最关键的是:

当请求国羁押系统本身的风险已经严重到一定程度时,一个普通刑事嫌疑人不一定还需要证明自己有什么额外“特殊风险”。

阿尔巴尼亚最高法院审查了联合国机构、政府资料及其他国际报告之后,在判决第96段直接引用 Liu v. Poland

最高法院认为,关于中国拘留设施和监狱中酷刑及其他虐待的持续、可信报告,其程度足以被视为与一种**“一般暴力状态”**相当。

而引渡Liangbin Chen意味着什么?

不是:

他回中国以后自由生活,某一天“也许”会被拘留。

中国要求引渡他的目的本来就是进行刑事追诉。

引渡几乎必然意味着他会进入中国的羁押体系。

因此,最高法院认为:

已经没有必要再要求他证明——

“为什么我比其他普通诈骗嫌疑人更容易被酷刑?”

只要确认他将进入这样一个羁押体系,法院认为真实风险已经足够成立。

这就是这份判决真正有分量的地方。


十二、所以阿尔巴尼亚最高法院认定“中国一定会酷刑Liangbin Chen”吗?

不能这样写。

这是一个未来风险判断

最高法院没有说:

“我们已经查明中国公安机关以后一定会对Liangbin Chen实施酷刑。”

因为这种未来事实显然还没有发生。

法院判断的是:

如果现在把这个人送回中国,基于现有客观资料以及他必然进入相关羁押体系这一事实,是否存在真实而严重的风险,使阿尔巴尼亚不能合法执行移交。

法院的答案是:

有。

因此,按照阿尔巴尼亚刑诉法第491条以及《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

不能引渡。

这和“法院认定中国一定会对某个人实施某种具体行为”是两回事。


十三、法院有没有因为Liangbin Chen的宗教问题拒绝引渡?

辩方确实还提出了与宗教有关的个人风险主张。

但是最高法院最后特别指出:

既然已经依据中国羁押体系中的一般风险和《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得出了不能引渡的结论,

就没有必要再继续判断他是否因为个人宗教因素面临额外风险。

这一点也说明:

不能把这宗案件写成:

“阿尔巴尼亚法院因为Liangbin Chen受到宗教迫害而拒绝引渡。”

法院没有这样认定。

真正已经足以决定案件结果的是:

第3条意义上的羁押、酷刑和虐待风险。


十四、还有一个很容易被忽略的第二理由:专业性原则

如果最高法院只讲中国羁押风险,这宗案件已经很重要。

但判决其实还有第二道保险。

这就是:

专业性原则(principle of specialty)。

什么叫专业性原则?

用最简单的话说:

请求国以犯罪A把一个人引渡回去以后,原则上不能突然又拿引渡前已经发生的犯罪B、C、D来重新追诉、处罚这个人,也不能随意再把他交给第三国。

外国愿意交人,是根据一个特定的案件作出的决定。

请求国不能:

“先以诈骗把人要回来,然后到手之后再换一套旧案处理。”

这就是引渡法中非常重要的一项保护。


十五、中国在这个问题上缺了什么?

阿尔巴尼亚最高法院明确指出:

中国方面没有提供一项必要保证,即确认Liangbin Chen被引渡以后:

不会因为引渡请求之前发生、而又不同于本次引渡罪名的其他犯罪受到追诉或处罚;

也不会因为这些其他旧案被进一步移交给第三国。

阿尔巴尼亚刑事诉讼法第490条要求这种保证。

而且本案没有一份中阿双边引渡条约,可以用条约本身直接填补这个问题。

所以,最高法院认为:

缺少专业性原则保证,本身又构成一个阻止引渡的条件。

这个理由很有意思。

因为它和酷刑风险完全属于两条不同的法律线。

一条问:

送回去安全吗?

另一条问:

送回去以后,中国能不能改变追诉范围?

