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1日。
孟晚舟在温哥华国际机场转机。
加拿大执法机关已经在等她。
美国希望加拿大把她送到纽约。
一场后来持续近三年的跨境法律大战,就此开始。
这宗案件最终成为全球最受关注的引渡案件之一。
但它也产生了大量容易混淆的说法:
“孟晚舟被国际刑警通缉。”
“加拿大法院批准了美国引渡。”
“美国后来认定她无罪。”
“因为加拿大法院不同意美国引渡,所以她回国了。”
这些说法,都不够准确。
真正发生的是:
美国提出引渡。
加拿大法院允许程序继续。
但美国后来自己撤回了引渡请求。
这三个步骤之间的区别,正是理解整个案件的关键。
一、先把案件性质讲清楚:这不是中国请求的红色通知案件
这宗案件放进中国跨境案例数据库,很有价值。
但它的价值来自“反向比较”。
因为孟晚舟案不是:
中国 → 加拿大提出引渡。
而是:
美国 → 加拿大提出引渡中国公民。
加拿大司法部公开资料明确称,孟晚舟是一名中国公民,美国当局要求加拿大将其引渡至美国;她于2018年12月1日在温哥华被临时逮捕。
更重要的是:
截至本文核验,没有在美国司法部、加拿大司法部或相关加拿大法院公开资料中找到证据,证明这一行动是基于INTERPOL Red Notice启动。
因此,不能为了“红通案例”SEO而把它写成:
“孟晚舟红色通知案”。
它是一宗标准意义上具有明确请求国、被请求国和引渡司法程序的:
美加正式引渡案件。
这反而使它特别适合拿来理解:
真正的司法引渡究竟是什么样子。
二、美国为什么要孟晚舟?
美国案件的核心,并不是简单一句:
“华为违反伊朗制裁,所以抓孟晚舟。”
美国司法部2019年公开的起诉材料,对孟晚舟个人提出的主要罪名包括:
bank fraud——银行欺诈;
wire fraud——电汇欺诈;
conspiracy to commit bank fraud——共谋银行欺诈;
conspiracy to commit wire fraud——共谋电汇欺诈。
这里必须特别注意:
美国起诉材料同时涉及华为、Skycom等公司,并包括制裁违规、洗钱以及妨碍司法等更多指控。
但这些不能全部直接写成:
“孟晚舟个人被控洗钱、违反制裁、妨碍司法。”
美国司法部自己的公开资料清楚区分了不同被告所面对的罪名。
这也是跨境案件研究最容易出现的错误之一:
公司被控什么,不等于高管本人就被控什么。
三、美国真正的欺诈指控是什么?
美国司法部称,案件涉及华为与一家在伊朗经营业务的香港公司Skycom之间的真实关系。
美国方面指称,华为实际上控制Skycom,而不是简单与其保持普通的独立商业伙伴关系。
2013年8月22日,孟晚舟与一家全球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香港举行会议。
美国后来指称,孟晚舟在这次会议以及有关PowerPoint材料中,对华为与Skycom之间的关系作出了不真实或具有误导性的表述。
美国司法部认为,这些表述影响金融机构是否继续为华为提供国际银行服务。
而相关美元交易又经过美国金融体系清算,因此美国政府认为金融机构可能因为相关业务面对美国制裁法律风险。
这一点非常重要。
因为美国设计案件时,并没有只说:
“她帮助违反伊朗制裁。”
而是把案件建立成:
“她向银行提供重大不实信息,使银行在不了解真实风险的情况下继续提供服务。”
这就是为什么后面加拿大法院讨论的核心变成:
fraud——欺诈。
四、为什么“加拿大没有同样的伊朗制裁”会成为案件第一大战场?
