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青民案完整调查:从“掺钨假黄金”骗贷,到塞浦路斯黄金护照、资产冻结与17套房产追缴
姓名说明:部分塞浦路斯英文资料将当事人写作 Qingmin Zhang、Jim Wilson、Zhang Shumin,中文媒体中也曾出现“张庆民”“张树民”等译法。根据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2026年公布的正式信息,本案两名核心当事人的中文姓名应为:张青民和张淑民。本文为方便读者检索,标题和关键词中会兼顾“张庆民”这一常见误写,但正文以官方姓名为准。(国家知识产权局)
执行摘要
张青民、张淑民案,是目前公开资料中最具代表性的中国犯罪资产跨境追缴案件之一。
中国司法机关指控,2011年至2016年间,张青民伙同他人制造掺钨假黄金,并以这些假金条作为质押物,从陕西、河南等地四家金融机构骗取贷款,造成损失超过人民币27亿元。张淑民则被指通过其本人及控制的账户,协助将超过人民币14亿元的犯罪所得分散转移,经洗钱渠道进入香港及其他境外地区,其中部分资金最终流入塞浦路斯,用于购买房地产和存入银行。(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6年5月,两人逃匿境外。此后,中国通过刑事司法协助渠道推动境外资产调查;塞浦路斯反洗钱部门MOKAS介入,对相关房地产和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押记及公告送达等措施。与此同时,张淑民及其家属因塞浦路斯“黄金护照”问题,被列入国籍撤销审查范围。(archive.cyprus-mail.com)
2026年3月27日,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裁定追缴二人在塞浦路斯购买的17套房地产、7个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及孳息,并将相关财产用于返还受害金融机构。(国家知识产权局)
这宗案件的真正意义,不仅在于涉案金额巨大,更在于它展示了一条完整的跨境资产追缴路径:
中国重大经济犯罪调查
→ 犯罪嫌疑人逃匿境外
→ 资金经香港等地进入塞浦路斯
→ 通过投资入籍取得欧盟身份
→ 中国提出司法协助请求
→ MOKAS冻结境内资产
→ 中国法院作出违法所得没收裁定
→ 塞浦路斯决定是否承认并执行外国没收令
一、案件起点:以掺钨假黄金骗取银行贷款
根据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案件事实,2011年至2016年间,张青民伙同他人制造掺钨假黄金,并将这些假黄金用作贷款质押物。
所谓“掺钨假黄金”,通常是利用钨和黄金密度接近的特点,以钨作为内部主体,再在外层包裹黄金。由于外观、重量和部分常规检测结果可能与真金接近,如果金融机构未进行穿透式检测,就可能将其误认为足金。
中国法院认定,张青民等人将自制假黄金用于陕西、河南等地区四家金融机构的黄金质押贷款,最终造成四家金融机构损失人民币27亿余元。(国家知识产权局)
这意味着,案件并非普通商业融资失败,也不是单纯的抵押物估值争议,而是被中国司法机关定性为有预谋的贷款诈骗:
预先制造具有欺骗性的质押物;
将假黄金包装成真实、高价值金融资产;
以虚假质押物取得银行贷款;
在取得资金后迅速转移和分层;
将部分资金转移至境外并转化为房地产和银行存款。
二、张青民与张淑民的角色如何区分
中国法院对二人的指控并不完全相同。
张青民:被指实施贷款诈骗
官方公布的案件事实将张青民定位为主要贷款诈骗实施者。他被指参与制造和使用掺钨假黄金,并通过黄金质押贷款取得巨额银行资金。
张淑民:被指实施洗钱
中国法院认定,张青民指示他人将骗取的银行资金转入张淑民及其控制的账户。
