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8日,伊斯坦布尔。
一宗已经拖了数年的中国引渡案件,在第29重刑法院迎来结果。
中国要求土耳其把一名维吾尔宗教人士交回中国。
中方给出的理由不是诈骗、洗钱,也不是贪污。
而是一个在国际引渡程序中分量极重的词:
恐怖主义。
被请求引渡的人叫 Abduqadir Yapchan,中国外交部中文资料称其为“亚甫泉”,Safeguard Defenders的数据库则登记为“阿不都卡德尔·亚甫泉”。
中国方面认为,他是“东突厥斯坦伊斯兰运动”(ETIM)发起人之一,曾策划暴力恐怖活动。
但经过多年程序,土耳其法院最后并没有把人交出去。
相反,法院:
拒绝中国引渡请求;
解除司法管控;
解除出境限制;
结束该宗引渡程序。
更少见的是:
中国外交部随后公开点名批评了这项判决。
2021年4月13日,中国外交部发言人赵立坚表示,中方对土耳其法院的决定“强烈不满和坚决反对”,并敦促土方改变判决,否则可能对中土关系造成严重负面影响。
这使亚甫泉案成为研究土耳其对中国跨境追逃请求态度时非常特殊的一宗案件。
因为法院面对的核心问题并不是:
中国有没有把某个组织叫作恐怖组织?
而是:
中国有没有提交足够证据,证明这个具体的人实施了能够支持正式引渡的具体犯罪行为?
二、亚甫泉是谁?
公开资料显示,亚甫泉出生于中国新疆喀什,是一名维吾尔族宗教人士。
Radio Free Asia报道,他1998年离开中国,后来长期生活在土耳其;到2021年案件结束时,已经在伊斯坦布尔生活约18年。
中国早在2003年公布第一批“东突”涉恐个人和组织名单时,就已经将亚甫泉列入有关名单。
中国方面长期认为,他与“东突厥斯坦伊斯兰运动”存在联系。
需要说明的是,联合国安理会目前的ISIL(Da'esh)和基地组织制裁名单中,Eastern Turkistan Islamic Movement,即东突厥斯坦伊斯兰运动本身确实仍作为QDe.088列名实体存在,其列名可追溯至2002年。
但是:
一个组织被国际制裁名单列名,不等于任何被请求国指称与该组织有关的人,都自动满足引渡条件。
法院仍必须对具体个人、具体行为和具体证据进行独立判断。
这正是亚甫泉案最后产生分歧的地方。
三、中国对亚甫泉到底提出了什么指控?
中国外交部2021年公开表态称:
亚甫泉是“东伊运”发起人之一,并曾多次策划在中国境内实施暴恐活动,中方认为相关证据“确凿”。
根据其律师和RFA披露,中国提出的案件材料还涉及:
向来自新疆及中亚、南亚地区的人员提供或组织恐怖主义训练;
制造爆炸物;
通过视频等方式传播有关组织宣传;
与ETIM有关的组织活动。
但必须非常清楚地区分两件事:
中国方面的立场
中方认为:
有关恐怖主义事实和证据已经充分成立。
土耳其法院最后的处理
按照亚甫泉律师对判决结果的披露:
法院认为,中国没有提供足够可信的证据支撑有关恐怖主义指控。
由于完整判决没有公开,我们目前无法看到:
法院具体排除了哪一份证据;
哪些材料被认为只有指控、没有证明;
法院采取了什么具体证据标准;
是否还存在其他独立拒绝引渡理由。
因此,这篇文章不会把“证据不足”进一步扩张成“法院认定所有恐怖主义指控均属捏造”。
法院能够确认的是:
这些材料没有达到该宗引渡程序所需要的程度。
四、亚甫泉有没有国际刑警红色通知?