因为加拿大引渡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
双重犯罪。
加拿大司法部对这一规则的官方解释是:
请求引渡所针对的行为,在请求国属于犯罪之外,如果同样的行为发生在加拿大,也必须能够构成加拿大刑事犯罪。
这就是dual criminality。
孟晚舟团队于是提出了一个看起来非常有力量的 argument:
美国案件背后的真正基础,是美国针对伊朗的制裁。
但加拿大在相关时期并没有与美国完全相同的伊朗制裁制度。
如果加拿大自己的法律允许相关银行业务,那么美国怎么能够把美国特有的制裁政策“带进加拿大”,然后说同一行为在加拿大也构成犯罪?
于是辩方的逻辑大致可以概括成:
如果拿掉美国伊朗制裁,银行根本不会面对美国所谓的制裁风险;没有这个风险,欺诈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就不存在。
加拿大检方代表美国提出的逻辑则不同:
核心不是加拿大有没有相同的伊朗制裁,而是故意向银行提供重大虚假信息、使银行面临经济风险这一行为,在加拿大本身同样可以构成欺诈。
这成为2020年双重犯罪听证的核心。加拿大政府同期公开资料也清楚记录了双方这一争议。
五、2020年5月27日,加拿大法院到底判了什么?
这一日是案件最容易被误读的节点。
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最高法院作出 United States v. Meng, 2020 BCSC 785。
法院没有判:
“孟晚舟有罪。”
也没有判:
“立即把孟晚舟交给美国。”
法院解决的只是一个阶段性法律问题:
这宗美国请求能不能满足加拿大引渡法中的双重犯罪要求?
最终,法院没有接受辩方要求在这个阶段终止案件的主张。
加拿大政府对此后的官方概括是:
BC Supreme Court驳回了孟晚舟关于双重犯罪条件无法满足的主张,因此:
“The extradition process will therefore proceed.”
也就是:
引渡程序继续。
这几个字和“批准引渡”差别非常大。
六、为什么“双重犯罪成立”仍然不等于最终引渡?
因为加拿大的正式引渡不是一张法院裁定就结束。
加拿大司法部公开说明,引渡程序大致分为几个阶段。
首先,请求国提出请求,加拿大司法部长体系决定是否签发:
Authority to Proceed(ATP)——继续引渡程序的授权。
之后进入司法阶段。
如果引渡法官认为证据和法律条件达到要求,可以作出:
committal for extradition——羁押等待引渡决定。
但即使走到这里:
人仍然没有自动被交给外国。
之后还存在部长阶段。
加拿大司法部长需要最终决定:
是否下达surrender order,将该人实际移交给请求国。
而且加拿大司法部明确提醒:
引渡听证本身:
不是刑事审判。
引渡法官并不负责最终判断被请求人是否有罪。
真正的有罪无罪,应由请求国的审判法院处理。
所以:
双重犯罪门槛通过,只说明第一道重大法律障碍没有把案件挡住。
距离“真正上飞机去美国”,当时还有很长距离。
七、孟晚舟团队接下来没有停止:第二条主线是“程序滥用”
双重犯罪抗辩没有让案件结束以后,孟晚舟团队继续挑战整个引渡程序。
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组争议围绕:
abuse of process——程序滥用。
她的律师对2018年12月1日温哥华机场发生的事情提出质疑。
加拿大司法部公开资料概括过相关主张:
孟晚舟方面认为,她在真正依据临时逮捕令被正式逮捕之前,先受到加拿大边境服务局人员的扣留、询问和搜查;
她指称这套安排实际让执法机关在正式逮捕之前取得信息和设备资料,并侵犯了其《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权利。
另外一组争议则针对美国提交的案件材料。
孟方认为:
美国在向加拿大描述案件时存在重大遗漏或误导。
如果请求国提交的证据摘要严重歪曲事实,理论上可能影响加拿大法院是否允许引渡继续。
八、加拿大法院有没有认定美国“政治迫害孟晚舟”?