张淑民随后将其中人民币14亿余元分散转入洗钱人员账户,通过多层账户和跨境安排,将资金转移至香港等地,部分资金最终进入塞浦路斯。(国家知识产权局)
因此,两人的角色可概括为:
人员 | 中国司法机关认定的主要行为 |
|---|---|
张青民 | 制造、使用假黄金质押,实施贷款诈骗 |
张淑民 | 接收、分散、转移和掩饰犯罪所得,实施洗钱 |
这一角色区分,对后续资产追缴十分重要。
检方不仅需要证明张青民涉嫌实施基础犯罪,还需要证明张淑民明知或应知资金来源异常,仍参与转移、分层、掩饰和境外配置。如果能够建立这一证据链,登记在张淑民、家属、关联公司或其他代持主体名下的资产,也可能被主张为犯罪所得或可追缴财产。
三、资金如何从中国流向塞浦路斯
根据中国最高检公布的信息,资金流向大致可以还原为:
四家金融机构发放贷款
→ 资金进入张青民指定账户
→ 转入张淑民及其控制的账户
→ 分散至洗钱人员账户
→ 经香港等境外地区转移
→ 部分进入塞浦路斯
→ 购买房地产及形成银行存款
官方通报没有公开每笔银行转账的完整路径,也没有公布所有中间账户、离岸公司、付款代理人及购房合同细节。
但从最终追缴对象看,塞浦路斯境内至少存在:
17套房地产;
7个银行账户;
账户资金产生的利息或其他孳息。(国家知识产权局)
这说明,资金并非只被用于满足投资入籍所需的一套住宅,而是形成了相对系统的资产组合。
这种安排在跨境洗钱案件中具有典型特征:
将现金或银行资金转化为不动产;
利用房地产长期保存价值;
通过公司、购房合同或家属名义分散持有;
通过取得外国国籍和居留身份增强资产安全感;
将资金置于不同司法辖区,增加调查和执行难度。
四、2016年出逃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中国官方资料称,张青民、张淑民于2016年5月逃匿境外。此后,两人被通缉一年以上仍未到案。(国家知识产权局)
因为犯罪嫌疑人不在中国,也无法通过普通刑事审判程序完成到庭审理,中国检察机关后来启动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这种程序的重点不是在犯罪嫌疑人缺席的情况下对其判处刑罚,而是对特定财产作出司法认定:
财产是否属于犯罪所得;
财产是否为犯罪所得转化而来;
财产是否应当返还被害单位;
剩余部分是否依法没收。
因此,需要准确区分:
2026年渭南中院作出的,是针对违法所得及相关财产的没收裁定,不是两名犯罪嫌疑人到庭受审后作出的普通刑事定罪判决。
不过,中国法院在没收程序中仍然认定,有证据证明张青民实施贷款诈骗、张淑民实施洗钱,并认为塞浦路斯相关资产属于二人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国家知识产权局)
五、塞浦路斯黄金护照如何进入案件
张淑民案之所以引起塞浦路斯社会关注,是因为他及家属不仅在塞浦路斯购置大量资产,还取得了塞浦路斯国籍。
塞浦路斯曾长期运行投资入籍计划。申请人通常通过房地产投资、银行存款或其他合资格投资,取得塞浦路斯国籍,并由此获得欧盟公民身份。
这一计划后来被广泛称为“黄金护照计划”。
公开报道显示,2019年塞浦路斯政府宣布审查并拟撤销26人的投资入籍身份。被公开点名的人包括马来西亚1MDB案件核心人物刘特佐,以及中国籍投资人Zhang Shumin、其妻子和三个孩子。(archive.cyprus-mail.com)
OCCRP亦曾报道,Zhang Shumin被指与中国假黄金诈骗案件有关,并成为塞浦路斯投资入籍争议中的典型案例之一。(OCCRP)
为什么黄金护照对本案如此重要
获得塞浦路斯国籍可能带来:
欧盟范围内较广泛的居住和流动权;
更便利的银行、公司和房地产安排;
对原籍国司法机关而言更复杂的身份和遣返问题;
在跨境执法中产生国籍撤销、护照注销、引渡和人权审查等附加程序。
因此,黄金护照并不是本案的犯罪行为本身,但它构成了整个跨境资产和身份安排的重要一环。
六、张淑民的国籍究竟是否已经最终撤销
目前公开资料可以确认:
张淑民及其妻子、三个孩子已在2019年被列入拟撤销或审查名单;