两个问题,中国请求都没有跨过去。


十六、“没有引渡条约”真正影响案件的地方,其实在这里

现在就能看懂为什么一句:

“中阿没有引渡条约,所以不能交。”

过于简单。

最高法院已经明确说:

没有条约本身,不会当然让外国人的引渡程序失去法律基础;互惠原则仍可能支持合作。

但是,没有条约的另一面是:

原本很多引渡条约会明确规定的保障,现在就不能想当然。

例如:

专业性原则;

再引渡第三国;

请求国可以追诉什么;

移交以后能不能扩大罪名。

如果没有条约自动约束双方,就要更认真地回到阿尔巴尼亚国内刑诉法,看请求国有没有明确提供相应保证。

本案的问题恰恰是:

没有。

所以:

条约不存在,不一定让程序无法开始。

但却可能让某些本来写在条约里的保护条件,变成必须单独解决的关键障碍。


十七、死刑是不是本案拒绝引渡的原因?

不是。

辩方在诉讼过程中确实对中国刑罚制度提出过广泛担忧,并且Red Notice材料显示相关诈骗指控的刑罚上限可能非常严重。

但是最高法院在审查中国提交的法律材料时明确记录:

中国刑法第266条所涉本案诈骗罪,并不规定死刑。

因此,本案不能写成:

“因为中国可能判Liangbin Chen死刑,所以阿尔巴尼亚拒绝引渡。”

这不是法院的结论。

无期徒刑及刑罚比例问题曾被辩方提出,但最高法院最终的决定性理由不是死刑。

核心仍然是:

《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风险 + 缺少专业性原则保证。


十八、健康问题为什么改变了羁押方式,却没有单独决定引渡结果?

Liangbin Chen在阿尔巴尼亚羁押期间还提出了健康问题。

辩方材料显示,他被诊断存在脑部囊性病变,并主张监狱环境和医疗条件可能对健康造成风险。

这也是为什么案件进行期间,其羁押措施后来从监禁调整为居家监禁。当地媒体当时也对此进行了报道。

但是到了最高法院最终裁判:

健康问题并不是唯一或者最核心的反引渡理由。

法院最终采用的是更广泛的第3条判断:

即使不把他的脑部健康问题单独拿出来,

仅仅基于引渡后进入中国羁押体系所产生的真实风险,已经足以阻止移交。

这也是为什么不能把案件标题写成:

“男子因为患病逃过中国引渡”。

不准确。


十九、2023年4月25日,最高法院最终做了什么?

最终裁判非常明确。

阿尔巴尼亚最高法院刑事庭:

改变了地拉那上诉法院2022年12月20日的决定;

同时改变地拉那地区法院2022年10月13日的决定;

驳回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Liangbin Chen的请求;

并且:

撤销为本次引渡程序对Liangbin Chen采取的居家监禁措施。

所以准确结果是:

最高法院拒绝中国引渡。

但依然要强调:

这不是无罪判决。

阿尔巴尼亚最高法院没有说:

中国诈骗案件不存在。

没有说:

Liangbin Chen从未参与相关活动。

更没有撤销中国国内的刑事决定。

它只解决:

阿尔巴尼亚能不能依法把这个人交给中国。

答案是:

不能。


二十、最高法院拒绝引渡后,Red Notice是不是自动消失了?

不能这样推断。

目前公开资料能够明确确认的是:

2022年Liangbin Chen存在INTERPOL Red Notice,并因此在阿尔巴尼亚机场进入拘捕程序。

但在本次资料核验中,没有找到可靠的一手公开记录证明最高法院判决以后,这份Red Notice已经由INTERPOL或CCF删除。

所以不能为了一个圆满故事写成:

“阿尔巴尼亚拒绝引渡后,红通也被删除。”

没有证据。

国家法院的反引渡程序与INTERPOL的数据合规程序本来就是两条路线。

一份最高法院判决当然可能成为未来向INTERPOL提出数据访问、纠正或者删除请求时非常重要的材料。

特别是当判决已经详细涉及:

人权风险;

引渡合法性;

请求国的保证缺失。

但它仍然只是:

重要证据。

不是:

自动删除命令。


二十一、这宗案件对面对中国红色通知的人有什么实际意义?