没有。
这是又一个必须划清的界限。
中国政府一直公开把孟晚舟案件描述为严重政治事件。
孟晚舟团队的法律抗辩中也包含政治背景、程序滥用以及美国方面行为等问题。
但这不等于:
加拿大法院已经认定美国请求具有政治迫害目的。
加拿大政府的公开立场恰恰相反。
加方多次表示,其认为孟晚舟的逮捕和Authority to Proceed决定没有受到政治干预,引渡程序应依加拿大《引渡法》、美加引渡安排以及《权利与自由宪章》运行。
另一方面,加拿大法院也没有简单把辩方所有指控直接赶出法庭。
加拿大政府2020年的公开资料记录,Heather Holmes法官曾认为:
虽然当时孟方提出的有关事项看起来未必足以直接终止整个案件,但其中部分主张存在能够被证实的现实可能性,因此允许部分证据继续进入程序。
这说明最准确的写法是:
政治性和程序滥用争议确实进入了加拿大司法程序。
但是:
案件在法院最终对这些问题作出完整终局判断以前,就已经终止。
九、为什么案件没有一直打到加拿大最终判决?
因为2021年9月24日,真正决定案件命运的事情发生在:
纽约。
而不是温哥华。
孟晚舟当天通过远程方式出现在美国纽约东区联邦法院。
她与美国司法部达成:
Deferred Prosecution Agreement——延期起诉协议,简称DPA。
这一步直接改变了加拿大案件的基础。
十、DPA到底是什么?是不是孟晚舟“认罪了”?
不能简单写成“认罪协议”。
美国司法部公开资料显示,孟晚舟同意了一份四页的:
Statement of Facts——事实陈述。
美国司法部称,她同意该事实陈述的准确性,其中包括其2013年向相关金融机构作出的某些不真实陈述,以及华为与Skycom关系等事项。
但法律上:
DPA不是一份有罪判决。
孟晚舟并没有因为这份协议被美国法院判定bank fraud成立,也没有因此被判处刑罚。
根据协议:
只要她在约定期间遵守条件,不再实施新的犯罪,美国政府之后将按照协议处理针对她的刑事指控。
所以这里必须同时避免两种极端写法。
不能说:
“孟晚舟完全推翻美国案件,美国认定她无罪。”
也不能说:
“孟晚舟已经认罪,因此美国放她回国。”
更准确的法律描述是:
她没有通过完整刑事审判被定罪,但作为DPA的一部分,同意了一份对案件关键事实作出承认的事实陈述。
十一、真正让加拿大案件瞬间结束的,是美国撤回请求
DPA里最关键的一条,对加拿大来说不是事实陈述。
而是:
美国同意撤回向加拿大提出的孟晚舟引渡请求。
这一下,整个加拿大案件失去了存在基础。
因为引渡本质上是:
一个国家要求另一个国家交人。
如果请求国自己说:
“我不再要你交了。”
被请求国当然没有理由继续为这个已经撤回的请求进行完整引渡诉讼。
加拿大司法部当天发表的官方声明非常直接:
美国司法部在2021年9月24日撤回引渡孟晚舟的请求。
因此:
“there is no basis for the extradition proceedings to continue”——已经不存在继续引渡程序的基础。
加拿大司法部长代表随后撤回Authority to Proceed。
法官解除孟晚舟全部保释条件。
她可以自由离开加拿大。
这才是孟晚舟没有被引渡美国的最直接法律原因。
十二、所以最后不是“孟晚舟打赢了加拿大引渡案”?
如果把“打赢”理解成:
加拿大法院经过完整审理,最终裁定美国不得引渡孟晚舟。
那答案是:
不是。
加拿大法院没有走到最终committal与部长surrender全部完成以后再拒绝引渡。
甚至连大量已经展开的程序滥用争议,也没有得到最终实体裁判。
案件之所以结束,是因为:
请求国美国撤回了请求。
这和法院最终拒绝引渡,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结局。
但反过来说:
也不能说孟晚舟的加拿大法律抗辩“毫无意义”。
如果没有持续的司法诉讼:
双重犯罪;
请求材料;
证据范围;
机场执法;
《宪章》权利;
程序滥用
这些问题都不会持续被置于法官审查之下。
案件能够持续近三年,本身已经体现正式司法引渡和一些快速行政遣返案件之间巨大的程序差异。
十三、加拿大为什么没有因为美国起诉就直接把人交走?