塞浦路斯政府后来大规模推进黄金护照撤销工作;
2025年公开数据称,已有304人被决定撤销国籍,其中部分人的正式撤销令已签署,护照和身份证已注销。(塞浦路斯邮报)
但是,截至目前公开可核实的资料中,仍缺少一份明确点名张淑民的:
最终内阁撤销决定;
正式deprivation order;
护照注销日期;
行政法院司法审查判决;
撤销委员会最终意见。
因此,最严谨的结论是:
张淑民及其家属已被公开确认进入塞浦路斯国籍撤销程序,但其最终国籍状态仍需通过塞浦路斯内政部、撤销委员会或行政法院卷宗进一步确认。
不能仅因为他被列入2019年名单,就直接写成“国籍已经最终取消”。
塞浦路斯的其他黄金护照案件也显示,从内阁初步决定到最终撤销,往往需要通知、独立委员会审查、申诉和行政法院程序。刘特佐的案件就是经过多年程序,直至2024年才完成最终撤销。(塞浦路斯邮报)
七、Qingmin Zhang、Jim Wilson与张青民是否为同一人
塞浦路斯资料中曾出现:
Qingmin Zhang;
Jim Wilson;
Zhang Shumin;
Zhang Schumin等不同拼写。
其中,“Zhang Shumin”与中国官方所称“张淑民”高度对应;“Qingmin Zhang”则与“张青民”高度对应。
部分塞浦路斯警方和媒体资料将Qingmin Zhang与Jim Wilson关联起来,显示其可能曾使用英文姓名或其他身份。
但在没有取得完整改名文件、护照资料和警方卷宗前,仍应谨慎处理以下问题:
Jim Wilson是否为正式法定姓名;
是否通过合法改名取得;
是否曾使用其他国家护照;
是否获得塞浦路斯国籍;
是否为黄金护照主申请人或家属申请人;
是否存在身份文件不一致或伪造问题。
公开信息能够支持“Qingmin Zhang与Jim Wilson存在关联”的调查方向,但不能仅凭英文名字推断改名目的,更不能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认定其通过改名逃避司法追查。
八、中国如何推动塞浦路斯冻结资产
根据MOKAS在同类案件中的公开职能,塞浦路斯反洗钱部门可以:
接收和分析可疑交易报告;
向警方和检察机关提供金融情报;
向法院申请冻结犯罪所得;
登记和执行外国冻结令;
登记和执行外国没收令。(law.gov.cy)
本案的公开线索显示,中国方面曾通过刑事司法协助渠道向塞浦路斯提出请求,塞浦路斯司法部、总检察长办公室、警方及MOKAS随后介入。
其可能的操作路径是:
中国提交司法协助请求及基础案件材料;
塞浦路斯确认请求符合本国法律;
MOKAS调查房产、银行账户和公司资料;
总检察长向尼科西亚地区法院申请单方面命令;
法院在当事人缺席的情况下作出冻结令或Charging Order;
对无法直接送达的人,通过MOKAS官网公告;
等待外国法院形成可执行的没收裁定;
再决定是否登记并执行外国没收令。
这种临时冻结的目的,是防止当事人在最终没收程序完成前出售、抵押、转让或隐藏资产。
九、为什么塞浦路斯会在没有中国最终判决前冻结资产
跨境资产追缴通常需要较长时间。
若必须等到外国刑事案件完全结束后才能冻结,相关资产很可能早已被:
出售;
抵押;
转入第三人名下;
通过公司重组转移;
变现后汇往其他司法辖区。
因此,塞浦路斯法院可以根据初步证据及风险,先作出临时冻结或押记命令。
这类命令通常并不意味着:
当事人已经被塞浦路斯法院定罪;
资产已经最终没收;
中国提出的全部事实已被塞浦路斯法院接受;
第三方权利已经被否定。
它意味着的只是:
法院认为存在足够的初步依据和资产流失风险,需要暂时控制财产,等待后续实质审理。
十、2026年中国法院裁定追缴17套房产和7个账户
2026年3月20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案件此前已经经过六个月公告期,四家受损金融机构申请参加诉讼,并要求返还被骗资金。
2026年3月27日,法院作出一审裁定:
依法追缴张青民、张淑民在塞浦路斯购买的17套房产;
追缴7个银行账户内的资金;
追缴相关资金和财产产生的孳息;
将相关财产用于返还受害金融机构;
除返还被害单位外,其余依法没收。(国家知识产权局)
这一步具有重大意义。
此前,塞浦路斯可能主要依据司法协助请求和初步证据对资产进行临时冻结。中国法院的2026年裁定,则进一步提供了一份正式的外国没收裁定基础。
十一、中国法院裁定是否会自动在塞浦路斯执行
不会自动执行。
中国法院可以认定财产属于犯罪所得,但塞浦路斯房地产和银行账户受塞浦路斯法律管辖。
要真正完成处分,还可能需要:
中国主管机关正式向塞浦路斯提出承认和执行请求;
提供经认证、翻译的法院裁定及证据材料;
证明裁定已经生效或具备执行力;
证明程序符合基本公平原则;
证明有关行为在塞浦路斯法律下也构成犯罪;
处理第三方、配偶、公司、银行和善意受让人的权益;
由塞浦路斯法院登记外国没收令;
由土地登记部门及银行具体执行。
所以,2026年中国法院宣布追缴,不等于17套房产当日就已被中国方面取得或出售。
十二、塞浦路斯法院可能审查哪些问题
1. 双重犯罪
塞浦路斯法院可能审查,中国认定的贷款诈骗和洗钱行为,在塞浦路斯是否也构成刑事犯罪。
从一般法律原则看,以虚假抵押物骗取金融机构贷款及跨境清洗犯罪所得,在塞浦路斯同样属于严重犯罪,因此双重犯罪原则可能并非最强争议点。
2. 资产与犯罪所得的具体联系
真正的争议可能集中在:
哪笔贷款对应哪笔境外汇款;
哪笔汇款用于购买哪一套房产;
房产是否包含合法资金;
房产升值部分如何处理;
是否存在混合资金;
是否有独立投资人的资金进入;
账户和房产的实际受益所有人是谁。
资产追缴不能只依赖“当事人涉嫌重大犯罪”这一事实,通常还需要建立资产与犯罪所得之间的法律联系。
3. 第三方权利
17套房产可能登记或涉及:
配偶;
子女;
公司;
开发商;
银行抵押权人;
共同投资人;
名义持有人;
后续买家。
这些第三方可能主张:
善意取得;
独立出资;
不知道资金来源;
拥有优先抵押权;
对房产拥有部分权益。
4. 缺席没收程序是否公平
由于张青民、张淑民未到案,中国采用了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
塞浦路斯法院可能审查:
是否进行了有效公告;
当事人是否有合理机会委托律师;
利害关系人是否可以参加;
是否可以提出异议或上诉;
六个月公告期是否充分;
裁定是否包含清晰的事实和证据依据。
中国官方通报特别说明,法院依法公告六个月、允许受害金融机构参加,并保障犯罪嫌疑人和利害关系人的诉讼权利。这种表述也可能有助于未来在境外证明程序正当性。(国家知识产权局)
十三、这宗案件是否已经发展为塞浦路斯本地刑事案件
公开资料曾显示,塞浦路斯警方对Qingmin Zhang/Jim Wilson展开本地调查,并涉及伪造文件、使用伪造文件、串谋诈骗等事项。
如果这些资料与中国官方所称张青民属于同一人,那么案件可能已经不再只是外国司法协助和资产冻结,而同时包含塞浦路斯本地刑事调查。
但目前公开信息仍不足以确认:
涉嫌伪造的具体文件是什么;
是否与黄金护照申请有关;
是否涉及购房合同、公司文件或身份证明;
塞浦路斯逮捕令是否仍然有效;
是否正式起诉;
是否存在引渡请求。
因此,网站文章应当将其写为“另有塞浦路斯本地调查线索”,而不能直接认定已经因黄金护照欺诈被定罪。
十四、本案反映了塞浦路斯黄金护照制度的哪些问题
张青民、张淑民案暴露出塞浦路斯投资入籍制度的几个结构性风险。
第一,背景审查高度依赖申请当时的信息
如果申请人在获批时尚未被国际刑警通缉,或原籍国尚未公开刑事案件,塞浦路斯的尽调可能无法识别全部风险。
第二,资金来源审查可能流于形式
即使资金通过正规银行进入塞浦路斯,也不代表其最初来源合法。
跨境洗钱往往经过多个账户和司法辖区。只审查最后一笔汇款,而不追踪资金最初来源,可能无法发现犯罪所得。
第三,中介机构存在利益冲突
律师、开发商、会计师和移民中介从投资入籍交易中获得费用,可能缺乏足够动力主动质疑客户资金来源。
第四,获得国籍后缺乏持续审查
