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对华引渡:过去十年真实案例与数据分析
过去十年,欧洲究竟有没有把受到中国通缉的人引渡或遣返回中国?
答案是:有,而且公开确认的案例并非只有一宗。
但如果进一步追问“欧洲过去十年总共送回多少人”,目前并不存在一个可以直接引用、口径统一的权威数字。各国公开程度不同,媒体和研究机构又经常把红色通报、临时拘捕、批准引渡、行政遣返、自愿回国和已经完成的实际移交混在一起。
因此,本文不制作一个看似精确、实则口径混乱的“欧洲总人数”,而是按照程序结果,将公开资料分为三类:
已有资料确认当事人被实际送往中国;
法院批准引渡,但最终是否执行无法从公开资料确认;
国内程序曾支持引渡,但最终被欧洲人权法院或本国法院阻止。
这种区分也解释了为什么“有红色通报就一定被引渡”和“欧洲绝不会向中国引渡”两种说法都不准确。
一、先看结论:哪些国家存在实际移交的公开记录?
以下是2016年至2026年公开资料中较有代表性的案例。表内数字只表示相关来源能够确认的案件或人数,不代表该国十年间的完整总数。
国家 | 时间 | 公开确认情况 | 程序性质 | 本文判断 |
|---|---|---|---|---|
西班牙 | 2019 | 一批94名电信诈骗嫌疑人被移交中国,多数为台湾居民 | 大规模刑事司法合作及移交 | 已实际移交 |
保加利亚 | 2018 | 姚锦旗被引渡中国 | 红色通报、正式引渡程序 | 已实际引渡 |
希腊 | 2017 | 一名马姓经济犯罪嫌疑人被送回中国;中国官方称其为“猎狐”以来从希腊带回的第二人 | 正式引渡 | 已实际引渡 |
塞尔维亚 | 约2019—2024 | 塞司法部向媒体披露五年间有5名中国公民被引渡中国 | 多宗引渡 | 已实际引渡 |
葡萄牙 | 2019—2022 | 可查到法院批准对华引渡的判决 | 司法批准 | 不能据此确认均已实际移交 |
波兰 | 2017—2023 | 国内法院允许引渡Hung Tao Liu,但欧洲人权法院裁定执行将违反《公约》第3条 | 批准后被阻止 | 未实际引渡 |
西班牙 | 2023—2024 | 调查报道指至少9宗请求获准继续推进,至少1人已实际移交 | Liu判决后的个案审查 | 至少1宗实际移交 |
希腊 | 2026 | 希腊媒体报道一名中国女子在引渡争议及临时措施背景下被送往中国 | 红色通报、庇护与引渡争议 | 据公开报道已实际移交,仍需关注后续法律审查 |
这张表最重要的不是国家数量,而是程序差异。法院说“可以引渡”,并不等于当事人已经被交接;红色通报导致拘捕,也不等于中国的引渡请求最终会成功。
二、西班牙:过去十年最显眼的大规模移交
2019年6月,西班牙向中国移交94名涉嫌电信诈骗人员,其中绝大多数为台湾居民。这是过去十年欧洲向中国进行集中人员移交最受关注的公开事件之一。
这一数字有较清楚的公开报道支持,但必须注意,它代表的是一次特定跨国电信诈骗行动中的集中移交,不能直接外推为西班牙所有对华引渡案件的通常处理方式。
更值得关注的是Liu v. Poland判决之后的变化。西班牙《国家报》2025年调查称,2023年至2024年,西班牙仍允许至少9宗对华引渡请求进入或继续司法程序,并至少完成一宗实际移交。报道同时指出,西班牙法院和政府依赖中方提供的外交保证进行个案判断,而部分法官和律师质疑这些保证是否足以排除中国羁押环境中的虐待风险。
因此,西班牙说明了一个现实:Liu v. Poland确立了很高的人权门槛,但它没有在实践中自动形成所有欧洲国家一律停止对华引渡的绝对禁令。
三、保加利亚:姚锦旗案是典型的正式引渡链条
2018年,姚锦旗因涉嫌职务犯罪受到国际刑警组织红色通报,在保加利亚被捕。随后,中国提出引渡请求,索非亚法院批准,姚锦旗于2018年11月被实际送回中国。