这是本案必须特别谨慎处理的一点。
与伊德里斯·哈桑摩洛哥案、刘宏涛波兰案等不同,目前能够取得的权威公开资料没有清楚确认亚甫泉曾受到一份具体国际刑警红色通知影响。
用户CN-010案件清单也将“红色通报状态”标注为:
未公开确认。
Safeguard Defenders把这宗案件纳入“中国引渡案件数据库”,但其公开摘要重点描述的是中国正式引渡请求,而不是红色通知。
因此,更准确的写法是:
亚甫泉属于中国长期开展境外追逃和引渡请求的案例,但现有公开资料不足以确认本案是否存在一份具体INTERPOL Red Notice,以及该通知是否直接触发土耳其的拘留措施。
这一点不能为了“红通业务”而人为补齐。
事实上,它反而能说明:
中国的跨境刑事追逃并不只有红色通知这一条路线。
请求国还可以通过:
外交渠道;
双边司法协助;
国内引渡法;
国家间警务信息;
正式引渡请求;
推动案件。
五、中国什么时候正式要求土耳其交人?
公开资料显示,中国最迟在 2016年 已经正式向土耳其提出针对亚甫泉的引渡请求。
Safeguard Defenders的研究报告记载:
中国2016年提出引渡请求后,亚甫泉长期处于软禁或其他司法限制状态。
RFA援引其律师称,中国在:
2016年
以及:
2019年
提交的材料大约只有5页。
到2020年6月,中国进一步提交了一份约 68页 的新指控材料。
这说明中方并不是只提出一次简单请求以后便停止补证。
相反,案件持续多年期间,中国不断尝试通过追加资料解决土耳其法院对证据的疑问。
六、土耳其法院为什么不断要求中国补证?
按照亚甫泉律师Ibrahim Ergin向RFA的说法,土耳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一直认为:
中方原有指控无法得到充分证明。
因此法院要求中国:
提交更多证据。
中国之后确实把材料从数页增加至数十页。
但律师称,即使到了最终阶段,中国仍未提供法院认为足够的证据。
这实际上触及了引渡法中非常核心的一条底线:
请求国的定罪判断不能取代执行国自己的司法审查。
尤其当案件涉及:
恐怖主义;
国家安全;
政治组织;
分离主义;
这类高度敏感指控时,被请求国法院更不能只依赖标签。
它需要知道:
这个人具体做了什么?
什么时候做的?
在哪里做的?
与哪个组织有什么实际联系?
请求国的材料是情报判断,还是可以用于司法程序的证据?
行为在被请求国法律下是否同样构成犯罪?
七、是不是只要被指控“恐怖主义”,政治犯罪例外就完全不能用了?
不是这么简单。
国际引渡法确实普遍存在一项趋势:
严重恐怖主义犯罪通常不能简单包装成“政治犯罪”而获得豁免。
很多国际反恐条约都会明确排除某些严重暴力行为的政治犯罪抗辩。
但是:
排除政治犯罪例外,不等于排除证据审查和人权审查。
即使请求国使用的是“恐怖主义”罪名,被请求国仍然需要判断:
具体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是否有足够证据;
请求是否因种族、宗教、民族或政治立场而提出;
被引渡后是否面临酷刑;
是否已经取得国际保护;
是否存在不遣返义务。
亚甫泉本人一直否认有关恐怖主义指控,并主张中国试图用涉恐罪名打击其维吾尔活动。
由于判决原文未公开,我们不能确认土耳其法院是否正式接受了这一“政治动机”抗辩。
能够确认的核心理由仍然是:
中方证据不足。
八、亚甫泉为什么长期被拘留、软禁?
亚甫泉并不是2016年进入程序后,一直自由等待判决。
RFA资料显示:
2016年8月31日,他被土耳其警方逮捕。
此后数年,他先后处于:
拘押;
软禁;
司法管控;
出境限制;
之下。
Safeguard Defenders总结认为,中国2016年的引渡请求使其长期处于软禁状态。
也就是说:
虽然最终没有被引渡,但引渡请求本身已经让当事人失去了数年的人身自由或行动自由。
这与前面几宗案件存在高度相似性。
红色通知或正式引渡请求造成的现实后果并不只在“最终有没有被送走”。
还可能包括:
长期羁押;
软禁;
定期报到;
护照限制;
出境禁令;
居留身份不确定;
多年诉讼。
九、案件一共拖了多久?