因为:
外国起诉书不是加拿大移交令。
美国可以:
起诉;
签发逮捕令;
向加拿大提出引渡请求。
但真正能够在加拿大拘捕、羁押并最终移交人员的法律权力,来自:
加拿大自己的法律。
加拿大司法部明确说明,其引渡制度受:
《Extradition Act》;
适用的国际引渡安排;
《Canadian Charter of Rights and Freedoms》
共同约束。
这与Red Notice案件的基本逻辑其实是一致的:
请求国可以提出要求,但真正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必须来自所在地法律。
孟晚舟案只不过把这一原则展示得格外完整。
十四、这宗案件为什么能说明“双重犯罪不是比较罪名名称”?
这是孟晚舟案对中国跨境当事人非常有价值的一点。
很多人理解双重犯罪时会想:
美国写的是bank fraud。
那么加拿大刑法里是不是必须有一项名字也叫bank fraud?
不是这样。
双重犯罪主要看:
请求所描述的行为,如果发生在加拿大,能不能构成加拿大刑事犯罪。
罪名标签不要求完全相同。加拿大司法部同样把原则表述为“conduct”在两国都必须具有犯罪性质。
孟晚舟案件更复杂,是因为美国欺诈理论中的风险与美国伊朗制裁联系紧密。
但加拿大法院最终没有认为:
“加拿大没有完全一样的伊朗制裁,所以所有欺诈可能性自动消失。”
因此,对于真正面对跨境引渡的人:
不要只拿两个国家刑法的罪名标题做文字配对。
要分析行为。
十五、加拿大法院当时有没有判断孟晚舟到底骗没骗银行?
没有完成美国刑事审判意义上的判断。
这一点非常重要。
引渡法院的任务不是替纽约陪审团决定:
孟晚舟是否构成bank fraud。
加拿大司法部明确指出:
extradition proceeding is not a trial。
引渡案件中的法院不负责最终判断guilt or innocence。
所以2020年“双重犯罪”裁判不能写成:
“加拿大法院认定孟晚舟银行欺诈成立。”
它只意味着:
按请求描述的行为和加拿大引渡法要求,案件不能因为双重犯罪这一问题在当时被直接终止。
十六、2022年美国又发生了什么?为什么这一步也很重要?
2021年的DPA并没有在签署当天立即把美国刑事案件永久删除。
根据协议,如果孟晚舟遵守协议条件,美国政府之后将推进撤销针对她的刑事指控。
2022年12月2日,纽约联邦法官Ann Donnelly应美国政府请求:
正式撤销针对孟晚舟的起诉,而且是with prejudice。
也就是针对她的相关起诉被正式终结,不能以同一份起诉重新恢复。
因此,时间线上需要严格分成三步:
2021年9月24日
DPA达成。
同日
美国撤回加拿大引渡请求,加拿大引渡程序终止。
2022年12月2日
美国法院正式撤销针对孟晚舟的刑事起诉。
这三个法律动作不能混成一句:
“美国2021年撤销了所有指控。”
十七、撤销起诉是不是说明美国法院认定孟晚舟无罪?
也不能这样说。
没有完整刑事审判。
没有陪审团作出not guilty verdict。
没有法官在证据审判后宣布:
“政府没有证明犯罪。”
最终结果来自DPA以及协议履行后的dismissal。
所以:
撤销指控 ≠ 经审判宣告无罪。
这和本系列反复强调的另一条原则完全一致:
拒绝引渡 ≠ 无罪。
只是孟晚舟案还要再加一句:
撤回引渡请求,也不等于被请求国法院已经对基础刑事案件作出无罪判断。
十八、这宗案件有没有Red Notice?为什么必须专门说清楚?