中国官方将其称为中国从欧盟成员国成功引渡的首名前公职人员。无论如何评价官方表述,该案的程序链条相对清晰:
红色通报——当地拘捕——正式引渡请求——法院审查——实际交接。
它也说明红色通报在个案中可以触发非常现实的后果,但真正使人员被送回中国的法律依据仍是保加利亚国内程序和引渡决定,而不是红色通报本身。
四、希腊:既有早期案例,也有2026年的新争议
2017年,一名马姓中国籍经济犯罪嫌疑人从希腊被引渡中国。中国公安机关当时称,该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并称这是“猎狐行动”以来从希腊带回的第二名嫌疑人。
2026年,希腊又出现一宗高度争议的案件。希腊媒体报道称,一名以YX代称的中国女子在涉及红色通报、庇护申请和欧洲人权法院临时措施的背景下被送往中国。报道对临时措施何时送达、机场交接是否仍可停止等程序提出质疑。
由于该案较新,公开材料仍可能发展。现阶段较稳妥的表述是:有媒体确认人员已经离境并被送往中国,但案件所涉及的程序是否合法、希腊是否履行欧洲人权义务,仍可能成为后续审查重点。
五、塞尔维亚:公开数字不大,但实际执行记录值得关注
自由欧洲电台根据塞尔维亚司法部的信息公开资料报道,塞尔维亚在此前五年内已向中国引渡5名中国公民。
这一数据的重要性在于,它不是单纯统计中国提出了多少请求,而是指向已经完成的实际引渡。塞尔维亚虽然不是欧盟成员国,却是欧洲委员会成员国,原则上仍受《欧洲人权公约》约束。
与此同时,中塞两国近年来进一步推进双边引渡条约。条约是否生效、如何实施,需要根据两国各自批准程序核实;即使条约生效,也不能排除欧洲人权法下对酷刑、不人道待遇和公平程序风险的审查。
六、葡萄牙:法院批准不等于已经完成交接
葡萄牙与中国签有引渡条约,公开判决显示葡萄牙法院确实审理并批准过中国提出的引渡请求。
例如,科英布拉上诉法院2022年1月的一宗判决,其结果明确标为批准引渡。案件还涉及中方关于刑罚执行的保证。
但在没有机场交接、政府执行决定或当事人到达中国等后续资料时,只能得出“法院批准”的结论,不能写成“已经被引渡回中国”。
这是网络统计最常见的错误之一:将司法许可、行政决定和实际交接视为同一个时间点。事实上,引渡决定之后仍可能发生上诉、宪法审查、庇护申请、欧洲人权法院临时措施,甚至因健康、身份或外交原因而暂缓执行。
七、Liu v. Poland:欧洲对华引渡的法律分水岭
Hung Tao Liu是一名台湾居民。中国因电信诈骗指控请求波兰将其引渡。他于2017年在波兰被捕,波兰国内法院后来允许引渡。
案件进入欧洲人权法院后,法院于2022年10月6日作出判决,并于2023年1月30日成为终局判决。欧洲人权法院一致认为,如果在当时的资料和保证条件下将Liu引渡中国,将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
第3条禁止酷刑以及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这是一项绝对权利,不能因为涉嫌犯罪严重、双边关系重要或执法合作需要而进行利益平衡。
该案的关键不只是Liu的个人身份。法院综合国际材料后认为,中国羁押场所中存在足以引发第3条审查的普遍性风险;在申请人被引渡后很可能遭到羁押的情况下,波兰必须获得足以排除真实风险的可靠保障。案中提供的保证没有达到这一标准。
但需要准确理解其法律效果:
判决不是宣布中国与所有欧洲国家之间的引渡条约无效;
也不是宣布所有红色通报自动失效;
它要求《欧洲人权公约》缔约国在执行引渡前,真实、严格地审查第3条风险;
当风险不能通过可靠、具体且可监督的保证排除时,不得执行引渡。
八、为什么红色通报不等于国际逮捕令?