按照公开时间线:
2016年: 中国提出引渡请求,亚甫泉被拘押。
2016—2020年: 案件反复审理,中方多次补交资料。
2020年6月: 中国进一步提交约68页指控材料。
2021年4月8日: 伊斯坦布尔第29重刑法院拒绝中国引渡请求。
从2016年进入程序,到2021年法院最终结束案件:
时间接近5年。
RFA把这一结果形容为结束了亚甫泉多年拘押及法律悬而未决状态。
十、亚甫泉已经获得难民保护,这一点有多重要?
根据RFA及Safeguard Defenders的资料,亚甫泉此前已经获得联合国难民署UNHCR给予的难民或政治庇护保护。
这是本案非常重要的一层背景。
但这里也必须作一个技术性说明:
公开资料没有披露该保护身份的完整决定,也没有明确解释它在当时土耳其国内移民法下对应的具体法律类别。
土耳其对1951年《难民公约》长期保留地域限制,因此来自欧洲以外地区的保护制度与一般欧洲国家并不完全相同。
所以,本文不简单写成:
“土耳其法院因为他是难民,所以绝对不能引渡。”
现有公开资料并不足以证明这是法院最终裁决的正式法律逻辑。
十一、难民身份为什么仍然可能影响中国引渡请求?
无论具体国内身份名称如何,一个已经被国际保护机制认为存在迫害风险的人,其返回原籍国问题都会更加敏感。
尤其是《禁止酷刑公约》第3条明确规定:
任何缔约国不得把一个人:
驱逐;
遣返;
引渡
至有充分理由相信其可能遭受酷刑的国家。土耳其外交部官网公布的公约全文也明确载有这一义务。
这是一项“不遣返原则”。
而且它并不因为当事人被指控严重犯罪而自动消失。
换句话说:
即使土耳其法院认为中国提供了足够的恐怖主义证据,仍然可能需要进一步审查:
亚甫泉本人被送回中国后是否面临真实酷刑或迫害风险。
只不过,因为我们目前没有完整判决,不能确定法院是否走到了这一审查步骤,或者仅凭证据问题就已经结束案件。
十二、中土之间到底有没有引渡条约?
这是CN-010最容易被写错的地方之一。
正确时间线是:
2017年5月13日
中国和土耳其在北京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土耳其共和国引渡条约》。
中国全国人大公开资料对此有明确记录。
2020年12月26日
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该条约。
但是:
中国批准,不代表条约已经在两国之间自动生效。
当时土耳其议会尚未完成批准程序。
土耳其学术及议会资料均显示,该条约虽已提交土耳其议会,但在亚甫泉案件结束时尚未完成土方批准。
因此,不能写成:
“亚甫泉依据已经生效的中土引渡条约被审理。”
事实上:
中国正式请求亚甫泉引渡的时间是2016年,比2017年条约签署还早。
十三、没有生效的双边引渡条约,为什么仍然能审引渡?
因为:
没有双边条约,并不必然等于不能提出引渡请求。
土耳其国内存在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制度。
土耳其司法部公开资料说明,在没有双边或多边条约的情况下,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仍可以依据:
土耳其国内法;
国际习惯法;
互惠原则;
进行。
此外,中国和土耳其早已有其他司法协助安排。
类似中国针对维吾尔人士Enver Turdi的另一份公开文件显示,中国2016年曾援引1995年生效的中土民商事及刑事司法协助框架,向土耳其提出查找、冻结资产、逮捕和移交请求。
因此,更准确地说:
亚甫泉案体现的是中土引渡条约正式生效以前,中国依然可以通过土耳其国内法、互惠和既有司法合作机制提出个案引渡请求。
十四、这为什么比“有没有引渡条约”更值得红通当事人关注?
很多人评估旅行风险时只问一句:
“这个国家跟中国有没有引渡条约?”
亚甫泉案说明,这个问题远远不够。
应当进一步问:
该国国内法是否允许无条约引渡?
是否可以基于互惠处理个案请求?
两国是否存在其他刑事司法协助协议?
红色通知能否触发临时逮捕?
警方之间是否存在直接合作?
请求国能否在当事人被捕后再补交正式材料?
所以:
“没有引渡条约”绝不能简单等于“安全”。
十五、中国为什么对判决反应如此强烈?