第一,机场和转机风险不能只看公开Red Notice网页

Liangbin Chen在进入阿尔巴尼亚时,是当地边境系统和INTERPOL国家中心局核查后发现问题。

INTERPOL公开网站只展示部分公开Red Notice。

所以:

官网搜索不到自己,不等于系统内部一定没有国际警务数据。

真正涉及高风险跨境刑事案件时,需要把旅行国家、国际警务数据和当地临时拘捕规则一起评估。

第二,一审输了不等于整个引渡案件结束

这宗案件非常典型:

一审同意。

二审仍然同意。

最后最高法院翻盘。

引渡案件里的上诉,不只是“再说一遍同样的话”。

关键在于能不能指出:

下级法院使用了错误法律标准;

忽视关键证据;

或者没有按照人权判例完成应有审查。

第三,没有引渡条约,也不要想当然认为自己安全

阿尔巴尼亚最高法院已经把这个问题说得很清楚。

对外国人而言:

没有双边条约,不必然等于没有引渡。

互惠原则和本国法律仍可能让程序启动。

因此,旅行风险评估如果只查:

“这个国家和中国有没有引渡条约?”

远远不够。

第四,外交保证不能只盯着“不会酷刑”

专业性原则也是保证。

请求国需要明确回答:

交回去以后究竟追什么罪?

能不能追加以前的其他案件?

能不能转交第三国?

如果相关法律或条约要求作出保证,而请求国没有给,这可能成为独立的反引渡理由。

第五,国家情况证据必须真正进入法院的法律分析

本案最高法院最不满意前两级法院的一点,就是它们对有关中国羁押和人权问题的资料处理过于表面。

所以真正有效的国家情况材料不能只是:

把几十份报告扔给法官。

而要告诉法院:

这些资料为什么可靠;

为什么是最新的;

哪些内容与当事人被引渡后的具体路径有关;

它们如何触发本国引渡法和国际人权法中的禁止条款。

这才是反引渡材料和普通“新闻剪报”的区别。


二十二、这宗案件最值得记住的四句话

第一:

Red Notice可以把人带进机场拘捕程序,但不能决定法院最终是否交人。

第二:

没有双边引渡条约,不代表引渡程序一定无法启动。

第三:

普通经济犯罪嫌疑人,同样享有《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的绝对保护。

第四:

反引渡不仅要看酷刑风险,还要逐条检查请求国是否满足专业性原则等基本保障。

Liangbin Chen案之所以值得研究,不只是因为结果是“中国引渡失败”。

真正值得看的是:

中国已经拿到了Red Notice。

人也已经在机场被捕。

双重犯罪没有成为障碍。

文件问题没有把请求击倒。

庇护申请也没有自动阻止程序。

一审、二审甚至全部支持交人。

直到最高法院重新审查了最核心的人权风险和专业性保证,整个案件才彻底改变方向。

这比简单一句:

“阿尔巴尼亚不向中国引渡。”

准确得多。


跨境红色通知与引渡法律服务

涉及中国国内刑事案件、INTERPOL国际警务数据以及海外引渡风险时,往往需要同时处理多个不同但相互影响的法律程序。

英国法律管家 / Jurify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初步风险分析,并在需要时协调相关司法管辖区律师,就以下事项提供或协调法律支持:

  • INTERPOL数据核查;

  • Red Notice及Diffusion;

  • CCF数据访问、纠正及删除申请;

  • 海外机场或边境临时拘捕;

  • 引渡羁押及保释;

  • 正式引渡程序;

  • 双重犯罪;

  • 请求材料和证据;

  • 追诉时效;

  • 政治犯罪及政治目的;

  • 死刑或无期徒刑风险;

  • 酷刑及不人道待遇;

  • 公平审判;

  • 外交保证;

  • 专业性原则;

  • 庇护及不遣返问题;

  • 多国旅行和转机风险评估。

对于已经取得外国法院拒绝引渡裁定的当事人,也仍需要根据个案情况继续确认INTERPOL数据状态、中国国内刑事程序是否继续,以及前往其他司法辖区可能出现的新的拘捕或引渡风险。