现有能够核验的美国司法部、加拿大司法部以及加拿大政府案件资料,都把法律路径描述为:
美国请求加拿大临时逮捕及引渡。
没有可靠一手资料显示案件由INTERPOL Red Notice启动。
因此本文不会写:
“美国对孟晚舟发布红色通知,加拿大执行红通。”
这是没有证据支持的。
当然,国际刑事合作可以同时存在不同渠道。
但除非能够确认具体Notice:
不能因为有人在第三国被抓,就自动贴上“红通”标签。
这正是建立Red Notice案例数据库必须坚持的基本标准。
十九、本案有没有政治目的问题?
有争议。
但没有最终司法结论把它定性为“政治犯罪引渡”。
中国方面长期公开认为案件具有政治性质。
加拿大政府则一直强调其处理依据是美加引渡制度和加拿大法,并否认逮捕和司法程序受到政治干预。
孟晚舟团队则提出程序滥用等主张,希望证明整个程序存在足以终止案件的问题。
加拿大法院一度允许其中部分证据继续进入审理,意味着法院没有认为所有争议都完全不值得审查。
但案件在最终实体裁判前终止。
因此,最准确的结论应该是:
案件政治背景极其强烈,相关政治和程序问题也进入了公开法律争议;但加拿大法院没有最终判决认定美国引渡请求属于政治迫害。
二十、死刑、酷刑、公平审判和外交保证为什么不是本案核心?
这和中国向欧洲国家提出引渡请求的案件非常不同。
美国请求的是把孟晚舟送到美国面对金融犯罪指控。
本案公开争议主要围绕:
双重犯罪;
美国制裁法与加拿大刑法的关系;
美国提交材料是否存在误导;
加拿大边境官员与皇家骑警的执法过程;
《权利与自由宪章》;
程序滥用;
最终是否应继续引渡。
并没有出现中国引渡案件中经常见到的:
中国羁押条件;
酷刑风险;
死刑保证;
无期徒刑;
指定羁押地点;
外交探视;
独立监督。
所以不能为了统一模板,硬把这些问题塞进案件。
不同引渡案,真正的法律风险点本来就不同。
二十一、Liu v. Poland为什么与本案没有直接关系?
原因非常简单。
第一:
孟晚舟案件是:
加拿大向美国移交人员的潜在引渡案。
不是:
欧洲国家向中国引渡。
第二:
加拿大不是《欧洲人权公约》缔约国。
第三:
孟晚舟的加拿大引渡程序在2021年9月已经终止。
而欧洲人权法院 Liu v. Poland 是2022年10月6日才作出判决,并于2023年1月30日成为终局。
因此:
Liu v. Poland与孟晚舟案不存在直接适用关系。
把Liu机械放进这宗案件里,只会把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体系混在一起。
二十二、孟晚舟案对中国红色通知和引渡当事人真正有什么参考价值?
它虽然不是“中国追逃案”,但可能比很多普通案例更适合解释真正的引渡制度。
1. 被捕只是程序开始
2018年12月1日孟晚舟被捕。
到2021年9月24日案件结束:
接近三年。
所以:
国际逮捕 ≠ 马上上飞机。
在司法引渡制度成熟的国家,后面可能还有非常长的程序。
2. 双重犯罪可以成为核心战场
请求国罪名和所在地法律并不需要名字完全一样。
真正要比较的是行为。
尤其当案件涉及:
金融制裁;
税务;
公司犯罪;
数据犯罪;
国家安全;
跨境资金;
双重犯罪分析经常比表面罪名复杂得多。
3. 赢下一道程序,不代表赢了整个案件
美国在“双重犯罪”问题上取得了有利结果。
但孟晚舟最终仍然没有被引渡。
这说明:
引渡案件没有一个单一的“胜负按钮”。
可能同时存在:
双重犯罪;
证据;
程序滥用;
人权;
条约限制;
部长决定;
请求国外交和检控策略。
4. 请求国自己撤回,是完全独立的一种结局
很多人研究反引渡,只盯着:
“法院会不会拒绝?”