2021年4月13日,中国外交部例行记者会上,有记者直接询问亚甫泉案。
中国外交部发言人赵立坚公开表示:
“东伊运”是联合国安理会列名的恐怖组织;
土耳其方面也认定该组织具有恐怖主义性质;
亚甫泉是该组织发起人之一;
曾多次策划暴恐活动;
有关证据“确凿”。
随后中方表示:
对土耳其法院判决“强烈不满和坚决反对”。
并敦促土方:
改变“错误判决”。
中方甚至进一步表示,应避免此案:
对中土关系造成严重负面影响。
这种公开点名批评外国法院引渡决定的情况并不常见。
它反映出:
中国并没有把亚甫泉案视为一个普通证据不足案件,而是把它放到了反恐合作和中土关系的层面。
十六、土耳其法院为什么没有接受中国“ETIM是恐怖组织”的逻辑?
关键在于:
组织性质与个人刑事责任是两件事。
即使一个组织受到联合国制裁,也仍然需要证明:
当事人确实属于该组织;
在什么时期属于;
担任何种角色;
实施过哪些具体行为;
有什么证据连接个人和有关暴力活动。
国际刑事合作不能简单套用:
A组织是恐怖组织;
中国说B属于A;
所以B一定可以被引渡。
亚甫泉律师透露的法院逻辑,恰恰集中在中间最重要的一环:
中国没有充分证明“亚甫泉本人”实施了足以支持引渡的有关犯罪。
十七、中国已经补到68页,为什么“页数”还是解决不了问题?
这是这宗案件非常有意思的一点。
最初材料约5页。
后来增加至68页。
表面上看,证据量增加了十几倍。
但刑事司法中的“充分证据”从来不是按页数计算。
真正重要的是:
68页里面装的是什么?
可能是一份材料很厚,但大量内容属于:
法律条文;
请求国机关自己的结论;
背景资料;
政治组织介绍;
未经独立验证的情报;
对其他人员行为的描述。
而真正能够证明某个具体被请求人实施具体犯罪的内容,仍然可能不足。
完整判决没有公开,因此我们不能知道亚甫泉案的68页文件究竟缺少了哪一环。
但最后结果说明:
补材料不等于补证据。
十八、亚甫泉案是不是“土耳其全面拒绝中国追逃”的证明?
不是。
这也是文章必须避免的另一种过度解读。
土耳其在案件中实际上做了很多配合:
受理中国请求;
对亚甫泉采取拘押;
对其长期进行司法控制;
多次审理中国提交的材料;
允许中国反复补证;
整个程序持续数年。
如果土耳其从一开始采取:
“所有中国请求一概不处理”
的政策,就不会出现这五年的引渡程序。
因此,亚甫泉案反映出的土耳其态度更准确地说是:
愿意受理和审查中国提出的反恐及引渡请求,但仍要求中国在个案层面满足土耳其法院要求的证明门槛。
十九、土耳其为什么又是一个特别复杂的国家?
因为土耳其与维吾尔群体之间存在非常特殊的关系。
维吾尔族与土耳其人在:
语言;
民族历史;
宗教;
文化;
方面存在明显联系。
土耳其长期也是境外维吾尔社区规模最大的国家之一。
但与此同时,中土关系近年来又不断扩大:
贸易;
投资;
基础设施;
安全合作;
反恐合作。
2017年签署引渡条约后,土耳其维吾尔群体曾经公开担忧,这套机制可能被中国用于提出更多涉恐引渡请求。
因此,土耳其对中国维吾尔案件长期存在两股力量:
与维吾尔群体的历史文化联系;
以及:
与中国进行国家间司法和安全合作的现实需求。
亚甫泉案正好发生在这两者交汇的位置。
二十、亚甫泉案与伊德里斯·哈桑摩洛哥案为什么结果完全不同?