国际刑警组织红色通报是请求各国定位并临时拘捕相关人员,以等待引渡、移交或类似法律行动。它不是由一个凌驾于各国之上的“国际法院”签发的全球逮捕令。
每个国家如何处理红色通报,取决于本国法律。有的国家可将其作为临时拘捕的重要信息,有的国家还要求国内逮捕令、检察机关决定或进一步证据。
即使当事人因红色通报被捕,后续仍至少涉及:
请求国是否在期限内提交正式引渡文件;
是否满足双重犯罪和证据门槛;
是否存在政治犯罪、追诉时效或一事不再理问题;
当事人是否提出庇护申请;
是否存在酷刑、不人道待遇、不公正审判或死刑风险;
请求国提供的外交保证是否具体、可靠和可监督。
因此,“红通人员在欧洲被查到”与“最终被送回中国”之间,可能相隔数年诉讼。
九、为什么目前不能给出一个可靠的欧洲总人数?
主要有五个原因。
第一,各国司法公开制度差异很大。有些判决会匿名公开,有些只发布摘要,还有些交接完全依赖政府或媒体报道。
第二,统计口径不同。“repatriation”“return”“removal”“deportation”“extradition”和“surrender”在法律上并非同义词。
第三,中国官方的“追回”数据有时包括引渡、遣返、劝返和自行回国,不能全部算作外国法院批准的正式引渡。
第四,同一跨国行动可能由不同报道使用“逮捕人数”“批准人数”或“实际交接人数”,很容易被重复计算。
第五,法院判决通常能够证明某一阶段发生了什么,却未必记录几个月后是否真正完成交接。
因此,负责任的结论应当是:公开资料足以确认西班牙、保加利亚、希腊和塞尔维亚在过去十年存在实际向中国移交人员的案例;葡萄牙等国存在批准对华引渡的判决;波兰的Liu案则展示了批准后被欧洲人权法阻止的典型路径。公开资料不足以支持一个涵盖全欧洲、没有遗漏的总人数。
十、对现实案件意味着什么?
判断某人在某个欧洲国家是否面临被送往中国的风险,不能只看该国与中国有没有引渡条约,也不能只看其是否属于欧盟或申根区。
至少需要逐项审查:
红色通报是否仍有效,是否存在违反国际刑警组织规则的争议;
请求国是否已提交正式引渡请求及完整材料;
所在国过去是否实际执行过对华引渡;
国内法院如何适用Liu v. Poland及《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
中方外交保证的内容、监督机制和既往可信度;
当事人的政治观点、族群、宗教、健康状况及预期羁押地点是否造成额外风险;
是否存在庇护、临时措施、上诉或其他阻止移交的程序。
跨越申根内部边境也不会消除风险。没有固定边检不等于没有警方身份检查,更不意味着红色通报、申根信息系统警报、国内逮捕令或司法限制自动失效。
结语:门槛提高了,但风险并未消失
过去十年的公开记录证明,欧洲国家确实曾经并且在个别情况下仍会把人员实际送往中国。
Liu v. Poland显著提高了欧洲国家执行对华引渡时的人权审查门槛。它使法院不能仅凭引渡条约、犯罪指控或一般性外交保证就忽略中国羁押条件的风险。
但西班牙在2023年后的个案以及希腊2026年的争议也提醒我们:法律原则和各国执行实践之间仍可能存在距离。
因此,最准确的表述不是“欧洲一定会引渡”,也不是“欧洲绝不会引渡”,而是:
欧洲对华引渡已经受到严格的第3条人权约束,但实际结果仍取决于所在国制度、案件证据、外交保证、救济速度和个案事实。
常见问题 FAQ
中国红色通报是否等同于国际逮捕令?
不是。红色通报是请求各国定位并临时拘捕相关人员的国际警务合作通知。是否拘捕以及如何启动引渡,由各国国内法决定。
欧洲国家与中国有引渡条约,就一定会执行引渡吗?
不一定。条约提供请求和审查的法律框架,但法院仍须审查双重犯罪、程序正义、政治迫害、死刑及《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等问题。
Liu v. Poland是否禁止整个欧洲向中国引渡?
没有形成文字上的“全欧洲一律禁止”。判决要求《欧洲人权公约》缔约国不得在存在真实酷刑或不人道待遇风险时执行引渡。此后各国仍会进行个案审查,但必须面对这一高门槛。
法院批准引渡后,当事人是否会立即被送走?
未必。还可能存在上诉、行政决定、宪法申诉、庇护程序、欧洲人权法院临时措施及健康等问题。必须查明实际交接是否已经发生。
没有引渡条约是否就绝对安全?
不是。部分国家可以基于互惠、国内法、多边公约或行政移民措施处理请求。具体风险必须按所在国法律和案件事实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