孟晚舟案告诉我们,还有另一种非常现实的结果:
请求国撤回请求。
一旦请求被撤:
所在地引渡程序就可能直接失去基础。
这与法院驳回请求不同,但对当事人产生的现实结果可能一样:
人不再被交走。
二十三、为什么请求国的刑事谈判也可能改变第三国引渡?
这是本案最值得跨境律师注意的一点。
加拿大法庭正在打一宗引渡案件。
真正把它结束的协议,却是在:
美国纽约联邦刑事案件里达成。
换句话说,一宗跨境案件可能同时存在两套战场:
被请求国
反引渡。
请求国
基础刑事案件。
如果请求国的刑事律师能够解决基础案件:
引渡可能失去目的。
反过来:
如果只在被请求国不停打引渡,却完全不分析请求国案件是否可以谈判、撤诉、降罪或达成其他解决方案,就可能遗漏另一条重要路径。
跨境刑事案件不能只在一个国家看。
二十四、如果存在Red Notice,CCF又应该放在哪一层?
虽然孟晚舟案没有确认Red Notice,但它非常适合用来解释一个假设。
假设一个人同时面对:
请求国国内起诉;
Red Notice;
第三国引渡程序。
那么至少存在三条不同路线:
请求国
处理刑事案件本身。
INTERPOL
必要时通过CCF处理Red Notice或Diffusion数据。
被请求国
处理拘捕、保释及引渡抗辩。
如果最终请求国撤销了基础逮捕令或不再寻求该人:
INTERPOL数据也应及时重新核查和更新。
但是:
任何一个程序的变化,都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另外两条已经自动结束。
这正是为什么跨境案件必须做多层核查。
二十五、孟晚舟案最值得记住的五句话
第一,这不是Red Notice案件。
能够确认的是美国正式向加拿大提出引渡请求。
第二,加拿大法院2020年没有“最终批准引渡”。
法院只解决了双重犯罪这一阶段性核心问题,让程序继续。
第三,引渡法院不是刑事审判法院。
允许引渡程序继续,不等于认定孟晚舟有罪。
第四,最终结束加拿大案件的,不是法院拒绝引渡,而是美国撤回请求。
第五,2022年美国撤销起诉,也不是一份刑事审判后的无罪判决。
把这五点分清楚,才真正看懂这宗持续近三年的全球性案件。
二十六、为什么这宗案件值得收入“中国跨境引渡案例数据库”?
因为数据库如果只研究:
中国如何把别人追回来
其实是不完整的。
孟晚舟案提供了另一个非常重要的视角:
如果一个中国公民在第三国,因为第四国或另一请求国的刑事案件被捕,中国当事人会面对怎样的引渡制度?