两个人都是维吾尔人士。
中国都使用了恐怖主义相关指控。
但最后的司法路径几乎相反。
比较项目 | 亚甫泉土耳其案 | 伊德里斯·哈桑摩洛哥案 |
|---|---|---|
请求性质 | 中国正式引渡请求 | 红色通知+正式引渡 |
国际刑警红通 | 公开未确认 | 曾存在,后被INTERPOL撤销 |
指控 | 涉嫌ETIM及恐怖主义活动 | 涉嫌参与恐怖组织 |
法院态度 | 拒绝引渡 | 摩洛哥法院支持引渡 |
主要公开理由 | 中国未提供足够可信证据 | 条约及双重犯罪条件被认为满足 |
国际保护 | 据报道已获UNHCR保护 | 后取得国际保护 |
最终结果 | 获自由、解除出境限制 | 联合国叫停引渡,羁押43个月后获释 |
两案说明:
“中国指控维吾尔人士涉嫌恐怖主义”并不会在每个国家产生同样的法律结果。
不同法院会分别审查:
证据;
条约;
政治性质;
难民身份;
酷刑风险;
国际机构意见。
二十一、为什么亚甫泉案和欧洲几宗中国引渡案也不一样?
瑞典乔建军案、法国Yan Yan案、波兰李志惠案等,大量讨论的是:
中国羁押条件;
酷刑;
死刑;
公平审判;
外交保证。
亚甫泉案公开可确认的决定性问题则更加靠前:
基础证据本身没有过关。
这意味着法院甚至不一定需要走到:
“即使你证明他犯罪,我还要不要因为人权拒绝引渡?”
这一层。
案件可能已经在第一阶段结束:
“你先证明他具体涉嫌什么犯罪。”
这也是反引渡策略中非常重要的一点。
二十二、反引渡是否应该一开始就只打“酷刑牌”?
不应该。
亚甫泉案恰恰说明,反引渡可以存在多个彼此独立的防线。
第一层:身份是否准确?
第二层:请求文件是否有效?
第三层:证据是否达到门槛?
第四层:双重犯罪是否成立?
第五层:是否属于政治、宗教或民族迫害?
第六层:是否有难民或国际保护身份?
第七层:是否存在酷刑和不人道待遇风险?
第八层:是否存在公平审判风险?
第九层:请求国外交保证是否可靠?
如果在第三层已经可以解决案件,就没有必要把所有希望都放在第七层。
二十三、这一案件对CCF红色通知业务有什么启示?
虽然我们目前没有证据确认亚甫泉本人存在红色通知,但其案件逻辑对CCF申请同样具有参考价值。
如果请求国的刑事资料长期存在:
指控非常严重;
但具体事实非常模糊;
多次要求补证仍无法补足;
执行国法院已经因此拒绝引渡;
那么国内法院判决可能成为CCF审查中的重要材料。
CCF在处理国际刑警数据时通常会关注:
是否存在足够司法事实;
数据是否准确;
请求国是否仍真正准备寻求引渡;
请求是否主要具有政治、宗教、军事或种族性质;
数据处理是否符合基本人权原则。
因此:
“执行国法院已经认定请求国证据不足”往往是红通删除程序中非常值得重视的证据。
当然,这不意味着法院拒绝引渡后红色通知会自动删除。
两者仍然属于不同程序。
二十四、2021年判决后,亚甫泉发生了什么?
按照其律师在法院决定后向媒体的说明:
所有与该引渡案件相关的司法限制被解除。
包括:
司法管控;
出境限制。
律师表示:
亚甫泉已经自由,可以正常出境。
Safeguard Defenders也把2021年的最终结果登记为:
土耳其法院拒绝中国引渡请求。
现有公开权威资料没有显示土耳其后来又在同一基础上重新批准把亚甫泉引渡至中国。
二十五、CN-010对中国红色通知和引渡当事人的现实意义
亚甫泉案至少留下五个非常实用的启示。
1. “恐怖主义”不是自动引渡按钮
越严重的罪名,越不能跳过证据审查。
2. 没有双边引渡条约,也可能被追
请求国可以使用国内法、互惠及其他司法协助机制。
所以旅行风险不能只查“有没有条约”。
3. 难民或国际保护身份非常重要,但要确认具体法律效果
应取得:
UNHCR决定;
国内保护决定;
有效证件;
不遣返法律意见;
而不是只说“我是难民”。
4. 请求国多次补证,本身就是重要案件信息
如果一宗案件不断:
补文件——法院仍不满意——继续补文件,
就应完整保存每次请求和法院要求的时间线。
这些材料未来可能证明:
请求长期缺少关键证据。
5. 反引渡和解除司法限制必须同时做
最终目标不只是:
“不要送回中国。”
还包括:
解除羁押;
解除软禁;
解除出境禁令;
恢复护照及旅行;
处理国际警务数据库记录。
亚甫泉最后的结果之所以完整,就是法院不仅拒绝引渡,还同时解除司法控制和出境限制。
结语:这宗案件真正问的是——“证据确凿”,到底由谁说了算?