某些人在获批后才成为通缉对象或受到制裁。如果法律不能及时处理获批后的重大犯罪信息,国籍撤销程序可能长期拖延。
塞浦路斯的黄金护照计划最终于2020年终止。后续调查认为,计划在审批和执行中存在系统性问题,塞浦路斯政府也开始大规模审查并撤销部分已授予的国籍。(OCCRP)
十六、案件时间线
时间 | 事件 |
|---|---|
2011—2016年 | 张青民被指利用掺钨假黄金骗取银行质押贷款 |
同期 | 张淑民被指协助转移人民币14亿余元犯罪所得 |
2016年5月 | 两人逃匿境外 |
2016年前后 | 部分资金被指经香港等地进入塞浦路斯 |
2019年 | 张淑民、妻子及三个孩子被公开列入塞浦路斯国籍撤销审查名单 |
2019年以后 | 中国通过司法协助渠道推动塞浦路斯资产调查 |
2020年前后 | MOKAS和塞浦路斯警方对相关资产采取措施 |
2020年 | 塞浦路斯终止投资入籍计划 |
2023年前后 | 塞浦路斯出现Qingmin Zhang/Jim Wilson相关本地刑事调查线索 |
2025年 | 塞浦路斯持续推进黄金护照撤销程序 |
2026年3月20日 | 渭南中院公开审理违法所得没收案 |
2026年3月27日 | 中国法院裁定追缴17套房产、7个账户资金及孳息 |
下一阶段 | 中国可能申请塞浦路斯承认和执行没收裁定 |
十七、本案尚未解决的关键问题
尽管中国法院已经作出没收裁定,案件仍有多个重要问题没有公开答案:
17套房产的具体地址和当前市场价值;
7个银行账户分别位于哪些银行;
每项资产登记在谁的名下;
是否存在公司、家属或第三方代持;
MOKAS何时首次取得冻结令;
中国司法协助请求的完整内容;
塞浦路斯法院冻结令的案号和法律依据;
张淑民及家属的国籍是否已最终撤销;
张青民是否取得过塞浦路斯国籍;
Jim Wilson是否就是张青民;
塞浦路斯是否已经收到中国2026年没收裁定;
是否已经启动外国没收令登记程序;
当事人或第三方是否在塞浦路斯提出挑战;
房产是否已被出售、出租或设定抵押;
最终执行所得如何返还中国受害金融机构。
十八、法律意义:这可能成为中塞跨境资产追缴的重要样本
张青民、张淑民案的意义远超过一个普通黄金护照丑闻。
它可能成为观察以下问题的重要样本:
中国违法所得没收裁定能否在欧盟司法辖区执行
塞浦路斯法院需要在尊重本国法律、欧盟原则和基本人权保障的前提下,决定是否承认中国的缺席没收裁定。
中国司法协助证据是否足以建立资产追踪链
中国不仅需要证明基础犯罪,还要解释每项境外资产与犯罪所得之间的联系。
外国国籍是否能够真正保护境外资产
本案表明,取得塞浦路斯乃至欧盟国籍,并不能当然阻止原籍国追缴资产。
黄金护照中介是否可能承担责任
如果申请文件、资金来源证明或无犯罪记录材料存在问题,参与交易的中介、律师、会计师及开发商是否尽到反洗钱义务,也可能成为调查对象。
国籍撤销和资产没收是否会并行推进
国籍撤销解决的是公民身份问题;资产冻结和没收解决的是财产权问题。两者法律依据不同,但在重大黄金护照案件中往往相互影响。
结论
张青民、张淑民案展示了犯罪资金在全球化条件下如何完成跨境转移,也展示了司法机关如何逐步建立跨国资产追缴网络。
从掺钨假黄金骗取银行贷款,到资金经香港等地转移;从在塞浦路斯购买17套房产、设立银行账户,到通过投资入籍取得欧盟身份;再从中国刑事司法协助、MOKAS冻结资产,到中国法院2026年作出违法所得没收裁定,这宗案件跨越了至少十余年。
但中国法院的裁定并不是终点。
真正决定这些塞浦路斯资产命运的下一阶段,将发生在塞浦路斯法院:
中国能否证明每项资产与犯罪所得之间的联系?
塞浦路斯是否会承认中国的缺席没收裁定?
当事人和第三方是否会提出程序公平、人权及财产权抗辩?
17套房产和7个账户最终能否被变现并返还受害金融机构?
这宗案件很可能成为未来研究中国与欧洲国家之间刑事司法协助、红色通报、黄金护照撤销及跨境资产追回的重要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