任何INTERPOL、CCF或者反引渡程序的结果,都取决于案件事实、证据、目的地国家法律和当时有效的国际人权标准。

其他案件的成功裁定不能被视为对个案结果的保证。


法律及资料声明

本文核心资料以阿尔巴尼亚最高法院刑事庭2023年4月25日判决为主要依据。官方判决案号为Basic Register No. 70003-00189-00-2023,判决编号为No. 00-2023-980 (139)。官方判决明确公开被请求引渡人为Liangbin Chen,因此本文没有继续沿用部分案件表中“匿名中国籍人士”的表述。

目前未找到足够可靠的一手公开资料确认Liangbin Chen的中文汉字姓名,因此本文保留阿尔巴尼亚最高法院公开使用的拉丁字母姓名,不自行进行中文姓名拼接。

官方判决明确确认本案存在INTERPOL Red Notice。判决记录,INTERPOL北京方面于2022年7月4日发出相关国际追查信息,并于2022年7月11日更新Red Notice;Liangbin Chen同日抵达阿尔巴尼亚Rinas机场后被边境警方控制。因此,本案可以准确称为存在红色通知的中国引渡案件

关于涉嫌诈骗、案件事实以及Liangbin Chen在相关业务中所扮演的角色,属于中国方面的刑事指控。阿尔巴尼亚最高法院没有就基础诈骗罪作出有罪或无罪判决。

部分阿尔巴尼亚媒体报道案件涉及约1.4亿至1.45亿欧元,但该金额不是最高法院最终拒绝引渡时独立查明的核心事实,因此本文没有把这一金额作为法院认定进行标题化处理。

关于国籍,官方司法材料在部分位置以中国籍或中国背景描述Liangbin Chen,而辩方则主张其已经取得柬埔寨国籍,并因中国国籍法相关规定而不再具有中国国籍。公开判决中的表述并非完全一致,因此本文不自行对其最终国籍法律状态作出超出判决材料的确定性认定。

关于中阿之间没有专门双边引渡条约,最高法院并没有据此认定引渡程序当然违法。法院明确认为,对外国人而言,双方仍可能依据一般国际法和互惠原则开展引渡合作。因此,不能把最终裁判错误总结为“因为没有引渡条约所以拒绝”。

最高法院最终认定,中国羁押体系中的酷刑及其他虐待风险已经达到《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必须介入的程度,并在判决第96段明确参考欧洲人权法院2022年10月6日的 Liu v. Poland 判决。由于本案最高法院裁判发生于2023年4月25日,因此该判例在时间上可以并且事实上确实被最高法院采用。

最高法院还明确指出,中国方面没有提供阿尔巴尼亚刑事诉讼法第490条要求的专业性原则保证,即确保当事人不会因本次引渡范围以外、发生于移交请求之前的其他犯罪被追诉、处罚或者再移交第三国。法院认为,在没有双边引渡条约直接规范该问题的情况下,这项保证缺失构成另一项阻止引渡的条件。

关于死刑,最高法院对中国请求材料的审查明确记载,本案所涉中国刑法第266条诈骗罪不规定死刑。因此本文没有把“死刑风险”作为法院拒绝本案引渡的理由。

目前没有找到可靠公开一手资料确认最高法院裁定以后,本案Red Notice是否已经被INTERPOL或CCF删除,也没有足够可靠资料确认其后续庇护程序和旅行状态。因此本文不作推测。

最后需要强调:

拒绝引渡不等于无罪。

拒绝引渡不等于中国国内刑事案件或国内逮捕决定被撤销。

外国最高法院拒绝引渡,也不意味着INTERPOL Red Notice自动删除。

本文仅用于介绍一般跨境刑事、INTERPOL及引渡法律问题,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个人或案件的法律意见。

