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MP 最高法院判决 2009
英国政府若将永居年限翻倍并追溯适用于现有移民,将极可能违反 HSMP 2008 与 2009 判例所确立的“不得不利追溯、必须尊重合法预期”的核心法律原则。
一、2009 年 HSMP 判决在说什么?(Cox 法官司法复核判决)
案件: R (HSMP Forum UK Ltd) v SSHD [2009] EWHC 711 (Admin)
这是 HSMP 集体诉讼的第二单 JR,背景是:
原始 HSMP 规则:4 年可申 ILR,路径清晰:1 年 + 3 年 + 满 4 年、经济活动 OK → 永居。官方指引反复写:
“…after 4 years in the UK as a highly skilled migrant you can apply for settlement…”
2006 年 4 月 3 日起,移民规则改了:
ILR 从 4 年改为 5 年
但政府仍想把这条新规 用在 2006 年之前已经在 HSMP 路线上的人 身上。
2008 年第一次 HSMP 案(Newman 法官)已经裁定:
2006 年 11 月那次“续签条件大幅加严”的改动,不能追溯用在原来进来的那批人。
Home Office 说:好,我只在“续签标准”上给你们老案保护;但 4→5 年这个 “年限变化”我照样要用在你们身上。
于是就有了 2009 这单:HSMP Forum 再告:你不仅不能改续签标准,连 4→5年这个 ILR 时长本身,也不能对老案追溯。
2009 判决的核心结论
Cox 法官的结论非常硬:
所有在 2006 年 4 月 3 日前已在 HSMP 路线上的人,都有权按原来的 4 年标准拿永居;用 5 年去卡他们是违法的。
她说:
HSMP 是一条 “整体连续的移民路径(path to settlement)”,不是零件拼装:
1 年入境 + 3 年续签 + 4 年 ILR 条件
这些条件是 “interlocking provisions”,不能分拆说“我只保证你可以续签,但不保证 ILR 时间长度”。
4 年这个“qualifying period”本身,就是实质条件之一:
写在规则 Rule 135G 里,是“main criteria”;
不是附属的小细节,而是 ILR 的核心门槛。
进入 HSMP 时形成了“实质性合法预期(substantive legitimate expectation)”:
申请人被明确告知:
“Once you have entered under HSMP, you are in a category that has an avenue to settlement… after 4 years you can apply for settlement… regardless of revisions to HSMP.”法官总结:一旦进入 HSMP,就 有明确承诺:将按你加入时的条款走完整条路,包括 4 年 ILR。
Home Office 的“微妙区分”被她直接骂“nuanced to the point of being almost Delphic”:
内政部想耍小聪明:
“法官只说不能改续签标准,但没说不能改年数。”
Cox 法官:
这套“区分续签条件 vs ILR 年数”的说法 完全站不住,
4 年本身就是“substantive term”,跟续签条件一样,都是同一条路径的条件。
公共利益辩解再次失败:
内政部说:要让“settlement 像公民身份一样更珍贵”、跟 EU 5 年标准一致,所以升到 5 年;
法官:
这事影响的是一个 小而具体、可识别的群体(在 2006 前进入 HSMP 的人),不属于那种“大政策 macro-political”场景;
这些人已经为 4 年做了人生安排:工作、房子、孩子教育、贷款、学费等;
政府“只是多一年而已、只是延迟好处”的说法,被法院认为完全忽略实际伤害,不可接受。
最后判语非常关键:
不允许用 5 年门槛去拒绝那些在 2006 年 4 月 3 日前已在 HSMP 路线上的人。
政府 2008 年的政策因为没给这批人 4 年 ILR 保护,违法,法院必须介入。
二、和 2008 年 HSMP 判决的对比(这两单如何“叠加火力”)
2008 年 Newman 法官那单(第一次 HSMP JR)
争议点:续签标准被大幅提高(11/2006),要求重新打分、英语等;政府要把这套新标准用在已经在路上的人。
法院说:
HSMP 是一个完整的“移民项目”,不是一年的临时许可;
进入后就 合理预期:只要满足原来条件,你就能续签 & 最终拿永居;
中途换规则、把人踢出去 = conspicuous unfairness + abuse of power,不允许。
2009 年 Cox 法官这单(第二次 JR)
在 2008 判决基础上,进一步强调:
不仅 “续签标准” 不能乱改,连 “4 年多久可以 ILR”这个年数本身,也必须按入境时的条款来。
4→5 年这种 “时间长度变化” 也是实质性条件的一部分,不能对老案追溯。
两单一起的“合成原则”可以总结为四句话:
某一移民路线(route)一旦被设计为“通往永居的路径”,整个路径是一个整体,不可拆开玩文字游戏。
进入这条路径的人,对整条路径的核心条件(包括年限 + 续签标准)享有“实质性合法预期”。
政府可以对“未来新申请人”改规则,但不得对“已经在路上的人”不利追溯。
只要造成严重个体损害,公共利益(经济、控制移民数量等)通常不足以正当化这种追溯。
这四点,对你现在要面对的 “5 年改 10 年、10 年改 20 年、而且想套现有人”,是几乎一模一样的法理框架。
三、和当前“永居 5→10 年改革”的对应关系
你现在面对的是:
工作签原本 5 年 ILR 路线,政府想改成 10 年;