亚甫泉案最有意思的地方,是中国和土耳其法院对同一批指控出现了几乎完全相反的表达。
中国外交部说:
证据确凿。
而按照亚甫泉律师对土耳其判决的公开说明,法院认为:
中国没有提供足够可信证据。
这就是国际引渡制度存在的意义。
请求国当然可以:
定罪名;
签逮捕令;
认定某组织具有恐怖主义性质;
要求外国合作;
不断补交材料。
但真正到了“把一个人交出去”的阶段:
被请求国法院仍然必须作出自己的判断。
亚甫泉案并不意味着土耳其法院已经证明中国的一切指控都是虚假的。
也不意味着严重恐怖主义嫌疑人可以因为政治背景而逃避刑事追究。
它确立的现实边界更简单:
罪名越严重,越需要证据。
外交关系再重要,也不能替代司法证明。
国家说“他是恐怖分子”,不等于外国法院就可以跳过自己的法律程序。
对于受到中国红色通知或境外引渡请求影响的人而言,这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策略提醒:
不要一开始就假定案件只剩下“酷刑风险”这一条防线。
有时候,真正决定结果的问题可能更基础:
请求国究竟证明了什么?
跨境红色通知与引渡法律服务
如果本人、家人或关联企业正在受到以下情况影响:
中国国际刑警红色通知;
Diffusion扩散通报;
涉恐或国家安全类跨境追逃;
机场或边境拦截;
临时逮捕;
正式引渡请求;
中国要求外国法院补交证据;
难民或国际保护身份与引渡冲突;
长期司法管控及出境限制;
CCF红色通知删除;
应尽早开展多司法管辖区评估。
英国法律管家可根据案件情况,协助或协调相关国家的执业律师处理:
国际刑警数据状态及公开资料核查;
CCF访问、纠正、暂停及删除程序;
正式引渡文件及证据完整性审查;
双重犯罪和管辖权分析;
政治、宗教、民族因素与普通刑事指控的区分;
难民及不遣返保护;
酷刑、公平审判及羁押条件证据;
保释、解除软禁及出境限制;
多国旅行和转机风险评估。
尤其当请求国已经多次补交材料,而所在国法院仍持续要求进一步证明时,应完整保留所有:
请求书、补充证据、法院中间裁定、外交照会和时间线。
这些资料未来不仅可能影响引渡,也可能直接影响国际刑警数据程序。
法律及资料声明
本文主要依据中国外交部2021年4月13日例行记者会、Radio Free Asia对亚甫泉律师的采访、Safeguard Defenders《中国引渡案件数据库》及其研究报告、联合国安理会公开制裁资料,以及中土引渡条约和土耳其公开司法合作资料整理。
本案存在一个重要资料限制:截至本文整理时,没有取得伊斯坦布尔第29重刑法院2021年4月8日判决全文。
因此:
“中国未提供足够证据”主要来自当事人律师对判决的公开转述及Safeguard Defenders摘要;
本文不会虚构判决中的具体条款、法官论证或证据分析;
不能确认法院是否同时以难民身份、政治犯罪或酷刑风险作为独立拒绝引渡理由。
公开资料同时显示,亚甫泉曾获得UNHCR的难民或政治庇护保护,但没有取得其完整保护决定,因此本文不对其在土耳其国内法下的具体身份类别作超出资料范围的判断。
另外,现有可靠资料没有确认亚甫泉案件存在一份具体INTERPOL红色通知,因此本文不把其写成“因红色通知被捕”的确定事实。
中方关于亚甫泉与ETIM、恐怖主义活动的指控,均按中国外交部公开立场转述。中国政府认为有关证据确凿;亚甫泉本人否认有关指控,土耳其法院最终拒绝执行引渡请求。本文不对基础恐怖主义指控是否成立作刑事事实判断。
本文仅用于一般法律信息、案例研究及跨境执法制度分析,不构成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