常见问题 FAQ

Q Liangbin Chen案真的存在INTERPOL Red Notice吗?
存在。阿尔巴尼亚最高法院判决明确记载,INTERPOL北京方面于2022年7月4日发出国际追查信息,并于2022年7月11日更新Red Notice。
Q 他为什么在阿尔巴尼亚机场被捕?
2022年7月11日,他乘坐伦敦—地拉那航班抵达Rinas机场。阿尔巴尼亚边境警方在系统核查并联系INTERPOL地拉那国家中心局后,确认中国方面的国际追查信息,随后为引渡目的将其拘捕。
Q Red Notice是不是一张“国际逮捕令”?
不是。INTERPOL明确说明,Red Notice是要求各国协助定位并考虑临时拘捕某人的国际警务合作请求,而不是全球统一执行的国际逮捕令。是否采取逮捕措施,由每个成员国依据本国法律决定。
Q 中国和阿尔巴尼亚当时有双边引渡条约吗?
没有专门的双边引渡条约。但阿尔巴尼亚最高法院明确认为,对外国人而言,缺少双边条约并不当然排除引渡合作,仍可能依据互惠原则及国内法律启动程序。
Q 那为什么最后还是不能引渡?
最高法院最终确认了两个关键障碍:一是引渡后进入中国羁押体系所产生的《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真实风险;二是中国方面没有提供符合阿尔巴尼亚刑诉法要求的专业性原则保证。
Q 阿尔巴尼亚法院认为中国的诈骗罪不符合双重犯罪吗?
不是。最高法院材料明确将中国刑法第266条诈骗罪与阿尔巴尼亚刑法第143条诈骗犯罪对应,因此双重犯罪并不是最终阻止引渡的核心问题。
Q 为什么一审和二审都批准,最高法院却翻盘?
最高法院认为下级法院对Liangbin Chen提交的中国羁押、酷刑和不人道待遇资料审查过于表面,没有按照《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所要求的方式使用客观、可靠、准确和最新的国家情况资料进行充分分析。
Q 阿尔巴尼亚最高法院是否明确参考了Liu v. Poland?
是。这不是后人强行把两个案件联系起来。最高法院在判决第96段明确引用欧洲人权法院2022年10月6日的 Liu v. Poland,并采用其关于中国羁押体系一般性风险的核心分析。
Q 法院是不是认定Liangbin Chen回中国后“一定会遭受酷刑”?
不是这种表述。法院作的是未来风险判断:根据可靠国家情况资料以及引渡后必然进入中国羁押体系这一事实,存在真实的酷刑或不人道待遇风险,已经达到阻止引渡的法律门槛。
Q Liangbin Chen申请政治庇护后,引渡程序为什么没有自动停止?
因为最高法院认为,在当时程序阶段只是庇护申请已经提出,但尚未获得最终批准。按照相关阿尔巴尼亚法律,已经获得庇护与仅有待审申请的法律效果不同。
Q 什么是引渡中的“专业性原则”?
简单说,请求国以某一特定犯罪把人引渡回去后,原则上不能随意因为此前发生的其他犯罪另行追诉、处罚,也不能任意再把人交给第三国。外国决定交人时批准的是一个特定范围的引渡。
Q 中国方面为什么在专业性原则上没有过关?
最高法院认为,中国方面没有提供明确保证,确认Liangbin Chen不会因为本次引渡请求范围之外、在移交请求之前发生的其他犯罪被追诉、处罚或再移交第三国。阿尔巴尼亚刑诉法第490条要求这一保障。
Q 本案涉及死刑风险吗?
中国请求材料显示,本案所涉诈骗罪并不规定死刑,因此死刑不是最高法院最终拒绝引渡的核心理由。辩方曾讨论更广泛的中国刑罚及无期徒刑问题,但不能据此写成法院认定其面临死刑。
Q 最高法院拒绝引渡,是不是等于Liangbin Chen无罪?
不是。最高法院审查的是阿尔巴尼亚是否可以合法执行中国提出的引渡请求,而不是审理中国基础诈骗案件是否成立。
Q 阿尔巴尼亚拒绝引渡以后,Red Notice会自动删除吗?
不会自动删除。目前也没有可靠公开一手资料证明本案的Red Notice后来已经通过INTERPOL或CCF程序删除。国家引渡判决可以成为INTERPOL数据审查中的重要材料,但两者是不同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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