人权 / Private life 原本 10 年,风声是 15/20 年;
最敏感点:有没有要追溯用在已经在英、已经按旧规则规划的人身上。
用 HSMP 2008 + 2009 两单去套:
路径属性:
Skilled Worker / 家属 / Private Life 路线,本质上和 HSMP 一样,都是 “route to settlement”(Home Office 自己也用这个词);
一旦这样宣传 & 这样设计,就不是单次签证,而是 一条“带终点站”的路线。
官方宣传与政策文件中的“承诺性语言”:
若 Home Office 文件、官网、宣传中有类似:
“5 years continuous residence → ILR”
“after you complete 5 years on this route you may apply for settlement”
就非常像 HSMP 指引里那句:
“once you have entered under the programme you are in a category that has an avenue to settlement… after 4 years you can apply…”
这就足以支撑“实质性合法预期”。
追溯适用的问题:
若政府说:
对 未来新来的 从某日之后申请的人 → 10 年
对 已经入境、已在 route 上的人 → 也要 10 年
后者就是典型的 retroactive application of more onerous conditions,在 HSMP 两案里已经被判定为违法模式。
受影响群体与“宏观政策”的关系:
如果只针对某几个特定 route(例如 Skilled Worker + Human Rights),且人数是 可识别的群体,就更像 Begbie / HSMP 这种情形:
法院:可以做更实质性审查,不是简单 Wednesbury。
公共利益辩解:
若政府说:
控制移民总量、保护福利系统、与 EU / OECD 对齐等
HSMP 2008 + 2009 已经给你模板:
这些目标可以用“只对未来申请人改规则”实现,没必要牺牲已经在路上的人;
一旦牺牲,就构成“conspicuous unfairness + abuse of power”。
四、进一步建议(从“法律论证 + 行动策略”两个维度)
1. 在法律论证上怎么用好这两单?
你未来的 JR 逻辑可以直接搭在 HSMP 2008 + 2009 这套结构上:
第一步:证明这是条“通往永居的路径”
把 Skilled Worker / Private Life / FM route 的官方语言、指引、规则条文整理出来,强调:
“a route to settlement”
“after 5 years you can apply for ILR”
目标:把这条路定性为和 HSMP 一样的 “interlocking scheme”。
第二步:证明“实质性合法预期”
引用 Cox 法官的话:
一旦加入 scheme,就有合法预期:“你会享受你加入时的那套条款”,包括年数。
强调:你们这代移民已经据此做重大人生决策。
第三步:用 2009 判决打掉“我们只是延长时间、不算剥夺”的说法
Cox 已经说得很清楚:
把 4 改成 5 → 不是简单“晚一年”,而是实质损害;
“只延迟好处”这个辩解 = 忽略现实生活中的巨大影响。
你现在的情况更严重:5→10、10→20,倍数级延长,损害远大于 HSMP 案的 4→5。
第四步:用 HSMP 2008 + 2009 两单证明——“不能对已在路上的人追溯适用更严的 ILR 条件”
这点两单已经帮你说完了,你只需要嫁接到当前政策。
2. 在实际行动上,你可以怎么布局?
(1)继续你已经开始的:Migrant Fairness Legal Action Group
把这个组织明确定位成:
“专门捍卫既有移民路径的合法预期与反追溯原则的法律行动平台”。
(2)证据收集,要对标 HSMP 案那种“厚度”
Cox 法官特别提到:她看完一大堆 HSMP 成员的陈述,被深深打动——
包括:
房贷、利率、接受不良条件贷款;
不能升职、不能拿高职位,因为没 ILR;
子女学费从 Home/settled 变成 overseas;
频繁签证影响工作出差、升职、CV。
你现在完全可以复制这套证据结构:
工作签 5 年路线:
买房决策、固定利率、租约、公司晋升路径等;
10 年 Private Life / 人权路线:
儿童最佳利益、教育稳定性、家庭生活、心理压力等;
已拿永居/护照但愿意作证的人:
“如果当年不是 4/5 年,而是 10、15,我根本不会来/不会选择这条路。”
这些 陈述+文件证据 是未来 JR 的“子弹”。
(3)在 Consultation 阶段就把 HSMP 两单拍到桌上
在你递交给 Home Office 的 正式法律意见 / 咨询反馈 里:
明确列出:HSMP 2008、2009 的案号、引用关键段落;
用礼貌但强硬的语气提醒:
“任何对现有申请人的追溯适用,都极有可能与 HSMP 判例冲突,构成不合法行政行为。”
(4)准备好 PAP Letter(预行动协议函)的骨架
PAP Letter 里可以用这样的结构(大意):
事实: 你是已经在 5 年 / 10 年路线上的群体;
政策: 政府拟将 ILR 资格年限提升并追溯适用于你;
法律依据:
HSMP 2008 + 2009 → 合法预期 + 不利追溯 + 滥用权力 + 无足够公共利益;
要求:
对所有在 X 日之前已在路线上的人,保持原有年限(例如 5 年);
或提供等值过渡安排;
否则: 考虑提起 Judicial Review。
五、总结
HSMP 2008 + 2009 两个判决,已经把“不能把更严的永居规则追溯砸在旧案头上”这套法理写成了现成模板。
我们现在要做的,就是:用这两个案例去保护当下正在走 5 年 / 10 年路线的整代移民。