它让我们清楚看到:
正式引渡可能涉及:
请求国刑事起诉;
临时逮捕;
Authority to Proceed;
双重犯罪;
请求证据;
程序滥用;
宪法人权;
committal;
部长surrender;
上诉和司法审查;
请求国撤回。
加拿大司法部明确指出,即使法院最终作出committal,司法部长仍要在部长阶段决定是否真正surrender;而当事人还可能对committal及部长决定寻求进一步法律救济。
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
正式司法引渡。
跨境红色通知与引渡法律服务
跨境刑事风险并不只发生在“中国向外国请求追逃”这一种场景。
中国籍人士在第三国旅行、居留或转机时,也可能因为美国、欧洲、亚洲或其他司法辖区的刑事案件而面对:
国际刑事调查;
外国逮捕令;
INTERPOL Red Notice或Diffusion;
临时拘捕;
正式引渡请求;
保释限制;
长期引渡诉讼。
英国法律管家 / Jurify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协助梳理跨境法律风险,并在需要时协调请求国及被请求国当地律师分析或处理:
INTERPOL数据核查;
Red Notice / Diffusion;
CCF访问、纠正及删除;
外国刑事案件及逮捕令;
临时逮捕;
保释;
双重犯罪;
请求材料及证据;
追诉时效;
政治犯罪及政治目的;
程序滥用;
人权及公平审判;
死刑及无期徒刑风险;
外交保证;
正式引渡;
请求国刑事谈判;
多国旅行和转机风险。
孟晚舟案尤其说明:
反引渡不一定只有“在当地法院把案件打掉”一条路线。
有些案件还必须同步分析:
请求国的基础刑事案件有没有解决空间。
因为一旦请求国撤回:
引渡程序本身可能失去基础。
任何个案均取决于具体法律、证据、司法辖区及程序阶段,无法保证Red Notice删除、拒绝引渡、撤回请求或其他特定结果。
法律及资料声明
本文将孟晚舟案作为“第三国请求引渡中国籍人士”的比较案例研究,而不是中国向外国提出的红色通知或引渡案件。
截至本文核验时,美国司法部、加拿大司法部及加拿大政府公开的孟晚舟案件资料均将案件描述为美国向加拿大提出的正式引渡请求。本文没有找到可靠一手资料确认孟晚舟是INTERPOL Red Notice对象,因此不会将本案表述为“红通案”。
关于美国基础刑事案件,美国司法部2019年公开资料显示,孟晚舟本人面对银行欺诈、电汇欺诈以及相关共谋罪指控。华为、Skycom等其他被告同时面对的制裁、洗钱及其他指控,不应未经区分全部归入孟晚舟个人罪名。起诉阶段的指控属于检方指控,不等于法院已经认定有罪。
关于双重犯罪,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最高法院于2020年5月27日驳回孟方要求基于双重犯罪问题终止案件的申请。该裁判的法律效果是让引渡程序继续,并不是作出最终surrender决定,更不是刑事有罪判决。加拿大政府和加拿大司法部对该程序均有明确说明。
关于程序滥用、加拿大边境执法过程及美国案件材料等争议,这些属于孟方在加拿大引渡程序中提出的法律主张。加拿大法院曾允许其中部分事项继续接受审查,但由于美国后来撤回引渡请求,案件没有以一份最终实体判决把全部程序滥用问题审理完毕。因此不能把相关辩方主张写成加拿大法院已经最终查明的事实。
2021年9月24日,孟晚舟与美国司法部达成Deferred Prosecution Agreement,并同意一份事实陈述。美国政府同时同意撤回向加拿大提出的引渡请求。加拿大司法部当天确认,由于请求被撤回,已经不存在继续引渡程序的基础,Authority to Proceed被撤销,法院解除孟晚舟全部保释条件。
DPA不应简单等同于刑事有罪判决。孟晚舟同意事实陈述的准确性,但没有经过完整美国刑事审判后被判bank fraud或wire fraud有罪。
2022年12月2日,美国联邦法院在协议履行后正式撤销针对孟晚舟的起诉,且为with prejudice。该结果属于协议履行后的dismissal,并不是陪审团或法官在完整刑事审判后作出的“无罪判决”。
本案也不能与Liu v. Poland直接联系。孟晚舟加拿大引渡程序在2021年已经结束,而Liu v. Poland由欧洲人权法院于2022年10月6日作出,并于2023年1月30日成为终局;加拿大也不属于《欧洲人权公约》司法体系。
引渡程序终止 ≠ 无罪。
请求国撤回引渡 ≠ 被请求国法院否定基础刑事案件。
起诉撤销 ≠ 经完整刑事审判宣告无罪。
本文仅依据法院、政府及可靠公开资料进行一般法律案例研究,不构成针对任何个人或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